吸毒藝人就沒有工作權了嗎?這種明目張胆的歧視在法律上真的沒問題嗎?

永不錄用涉毒明星 北京42家經紀公司簽承諾書


本來沒想回答的,但和@喻凌 的討論不太順利,而且最後他屏蔽+刪除我部分評論,只能寫個回答了。

首先,我覺得,要回答這個問題,你首先應該具備3個觀點

1這樣做違法

2這種並沒有違法

3這種做法違法,但我覺得是法律不妥

只要是秉持著這幾個觀點的,我們的討論都能夠進行。

但我覺得在題主問違法與否的答案里,不談違法與否只談其他,還不準別人談法律,這就是耍流氓。

我反對@喻凌 的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52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我認為這就是歧視。

敢問1米5的姑娘去應聘空姐會不會被「歧視」?高考總分不到100,志願報清北會不會被「歧視」?一口方言的鄉下人想干播音主持會不會被「歧視」?跑一百米就氣喘吁吁想進國足會不會被「歧視」?

這都不是歧視,這些只是為了選拔人員而制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52條存在的意義就在於吸過毒與否不能成為選拔的標準之一


我認為至少到目前為止,涉事演藝公司還沒有違反法律。

最主要的一方面是涉事42家公司簽訂承諾書並在媒體公開的行為仍屬言論範疇,言論中表達出歧視觀點和確實實施了就業歧視行為還是不同的。如果這些公司有靠譜點的法律顧問,相信他們未來有的是辦法拒絕錄取涉毒藝人的同時不違反法律,因為對僱傭自由的保護,僱傭的標準總可以是很主觀的,只要拒絕得滴水不漏,要舉證歧視的難度非常大。當然這個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我是存疑的,如果這些公司將來反悔了,願意錄取涉毒藝人了,除了被罵幾句不會有國家強制力介入。吸毒藝人當然有工作權,只要還存在願意僱傭他們的工作單位,他們也可以自己辦公司或者從事自由職業,可沒有人規定禁止他們就業了。

這事說大點,還是自由與平等之間的衝突,具體點就是僱傭自由與平等就業,吸毒史是否可以作為企業篩選員工的標準。我個人的意見,如果是私人所有的企業,應該有絕對的僱傭自由,別說什麼常見的性別戶籍年齡健康歧視,即使企業主只願意僱傭自己家人我也是支持的。不過目前的法律條款顯然沒有這麼自由,還是傾向平等部分多一些;而司法實踐中好多條文大體還是空文,因為對歧視的界定舉證困難,判決結果更偏自由一點。

關於這件具體的事情,假如企業非公有,我支持企業選擇僱員的自由。無論是他們願意錄用,還是拒絕錄用有吸毒史的藝人,我都支持,應該由市場引導企業做出選擇;我反對可以干預企業做出選擇的法律。這42家公司拒絕涉毒藝人的選擇應該是有其政治與經濟利益的考慮,短期看至少是一個理性的選擇;長期的風向不好說,不過到時候如果有需要撕毀協議也不晚,這協議似乎沒什麼效力,慕虛名而處實禍的就讓他被淘汰好了。

最後關於該如何對待這些藝人,我認為應該引導他們找到工作,至少要養活自己。有些人覺得要讓他們傾家蕩產前途盡毀才解恨,才能讓其他人望毒生畏。如果非大陸籍就算了,哪來的遣送回哪裡就可以了;但如果是大陸籍,他們傾家蕩產了還不是得領救濟,他們不能自己賺錢養活自己,我們就得一人交點稅養活他們,看起來一點也不划算。


不想說什麼道德不道德的,從行業角度出發:

演藝公司要求藝人盡量有正面的榜樣作用,而吸毒是扣分項,甚至在國內是嚴重扣分項,所以完全有理由拒絕。(本質在於正面形象,而不在於吸毒)

工地包工頭也不會用手無縛雞之力的人,難道手無縛雞之力就沒工作權了?當然不是,你可以學習,可以去辦公室敲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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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評論里跟我談法律,我就不愛跟你談,但是我要談談「歧視」。

我想說,歧視在這個世界上本身就是無處不在的,我們在高舉反歧視大旗的時候,你有沒有想過自己也經常犯「歧視罪」?演藝公司「歧視」個吸毒的,你就跳腳了。敢問1米5的姑娘去應聘空姐會不會被「歧視」?高考總分不到100,志願報清北會不會被「歧視」?一口方言的鄉下人想干播音主持會不會被「歧視」?跑一百米就氣喘吁吁想進國足會不會被「歧視」?

「歧視」並不全是罪,有時候,它可以是我們向上的理由。當然有些東西我們無法改變,比如身高,比如相貌。但是有一些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比如學習成績、比如身體素質、比如一口標準的普通話。當然還有一些,是我們可以選擇的,比如吸毒,比如放火殺人,是的,我就是把吸毒和那四個字放在一起,因為我覺得傷自己不比傷別人更應該原諒。

很多時候,藝人是和偶像掛鉤的,偶像=值得學習和欣賞的人。希望那位談法律的,不要在這裡跟我談個人自由和權利。謝謝。


我認為沒有任何問題。

這條新聞的意思只是說吸毒的藝人不會被42家公司錄用。這是公司自己做的決定,不關行業什麼事情。對於一個藝人來說,完全可以不去這些公司工作,甚至可以自行成立經紀公司。

所以我認為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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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號)找出來讀了一遍,發現有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我也矛盾了。


單純從法律角度來說的確是有問題的,而且已經有機構在準備就這件事進行倡導了。涉嫌違反《就業促進法》和禁毒方面相關法律。

不過這個問題背後也挺難說的,畢竟涉及到平等就業權和僱傭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尤其是毒品這種有關道德評價並且本人有的選擇的理由。


我倒是挺支持這個事情的,主要原因是藝人帶來的輿論導向問題,即:

大眾/腦殘粉看見藝人吸毒後,過幾年又活蹦亂跳的出來演戲了,他們會覺得吸毒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吸完可以戒,戒了就還是好同志。


結合最近重慶發生的那個女生上錯出租被殺事件,我很想建議禁止有犯罪前科或者不良記錄的人從事計程車駕駛員的職業,我知道很多人會認為這種建議是一種歧視,是侵犯了一部分人的自由擇業的權利,不過,我還是相信,大部分市民,特別是女生的家長們,會贊成我的建議。

如果犯罪前科和不良記錄,不能成為計程車司機的禁入條件的話,那麼,如果有某家計程車公司單方面宣布,他們不會錄用上述司機,我想這不應該構成歧視或者侵權。


我們附近的幼兒園聯合簽署了一個《幼教行業集體拒絕猥褻犯協議書》其中有一條竟然明確提出曾經猥褻兒童的人不得擔任幼兒園校長!這根本不符合聯合國大會確認的人人平等原則,是嚴重的違反國際條約的行為,這在憲章上真的不存在問題嗎!!!!,強烈要求題主為他們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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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題主憤青似的聰明的自問自答,涉貪,涉腐已經實施的被禁止參與政府活動並且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至於沒發現的,你不可以自動的將其判定為貪腐人員加以嘲諷。那些簽署協議的公司錄用的藝人難免有正在吸毒未被發現的。這並不妨礙他們的簽署協議。


法律上不能封殺,但是吸毒這個復吸率很大,並沒有人知道他們有沒有復吸,但是表面又開始表現的很正能量。

身為公眾人物,很容易給一些小孩子造成影響。他的經歷可能讓小孩子覺得吸毒沒什麼大不了可以戒。

可確實很難戒的,而且吸過毒的人對尊嚴這種事都看的很淡了,外表虛偽,拿著粉絲的錢再去買毒品也不是不可能發生,去捧這種明星不是給毒販送錢嗎。

所以要不要原諒吸毒藝人?能不能封殺他們?

答案是:群眾不應該原諒,只要他們不再做明星,重返社會是不應該歧視的。

不應該封殺是法律規定。

但是有廉恥心的吸毒藝人就不該再重返大熒幕。


為什麼一定要從法律層面談這個?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當吸毒藝人被不痛不癢的處罰一下,出去在娛樂圈繼續大紅大紫,大把大把撈錢,成為孩子們的偶像。要知道藝人是對這個社會影響很大的,你吸毒了還是過的這麼happy,請問別人是不是也會把吸毒不當回事?小case啦,關一年又出來了,正好可以搞點負面,提高曝光率呢?所以我們必須採取比法律還嚴格的措施來防止這些。法律不夠的地方,就要行政來彌補。


這是市場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也沒規定一定要請什麼人代言,不請什麼人代言也沒有法律規定。

我不說你吸毒我就說你不夠帥不給你代言你能怎麼樣。


這樣做並不違法,更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九條 電影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很明顯,吸毒藝人並不滿足「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請吸毒藝人蔘演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


舉個例子吧,環保是對的,也是政治正確的,那打起仗來還用不用核彈頭了?


有工作權的,你可以去商演搞其他工作啊,但繼續享受著主流媒體的營銷便利和青少年的偶像粉絲效益實在不配,目前這些被扒出來的被主流媒體封殺十年以上也不冤

說不公平的,怕是沒接觸過明星圈子吧,這個圈子的示範作用和社會表率作用太大了,傳播學上公認媒體本身就有放大和示範作用,不對涉毒藝人稍微加點限制,那每年那麼多英勇的緝毒警察犧牲,全都成了一紙笑話了。

圖片來自央視新聞


反正個人覺得這種做法是錯的


公眾人物吸毒,過幾年又出現在公眾面前,一封道歉信,就又有了資格去從事之前的公眾性工作。這樣的事情本身就會造成一個錯誤的輿論導向,讓部分人相信,吸毒是可以改正的,是可以戒掉的。但是據我所了解,也是絕大部分真實存在的情況是,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終身想毒。你覺得用大部分人的慘痛代價來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吸毒改正之後復出的籌碼。值得嗎?因為我身邊有吸毒將近20年的親人,反反覆復戒毒,最後又屢次復吸,一輩子就這麼完了。所以我堅決反對藝人吸毒被抓之後出來還有工作的權利!這不是什麼明目張胆的歧視,而是對於大眾的保護!


那麼多職位禁止錄用高中初中學歷,企業有權力篩選應聘者啊


行有行規,

吸毒就不符合藝人的身份!

會把本來就腦殘的粉絲教壞的!

吸毒藝人可以做其他工作啊,開個淘寶店,沒人歧視ta

請連環殺人犯當老師,你孩子在他的課堂上,你淡定嘛?你要淡定,不能明目張胆的歧視。

一個強姦犯到你們公司應聘,你是hr,你能淡定嘛?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從事情本身看就是有東西驅使他們這樣做。有壓力才會有現在這種結果,好比某人被抓之後錄製好的內容也被刪光。我們還不是一個能精分這類事的社會吧,哪怕說得再好聽,給機會不歧視,現實還是那樣。他們對我來說無關痛癢,可是相信很多人會覺得是一個話題。是話題就會有壓力給予圈定規範和修整,畢竟表面上都要顯得氛圍三觀端正,他們也是知道這樣方便干預,所以法律字眼也很有韌性,我去拆了水表再來補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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