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他人犯罪,然後殺死罪犯並主張正當防衛如何判刑?
兩個人甲乙持刀搶劫丙,丙逃跑,這時甲突然摔倒在丙面前,刀離手彈到丙面前,乙在50米外,丙拿起刀朝甲心臟刺下。問:丙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何種犯罪?如何判刑?
1搶劫犯主體是甲乙同謀,丙知曉搶劫犯主體是甲和乙,甲乙不是同謀,甲乙各自同時獨立針對丙搶劫,丙知曉搶劫犯主體是甲乙同謀,丙不知曉搶劫犯主體是甲和乙,甲乙不是同謀,甲乙各自獨立針對丙搶劫,丙不知曉
2甲摔倒後已經失去了搶劫的能力,丙知曉甲摔倒後沒有失去搶劫的能力,隨時可能撿起刀對丙構成傷害,丙知曉甲摔倒後是否已經失去傷害丙的能力,丙不知曉3丙拿起刀,可以不傷害甲的情況下安全逃跑,丙知曉丙拿起刀,可以在僅僅對丙構成輕傷的情況下就安全逃跑(例如只砍掉甲一隻腳)丙知曉丙拿起刀,當且僅當殺死甲才能安全逃跑丙拿起刀,不知曉是否可以在各種情況下才能逃跑4甲的目的僅僅為搶劫,持刀僅為恐嚇,沒有想過傷害或者殺害丙,丙知曉甲的目的僅僅為搶劫,持刀僅為恐嚇,沒有想過傷害或者殺害丙,丙不知曉甲的目的是搶劫,是否想過傷害或者殺害丙,丙不知曉
5其他情況例如:甲和乙分別各自獨立對丙實施搶劫行為,丙知曉;甲摔倒後,乙因為害怕準備逃跑,且已經轉過身,丙知曉乙對自己不再構成威脅;甲摔倒後,手脫臼,已經對丙不構成任何威脅,丙知曉;丙拿到刀,完全可以在不傷害甲或者僅僅輕傷的情況下逃跑,丙知曉;丙一刀插到甲的心臟,甲大出血,丙又捅了一刀,甲當場死亡,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例如2甲和丙為仇敵,甲有搶劫前科,丙找到第三人乙(丙已知乙非常膽小),丙知道甲和乙不認識,丙暗示乙和甲搶劫自己(例如同時告訴甲和乙自己將於周日下午兩點去銀行取錢100萬,並告訴兩人自己的路線),兩人果然按照丙的計劃各自獨立針對甲實施搶劫行為,乙膽小,在實施一半行為後開始逃跑,丙會功夫,搶過甲手中的刀,丙也知曉自己完全可以在不傷害甲的情況下逃跑,但是依然用刀給了甲一刀,沒死,又補了一刀,甲死。在法庭上丙主張自己不知曉甲乙會同時針對自己搶劫,丙以為甲和乙是同謀,自己一個人打兩個,丙主張自己認為自己只有在殺害其中一個人甲的情況下才能安全逃跑。檢察院拿出證據,是丙的殺人計劃書,丙確認殺人計劃書是親自所寫,自己確實有殺害甲的故意,但依然主張甲有搶劫行為,自己當時構成正當防衛,否認自己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怎麼判?
例一是正當防衛。
不需要去作那麼多假設。作為一個普通人,在案例1的情景之下,撿起刀殺死或殺傷甲是正常人的應激反應。
只要用」應激性「,就足以否定你的所有假設。不管你假設中的」丙「有什麼樣的認識,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只要他這些行為沒有超出一個普通人在這種情景下的合理反應,那就都是正常的。
主觀方面,不管他實際上有沒有認識到你假設的那麼多情況,在法律上,他都推定是持正當防衛的目的。
這裡要作個特別的說明:沒有實務經驗的人,很喜歡去假設在該情景下,行為人主觀認識的變化對定罪的影響。這是一種上帝視角,只對理論分析中區分不同情況下的罪名有幫助,它只能用於否定另外一種學說觀點,但是它不能用於實務中的案例處理。
張明楷就很喜歡用這類腦洞案例去否定我國刑法通說中正當防衛的條件之一:行為人要有防衛意識。在他設想的這種案例中,行為人有防衛意識,是正當防衛;行為人無防衛意識,是故意殺人。這種客觀上無差別,僅因主觀差別而產生極端的有罪與無罪的區別會導致」行為人要有防衛意識才成立正當防衛「的觀點十分荒謬。
但是這種腦洞案例是不可能成為一個實際案件。在實務中,一定要牢記一點:證據在先,事實在後。你主張的任何事實,首先必須要有證據支持。
而在題目假設的那種情景下,「被害人被兩人持刀搶劫並追趕」這個客觀證據,就足以得出 「被害人的反抗有正當的防衛目的」這一結論。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這個人在撿刀捅人當時怎麼想,不管他事後怎麼說,不管他當時的主觀認知和內心獨白是不是和普通人有區別,我們都推定:他在法律上就是為了防衛。張明楷的那種腦洞案例,事實上就是將各種都推定正當的行為,強行認定為不正當。
此外,我國刑法通說目前是主客觀相一致,而不是一味的主觀歸罪。也許存在民間武術家試圖借這種情況合法殺人的情況,但是在案例的這種情況下,是以」一般人「的標準去看待和評判。客觀上有可無限防衛的不法侵害,主觀上有對自己行為正當性的認識,這就是正當防衛。
例二的話,則是一般人最常犯的錯誤:將普通的引誘行為,與刑法上的犯罪引誘等同。
知乎上有句經常引起吵架的話,叫我可以騷,你不能擾。它導致的罵戰原因之一,就是將這種誘餌行為等同於犯罪引誘。這其實是」犯罪引誘「中」引誘「這個詞產生的錯誤理解,把犯罪引誘改為犯罪教唆,可能一般人就能理解兩種東西的區別了。
舉個例子:
- 一般的引誘,是把一隻烤得噴香的燒雞放在一個飢餓的人面前,但沒有對他作任何制止或慫恿。一切社會規範和理智都在提醒這個飢餓的人,拿了這隻雞就是犯罪。但最後有沒有拿那隻雞,完全是他自己個人作出的決定。
- 而犯罪引誘,則是把一隻烤得噴香的燒雞放在一個飢餓的人面前,並告訴他:把它偷走。你的言行對他的決定作出誘導。
了解對方的心理弱點,製造對方抗拒不了的誘餌,使對方在衝動下實施犯罪。這是引誘,但不是刑法中的犯罪引誘。因為對方在這種情況下,是完全在自我意識的支配實施的犯罪行為。
刑法中的犯罪引誘,或者通俗地說就是釣魚執法,基本上可以等同於教唆。它主要包括對犯罪意圖的引誘和對損害結果的引誘。
對犯罪意圖的引誘,是讓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在直接、明示的教唆行為下,產生犯罪意圖。而例二也好,」我可以騷「也好,都僅僅是展示誘餌,但要不要實施犯罪行為這個決定,仍然是對方獨立作出的。這不是犯罪引誘。
PS:我國刑法中,唯一允許犯罪引誘的,是毒品犯罪。
總之,例二不是犯罪引誘,那麼仍然是正當防衛。
為什麼是正當防衛,同例一。
至於殺人計劃書,它還可以有另外一個名字,叫:安保方案。名字是人取的,你甚至可以給它取名為死亡筆記。
事先準備好遇到不法侵害時要如何反擊,這對正當防衛的成立並無影響。否則,全國那麼多銀行公司金融機構政府機關的安保,全都是故意殺人的計劃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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