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什麼沒有通姦罪? 現行法律到底保護了誰?
由王寶強 馬蓉離婚事件所想到的
看完一輪迴答後補充:首先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 只是想到了這個問題 問出來 如果覺得給我掃盲也挺好就請各種方式回答吧
如果你覺得問題傻 求你別回答 我是認為 國家把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是像婚內出軌是否算做事實破壞一夫一妻制婚姻的行為?只是道德層面的譴責是否可以看作對一夫一妻製法律規定的漠視,對出軌行為的縱容?就事論事 不要上綱上線。
婚內出軌並不是破壞一夫一妻制婚姻的行為啊,最多在語言的角度上算「破壞」婚姻的行為。在法律的角度上,只有再娶一個(也就是所謂的重婚)才叫破壞一夫一妻制。出軌「破壞」的是夫妻只能和彼此進行性行為這樣的事情。邏輯還是要通順。
你認為把夫妻只能和彼此進行性行為寫進刑法是一個很明智的事情么?不瞞你說,世界上是有這樣的國家的,只不過你很可能並不喜歡那裡。
每次遇到了這種事情總有人談法律,可是法律不適宜,也不可能作為控制公民行為的唯一工具。拋開立法上的正確與否不談,執法的難度你有考慮過么?在出軌入刑之後,執法部門會多接收多少案件?要派出多少警力去調查案件?就拿王寶強這個事件來說,你當然覺得馬蓉鐵定出軌了,但是證據呢?法律上認定馬蓉出軌可不像現在王寶強說一下,流出幾張照片截圖然後網友群起而攻之那麼簡單。馬蓉和宋喆即便是一起看房子了又怎樣?宋喆和她說親愛的又怎樣?說親愛的就是出軌么?現在給我們看到的證據鏈,根本沒有一條能直接證明她出軌的。
古往今來,沒有一個國家的執法機構在任何一個時間,可以把法律完整又不多餘地實現的。你在立法的時候就要考慮到這一點,把人類一切行為用法律制約根本就是幻想的烏托邦。這就像是有個病人得了癌症,家人說把癌細胞都拿出來就完了啊,問題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啊!你一刀下去一定會碰到器官,損傷有效的部分,也一定不可能把癌細胞拿完,醫生也會失誤。如果硬要說那是操作的事情,那純屬胡攪蠻纏了。
原文結尾有誤,且與主旨無關,就此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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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條是婚姻法三大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第三條按順序體現不可以違法三大原則: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壞一夫一妻);家暴(主要就是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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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涉及婚姻家庭部分的幾個罪名)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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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順序,刑法處罰的三大犯罪: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壞一夫一妻);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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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律的條文順序無比清楚的表示,中國婚姻法的第一指導原則是婚姻自由。
根據解釋,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以下內容來自百度: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願必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在結婚自由上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各種輕率行為也是被反對的。結婚雙方都必須要符合《婚姻法》里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繫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麼當雙方或社會都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係,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係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對於已經死亡的婚姻,離婚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也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權利。
也就是從立法精神和歷史發展來說,中國的婚姻法,尤其是50年第一部婚姻法,是當時全球範圍內少有的以保護(甚至於說是鼓勵)離婚自由放在第一原則的法律,因為按照當時的社會背景,太多的舊時代婚姻並不是基於婚姻自由而結合的,那麼在當時佔有共產主義主流思潮的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來看,這種婚姻本來就是不道德的,是不應該保護的。
而通姦罪的立法意義是什麼?恰恰就是保護婚姻。比如台灣的通姦罪,歸入:"妨害婚姻與家庭罪"。
但是按照當時中共的理論,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是應該解體的,所以本來就應該推動其解體,為什麼還要把妨礙這種不道德行為定罪呢?
即使跳開當年的時代背景,回到現在的法律準則,個人對身體的支配權是第一權,對配偶的獨佔是第二權是契約權,所以後者不能壓倒前者。之前看到有人回復說,如果後者壓倒前者,那麼就意味著婚內強姦會合法化。我不知道國外的法律對此如何定義,但是至少中國的法律是沒有把丈夫排除在強姦罪之外的,而且上海已有真實案例,只是平常情況因為取證困難所以很少有人提出控告。
另外再說一個實際執行中的問題,就是如何取證?如果這個罪名是公訴,那麼要警察幫你捉姦?顯然不可能,連重婚都是自訴的。但是重婚是容易取證的,因為只要對方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領證,辦證機構、周圍鄰居等等都是證人。但是通姦呢?抱歉,沒證據。要麼就自己跟蹤,找私人偵探,所以台灣養了一群私人偵探,但是即使如此,罪證也是很難很難拿到的,因為按照刑事立案標準,必須要有非常明確的性行為才成為有效證據,而同進賓館這種作為民事證據還算靠譜,做刑事證據?基本沒用的啊。所以一些被被出軌的台灣受害人接受採訪的時候都會說,以為是法律在保護自己,結果事到臨頭才知道法律毫無用處。台灣執行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只要原告諒解就可以不處罰出軌者只處罰小三,所以導致不管怎麼告最後有罪的都是女性,當然這個倒不是主要原因,是法條本身的問題。
當然,肯定有人要說,通姦肯定違背了婚姻的承諾,為什麼不需要負責?事實是法律當然明確需要負責,但是就如所有合同違約一樣,只需要負民事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通姦傷害了對方的感情,所以需要賠償精神損害。目前中國法律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金比較低,這個是需要改進的,但是如果定的太高,有人獅子大開口,對法律也不是好事,想想美國的全民訴訟全民養律師就行了。
最後,回到王寶強這個實例,大家憤憤不平的除了出軌,其實更主要的是財產轉移,或者說馬蓉會分走一半的財產這不公平,然而分一半家產是離婚最普遍的運用,為什麼平時大家不覺得不公平呢?其實最主要的原因大家心裡清楚,錢都是王寶強賺的!這才是一切不公平的讓人氣憤的起點。但是你如果回到建國時期的意識形態來看,這種婚姻恰恰就是恩格斯所說的「合法的賣淫」,這從來不是新中國鼓勵的婚姻形式,反而是鼓吹的需要打破的婚姻架構,現在社會出現的你負責賺錢養家我負責美貌如花,根本就是對婚姻法立法精神的藐視,既然如此,婚姻法為什麼要保護你們?
大家在中學都學過一篇課文叫《致橡樹》吧,那幾乎是中國學校唯一一篇對於婚姻的概念詮釋,或者就叫引導灌輸,體現的最符合意識形態的婚姻價值觀。這才是中國的婚姻法所鼓勵的啊。而馬蓉呢,恰恰就是這首詩裡面第一個被批判的對象。
(另外贊同其他帖子裡面的觀點,這個案件,最後輸光光的一定是馬蓉,因為真正最有價值的,是王寶強的演技,這才是別人永遠搶不走的東西,也是讓他立於不敗之地的根源。這也是建國以來一代代女權運動最核心的觀點,一定要有自己創造價值的能力,否則一切權利都是空的,你就算分到那麼多錢,也只是別人案板上的魚肉)
致橡樹
我如果愛你——
絕不像攀援的凌霄花,
借你的高枝炫耀自己;
我如果愛你——
絕不學痴情的鳥兒,
為綠蔭重複單調的歌曲;
也不止像泉源,
常年送來清涼的慰藉;
也不止像險峰,
增加你的高度,襯托你的威儀。
甚至日光,
甚至春雨。
不,這些都還不夠!
我必須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
作為樹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
根,緊握在地下;
葉,相觸在雲里。
每一陣風過,
我們都互相致意,
但沒有人,
聽懂我們的言語。
你有你的銅枝鐵干,
像刀,像劍,也像戟;
我有我紅碩的花朵,
像沉重的嘆息,
又像英勇的火炬。
我們分擔寒潮、風雷、霹靂;
我們共享霧靄、流嵐、虹霓。
彷彿永遠分離,
卻又終身相依。
這才是偉大的愛情,
堅貞就在這裡:
愛——
不僅愛你偉岸的身軀,
也愛你堅持的位置,
足下的土地。
確切地說,中國有通姦罪,中國存在四個法域——中國大陸,香港特區,澳門特區,中國台灣地區。四個法域實行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刑法各不相同。因為歷史原因,通姦罪在使用《中華民國刑法》的台灣地區中有使用,其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大陸沒有通姦罪的理由可以洋洋洒洒寫一個碩士論文,簡而言之就是幾句話:
1.立法者認為通姦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危害性,不需要上升到刑法來調整的程度。——這事兒危害性小,你家小兩口能自己解決,該離婚離婚,該給錢給錢。2.用刑法保護懲罰通姦行為不經濟——一個可能可以給當事人反省悔過,用一生來彌補的錯誤,如果入刑,讓當事人昭告天下,可能會以一家三口家庭破裂,身敗名裂,子女被人歧視(這種歧視確實存在)來收尾。一個人的錯誤,讓三個人承擔,並不合適——明明是自家如果能解決就解決,不解決就離婚的事情,不需要法官再來摻和了。3.刑法不能調整所有的法律關係——法律不是萬能的,通俗地說就是清官難斷家務事,有些事情立法者必須留出足夠的自由空間給當事人,否則當事人的自由將會被侵犯,如果讓刑法介入,聖母婊們自己頭上綠油油的時候,也只能忍痛送出軌的對方進監獄了,而不是寬恕萬歲。說大陸對婚姻關係中對受害者保護力度不大的,可以看看重婚罪,還有去裁判文書網看看判決書。恩,我們已經很可以了。就是,操蛋的法官你不要瞎調解就行。
現行法律保護的是絕大多數的婚姻關係,就是普通的婚姻關係,無論是誰,無論是貧富,無論男女,就是普通的婚姻關係。誰在法律上占理,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沒犯錯,對方犯錯,自己有理,法律就保護誰。————————上面是原答案,下面回答一下評論裡面的問題—————1. @Mars peng 問: 我覺得最主要的問題就是:中國現行狀況下要是哪個權貴想要離婚又不必分割財產,那偽造一個通姦得多容易啊……答:您想說的是不是權貴很容易偽造對方通姦的事實?釣魚對方過錯?派個美女或者壯男去勾引?一般不用這麼麻煩,他們離婚通常通過保險、信託、就能保護一部分財產。我遇到的案例,通常是找出對方其他犯罪事實,直接送進監獄,在對方被羈押之後提出離婚。能證明對方重婚,並送對方進監獄,那是最理想的情況了——(2013)長民四(民)初字第862號,這份判決書充分說明了土豪是如何離婚的,啊,我真的不認識當事人,不認識,真的不認識。2. @衣錦程 說:現如今國內出軌幾乎是0成本啊!不是說一定要重罰,而是至少要有懲罰。哪怕你就罰他一塊錢呢。答:首先法律難界定「出軌」,拉手?一起逛街?發生性行為?性行為是插入?脫光?後入?還是口暴能算嗎? 太難界定了(請原諒我這麼直白)。我還見過初戀和情人20年後見面,互訴衷腸,決定各自離婚,但是不越雷池一步,雙方配偶都知道有這麼個情人,但是雙方永遠在公眾場合見面,不親密——直到離婚成功,真是靈魂伴侶啊。如果這樣的行為都是「出軌」,那日常生活裡面男女交際都很難開展了,除非是跟中東一樣。恩,難以明確界定「出軌」,還要保護社會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也包括正常交往的秩序,善良風俗也包括夫妻忠誠的習慣,那麼,必然會有取捨。總之,法律,是一個社會公眾的一致共識、公民私利、社會現實之間的無奈妥協。因為「正義」這個觀念是基於社會物質基礎和現實的,且因為歷史、傳統和現實在不斷變更,正義必然高於現實情景,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正義觀,我們只能追求正義,而理念中的正義,往往只能在以後才能達到,這就是為什麼——法律總是有滯後性,落後於現實實際。因為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性權利是可以自由處分的,因此阻卻違法事由。而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完全可以用民法規範去調整,從而體現刑法的謙抑精神
開倒車越開越上癮了,要不要恢復浸豬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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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增加描述了,那也認真說說吧。
出軌(我很反感通姦這個詞,男權視角下的道德批判意味濃重)這個行為無外乎兩個層面,一是情感,二是婚姻制度。情感上講,都到如今的時代了,夫妻雙方或一方覺得沒有感情了,追求新愛情也無可厚非,當然婚內出軌在道德上問題很大,但怎麼說也跟法律無關。法律管得了我幹啥還能管得了我想啥喜歡啥?至於婚外性行為,其他答主也說了,難以界定,並且自己的身體自己做主,結婚又不是賣身,憑啥管?再說婚姻制度,說實話婚姻就是一紙契約,核心在財產制度上,已有的法律關於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和離婚時財產分割已經很詳細了,何必非要再加個通姦罪?設罪的目的何在?非要說和出軌對象共同謀財害命,那就是刑法範疇了,和通姦有什麼關係?評論里有說浸豬籠唄反正我又不出軌,我只能說世事難料,誰知道你以後會是什麼位置呢:)法律又不是只給個別人設的百度百科道:通姦(Adultery)指尚未明確建立彼此婚姻配偶關係的同性或異性之間自願發生非單方面性行為的行為。現行刑法中與通姦有關聯的法條包括強姦罪、重婚罪、破壞重婚罪等。為何這些罪名值得入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第二款【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強姦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個行為被評價為犯罪,其必須具有相當的法益侵犯性,因為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一個行為上升到了刑法規範的高度,基本上屬於自絕於人民了。上述提到的罪名中,【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自主權】,擬制情形之一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性權利】。行為人觸犯強姦罪,意味著剝奪了婦女的性的自主權,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值得刑法去規範。幼女由於本身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將其推定為不能自主決定【性自由】。因此法律將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擬製為強姦罪。【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是一般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係。破壞的是【一夫一妻的社會秩序】,而不僅僅是【配偶權】。通姦的行為與以上不同!通姦既沒有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也沒有破壞【一夫一妻的社會秩序】,將其上升為犯罪是不合適的。如果這麼說不明白,我可以舉一個例子,如果通姦罪入刑,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文某已婚,與某女通姦,不幸事泄,而文某之妻馬某經過掙扎,決定原諒文某,且行且珍惜。而此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此事,出於義憤,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於刑事訴訟不能私了,在所有人都不情願之下,文某和某女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本案中,文某與某女自願發生性關係,沒有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權】,馬某諒解文某,沒有擾亂【一夫一妻的社會秩序】。最後的結果卻是文某和某女被判處刑罰,日後工作受到極大影響。有人可能會問,那重婚呢,重婚取得配偶諒解不行嗎?圖樣啊,重婚擾亂了【一夫一妻的社會秩序】啊,要是這能諒解,我取得了一萬名女性同胞的諒解我是不是能娶一萬個老婆啊?記住,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也只保護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尤甚。中國的法律有很多問題,但是遠沒有你們想像得那麼不堪。你們認為這屆刑法不行,實在是報道上出現了偏差,君不見某發言人拋出:【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之言論,豈不是因為法律太好太正直了?看到題主的更新了,似乎不太開心,那我就來回答一下好了。
首先,你說的對,通姦是屬於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並且屬於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這個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寫全了就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的通姦,同性戀以及沒有性關係的婚外戀等行為。嗯,相當的政治不正確。其次,這不是對法律的漠視,一旦有處罰,那才是違法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國刑法僅規定了重婚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個罪名,也沒有婚姻處罰法什麼的規定,對於通姦進行處罰於法無據,所以不得處罰。當然,只要你能找到一條關於通姦是怎麼處罰的規定,就可以狠狠打我臉,但我相信你找不到。對於通姦,事關個人思想品行,又都是涉及私生活隱私,法律不應干預太多,主要是靠道德、輿論還有黨紀黨規之類的加以管理。回過頭來說,不是違法了就能處罰,要有處罰的依據。
最後,沒有了。
啦啦啦啦啦啦啦啦,我是一條奇怪的分割線,啦啦啦啦啦啦啦
以下為原答案。
每次看到這種問題我都特別不能理解。
法律管的越少你自己的權利就越大,但有些人呢總是問這個為什麼法律不管那個為什麼法律不管,恨不得把全部事都寫進法律裡面。
對於這個問題我只能說,屁股決定腦袋,明天你想出軌了你就不會這麼問了。現在的做法是,只要你有確鑿的證據,要麼說對方重婚(有事實就行,沒說要領證),要麼說對方不滿足「公序良俗」有過錯,然後通過離婚來實施具體的懲罰。
法律不保護誰
法律保護法律關係我想,題主之所以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覺得法律應該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應該符合社會的發展和主流民意的選擇,至少有相當數量的群眾基礎。
那我想做個假設了。。。。-----------------------------------------------------假設分割線----------------------------------------------------------------講道理,王寶強這件案子如果是王寶強和宋喆出軌,輿論畫風會是什麼樣的?作為妻子的馬蓉不僅要承受丈夫出軌的傷害,還要承受當初被騙婚的傷害,是不是聽起來和現在主流輿論對王寶強的同情論調差不多?又是被出軌,又是被騙婚。但是通姦罪會被提出來嗎?不會。我覺得倒是同性戀結婚是否合法會被提出來。那麼是不是就說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就已經有群眾基礎和主流民意支持了呢?以我國社會目前的包容度來說,顯然不是。-------------------------------------------------------假設完畢分割線--------------------------------------------------------文章出軌、陳赫出軌,我也沒有看見這麼大肆宣揚要恢復通姦罪的,然而馬蓉,直到目前,還只是「」涉嫌出軌「」就已經有這樣的疑問提出來了,是為什麼呢?每年離婚官司幾百萬,寶強和馬蓉這個案子只是其中之一,關注度如此之高不是因為他白手起家,不是因為所謂的背叛老闆,睡老闆娘這種人物關係,也不是因為什麼謀殺親夫,僅僅是因為寶強是一個公眾人物和寶強的應激反應,再加上媒體和自媒體的捕風捉影,再加上造謠者捏造的狗血劇情,還有就是趕上了自媒體高度發達階段(看看那些二維碼尾巴)正是因為這種熱炒之後的假象,造成了似乎通姦罪有了社會需求的外衣,別逗了,比這狗血的離婚官司多了去了,只要披上名人的外衣就好賣,就能熱炒,但是說到頭,這只是萬千離婚案例之一。平日里每天都在發生,但是沒有人提要恢復通姦罪。。。。其次,我們去看現今還保留通姦罪的國家和地區,無一例外,都是小國和地區,有人舉美國的例子,美國50個州,有通姦罪的占幾個?而且這些國家和地區,對待通姦罪,大部分,我是說大部分,都不是重刑,相當一部分都適用於緩刑。那你們所謂「」出軌成本「」在哪?名譽嗎?我們國家沒有通姦罪,你看看馬蓉現在的名譽。對於有相當知名度的夫妻來說,一旦出軌,網路暴力足以讓其受到懲罰,通姦罪名已經被人們扣的死死的了,談何立法的必要性?而對於普通民眾來說,通姦罪除了讓人們人心惶惶之外,沒有任何好處,本身就沒多少財產可分,婚姻法也做出了應有的處理細節,有何立法的必要性?而作為那些有通姦罪的小國和地區來說,他們的所謂通姦罪才有懲罰的力度,才符合他們的法律邏輯,參考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換做別的大國,分分鐘造反被推翻。這種嚴苛律法只有在小國和地區才符合他們的法律邏輯。韓國已經取消了通姦罪,這是世界文明發展的趨勢,千萬別自以為是的開倒車。
再者,如何判定?上面很多答案已經對此做出了分析,我就不贅述了。
那麼如何避免伴侶出軌,讓自己戴了綠帽子還能分財產,最後他們雙宿雙飛,你孤獨終老,賠了夫人又折兵呢?婚前財產公證啊!!!又捨不得錢,又捨不得面子,又怕另一半出軌,又想著恢復通姦罪,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別什麼事都要靠國家。因為通姦不好判定啊,這說白了是個道德界定的事,法律怎麼判?
從道德層面說,你可以說眉目傳情是通姦,也可以拉個小手是通姦,還可以上床是通姦,一千個人腦子裡有一千零一個通姦的標準。但法律可不能這麼泛泛的來,所謂「百善孝為先,論心不論跡,論跡寒門無孝子,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無完人」
所以法律只說確定的事,而避免空談沒譜的事。什麼是確定的呢?重婚,事實同居,婚內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些是好界定的,你看民眾輿情現在不也多是罵女方騙錢,而將出軌啊,感情啊放在後面嗎?
我們換個思路,假如王寶強事先做好了婚前財產分配,婚內多留個心眼,至於被螞蟻搬家似的搬空嗎?那出軌這件事對王寶強還能有多大物質上的傷害呢?財產明晰了,誰出軌才誰吃虧呢!(被發現的前提下)
現在大家都被王寶強的遭遇給震驚了,沖昏了頭腦,把道德上的約束與法律上的約束混為一談。其實,法律上的婚姻,說白了是個更多經濟上的約束,道德層面上的婚姻,法律管不了,也最好別讓法律管。難道是人數太多,法不責眾……
通姦罪誰說我國沒有!明明就有,台灣省就有
保護了每一個人情感以及性交自由的權利。馬蓉出軌,完全是道德問題,那就道德批判,法律無權懲罰她什麼。而且就道德批判來說,我感覺人家私人的事也輪不到我們指指點點。當然這件事主觀上大家都是站寶強這邊的。不過我的問題是,她出軌又沒有傷害到我,作為一個不相干的陌生人,我有權罵她詛咒她語言攻擊她嗎?但是轉移財產的問題可不是道德問題了,要追究法律責任。
這個想法不錯,我們要大力推進伊法治國!
看了這麼多答案都在說進步,我就這麼說吧,取消浸豬籠等一切不人道殘忍的懲罰行為的確是很大的進步,但通姦罪的廢除不該是社會進步,想想幾萬年前的原始人類擇偶交配觀念,我倒覺得廢除是種退步,而且惡果已經逐漸顯現,等到我們的下一代出來,不幸福的童年少年和離異家庭會更多,社會也就越動蕩,我是一個經歷過這些傷痛的孩子,現在成人,陰影仍然沒有消除,口口聲聲說著進步的人,你們真的經歷過這些嗎?那是另一種形態的人間地獄,你們高高在上說著法律的進步,卻看不到那麼多活悲劇。
文明社會還搞出通姦罪,不是回到了幾百年前嗎。
當然可以啦,如果你願意,其實什麼罪都可以入刑啊,像是熊孩子罪,背叛朋友罪之類的都沒有問題啊但是你必須知道的一點是權力和義務是相統一的,享有權利必須承擔義務當你享受著國家力量對於婚姻的保護時,你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就像是對付扒竊每天都有警方的反扒隊友在巡邏,對付殺人犯公安要不惜成本不遺餘力地去追捕,你結婚之後夫妻雙方都要接受來自國家強制力的監視,政府要派專門人員每天監視你們夫妻倆人的一舉一動,例如妻子今天和男同事多說了幾句話,丈夫和女同事一起去吃飯之類的,你能夠忍受嗎?而且你想想政府僱人的錢從哪裡來?還不是得從國庫里出嘛,問題是國家預算里沒有這個錢,所以只能夠多收稅,所以以後夫妻結婚之後就要多交一份類似於「婚姻維護稅」的費用,從今以後⑨塊錢再也結不了婚了,你願意交嗎?所以當你要求從國家手裡得到更多的權利時,你就必然要做好承擔更多義務的準備畢竟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屁大點事上升到刑法高度?過不下去離婚
本來有啊,本來還有流氓罪呢說不定某些熱心的網友們都會因為這個罪抓進去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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