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偷逃竄中墜樓身亡 事主被控過失致人死亡」 ?
深圳一小偷逃竄中墜樓身亡 事主被控過失致人死亡--公訴人當庭表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兩被告人刑事責任。公訴人對量刑建議稱,鑒於兩名被告人當庭認罪,且被害人有過錯,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堂、吳某全分別判處3-4年有期徒刑。
居民大吼嚇得小偷失足墜樓 小偷父母將其告上法庭---裁定吳老頭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鑒於吳老頭是出於緊急情況和自我保護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傷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小偷自身,而吳老頭只賠償對方2000元。道德淪喪,從這些判例開始加速。。。。
兩個判決都沒有任何問題。
第一個案例。經過調查,應該可以確認兩個人是拉了小偷的腿。在當時的情況下,拉扯腿部確實會造成小偷重心外傾,向外翻出並危及生命。兩人是成年人,應當預見這樣的結果並造成了實際的後果。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沒什麼問題。
第二個案例。關鍵在於老吳確實使用了獅吼功,帶有一定的故意。
而且這裡還有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是所謂「小偷」,在法律上而言,只是當時根據經驗「以為」是小偷,其作為「小偷」這一犯罪分子的身份並未得到確認。「小偷」作為公民的生命權是應當給予保障的。
我還見過類似的案例。有小偷被追得跳進河裡,游到一半游不動了,呼救。但追小偷的幾個人沒有施救,罵了幾句就走了。後來被以故意殺人罪判刑(有期徒刑)。
在第一個案例中,DoonnerDie說得對,「沒有指控故意殺人已經是檢方考慮抓小偷時的臨場反應了」
如果認定是兩個人推小偷甚至可以認定是故意殺人了。而如果小偷因其追捕失足跌落,但抓住了陽台邊緣或晾衣桿掙扎,卻未施救,也可以視作故意殺人1、第一宗只是指控,還沒有最終判決,不是判例。2、道德淪喪,從這種問題開始。
3、
用手拉拽了小偷的褲子、衣服。小偷因為失去平衡從六樓墜樓而死。
沒有指控故意殺人已經是檢方考慮抓小偷時的臨場反應了
如果是正常追趕,小偷墜樓就是他自己的事情,最多最多補償家屬幾千塊精神損失費。但是推搡中墜樓就不好說了,這種情況下和對方是不是小偷關係就不大。故意推下去,即使他身上帶著刀子,那也有故意殺人的嫌疑,當然,如果和辯護律師串通好,也可以說成是防衛過當。這種事情很微妙,中國法律又不健全,所以很容易被鑽空子。
至於闖入他人房屋的情況下是否賦予屋主無限自衛權。我認為不能僅憑尋常道德觀裁定。美國和中東等地區都有這種類似條款,因為中東亂,美國不禁槍,沒人知道闖入者會不會狗急跳牆。但是持槍盜竊這種事情在中國的幾率就小得多,更何況,倘若我想殺某人,大可以假裝半夜邀他入屋,然後將其打死,事後謊稱擅闖。這種事在美國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我是看明白了,中國法律通常是為了保護犯罪分子利益的,從來都是現在犯罪分子的立場考慮。愚蠢的人類。
題主這樣的。總想搞個大新聞。
第一個案例。還沒有宣判。但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論斷是沒有問題的。
一個小偷。入室行竊。被發現了。還了竊款。失主堅持報警。小偷逃到六樓防盜網上。到這一步失主完全沒有任何過失。這個時候,無論是勸說小偷下來,還是任由小偷掛在外面自生自滅。都可以。但失主去拉扯小偷。導致小偷躲閃中掉了下去。還聲稱沒有預見危險的能力。這就有點扯淡了。外面掛著的那是蜘蛛俠嗎?
第二個案例是有問題的。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獅吼功。。。。但是如果各方都認同獅吼功的。。。合理性。那麼鑒於竊案正在實施。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出於人道主義的角度。賠償點喪葬費還是可以的。畢竟小偷小摸罪不至死。當然關鍵在於獅吼功的合理性。如果各方都不認同獅吼功。那小偷死了白死。
法律是很嚴謹的事情。只能論跡不論心。犯多大的罪,受多大的懲罰。所以中國法律最不合理的地方就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懲罰力度太低。尤其是殺人。強姦。搶劫。這種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應與成年人同罪。
我很好奇控方如何舉證老漢大吼跟小偷摔死有因果關係?另,我記得官方宣傳過呼喚社會正氣,贊成「路見不平一聲吼」的嘛。
法官律師檢察院等,他們唯一的上司是法律。
所以對於任何一個案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代入,如果把自己放在案件情節內,就如同看電影,壞蛋必須死。這也是我們平常大眾所有的一個心態。
無論是小偷也好殺人犯也罷。只要犯罪動作停止,無論是未遂還是完成還是自動中止,都表明犯罪結果不會再加重。
這時候被害人或者第三者的反擊就會形成另外一個事件,而在這另外一個事件里雙方又會形成平等的關係(至於剛才的小偷的行為只有法官有權利判是否有罪)。被害人或第三者可以去追小偷,但是如果這個過程中存在對於小偷生命的不尊重或者其他類似情況,也構成我們刑法上的犯罪要件,當然會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我們在了解法律以及相關法規的時候要了解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法律追求的不是產生直接的經濟價值,而是減少損失,減少對民事權益的侵害。任何一個法條法規等,修改的目的都是以維穩為主。
法律最終的目的不是壞人必須死,而是不偏不倚,正好可以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那些說判罰沒有問題的,先去人大呼籲修改下記法律條文吧。或者刪除或者明確說明可能需負過失殺人責任。
不要以後再來呼籲扶老人,協助抓罪犯之類。
第二個獅子吼更可笑,怎麼證明的因果關係?為什麼是被聲音嚇到,而不是小偷自己手滑?怎麼舉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所以現在社會違法犯罪這麼多,都是法律人權保障的功勞啊。
我記得美國電影《懲罰者》里有一句話,「當法律不能維持公正時,我們就要拿起武器去羞辱它」,可惜在我國,法律只保護犯罪分子的武器持有權。
等著吧,誰也不傻,有這樣的示範效應,大家誰不會去當小偷啊,何必去辛苦上學工作呢,人家法律又不保護你都沒罪。
感覺這個問題比扶老人還坑 搞的連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都無法保障了…
難怪最近這麼多小偷
第一個不妥按描述,應該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應10年實刑往上走。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留美中國學生虐待同胞案宣判,三人被判 6 - 13 年監禁?
※被拘留的時候我們具備哪些權利?
※組織男性賣淫是否屬於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賣淫罪?
※給犯人執行死刑的行刑人的心裡會不會痛苦?
※債務人被債權人討債過程中打傷,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