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是否合理?

最近在補看legal high感覺雅人叔說了一句很有用的話,民主主義不應該被搬進法庭,民意並不一定就是正確的,最可怕的就是自以為自己良善的千千萬萬民眾的民意,(安藤貴和的案子)的確沒有系統法律學習的人應該很容易被煽動,亦或是說人本來就容易憑主觀判斷一個人(就像第一季第一集里黛憑主觀認為疑犯無罪,然而真相卻撲朔迷離)一個滿身紋身一臉橫肉的人很容易被當成惡人,但說不定他內心良善以此類推陪審員很容易被主觀感情帶跑,而做出錯誤決斷,甚至會形成多數人的暴政,在需要講求法理的法庭上,有些國家為什麼還要保留陪審團制度


因為此「民意」非彼民意。

不該被搬進法庭的民意,是指那些通過某些渠道(例如大眾傳媒或者小道消息)獲取片面的消息,同時以憤怒為出發點,發泄為目的的輿論。而陪審團的民意,是指那些經過隨機選取的一般民眾,通過加入司法程序,以庭審中的證據為憑藉,以良心作為判斷標準,來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說白了,陪審團和輿論的區別,不在於是否有法學教育的背景,而是:

1.有沒有司法程序的隔離。各國陪審制度(一般叫做citizen participation公民參與,涵蓋了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和大陸法系的參審制)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參與審判的普通公民要盡量避免外界輿論的干擾,同時要遵守保密的義務,其目的是為了能夠客觀地尋找案件真相。而輿論的製造者和影響者不受這些約束,他們本身就處於群情激奮的環境之中,或者要博人眼球故意製造熱點,或者追隨大多數人的意見以顯示自己的態度,當然也有專門和輿論對著乾的,但目的也不是為了尋找真相,他們在不自覺中也成為了輿論狂潮的推波助瀾者;

2.接受信息渠道的不同。陪審員所面對的,是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各方的陳述、辯解和質證,來源更為可靠和全面,也就使得陪審員能夠更全面、理性地考慮問題。輿論製造者和參與者只是通過大眾傳媒有意無意截取的部分事實(有些甚至還不是事實)、小道消息甚至是各種流言來了解案件,這些碎片化的消息甚至是假消息,可能來自媒體的逐利、商業和政治的操控、報道者的不專業,甚至於當政者的有意引導(歷史上一再發生過了),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更容易訴諸感情;

3.承擔的責任不同。陪審員的意見直接決定一個人有罪或者無罪,其結果將決定一個人是否會喪失自由甚至生命,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一個沒有法學教育背景的人,也不得不慎重處理。相比之下,輿論中的民意則不同,因為他們不直接決定人生死(實際上輿論達到一定程度是有可能的,但那必須是許多人的合力才行,同時也是間接的,因此具體到個人無論道義上還是法律上的責任都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大家可以不負責任地隨意發言,充分行使言論自由,所以各種偏激的觀點也就不鮮見了。

4.是否受到指導不同。陪審員雖然往往不具有法律背景,但無論陪審制還是參審制,法官都並不是隱形的角色,他可以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來引導陪審員作出符合法治觀念的判決,例如下面是18世紀英國倫敦中央刑事法庭一位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以及判決結果

輿論就不同了,大部分人不大可能受到這樣的當面指導,即使是有法律專家通過大眾媒體來宣傳,也會被噴成「磚家」,進而引起新的情緒和謾罵。

所以,陪審團的民意和輿論的民意在理論上是有這些區別的。那麼實證上呢?既然題主拿日劇來說事,那我就以日本2009年開始實施的裁判員制度來論證。以下內容來自本人一篇未發表的論文,寫於今年3月,數據截至當時,因此還未更新,轉發請註明在知乎的出處

日本與英美不同,是一個缺乏陪審制傳統的國家。從歷史實踐的角度來看,在明治維新初期的1873年,作為中央政府的太政官曾討論過是否在個案中實施陪審制。然而政府最終決定不採取西方式的平民參加審理的制度,轉而創造了日本最早的所謂「陪審制」——參座制度,這一制度的特點在於參與陪審的人員全部是太政指定的政府官員,因此被稱為「官員陪審」,實際上空有陪審之名,而且只在1873和1875年的兩起個案(其中一起是明治政府重要人物廣澤真臣遇刺的案件)中使用過,沒有形成制度

日本真正意義上的平民參與審判是在大正年代的1923年通過陪審法確立,並在昭和年代的1928年實施,採取的是類似於英美法的陪審制度,同時設置了許多限制。在專制制度下,陪審制的實施並不成功,在審理案件最多的1929年也只有143起,1938年以後每年更是只有個位數,最終在1943年被擱置。

戰後日本在美國主導下經歷了一系列的社會改革,但由於佔領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對於推動陪審制度不積極,因此在審判制度方面沿用了戰前職業法官(裁判官)壟斷審判權的做法。這使得日本在隨後六十多年裡成為G8國家中唯一一個沒有陪審制度的國家。直到2004年日本國會通過《裁判員》法,並從2009年5月起實施裁判員制度,才結束了這一歷史。

裁判員制度,按照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說法,是「不同於歐美陪審制以及參審制的我國獨特的國民參加之制度。」但實際上採取的仍然是參審制的框架,由隨機選出普通公民作為裁判員以及職業法官(裁判官)組成合議體,對特定的案件(從實踐中來看,由裁判員審理最多的案件依次為強盜致傷、殺人、現住建造物等放火、傷害致死、違反毒品取締法(覚せい剤取締法違反)、強姦致死傷以及強制猥褻致死傷等)進行審理、評議並最終作出判決。至於合議體人數,一般為6名裁判員和3名裁判官(職業法官),但在案件情節較為簡單且對公訴事實沒有爭議的情況下,也可以簡化為4名裁判員和1名裁判官。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到,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其實是大陸法系參審制度的本土化結果,而日本也沒有陪審制度的土壤(或者說這個土壤比其他大多數西方國家都要貧瘠),那麼有沒有像題主說的形成多數人暴政呢?日本最高裁判所每年都會發布與裁判員審判有關的數據,2012年裁判員制度實施3年之際還發表了一份中期報告,從這裡我們可以進行一些實證分析

一、程序方面,現代刑事司法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當事人主義,重視庭審和口頭辯論,看重現場性而非只是調閱案卷,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以後,司法審判在當事人主義方面是取得了相當的進步的,

首先是每個案件的開庭時間不斷增加,

首先是開庭次數的增加,如下表所示

其次是開庭時間長度也在增加,從2009年的每人3.7日增加到2014年的8.2日

最後是每件案件所調查的證人數在整體上也呈上升趨勢,2009年為1.6人,2010年為2.1人,2011年為2.3人,2012年為3人,2013和2014年均為2.9人,六年間總體增加近一倍

第二個是每個案件開庭時間的分配:

這說明在開庭過程中,審查口頭證據的時間所佔比例越來越高,在六年間增加了二十多個百分點。

綜合上述兩點,可以得出當事人模式之下的口頭主義、直接主義特點越來越明顯,是實行裁判員制度給日本司法領域帶來的其中一個巨大變化。

當然裁判員制度之下也有一些不利於當事人的趨勢,那就是開庭前程序比例的上升

由此可見公開審理以前程序所佔的比重,從一開始就超過一半,並且在其後五年間不斷攀升,到2014年已接近80%,這也是裁判員反對者最為看重的一點,他們認為裁判員制度之下審判前程序過長,檢察官掌握證據並決定是否在法庭上進行開示以及開示的範圍,這極大制約了被告人「防禦」的能力。但總的來說裁判員制度對於庭審程序的影響是積極的。

二、對被告的判決方面

題主認為的多數人暴政,往往意味著對無罪(或者有疑點)的人判定有罪,又或者判處畸重的刑罰。裁判員制度有沒有造成這樣的後果呢,我們從定罪、量刑和判決的維護程度來看

首先是定罪,在裁判官時代,日本的有罪判決率一直高達99.9%,裁判員制度實施以後,有學者推斷裁判員的加入可能會導致無罪或者部分無罪判斷的增加。然而裁判員制度實施的第一年並沒有無罪判決,第二年也只判2人無罪。

但從第三年(2011年)開始,判決無罪的人數開始增加,2011年為10人,2012年為9人,2013年為12人,2014年為7人,趨勢如下表所示

除此以外,數據顯示裁判員在6年間共判決7407人,其中有罪7217人,有罪率為97.4%,除了無罪的40人以外,還有145人通過撤訴(公訴棄卻)或者移送的方式解決。從整體上來看,裁判員制度下沒有發生定罪意義上的多數人暴政,無罪判決率反而比職業法官時代略高。

其次是量刑,最高裁判所的報告書顯示,在判實刑最多的案件殺人未遂、傷害致死、強姦致傷以及強制猥褻等罪名方面,裁判員制度實施以後確有比裁判官時代量刑偏重的情況,然而另一方面,暫緩執行(執行猶予)率特別是緩刑率也在提高,因此裁判員制度比起裁判官制度到底哪個更容易判重刑,未可一概而論,更別說多數人暴政了。

最後是判決維持率,2012年日本最高裁判所發布的中期報告書針對同樣15項人數較多的罪名的第一審判決,裁判官時代(2006~2008年)的上訴率為34.3%與,裁判員時代(2009年5月~2012年5月)的數值(34.5%)沒有明顯變化。與此同時,第二審法院駁回第一審判決的比例(即破棄率,包括發回重審和改判)方面,裁判官時代為17.6%,裁判員審判為6.6%。其中以事實認定錯誤駁回的比例在裁判官時代為2.6%,裁判員審判則降至0.5%;以量刑不當駁回的,裁判官時代為5.3%,裁判員審判更大幅下降到0.5%;此外以判決後發生的情況駁回的裁判官時代為8.4%,實行裁判員制度以後為5%。因此,裁判員時代判決被上一級法院維持的比例實際上比職業法官時代還要高。

因此以上實證結果都說明陪審制度不必然導致多數人暴政,如果進行良好的運作和引導,完全能夠反過來推動刑事司法的進步,促進審判的公開和判決的公正。正如美國《獨立宣言》起草者、後來任第三任總統的托馬斯·傑斐遜在1789年寫給托馬斯·潘恩的信中指出的那樣:

「我認為陪審團審判是人類唯一能想像出的,將政府控制在憲法原則之內的錨(I consider...[trial by
jury] as the only anchor ever yet imagined by man, by which a government can be
held to the principles of its constitution....)「

綜上所述,陪審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制約國家權力、保護個人利益(為此美國陪審團甚至有廢止法律的jury nullification)的意義,這一意義和陪審團本身至今也沒有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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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網路資料的最後瀏覽時間為本人文章完成的時間):

1.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裁判員裁判実施狀況の検證報告書[R].平成24年12月

2.裁判員裁判の実施狀況について(制度 施行~平成27年1月末?速報)[EB/OL].[2015-3-13]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vcms_lf/h27_1_saibaninsokuhou.pdf

3.平成21年における 裁判員裁判の実施狀況等に関する資料(ダイジェスト版)[EB/OL].[2015-3-10].http://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vcms_lf/h21_siryo_digest.pdf

4.平成22年における 裁判員裁判の実施狀況等に関する資料(ダイジェスト版)[EB/OL].[2015-3-10].http://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vcms_lf/h22_siryo_digest.pdf

5.平成23年における 裁判員裁判の実施狀況等に関する資料(ダイジェスト版)[EB/OL].[2015-3-10].. 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vcms_lf/h23_siryo_digest.pdf

6.平成24年における 裁判員裁判の実施狀況等に関する資料(ダイジェスト版)[EB/OL].[2015-3-10].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vcms_lf/h24_siryo_digest.pdf

7.平成25年における 裁判員裁判の実施狀況等に関する資料(ダイジェスト版)[EB/OL].[2015-3-10].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vcms_lf/h25_siryo_digest.pdf


我講個故事

我小姨在美國定居,某次被選為陪審員。案件很簡單,一個18歲姑娘告他男友強姦。我小姨和另一個美國大媽一直不認同這名男子是犯人,原因很可笑該男子衣著得體,外表俊朗,談吐優雅。至於證據,我小姨告訴我她們沒看。

這就是我第一次認識陪審團制度。


我想,擁有一個民眾可以通過親身經歷去習得政治經驗的平台。總比啥都沒有光喊著投票!民主!來得好吧。


陪審團制度是最不壞的制度吧

應該是沒有更好的制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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