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併購交易中如何進行稅務風險的控制?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併購交易中的稅務風險和稅務籌劃是跨境併購流程中非常重要的話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併購交易的成敗和項目的經濟性。如何在國際併購交易中進行稅務風險的控制?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先答一個。
併購交易中的稅務風險和稅務籌劃是跨境併購流程中非常重要的話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併購交易的成敗和項目的經濟性。鑒於跨境交易的稅務風險和稅務籌劃的重要性,筆者特撰本文,簡單的講一下如何在跨境併購交易中控制稅務風險,並對跨境稅務籌劃如何實現進行簡單介紹。
跨境併購交易如何控制稅務風險?
首先,盡職調查在控制跨境併購稅務風險處於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從稅務的角度看,就是需要評價目標資產或目標公司的薄記是否完整、真實的進行了記錄、已經花費的費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或者合約是否可以回收、目標資產或者目標公司是否正常按章納稅,有無稅務調整項、稅務架構是否合理、是否有偷稅漏稅的嫌疑、相關審計報告是否按照國際通行準則對目標資產或目標公司做了真實、科學的記錄;成本、費用、利潤、收入等各列支是否全面真實;是否對薄記需要調整等等。其中需要重點關注目標公司/目標資產的稅務問題,有無歷史遺留稅務風險,如果有的話應當如何解決,是在交易完成之前解決(不解決不簽署交易文件),還是在簽署交易文件的時候將稅務風險進行量化後直接減扣交易對價或者採用Escrow Account(託管賬戶,簽署交易文件並進行交易的交割,但將部分價款不支付給賣方,先放入一個買賣雙方共同控制的賬戶,等到稅務問題解決後,再將價款支付給賣方)/Holdback(買方直接扣留部分交易價款,在約定的稅務問題解決後再將該部分交易價款支付給賣方)或者Indemnify(賠償,賣方就稅務問題向買方作出單獨的賠償承諾,承諾在稅務問題出現時候賠償買方)的安排,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和買賣雙方的談判地位,進行選擇適用。根據筆者的經驗,凡是在併購盡職調查沒有搞清楚稅務風險,遺留下稅務問題的,往往都會帶來很大問題,甚至會決定到併購交易在交割後能否能夠實現當初併購的目的。
其次,跨境併購交易需要關注資產所在國或者目標公司所在國的稅務立法動向,有些時候,資源國的行業動向或者即將頒布的稅務法律法規可能會成為交易的Deal Breaker(破裂因素)。筆者當年曾參與過涉及中亞某國石油資產的潛在交易,在併購交易進行的過程中(買賣雙方已經進入到快要談判簽約階段),併購項目團隊發現該國正準備出台的最新行業財稅政策對目標公司的油氣資產影響價值影響巨大,已經達不到公司要求的投資回報。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管理層果斷拍板決定不再繼續推進該項目,避免了推進交易可能帶來的損失。
再次,應對跨境併購交易的稅務風險,還需要在併購交易文件中(主要是資產買賣協議或者股權買賣協議)中明確如下幾點:第一,賣方需要在交易文件中向買方進行陳述和保證,表明已經將所有涉及稅務的相關資料已經披露給了賣方;第二,在交易文件中列明跨境交易本身所涉及的稅務負擔及相關稅務負擔由誰承擔。如果跨境交易涉及到多個司法領域的,一定需要查明在不同法域下買賣雙方的交易是否涉稅以及在每一個司法領域下各自有多大的稅務責任,稅務責任應當由買方還是賣方承擔;稅務責任的承擔是否影響到交易對價的調整;
第三,應對跨境交易併購的稅務風險,還應當在交易文件中,對稅務責任進行特殊的約定:比如,在交易文件簽字後到交易文件交割之間,如果有稅務機關對目標公司或者目標資產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調查,在達到一定的影響程度時,買方是否有權選擇不交割;在買賣雙方進行交割完成後,賣方對稅務責任承擔的時間限制需要在稅務責任的追溯時效完成後的一段時間後才能免除;賣方稅務責任的承擔,是否要有金額的限制,也需要根據對稅務風險的評估來決定。
跨境併購交易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跨境併購交易的稅務籌劃是非常專業和複雜的話題,需要在併購交易一開始的時候就引入專業的稅務顧問進行設計,本文從併購交易律師的角度談談稅務籌劃的要點:首先要從設立併購主體的角度去進行考慮。國際跨境併購交易中往往買方會採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來進行交易。採用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進行交易,一是考慮隔離開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特殊目的公司可以獨立的承擔某些合約的責任(當然此時賣方往往會要求母公司提供擔保履行交易合同下的義務);二是考慮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所在國家和投資目的國之間的雙邊投資保護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在以後出現投資目的國出現國有化徵收的時候保留可以採用雙邊投資保護協議進行保護的救濟方式;三是考慮在相關國家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可以使用雙邊稅務協定(Bilateral Tax Treaties)的問題,在目標投資國和相關國家所簽署的稅務協定中,尋找優惠稅務的協定國去設立相關的特殊目的公司作為投資中間實體(Intermediate)。這種方式通常被叫做「Treaty Shopping」,稅收協定尋找),以便最優化日後投資的稅務負擔。在設立相關的特殊目的公司之後,需要注意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所在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日後的運營中需要按照實體化的要求,在當地召開董事會等,以免被目標投資國認定為該特殊目的公司僅僅是為避稅的需要而設立的,從而不能享受雙邊稅務協定中規定的優惠稅率。
其次是需要考慮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併購價款的結構問題。採取來進行併購的特殊目的公司是購買方直接全部用股權(Equity)出資,還是採用股權加上債務(Debt)的方式,如果是股權出資加負債的方式,需要考慮股權注資與債務的比例問題(Equity:Debt ratio)。此時的借貸,主要是買家內部按照市場利率對特殊目的公司所進行的借貸,在考慮股權注資與債務的比例的時候需要注意目標資產/目標公司所在國公司法下的Thin Capitalization rule(即資本弱化規則,學術一點的說,是指企業和企業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資和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超過一定限額。從跨境併購交易的現實說,增大特殊目的公司的借貸比例,可以在特殊目的公司完成併購交易後有利潤出現時抵扣貸款利息,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的所得稅的目的);
第三是在併購的後續運營中採取其他的運營安排,比如日後的轉移支付(Pricing transfer)等等,以最優化稅務負擔。
在各國政府日益加大稅收征管的背景下(比如各國出台的反稅收協定濫用的規則,Anti-treaty shopping),嚴格控制轉移支付等),稅務籌劃能起到增大項目投資經濟性的作用,但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稅務法律法規和通行的行業實踐去做。同時,一些合法的避稅方式也常常被有權稅務機關進行挑戰, 存在是否能實現當初稅務籌劃目標的不確定性。
在跨國併購交易的稅務風險和稅務籌劃的專業性、複雜性的挑戰下,在跨國併購交易中,做到聘用專業的財稅顧問,密切關注行業動向,注意交易之前的盡職調查和交易文件中的風險防護機制等要點,對跨境交易中的稅務風險控制和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將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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