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南京事故,為何會被定義為「交通肇事」?

一開始就覺得很奇怪,為何這是一起由「超速」造成的「交通事故」?

在大半夜人煙稀少的街上,飆車150+把路人撞死,我能理解是交通事故,因為飆車黨以為沒人,抱有僥倖;

在限速120的高速上,飆車150+撞車,我能理解是交通事故,因為肇事者錯估了高速的路況,抱有僥倖;

這些事故都好理解,雖然可恨,但是起碼可以看出駕駛者主觀上沒想撞死人,只是抱有僥倖和自私導致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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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大白天鬧市的十字路口開180,這個是100%必然要死人的,不存在任何僥倖,馬自達這一對夫婦運氣不好,正好在那個時間通過,冤死了。否則死的就是出租司機或者公交的乘客。總之誰遇上誰死。加上沒吸毒沒飲酒,那這個只能理解成寶馬司機是「主觀」上想要殺人的吧???

在我看來這完全是一起用汽車作為兇器的恐怖襲擊,性質相當於端著衝鋒槍上街掃射,誰來誰死,無差別殺人。為何會被定性為交通肇事?!

不懂我國對「交通肇事」和「恐怖襲擊」的法律定義。

誠求法律相關解答~~

難道只要是開著車撞的,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嗎?


稍安勿躁。據我所知,當事大隊已經調集大量幹部組織了專案組,甚至從我們幾個大隊借調了好幾個人,連出差去西安的都有。至於那該死的嫌疑人,肯定會裡里外外審清楚的。我們也想知道為什麼平白無故開那麼快。現在只是以交通肇事拘留而已。如果最後審出來這小子就是故意這麼乾的,檢察院起訴的時候肯定會換罪名的


瀉藥。

我很明白你的疑惑,這種危害後果怎麼不定一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此案現在調查的情況看:

客觀上我個人認為不構成,他並不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雖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個危險犯,不需要有危險後果出現,只要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就可以了。但是就單單以超速來定的話,雖然他是超速很多,但似乎有點泛化了,總覺得有點牽強。

主觀上也不構成,因為他沒有犯罪的故意(至少現在的調查沒表明他是故意的)對於這個危害結果,他主觀上是一種過失的心態,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要求的是故意。

當然了,如果他的主觀心態最後查下來是一種故意。而客觀上又存在一種足以造成危險的程度,那性質就不是交通肇事這麼簡單了。

我換一個場景,嫌疑人開著車連續性的撞擊路邊的車輛和行人,這個時候如果還以交通肇事來判的話,我第一個站出來要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關鍵我也不是訴訟當事人,好像也無權申請抗訴哈)

南京警方不傻,他們分得清楚的。實際上前幾年南京就有一起案件,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和審判的,判了無期。他的情節是」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並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造成5死4傷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還包括一名孕婦。

你可以自己百度一下」南京張明寶案「


嫌疑人主觀方面是否為故意,可以通過讓大家投票決定的方式確定嗎?如果此法可行,我代兩百萬警察謝謝您指了這條明道啊


刑事拘留用的涉案罪名而已,最後罪名還是看法院判


謝邀~剛剛才被老師用這個問題轟炸了一個下午,一上來就看到這個問題。

不知道題主從哪兒看到的620事故被定性為交通肇事的消息,據我所知有關情況還正在調查,寶馬車超速原因等情況尚不明確,更不用談現在對司機的犯罪定性了。

從20號發生到現在,官方總共進行了三次通報。分別是:

6月20日當天第一次通報Sina Visitor System

#事故通報#6月20日13時53分,我市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寶馬」轎車由西向東闖紅燈通過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轉行駛的「馬自達」牌轎車,並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公交車和一輛計程車。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上司機及乘客死亡,被撞計程車駕駛人受傷。肇事駕駛人事發後離開現場,後被警方找回並控制,目前事故詳情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6月24日第二次通報Sina Visitor System

6月24日第三次通報Sina Visitor System

現圍繞6.20案件調查最新進展情況,通報如下:

1、警方如何確定抓獲的嫌疑男子就是肇事者?

警方提取現場肇事寶馬車氣囊上的血跡,並與被警方抓獲嫌疑男子血樣等檢材進行DNA比對,認定同一。現場有目擊證人向警方指認,被抓男子即是肇事嫌疑人。此外,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胸口處有被車輛安全氣囊撞擊痕迹,和安全帶勒痕,因此確定王季進就是肇事寶馬車駕駛人。

2、警方如何排除肇事嫌疑人毒駕的嫌疑?據目擊者介紹,事發現場有白色粉末,警方是否確認為毒品?

根據警方調查,嫌疑人王季進無吸毒前科,事發後對其進行尿液檢驗,結果呈陰性,確認其無毒駕嫌疑。民警在現場勘察過程中發現距寶馬車約30米左右的地面上有一袋白色粉末,後經警方提取檢驗後,該白色粉末為澱粉類,排除是毒品的可能。

3、警方如何排除酒後駕車嫌疑?

事發後,警方提取了肇事嫌疑人的血樣送檢,送檢血樣鑒定結果為:送檢的嫌疑人王季進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份。

4、據了解,肇事的寶馬車為查封車,該車是否可以上路行駛,有無改裝、保險?


調查:該寶馬車牌號為陝AH8N88,車輛登記地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車主為許某某,初次登記日為2014年3月13日,檢驗有效期
止:2016年3月31日,該車2014年底被西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期間車輛不得辦理車輛變更、過戶手續,但並不影響車輛使
用。經警方鑒定,該車為寶馬「730」轎車,僅標識被改為寶馬「740」標識,外型及技術參數與車輛登記數據一致。該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
者責任險,保險有效期2015年01月14日至2016年01月13日。

5、寶馬車是否為肇事嫌疑人所擁有,車輛的來源?

陝AH8N88寶馬車登記車主為許某某,實際使用人為王季進。經調查,該車車主因債務糾紛,車輛多次轉手抵債,後王季進於2015年年初以40萬元的價格私下購得並使用,但未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目前警方正在對該車多次交易轉手情況進行調查。

6、肇事嫌疑人駕駛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經調查,王季進的准駕車型為A2照,駕駛證有效起止日期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有效期為10年期。

7、嫌疑人是否是網上所傳的富二代、官二代?

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男,35歲,江蘇靖江人),暫住南京市江寧區,目前其父母在靖江老家務農。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後在某裝飾城經營水電材料銷售生意,於2006年因身體原因,將店鋪交給兒子王季進經營。其母親無工作。

8、嫌疑人在派出所審查時為何被戴頭盔和約束?

嫌疑人王季進被抓獲帶至派出所後情緒十分激動,大聲喊叫,用頭撞牆,並試圖咬民警和特勤人員。出於安全需要,警方為嫌疑人王季進戴上頭盔,將其雙手反銬,並用約束帶控制其雙腿。

9、寶馬車車速到底是多少?是否超速?

根據調閱視頻和目擊證人反映,陝AH8N88寶馬車肇事時瞬時車速很快,但具體的數值需要進一步進行鑒定。

10、警方目前通過哪些途徑對外發布權威信息?

截止6月23日21時,警方已通過交管局官方微博「@南京交警」發布三次通報(含此次),之前未通過其他渠道發布消息。

雖然以上提及了」肇事人「、」肇事車輛「等字眼,但是並沒有將事故定性為」交通肇事」。

截至目前為止,警方排除了酒駕和毒駕的可能性,但對肇事車輛車速及肇事司機超速的原因都還沒有明確結果。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因此嫌疑人主觀是否故意對案件定性有很大影響,所以必須等到警方進一步披露相關信息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分析。


想起個段子:

都別惹我,把我惹急了, 花2800學習駕駛證,花3500買一輛破車,花8塊錢買一瓶老白乾,守在仇人門口。

仇人出來的時候。踩死油門,轟然飛撞,人倒在血泊中……

淡定地喝著老白乾,等待警察來酒精測試。

半月後,法院宣判:醉駕撞人,3年。這比故意殺人判死刑合算多了!我看以後誰他媽還敢惹我!都正兒八經的……你有錢,我有招,都給我低調點 …… 別呼哈的 駕照我有,破車我有,殺你只需要8塊錢!


在外國這叫危險駕駛罪,經常會判10年左右。在中國叫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實更重),當然中國是按需執法...


先不說是不是交通事故,單說40多天才出的精神鑒定也太不合理了,就算是疑難雜症,也不應該這麼久,再加上官方回應含糊,懷疑有人干預這件事。不要查我水表……


非法律人士兼普通車主,覺得交通肇事罪應該修改下:

符合交規的情況下出事故歸入交通事故;

不符合的應該歸入過失罪,殺人就是過失致人死亡。因為符合可預見的危險性而車主無視或自信可以避免。

交通法的設定就很奇葩,小法也是法,守法者往往在馬路上要忍違法者的行為,法律似乎不是保護守法者,而是違法者。

別擔心普通車主會不會被判,至少拉土車和70碼不能想撞就撞,想壓就壓,無良司機不是想插就能插。

現在我們的法律還有法律學者啊,都是只考慮違法者權益,守法公民反倒是弱勢群體…


根據我國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或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看,輿論審判又開始了,我就奇了怪了,這些人天天喊要法治不要人治,到頭來呢,自己倒先當起了民間判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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