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顧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刑滿釋放後有多少能夠改過自新?


朋友邀,看了下大家的評論,覺得還是答個。

首先,「因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顧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刑滿釋放後有多少能夠改過自新?」這個問題中說「因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顧」這個說法,就已經反映了題主的傾向。嘛,確實很多人都有疑問,[未成年人就算犯了罪也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公平嗎?]的問題。

未成年人的年齡界定各個國家都不一樣,然後法律所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也是各個國家都不一樣。

年齡問題不細說,基本上整個世界對青少年犯罪都比成人犯罪要松的,原因在於,[仍處於身心發展階段的孩子,他們的可塑性比較強]

儘管有很多被[保護]後出來再犯的娃,但,青少年整體的、這個年齡階段的可塑性,確實是比成人要好的多。

蘑菇導師是日本司法部的矯正官出身,去過各種成人監獄,少年監獄,她說的一句話是:[孩子都還是比較可愛的,等到了大叔可就都晚了。]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確實比較強。犯事兒的青少年,如果受到正確的引導、治療教育的話,比成人容易戒掉犯罪。

題外話:蘑菇在做性問題少年的心理教育時也痛感:犯事兒的少年本人,比他爹媽好教育。

其次,關於青少年被抓進少年監獄等設施後出來再犯的,這個比率問題。

剛剛查了日本和英國的資料(為啥不查米國?因為老美各個州規定不一樣不好搞),進過矯治設施(比如少年監獄?教管所?)的青少年,成人後再次跟司法機關打交道的比率大約在,30-50%。

*特別想吐槽國內那啥0.1%.......實在太仙了......真的是地球人嗎........

#進過矯治設施#這個條件本身就意味著,這些孩子犯的事兒比較嚴重,而干大壞事的娃,他/她所生活的環境往往都是暴力的,而且往往從小就開始幹壞事。

幹壞事被逮到但沒有被送進矯治設施的這群人,一是他們的罪名相對較輕,二是他們的監護人看起來能搞定他們。所以在這一點上的risk,就跟#進過矯治設施#的這群完全不一樣了。

簡單的說就是,#進過矯治設施#本身就意味著他們是犯罪的高危人群(high risk)。

但是!!!!!

即便如此,他們還是有50%沒再幹壞事了!!!

最近正好去東京聽了個成人出獄者說話,他是個二十七八的小夥子,暴力團(黑澀會)出身,「詐騙別人從未覺得有罪惡感」,「別人說我真壞,我覺得自己是在被誇還怪不好意思的」,,「當時被判進監獄,我就想,太好了,這不是尋找小夥伴的好機會嗎」 (蘑菇:有木有覺得好可愛...),蘑菇不知道大多數人是不是都抱著這種心態進監獄的,但至少抱著「下次幹啥一定要小心一些,手段更高明些」的心態進監獄的人,決計不在少數。

進設施的未成年人們也是一樣。關鍵在於,在矯治設施中,他們受到怎樣的治療教育。

實際上,蘑菇所在研究室從09年在做的一個性問題行動少年的治療教育項目,治療對象是在日本犯了猥褻罪的少年(比如將低年級的小菇涼帶到公園陰暗處摸下體等),孩子和父母分開做小組,為期1年左右,目前從這個小組畢業的十幾個少年,一個都沒有再犯。

做廣告:

實際上,這個二十七八的小夥子,是日本2008年新開的官民合作監獄「島根社會回歸促進中心」(名字不叫島根監獄哦!)服刑才出獄的,這中心裡的收容的不是特別嚴重的殺人強盜那些,而是相對普通的財產犯(比如偷竊,詐騙),還有一些性犯罪者,裡面除了一般的勞教之外,還有採用世界最有效的治療教育項目TC: Therapeutic Community,與一般監獄相比,再犯率明顯下降(具體數據不記得了,應是百分之十幾)。

結論就是,不論是成人,還是孩子,總會是有出來後再次犯罪的,關鍵是在設施中實施怎樣的治療教育,如何去減少再次犯罪。

皮埃斯:

日本自1997年神戶酒鬼薔薇聖斗事件以後,很多人都提出對於青少年犯罪要嚴厲處罰。實際上,之後也確實嚴厲了很多,但是,嚴罰化並沒有有效的減少少年犯罪。具體數據不細說了,同成人犯罪一樣,中國死刑多,但犯罪不比其他國家少。


本來應該在考研但還是忍不住來答了【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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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學過法律的普通民眾,都是憑藉著自然樸素的正義感來判斷案件,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但是立法面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要囊括形形色色的萬千世界,調整各種已知未知的情況。

而民眾看到的案件,都是經過媒體的篩選,是能引起話題、吸引眼球的案件,往往也可能是立法上有缺陷,或者說本來就很難避免的情況。

少年法面對的是萬千犯罪的青少年,我們都沒有注意到的是,那些千千萬萬沒有被報道的被少年法保護,之後改過自新的青少年。

讓我印象很深刻的一個判決,是約翰·烏爾賽法官對於《尤利西斯》的判決。

當時的《尤利西斯》因為小說涉嫌淫穢色情被禁,但烏爾賽法官花了幾個月的時間認真閱讀了此書,然後做出了判決。

一本書淫不淫穢,法庭要看它會不會激起讀者的性衝動或促使人產生不純的情慾。不管人如何想保持公正,也難以避免主觀。因此,我請了兩位文學鑒定家(他們互不相識,彼此也不曉得我邀請了對方)。我對這兩位在人生及文學方面的見解都十分敬重。我請他們在分別讀完《尤利西斯》之後,告訴我這本書是否淫穢。結果,他們讀後都不認為書中有引起色情動機的傾向。

法律所關心的只是正常人。上述測驗足以證明《尤利西斯》是一部出於真誠的動機,採用新的文學方法寫出的作者對人類的觀察。我完全清楚此書有些地方使一些正常而敏感的讀者難以下咽。但據我慎重考慮,並經過長時間的思索,我認為《尤利西斯》有些地方令人讀了作嘔,但並不淫穢。

法律是面對的普通大眾,毫無疑問,每個人的看法標準都是主觀的,都各有不同。還會有一些人,可能承受能力遠超常人,有些人可能連聽一個黃色笑話都會紅著臉躲避。

法律沒有辦法照顧到每一個人,它的受眾是普通人。

所以,不要因為一些個案,而否認少年法對更多的普通青少年的關懷,能夠讓他們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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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是否值得受保護?

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一個個體在法律面前都被擬製成了普通無差別人格。

有些人罪大惡極,對他們適用一些保護措施,讓人們感受不到正義。

但法律的制定像上面我所說的,是針對的大多數普通人。

有時候確實在這個個案裡面,正義似乎沒有得到伸張。

但我們更應該看到的是,遵守這樣的法律,才是對社會絕大多數人的保護。

我們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衡量,不因為極端情況隨意改變法律甚至是打破法律尋求個案公正。

這時候,比起個案公正來說,法律對於所有人的平等保護,法律的預期功能,有更大的價值。

所以,不是他們是否值得保護,也可以這樣考慮,我們不值得為他們而打破我們一貫穩定有預期性的法律。

以上。


從比較普遍角度上來說,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可能會由於教育等原因產生意識、認識錯誤導致的行為錯誤。另外,就技能學習的情況來說,未成年人學習能力是要優於成年人的,監獄的一大特色是「交叉感染」,未成年人在號里待的時間太長,有可能從進去之前的專業人士出來之後變成全才。同時,我國監獄和其他一些國家的監獄相比比較注重和羈押人員的交流,上政治課,未成年人三觀尚未完全形成,比較容易教育。

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處罰,並且嚴格禁止死刑都是對其的保護,畢竟刑罰只是教育的一種手段,對未成年人應該教育為主,刑罰為輔,但對於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結果十分嚴重的應該輔之以對應的刑罰。

不能用個案代表全部。有一點別忘了,新聞媒體報道的就那麼幾個案子,要是全是小打小鬧,一到派出所就撂了,這個新聞有人看嗎?報道出關於未成年人的大案子,煽動起全國人民對未成年人加重刑、降低死刑標準,大忌。


插個題外話。

其實任何法律並不是說,立法上達到了應然水平就能做得好。每一條法律都應該要有相應的制度群去配套實施,才有可能達到應然的效果。

單純指望法律就能解決一切其實是片面和不實際的。更何況法律本來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說起未成年犯罪,實習的時候接觸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裡面大部分孩子都是初中文憑,接受完義務教育就來大城市打工,家人能聯繫得上就不錯了,不少人是家人的聯繫方式也不知道的,甚至連自己母親什麼名字不知道的也有。作案的理由也千奇百怪,喝醉了躺地上被人嘲笑想了想很生氣回頭就把人捅死也會有。這些都是比較常見的,當然也會有一些條件比較好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家人有是做教育這方面的,聊起這個事情,說要是能好好升學也不知道有多少人不用走上這個道路。有中學管理實務經驗的人也清楚,層次的初中和高中的管理難度根本不是一個檔次的。

我想說的是,法律只能夠做到寬容照顧這些孩子,其中的原因 @夏藍莜已經說的挺好的了。但是改過自新這個方面,還需要很多制度群去配合。社會問題從來就不是只有法律的鍋。

此外看到有些答案談起天生犯罪人的問題,上犯罪學的時候老師聊過,他也承認 去監獄裡「一看某些孩子的眼睛我就覺得他就是天生的犯罪人」,但是法律上並不承認這個觀點。

再說到日本那個案例。說起來要是有一點對關於日本故意殺人犯罪的了解的話,大概也知道日本故意殺人判處的刑期相對我們來說,本來就不重,還有其他情節就更輕了。所以也有「一殺三年」的說法。

此外,那個描述中律師的很多言辭,其實也屬於辯護策略的一種。

學藝不精,手機打字不便,等回去再看看要不要修改


這寫回答能說明一些問題,雖然稱不上打臉,但也能輕輕撫摸下用現有法律「保護」未成年犯罪者的某些法律衛士的臉頰。不想一棍子打死所有人,但人性本惡,14歲左右的人正是把純粹的「惡」發揮到某種極致,不可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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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曾經在許多年前看過一篇新聞,大意是某偏遠山村的10來歲男孩,在非法入侵鄰居居所,試圖強姦鄰居女兒時被女方母親發現,於是操刀砍死其母,然後在母親屍體旁強姦女孩,女孩後因傷勢過重死亡,最後因為未成年保護法以及天高皇帝遠的山村,無罪釋放。即使他被關進監獄,我對他是否可以改過自新也不抱任何希望,有些人天生就具有更強的犯罪動因,即使管住了一時,也難以管住一世。

2、有些孩子本身家庭涉黑,或者身邊的氛圍充斥的暴力血腥因素,為了與周圍實現融洽(不被欺負),即使出獄後也很大可能重操舊業。參考東北某地以及京津冀貧困圈我大河北某地。

3、至於那些改過自新的人我也見過很多,基本上是小學初中中二上頭,打群架、小偷小摸,抽煙喝酒罵大街被拘留幾天,等他們20歲後基本上也就改過自新了,當然,除非家裡有背景,這些人通常混的很差。

所以說改過自新不是一個單純的概率問題,而是要看被拘留的孩子屬於那些範疇。不過基本上遵規守紀家教良好的青春期孩子都不會有這種體驗。

但是我個人對當今的未成年保護法持部分反對,建議把未成年人調整至未滿14周歲,因為我周邊就曾有很多未成年犯罪者,以初中生年齡段最為殘暴,法律也沒有制裁過他們,以下是轉載:

未成年人保護法,你在保護誰?

「我還不滿14周歲,打死你這傻B也沒事」;「我還不滿16周歲,打死你,也就住幾天」;「我還不滿18周歲,殺了你,老子也判不了死刑。」一句句充滿威脅的語言從未成人口中誕生,折射出我國法律對未成人年齡規定的不合理性;原本是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法律規定,卻鼓起了未成年人敢於犯罪的勇氣。

[ 轉自鐵血社區 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殘忍,國家何時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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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聚焦 ]

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與之對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也給予了特殊的待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任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隨著社會的發展,青少年早熟已經成為社會公認的事實。一個人小學畢業,已經基本形成了自己對社會的認識,對法治的認識。小學畢業也就12周歲。

這些已滿12周歲的學生,利用國家法律對他們的特殊規定,成了一個個「小惡狼」,強姦、搶劫、吞食人命……無所不能為,無所不為。未成年人犯罪,雖具有他們所處年齡段的特殊性,但是,治制教育從小學生抓起,讓他們明白了自己犯罪後不對等的社會懲罰,無疑成為了他們敢於犯罪的助燃劑。

現在的一個小學畢業生與十年前的一個初中畢業生相比,知識面更廣,對社會的認識更深刻,對他們所施行為的危害性認識更為清楚,尤其是對他們犯罪後將得到的處罰認識,更為明確。

青少年犯罪越來越嚴重,有其社會的特殊性,但是在這種特殊性發展的同時,青少年的心理也在同時成長,青少年對社會的各種認識也在同時成長。公交車對未成年人的身高做出了新的規定。我國法律為什麼就不能對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一個新的規定呢?將未成年人的年齡降低到16周歲,把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的年齡降低到12周歲。(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年齡規定)

否則,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上規定的未成年、實際上早已成年的人,裝入法律的空子,進行更為嚴重的犯罪活動。這樣一來,我們的法律,不當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反而會推動他們的犯罪,成為未成年人不能健康成長的最大障礙,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的罪魁禍首。

[ 轉自鐵血社區 軍事-中國軍事 ]

中國近期未成年人犯罪觸目驚心案例:

◆黑龍江通河縣年僅13歲的男孩張力寶將同村14歲女孩莉莉強姦後,法院判決其監護人對莉莉作出9000餘元的賠償併當庭釋放。張力寶懷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將莉莉母親殘忍殺死,被判處一年半勞教,不久獲釋。

◆東莞一保安抓住3名未成年慣偷,慣偷被扭送派出所拘留幾天後釋放。後3名慣偷駕麵包車綁架保安15歲女兒,輪姦後割掉其耳朵,並往耳朵裡面塞臭蟲幾十隻,塞不進去用螺絲刀硬塞。。。此案引起東莞市委書記震怒。

◆北京四少年為取樂虐殺等車女子,這起極其惡劣的案件製造者被從輕判決9年至10餘年不等。。。

◆東莞外來務工人員的12歲男孩在7樓樓頂玩拋磚塊,磚塊落下當場砸死樓下一婦女懷抱里的女嬰。由於男孩不夠刑事判決,且其父生活拮据無賠償能力,最後不了了之,女嬰白白死亡。

◆山西太原理工大學貧窮的女學生鄧大姍,暑期為了和打工的父母兄弟團聚,坐了33個小時來到廣州。初來乍到的她還沒有對這座城市留下多大印象,就在鬧市區被2個未成年搶劫犯當眾殺死,殺死她的原因僅僅是因為她身上錢太少,引起搶劫犯的「不滿」。

[ 轉自鐵血社區 鐵血論壇 鐵血社區 ]

◆福建某地一初中生愛慕同班漂亮女同學,屢屢示愛被拒絕。心懷不軌的他把女孩騙至旅館將其殺死並奸屍、碎屍。事後被抓獲,他很鎮定地說:你們不能判我死刑,我還未成年。

現在少年殺人,甚至殺父母的案例屢見報端。未成年人犯下的種種惡行,已絕非偶然。在看看法律對他們的懲處: 成年人發帖舉報貪腐要坐牢2年,成年人辦一黃色網站判刑10年,而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取樂最輕只要9年。

現在的少年是法盲?不,他們太熟悉法律了。福建某地一名16歲的少年碎屍犯被抓獲後滿不在乎地對民警說,「有種拿槍打死我呀,我還是未成年人呢!」。另有一名慣偷,幾年下來連他自己都不知道撬了幾輛摩托車,自行車。他明目張胆對辦案民警說,我還能偷幾個月,你們管不了我,我還要過幾個月才滿16周歲。

從諸多報道來看,未成年罪犯殺人手段極其殘忍,已突破人類底線。引起了人民群眾的極大憤怒。網路民意調查幾乎是一邊倒主張嚴懲未成年人犯罪。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已經出現低齡化,普及化,殘忍化的趨勢。令人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基於所謂未成年人保護的大道理,我們的有關法律不問清紅皂白,不分是非曲直地維護未成年人權益,而完全忽視受害人的權益。嚴重有違公道、公平和正義,以大大地背離了法治精神。以致多年來,未成年人犯嚴重刑事罪行的事例層出不窮,但大都未受到應有的懲處,被害人的冤曲也大都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和救濟。這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法治頑疾。

未成年人的一般刑事犯罪上確實可以給一些機會,可從輕判處。但對嚴重刑事犯罪決不能網開一面,因為他們所犯的罪行已超過作為一個人的底線。

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實踐就是這樣的,未成年人因為殺人等嚴重罪行而被判終身監禁(無死刑,已是所在國最高刑罰)或死刑的已有若干案例,甚至有不足10歲的男孩因為虐殺鄰居女孩而被判終身監禁的案例,如要放在我們國家就只是批評教育就放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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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規矩、是刑罰,但不是萬能的。

法律價值就是事後補救,事前威懾,,對於產生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為本身沒多少意義。

PS

中國的死刑罪的數量在世界上算是最多的那幾個國家。可事實上中國社會的犯罪率與那些沒有死刑的國家相比?

深圳一男孩在派出所揚言「偷到16歲」,,另一不滿14周歲的少年因一些矛盾上網學習一刀死的技巧殺宿友,殺人後對檢查官說「勝者為王,他死了,我活著,十幾年岀來後還是一條好漢」。


我只知道傷害未成年人最重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罪犯的犯罪對象往往都是同齡人。


想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一個前提,那就是,人到底是性本善還是性本惡?如果是前者,法律只需諄諄誘導,如果是後者,法律就需嚴加防範。以目前的法律態度來看,人是複雜且多變的,既可能是天使又可能是魔鬼。而且,我們普遍認為人是可以教導和改變的,尤其是在孩童時代。所以,法律才會區分未成年和成年人,讓他們在各自的年齡段沒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畢竟,從道德直覺上看,一個孩子打碎了十盞路燈比一個成年人打碎十盞路燈所受到的道德責難是不一樣的。

在此基礎上我們再來討論法律的目的。法律是伸張正義的。那麼對一個人犯罪行為進行懲罰是正義的,自由意志之責任自負。那麼對於一個迷途知返的人不論年紀的大小進行規勸,是不是也是一種正義?如果你承認一個人是有可能進行規勸和改變的話。所以,法律的目的是兼具懲罰和教導的。他不止對壞的行為進行懲戒更對其進行救助和誘導,適應社會。更何況有些犯罪行為行為不是人單獨表現出來,是社會對他的冷漠父母對其的虐待等一系列的刺激下激發的,這個時候社會如何回應這個問題?這也是社會法學派的一種基本認知。

所以,問題的本質不在於多少人回歸了社會,是不是值得保護,問題在於,我們如何讓這些未成年人懂得社會的正義,生命的可貴,自由的神聖,權利的價值。所以,在法律人看來,以上是個偽問題。比較值得研究的是,如何讓犯罪人得到救助和矯治,讓他成為正常人。

另外,再強調一點在法律面前人權是平等的。任何一個人都是值得保護的,哪怕他是罪犯。有時候為了彰顯這一價值,法律有可能是僵硬的,但這並不能成為拷問法律的中基本人權保護理由,而應該成為我們思考人性的切入點。因為,法律難以解決人類社會中所有問題,特別是極端的人性問題。


知乎上現在一談到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總有人拿日本光市案來說事,那個案子的辯護和判決問題都不少。我是持一種這個判決是開歷史倒車,對後來的判決開了一個相當糟糕的先河的態度。

PS本人非常討厭拿legal high來討論法學問題的人。

馬上六級考試不睡覺深夜答題也是無聊,隨手在知網上扒了2篇論文,摘錄幾個數據。

宜賓市2008-2012 5.53%

北京市 1996年以來 0.1%

黑龍江 曾經的8.2%到2007年的0.94%

《四川省宜賓市2008_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調查研究_楊詩韻》

2012年全國1%-2%

我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預防問題研究_金淑琴

引自 我國重新犯罪現狀與發展趨勢研究_叢梅

我們基本可以發現整體再犯率在10%上下震蕩。

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成年人犯罪,教化效果還是要好很多的。

不過很有意思的是,儘管未成年人的再犯率比成年人低很多很多,但是談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問題,大多數學者都是一副憂心忡忡的樣子,在探討前科消滅制度,社區矯正制度,刑事調查報告制度,暫緩起訴制度等等一大堆制度去更好的幫助未成年人再社會化。看來,相比於知乎界,法學界對未成年人的期望值要高很多啊。

不過這個問題上,對未成年人的從輕處罰,對這個再犯率較低的事實是否有因果關係,我需要進一步研究,等閑下來看看能不能更新吧。

天不早了,趕緊睡了。


說一件身邊的事吧。

十九年前我的堂哥(周歲18)、我爸堂哥的兒子(周歲21)還有一個是本家哥哥(周歲17)兄弟三人在河北獻縣搶劫殺害了一節計程車司機,然後在準備去東北銷贓的路上於北京房山被抓。最後三人中兩個被判死刑,一個死緩——不死刑的原因就是其中一個是未成年人。

這件事在當時當地鬧得沸沸揚揚,如果有河北那裡的知友,你們應該還有印象吧。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他們這是罪有應得,無可厚非。

這麼多年過去了,因為兩個哥哥的死留在叔叔們心中的創傷如今差不多平復了。去年某天晚上,我爸回來時候面色凝重地跟我說,當初那個被判死緩的也已經釋放了,整整在監獄呆了17年多。

當時我爸因為一些事去他了他家,在客廳談話時候發現其中一間卧室里站著一個人,那樣子畏畏縮縮似乎是不敢出來。爸爸以為他家裡有客人,想告辭時候叔叔跟他說這是他兒子,上個月放出來的。

我爸喊他名字,看著他遲疑著慢慢走了過來。想起將近二十年前印象里的小孩,最黃金的十七年已經沒了……也想起了那倆死去的侄子。他們雖然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是作為親人,只會感受到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和難過。哥哥在一旁不停安慰著:二伯您別哭,您看我這不是挺好的么,二伯您別哭……

長期的監獄生活已經改變了他的性格。他不敢抬頭看別人,都是那麼低眉順眼地呆在一旁。問他什麼話時候,他都會下意識地挺胸回答一聲是,然後再回答問題,回答的時候感覺很卑微的樣子。我爸跟叔叔繼續談話時,他搬了把凳子坐在非常遠的地方不敢近前。

叔叔說刑滿釋放當天全家出動驅車把他接回了家,在路上他一雙眼睛不停看著外面的世界。然後忽然著急地說要停車,他下車後嘔吐不止,吐完後站在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野地里抬頭看著星空,半天后上了車,依舊看著外面。

第二天清晨在叔叔帶領下去了墓地。然後在那兩個人墓前放聲大哭。哭完後愣愣地坐在墓前,直到叔叔拉他起身。回來後就一頭扎在家裡哪裡都不去。學著用電腦打字,學著如何使用智能手機……我爸問叔叔以後怎麼打算的。叔叔苦笑說給了他一筆錢讓他先逛一年,接觸這個世界,然後到時再說。

於是,我爸微信上收來很多叔叔發自己兒子的自拍。在海邊,在山上,在寺廟裡他虔誠地拜佛,在人群里他終於笑得很燦爛……

今年早些時候,我爸跟我說哥哥和一個親戚在做鋼材銷售。那個親戚誇他工作賣力,從不抱怨。客戶們都很喜歡他。

上上個月我爸在微信里告訴我,那個哥哥要結婚了,叔叔讓我爸幫著操辦。

————完————


沒學過法律,不過有個疑問,是不是法律認為一個人過了十八周歲就立馬脫胎換骨棄暗投明,&>﹏


殺人和年紀真沒什麼關係,尤其是犯下性質極其惡劣案件的未成年罪犯,而且毫無悔意,仗著法律和公眾對他們的善意繼續揮霍。

你要我相信他們會改過自新,就好像相信模里西斯有一天會征服美國。

道理我都懂,但是原諒是要對人說的,不是對人渣說的。


好不了了。

就像是一件新的白色襯衫,蘸上墨水後就洗不掉了一樣。

人性也是一樣。

或者換個比喻吧。

沒殺過魚你可能一輩子潛意識中你會很排斥動刀子,

但是,

一旦你動手了,

你的意識就會改變,

原來殺條魚也沒那麼難嘛!

甚至會有人喜歡上那種感覺。

佛曰,破戒。

就是這種feel了

那種對生命的畏懼,

隨著它所犯下的罪惡,

已經消逝的無影無蹤。

So.

你還會覺得它們能變好嗎?

再犯只是個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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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百贊,放案例。


如果中國人要為這個辯解,那麼我個人覺得中國人連日本人都不如。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下面這個案件: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柜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桉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麽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洋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桉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拚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 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兇殺案的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辯護團的主任律師之一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彌生以及本村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奸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污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本村洋雖沒有龐大律師團助陣,卻不是孤軍奮戰,2008年4月22日高院開庭,4千位日本民眾齊聚替本村加油打氣,福田終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訴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說,「我會把判決書帶到墓前讓妻女知道。」

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為,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網友認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沒有親人、好友被凌虐殺害,你不懂那種痛!社會要和平本該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沒資格談人權!法律保護人,人但不該保護加害者。"


首先,我認為樓主的問題邏輯有誤。所謂的法律照顧只是在刑罰上給予從輕和減輕,但是並未從心理等方面上給予應有干預和照顧。刑罰減輕,只是在時間和空間上給予犯罪未成年人改過的機會,但是和未成年人是否改過,如何改過並無太大關係。

只在大學裡修過普通心理和犯罪心裡,研究並不深,但是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講一下自己的看法。

私以為,無論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犯罪,犯罪動機和是否改過是有很大關係的。有些人犯罪就是因為本身品質惡劣,心理學好像叫天生犯罪人格,這種人我感覺無論怎樣懲處,他都無法改過。而有些人是受人誘惑或者一時糊塗激情犯罪,這類人如果給予機會,適當引導,肯定是可以改過自新的。

一個人的生活環境也和他犯罪或改過與否有很大關係,了。接觸很多癮君子,他們接觸毒品是因為身邊人誘惑,強戒後又回到原來的圈子,不管他有多大毅力,還是會毒癮發作。未成年人犯罪和這種情況很相似,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為成長環境惡劣,交友不慎才導致犯罪行為,如果犯罪釋放後,重回原來的圈子,我想他是無論如何都無法改過的。因此,想引導未成年人重新成長,家人應當給其營造一個正能量的環境。

工作中接觸過兩名犯罪嫌疑人,使我感觸很深。這兩人都是惡勢力成員,暫稱A和B。

A是13歲時因幫助大哥出頭,一時衝動用磚頭把人開了瓢,被判了7年,後又因吸毒強戒2年。審訊時和他接觸,感覺他還是內心有人性的一面,牽掛家人,惦記懷孕的妻子和未出生的兒子,不像罪行反應出的混世暴徒。他出獄後本想做生意,構建自己的幸福家庭,但是他無法擺脫自己的交際圈,他的一幫狐朋狗友在他出獄第一天就來給他接風。出獄後他才安生幾個月而已,又開始吸毒、打架、敲詐甚至搶劫。這就是我前面說的未成年犯罪,成長環境對其的影響。

B在我看來是個毫無人性的人,審訊中和我大談他小時候如何搶劫司機,逼司機跪地喊爸爸,大談16歲時和朋友輪姦小女孩,還很興奮的說自己是第一個。他講這些的時候是滿臉驕傲和興奮。通過對他的了解,才知道他很小沒有親人關照,僅有一的個哥哥還比他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從小的生活就是坑蒙 13685180443 、充滿負能量,再我看來,即使法律對他有所寬恕,給他機會,他也永遠都不會改過自新的,因為他已經成了一個徹徹底底不可救藥的人,再好的環境和教育也拯救不了他。


一個也沒,那種從小就強姦別人的,其實就是劣等人,生下來就是要禍害別人,這是骨子裡的。


1季度786的花花7


「值得」這個詞用的不好,給人一種算成本受益的感覺。假如一個殺人犯有經商之能,每年能給國家賺取大量外匯,那麼留著不殺明顯是「值得」的,但我估計我國還不至於這麼做。 你應該問得是他們是否「應該」得到保護。 未成年人收到社會一定的照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當他們犯了罪以後,再保護那就是庇護了


第一次犯罪抓起來,第二次的話,把兩隻手砍下來,讓他們沒有辦法再犯罪.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垃圾確實很多


看了各位知友的答案,一邊懷疑自己最初的想法一邊思考,到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一種怎樣的目的。

未成年人需要保護嗎?換言之,為何對未成年人予以特別關懷,事實上這種保護有一部分是與現在刑法理論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其主觀要件——有關。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對於客觀世界的認知、自控力等等都尚未完全,因此不能以普遍意義上正常標準來衡量。社會成本也會作為一種考量角度,社會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失去其成年後作為成年勞動力來供給社會的可能性等等,都會作為一種成本考量。(當然不僅這些考量因素)

因而國家對未成年人創設出一種普適性規則,對其特別關懷,予以相應處置措施並期待未成年人自新,所以對此,我們不能說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不合理的。

然而有共性勢必有個性,各位知友的吐槽或批判意見也大多針對於個案所體現出的制度不合理或是個體極度的社會危險性,這就是法律需要改進、完善的地方了。

PS雖然法律的修改、修訂、制訂……需要相應滯後balabalabala,但對於我大天朝的反射弧長度,我還是控制不住想要吐槽…

於是可恥的匿了


首先,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其次,我相信燈塔國的審理法官,檢查起訴的檢察官們會公正裁判,掌握核心科技。個案與個案差別太大,不要試圖總結其中的規律,這可能也是判例法與成文法的區別吧,人是個體,個體就有差異。你問的這類人的悔過可能,很難回答,因為我不是上帝,沒有上帝視角的道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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