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波的《吳敬璉傳》是否抄襲了柳紅的《當代經濟學家學術評傳——吳敬璉》一書?


剛看完柳紅的《八十年代:中國經濟學人的光榮與夢想》,她在「後記」裡面,再次提到了她對吳曉波所著《吳敬璉傳》的批評,而在此之前,我看過《吳敬璉傳》,於是我從網上調閱了一些關於柳紅與吳曉波為此發生糾葛以及就「抄襲」一事發生官司的資料,現就此談談看法,原來對匿名用戶提問的回答,作了更動,加括弧放在最後,以示區別。

  這起糾葛,主要涉及三個問題:

  第一、是否有抄襲柳紅的吳敬璉評傳一書的行為?北京東城區法院,對此已進行二審,雙方同意庭外調解,但柳紅堅持,調解的前提是,吳曉波必須認錯道歉。看來事情一時還難了結。容待觀察。

  但其中會有些麻煩,據披露,吳曉波的書稿是給吳敬璉看過的,共同商量大改過三次,吳敬璉還給吳曉波提供了證詞。因為此書是讚美吳敬璉的,吳敬璉吳曉波均為受益人,如果他們有合謀,怎麼認定?

  例如,有一段話,九十多字,在柳紅的書里,是柳紅的直接描述,在吳曉波的書里,加上引號,只相差幾個字,成了吳敬璉的話。眾所周知,凡加引號的屬直接引語,必須是原話。這九十多個字,是書面用語行文,除非吳敬璉早有文章,使用過,口語中,很難用這樣的方式說話。因此方舟子說,是直接抄襲,抄沒抄,小學生都知道!即使吳敬璉在柳紅著書之前,沒有在文章中寫出這樣的話,但他如果提供證詞說,此話就是我說的,甚至還可以說,從前我給柳紅也是這麼說的,怎麼認定?

  疑罪從無的原則,也應當可以適用於知識產權糾紛。認定技術就成了一個麻煩事。

  第二、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問題?柳紅雖多有指出,但只能質疑,不屬於維權範圍,打不了官司。好在說的都是當今的事,有知其詳者必明白。也許在他們日後的文章中,會有說法,也許會覺得事不大,懶得理會。雖然在一部分人心目中,會因此出現多個吳敬璉,有吳曉波書中的吳敬璉,有柳紅書中的吳敬璉,還有知道吳敬璉這一面那一面的吳敬璉,這都算不得大事。畢竟吳敬璉還沒有重要到非要用標準像的時候,而標準像常常也未必就是人們心中的實際印象。

  見網上有人說,如果吳曉波抄襲,全中國就沒有敢寫字的記者了。意思是說,記者都是道聽途說、東抄西抄寫稿子。這個說法不對。其實記者是有一套職業規範的,例如,當記者得知一樁事時,首先要看來源是否可靠,還要尋求第二個來源點印證,如有兩個來源點,覺得仍不踏實,還會註明,這一消息尚未得到某方面的證實,同時,如果是突發事件,在搶發首條消息後,還會發出第二條消息,對前一條消息不準確的地方加以修正。對於各種複雜情況的報道和寫作,是有公眾可以理解並予允許的辦法來解決的,關鍵是看你是不是具有相關的職業素養和道德。

  第三、是否存在拔高「捧殺」的問題?吳曉波說,吳敬璉在看書稿時,提出書中對他有溢美的成份,有些作了修改,有些卻仍予保留。本人謙虛,作者覺得應該這樣評價,這當然是允許的。

  但如把握不好,則會弄巧成拙。在書中,吳曉波說吳敬璉是「一個從外貌到靈魂都乾乾淨淨的人」,惹惱了一個叫陸城東的人,他在網上發文說吳敬璉的80大壽的操辦者,竟是已改名為肖夢的文革初期的造反「驍將」彭小蒙,而此人正是出版傳記的中信出版社的獨立董事,而且從未見就文革中的事認過錯。吳既任國家證券委評審委員,又任推薦公司上市業務的券商董事,這兩個明顯具有利益瓜葛的要津位置,在西方是違法的。吳還有在五七年反右、六四年批鬥著名經濟學家孫冶方中的很不幹凈的行為,還有編造經濟學家董輔礽在幹校毆打顧準的事,企圖阻止董輔礽任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等等。

  本來這些事知道的人不多,是不是確有,我輩亦不敢妄斷。如今網路傳播面如此之廣,如果有人相信吳曉波的讚美之詞,自然也會有人相信陸城東的披露。這麼一弄,是不是反為不美呢?

  讀柳紅的《八十年代:中國經濟學人的光榮與夢想》一書,能感覺出她在事實求證上很努力,力求能寫出那一代人的真實狀態。她深深為這一代人以天下事為已任的責任感而感動,讚美的是一個群體,其中也包括吳敬璉。涉及到對個人的讚譽時,也比較注意分寸。對他們後來各有所向,也給予了理解。

  吳曉波說,他試圖建立一種口述史記錄的新模式,並回應柳紅說,為什麼不能只採訪吳敬璉一個人?又說他作了充分的案頭準備,注重了各種文本資料。意在證明,他是經過求證的。

  如果是純粹的口述史,記錄者忠實於被記錄者的口述,有差錯,應由被記錄者負責。好處是,不僅可以獲取某些史實,而且可以看出被記錄者本人的德行,因為被記錄者出於某些原因貶低他人或抬高自己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這對被記錄者本人也是真實的一種記錄。

  如果吳曉波還經過了求證,而寫的書又用記錄口述的方式,如果有錯,則應由兩人分清責任,或者共同負責。但既已求證就表明,是在向史實靠攏,是不是與史實相符,就是唯一的標準了。 

  只是吳曉波去年5月在其博客聲明說,「柳紅與我,面對的是同一個創作對象,勢必有許多情節相似」,聽起來總有點彆扭。按《現代漢語詞典》解釋,「創作」是專指文藝作品的。這不等於這個詞在其它特殊場合使用。如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創作」是指有獨創性的作品,這個獨創性是指,篇章結構、行文風格、材料來源使用、觀點看法等方面的獨創。「創作」是指作品,而非描述對象的本身。否則就是《三國志》PK《三國演義》了。張飛殺岳飛,殺得滿天飛。這還討論什麼呢,收兵吧。

  關於何為「真實」或「史實」,網上也有論及,其實也有客觀標準的,常識上人們也有判斷。此文已長,就不再探討了。

  (是否抄襲不了解。但書中有的史實不準確。如關於山東諸城小企業改革,1966年,書中所說的那位國務院領導確實去考察了。但這位領導不久後在一次會上說(有相關記錄為證),我肯定的是諸城用多種方式探索搞活小企業的經驗,並沒有肯定他們搞的什麼股份合作制,我提出了這種股份制中的很多問題,既不是一種規範的形式,也不可能推廣,沒有推廣的條件。我同意試下去,也不能潑冷水,不讓試。

  他還說,他去考察後,經濟日報連發5篇報道,都是講小企業搞股份合作制好話的,就是要等他去了後才發表,意思是說這就是他的意思了,這跟他沒關係。後來,他還要求將他的講話用文件形式下發,以免誤導。

  而吳曉波的書中,對這一部分的描述給人的印象則是,有人對小企業搞股份制改造有看法,認為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位領導同志於是去考察,肯定了諸城的做法,指出了股權出售中的一些問題,從而大大推進了全國的「放小」運動。吳曉波的書中,怎麼會將「運動」一詞用於「放小」,也讓人百思不得其解,「運動」除體育方面的含義外,在我國通常用於政治活動和計劃組織活動,用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改革,只會搞亂,除非是要暗諷,否則用在這裡幹什麼呢? 

  不管後來的人們對國有小企業股份合作制如何評價,但對諸城小企業改革中與領導同志有關的那部分,應該忠實於史實。

  

  書中提到80年代末大漲價前,吳敬鏈提出:「管住貨幣,放開價格」的主張,是極其有見地的主張,直至今天,仍值得高度重視。)


讀過吳曉波寫的《吳敬璉傳》,對書中一句話印象很深:「整本書是在6次3小時的訪談基礎上完成的」。


就我粗淺所知,吳曉波撰寫的《吳敬璉傳》中涉及到的抄襲部分,是吳敬璉自己提供給吳曉波的。

一方面,吳曉波沒有去調查清楚這些材料中涉及抄襲已經出版的書稿,這是他應該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他又不能在法庭上承認這是吳老自己提供的材料,會置吳老於不義。

更多的原因,或者其他細節,我就不知道了。還有待日後慢慢浮出水面。


《經濟觀察報》2010年3月8日刊上 有一篇 《面對歷史:只有誠實和謙卑—吳曉波著&<吳敬璉傳&>的硬傷、軟傷及其他》有談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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