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植物的拉丁學名也會有異名現象?

今天查梧桐,中國植物志手機版拉丁學名為Firmiana platanifolia,而wikipedia上為Firmiana simplex,並把前者列為同義詞(還有別的拉丁名),這是由於分類系統不同造成的?還是歷史原因,有些名字該廢棄,否則就出現了類似俗名的多對一現象?那該採取哪個學名呢?


謝邀。

被邀請了還被@說肯定正在撰寫答案,真是被看得透透的……

以下正文。

植物採集者是怎樣為新發現的植物進行分類和命名的? - 知乎用戶的回答

其實我在這個問題當中有提到一些;不過跟這個問題側重點有所不同,這裡另外回答一下。

拉丁學名是好東西,有點類似於物種的ID號碼,從雙名法被確立的那一刻起,理論上,每一個物種都有一個拉丁學名與之一一對應。

最早的雙名法使用者其實不是林奈,而是巴塞爾人Gaspard Bauhin與Johann Bauhin(博安兄弟)。這一方法的推廣則確實是林奈的功勞,他在自己的《植物種志》(1753年, Species Plantarum)當中採用這一方法,由於他在植物學領域的影響力,以及這一方法本身的優越性,雙名法得以廣泛運用於植物命名,後來推廣至動物學、細菌學。

順便提一句,羊蹄甲屬的屬名Bauhinia,就是林奈為了紀念G. Bauhin與J. Bauhin兩人而命名的。

最新的植物學名命名法規,為了反映其涵蓋的範圍,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及植物命名法規,參見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也稱作墨爾本規則。

其中關於電子發表內容的重要修訂,中文翻譯參見Translation into Chinese of: Changes to publication requirements made at the XVI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in Melbourne。

另一重要的修訂則是,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拉丁文或英文描述。

下一次的IBC預定於2017年七月於中國廣東深圳舉辦。

至於學名有異名的產生,有以下的幾種情況:

1 同一物種被不同學者命名,但根據命名優先原則,最早的有效發表成為該物種的正式學名。

這也就是為何許多植物學家搶著發新種的原因——發晚了就不是你發表的新種了,你的發表只是異名而已。

坊間的一個例子是杜鵑紅山茶 Camellia azalea C. F. Wei,異名為 Camellia changii Ye,據說最終的發表者在借閱了中山大學的標本之後,搶在中大的學者之前發表了這個種。changii這個種加詞,原本是用來紀念山茶屬泰斗——張宏達老先生,而隨著Camellia azalea的發表,Camellia changii這個學名也就成為了異名。當然,這種截胡行為,在業內是相當令人不齒的。

順便放一下這個種的照片;現在已經有不少地方有園藝栽培了。

2 由於對物種的進一步研究,使得原來屬於某個屬的物種被移到另一個屬。這一情況下,往往在移動之後,其學名的種加詞不變,而屬名發生變化,新產生的學名稱為新組合,而舊有學名則成為新的合法學名的異名。新組合出現的情況不限於這一種,還有變種、亞種提升為種等其他情況,原有的變種、亞種名也相應成為異名。

就舉梧桐Firmiana simplex的例子,最早由林奈發表時,其學名為Hibiscus simplex,置於木槿屬Hibiscus,後來則新設立了梧桐屬,原有的Hibiscus simplex就成為異名。

當然,現在的梧桐科Sterculiaceae在APG III系統中歸併到了錦葵科Malvaceae,這是後話。(真的不是為了掩飾林奈錯得有多離譜)

3 對於物種研究時,發現某些發表的種事實上指同一個物種,也就是不同的物種歸併到同一個種當中。這種情況下,最早合法發表的種名成為正式的種名,而其他發表的種名則成為該種的異名。

一個好玩的例子:

M. Gandoger 這位老兄,把3種柳樹(Salix purpurea, S. reticulata, S. caprea),活生生分別分成了62、67、76種,真是不嫌事多;當然,最後這些根據形態上非常細微的差別區分開的物種,大多數人還是認為不該這麼作,那些劃分出來的種所使用的學名,也就成了這3個種的異名。

說起來,分類學家之間的意見往往並不統一,並且物種的概念也不是十分確定,由此造成了對於一些物種在分類學位置的不同意見,這樣也會產生許多不同的學名。這種情況下,如果某種意見在學界受到贊同,也就會據此意見重新修訂學名。

最後,可以看一下梧桐的學名有多少個異名:Firmiana simplex (L.) W.Wight

由此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推測一下這個物種學名變更的源流:

林奈以Hibiscus simplex L.的學名發表了這個物種;

他的兒子以Sterculia platanifolia L.f.的學名發表了一種植物(就是梧桐);

Steud.以Culhamia platanifolia Steud.的學名發表了一種植物(還是梧桐;小林奈這是在坑爹吶!);

……

(那些學名後面的命名人沒有帶括弧的,都是對應命名人各自發表的物種)

Druce認為林奈發表的梧桐應該置於蘋婆屬,發表了新組合Sterculia simplex (L.) Druce;

Nakai認為,Culhamia屬下的幾個種其實都是林奈發表的那個種,但應該置於Culhamia這個屬而不是木槿屬Hibiscus,由此發表了新組合Culhamia simplex (L.) Nakai;

Marsili認為,小林奈發表的物種,應該置於梧桐屬下,由此發表了新組合Firmiana platanifolia (L.f.) Marsili(也就是題主提到的異名);

W.Wight則認為,小林奈發表的Sterculia platanifolia L.f.與其父發表的Hibiscus simplex L.是同一物種,應該置於梧桐屬下,由此發表了新組合Firmiana simplex (L.) W.Wight;這一意見被學界廣泛接受,由此這個學名成為梧桐的正式學名,其他學名則統統都是異名。

這個例子當中,第2、第3種情況都有出現。

實際上,學名的完整引用,不僅包含屬名、種加詞、作者,還包含發表地和時間;而這樣的完整引用,實際上可以大致解讀出來,哪位學者何時在哪篇文獻當中有怎樣的意見;具體的內容則可以在對應文獻當中找到。

本人所知有限,暫時了解的也就是這幾種情況;如有其他情況,或是以上內容有錯誤、不當,請批評指正,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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