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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16簽證和18簽證有什麼區別?18.2簽證有什麼特殊之處?


謝邀。首先說明其實無論 16 簽證還是 18 簽證都不是「簽證(Visum)」而是「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前者是入境 / 過境用的,不能讀書或工作,最長只有三個月。

德國居留許可根據居留法(AufenthG)頒發,此法 §16 ? §38 條規定了各種准許頒發居留許可的情況,而中國留學生最常遇到的兩種許可條件就是 §16 Studium; Sprachkurse; Schulbesuch 和 §18 Besch?ftigung。

簡單來說,16 簽證就是學生居留許可,只能在德國以念書(包括語言學校)為主業,打工有限制,要從事正式工作需要外管局批准;18 簽證則是能夠從事正式工作的居留許可。其中由 §18.2 給出的是最基本的工作居留許可,頒發前提簡單總結來說就是「從事的職業對於工作市場不會帶來負面影響」;而 §18.4 則針對「經過職業培訓(Besch?ftigung mit qualifizierter Berufsausbildung)」的從業者,留學畢業生需要從事與專業相關的工作方能符合這一條件。

§18.2 的工作許可,單純根據工作法來看似乎並無任何特殊之處,但是它最大的問題在於,在德國收入稅法(EStG)§62.2 中規定說,根據 AufenthG §18.2 所頒發、並且有固定期限的居留許可持有者無權領取育兒補貼(Kindergeld)[1]。遺憾的是,大多數在德外國人根據 §18.2 拿到的居留許可都是有期限的。所以簡單來說,§18.2 居留許可的特殊之處就是生孩子拿不到錢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為個人理解,請勿作為法律參考。

[1] EStG - Einzel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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