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關於案件最後的判決到底誰說了算?


陪審團和法官認定(find)事實問題,法官裁決(rule)法律問題。

陪審團只負責根據證據確定事實問題(比如是否有罪),做出裁決(verdict);法官根據其裁決來決定法律適用(比如依據那條法律判多少年),做出判決(sentence)。當陪審團做出的裁決非常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可以推翻這一裁決,逕為判決或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除了Raymond Wang律師上述所說的以外,法官和陪審團之間的關係還在於如果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不合法,也就是可能基於「毒樹之果」理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得出的證據,法官可以向陪審團指明該證據為非法證據,要求陪審團將該證據從記錄中刪去,並要求陪審團不得採用該非法證據。


還有另外的一種,就是比較著名的「辯訴交易」,也就是控辯雙方庭下達成和解協議以後,辯方承認自己的罪責,以換取控方減輕刑罰要求時,法官一般會要求庭前會晤,此時被告有罪將不會為陪審團所裁決,而由法官直接根據其罪行和控方的控訴要求予以量刑。


陪審團定罪,法官量刑。補充一點:在對事實的認定中,法官會適時地想陪審團說明有關的法律規定,提醒陪審團有關事實不能作為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


辯訴交易,plea bargain涉及的是刑事案件了。

感覺民事案件里,法官就一件事,「overru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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