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半句怎麼理解?

都死刑了,還強調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意義嗎


我認為對死刑即決犯來說,設置這個附加刑主要是由於兩種情況,即:一是 @王瀟 答案中所說的「從判決生效到實際執行期間」的問題;二是罪犯在實際執行前被特赦,特赦後仍需被剝奪政治權利(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等)。至於@陶依橙 說的「執行死刑後的出版權」問題,應該不能成為一個理由,更談不上被剝奪政治權利了就「無著作權」。至於所獲榮譽、獎章,本身並不是刑法54條規定的「政治權利」,也不應該因為判決死刑而被取消。

一、對剝奪「出版權」,應限定在政治性內容的作品,不能作擴大解釋。

被剝奪的是政治性質內容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如果將「出版」擴大解釋為所有作品,就不利於科技等作品的傳播利用。

法制日報: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享有著作權嗎

其中明確指出,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不因被剝奪政治權利而喪失。

解放軍報: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能發表作品嗎(http://www.gmw.cn/01wzb/2002-04/11/03-5042579FDB8A6BE648256B980003A63A.htm)

其中明確指出: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人服刑期間行使屬於政治性質內容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

二、罪犯被執行死刑後,其不恰當的政治性內容作品的出版限制,完全可以通過出版等方面的法規來禁止,不需要通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解決。顯而易見,即使是一個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其不恰當的政治性內容作品,在我國同樣是無法出版的。

三、對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原判決中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則特赦時不能補判(否則就面臨一罪二審及特赦罪犯無法就此上訴等法理困境)。同時,特赦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相應減少,並在人民法院頒布的特赦通知書中註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有關特赦罪犯的刑期計算等問題的意見(發布日期:1959-10-17)

二、特赦罪犯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

1.原判死緩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如經特赦減為有期徒刑,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的時間,也可以相應的減少。至於減到多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請省、地委決定後,在特赦通知書上註明。

2.經特赦釋放的罪犯中,原判當時應當剝奪而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在特赦通知書上補判剝奪政治權利。這個問題,可以在安置工作中適當處理。

---以下為關於特赦的一些資料---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令發布,由人民法院確定具體適用人員和發布特赦通知書。

如:1959年9月19日的特赦令內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新中國歷史上共有6次特赦,大部分是針對戰犯的,其中就有末代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其是1950年8月3日被關押在撫順戰犯管理所,編號「981」,1959年12月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此後不僅出版了其作品《我的前半生》,還參加過人民代表選舉。但是,我沒有查到有關溥儀判決結果的權威資料。

有一種說法是其作為戰犯被判決有期徒刑15年,但無法查得判決機構、時間以及是否附加了剝奪政治權利。對特赦通知書,倒是有網友在參觀時拍攝的資料,但其中並沒有涉及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照片來源:在這個以偽滿洲國皇宮舊址為載體長春偽皇宮)。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

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

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

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於社會。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後就仍享有這些權利;

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附: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一種附加刑。

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權、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在中國,這個提法,其威懾力等同於以後大家移民火星的時候不帶你去


中國有什麼好剝奪政治權利的。選舉權。我要笑死了


人大代表具有豁免權,在其履行職責期間非經所屬人大或人大閉會期的常委會同意,不得拘留逮捕起訴人大代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為了防止因為被選舉為人大代表干擾正常司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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