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悅城孩子墜樓事件應該屬於誤殺還是意外?孩子父親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如題
http://news.sina.com.cn/s/wh/2017-02-27/doc-ifyavvsh6999577.shtml
在人類的各種失誤中,這種情況對社會關於犯罪、懲罰、公正和仁慈的概念的挑戰最大。根據國家兒童安全宣傳小組的統計,大約40%的這類事件中,孩子的死亡被認定是可怕的事故——家長因為一次記憶錯誤而一輩子活在內疚之中,這遠遠超過任何法官或陪審團的量刑。
而在另外60%的事件中,基於類似的事實,應用類似的法律,相關部門卻認為家長的疏忽非常大,後果嚴重,必須積極的用重罪來起訴。
——普利策特稿獎作品——那些將孩子忘在車裡的父母 https://zhuanlan.zhihu.com/p/25407090
不知道檢察機關會不會起訴,把事情交到法庭上,把審判過程和判決都展示給公眾。讓更多人知道,孩子不是家長的私產,國家有剝奪父母權利的權力,為後續的兒童保障配套法律法規做好輿論上的準備。就目前給出的信息,在美國可以起訴二級謀殺。
為什麼一定要拉到法律框架里談這個事情呢?
還記得幾年前女童被卡車輾壓的微博事件嗎?這類父母監護不當導致的慘劇一再出現,但輿論仍然停留在道德、情理這種一團漿糊的口水仗里。法律政策也基本沒有跟上。目前基調依然是「父母已經很傷心了」,責任在商場、路人、警察身上,總之最後背鍋的是第三方或公權機關。
如果能夠公開審判,就相當於敲敲黑板劃重點:法律,法律才是解決難題的開始。然後下次類似事情輿論再起,大家關注的焦點就可以轉移到監護人該不該判,該怎麼判,而不是還停留在德與情的後儒法時代。
在法律還沒跟上的時候,先做好輿論準備。後排也要系安全帶、酒駕入刑、室內全面禁煙、男人也可能被強姦……這些理念最開始推行的時候,其反對基調與今日之事並無不同,但全民通過一次次微博微信知乎的腦力激蕩,從普遍的「老子在餐館消費後抽煙關你什麼事」到接受法律規制,輿論是有很大的推進作用的。
問責父母監護權到剝奪監護權,又可以倒逼國家機關建立起剝奪「父母監護權」後有效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實現國家在未成年人監護中的兜底責任。立法者需要在民意沸騰中清晰方向,既不能太快又不能太慢,適當的時候引導輿論順產法律。
之前人民日報小編微博代孕選擇題的事件,是輿論引導的反面典型。如果能在之前藉助一個事件,說清楚代孕在法律上產生了多少糾紛?代孕地下產業鏈有多發達?多少人死於黑色代孕機構之手?有多少失獨父母想要一個孩子?何至於讓人一下子與二胎政策聯繫起來,甚至於聯想到「八千湘女上天山」的腦洞,真是一團漿糊!
從最最微觀的角度講,如果這例事件中的監護人被問責。
那麼下次有母親要把孩子放在電車后座上去買東西、父親要把孩子交給遊樂場負責人自己去室外抽煙時,會不會有一丁點的基於法律威懾的顧慮,而選擇不這麼做?
母親或父親工作的機構會不會被強制設置幼托中心?
法律會不會規定父母都可以休同樣的產假?
社會會不會不再對狼性公司那麼寬容?
這是一隻扇動翅膀的蝴蝶,可以掀起巨浪。
上面主要從輿論角度看這個問題,下面從現行法律角度談。不重複貼了:如何看待天津大悅城兩名孩子墜亡事件? - 柳如嫿的回答 - 知乎
最近一些遊客作死的事情讓我感到心煩意亂
如果簡單的說兩起動物園事件是自殺的話(指特定當事人)那麼這次的大悅城倆幼兒墜亡的事件就是誤殺。民眾的安全意識 作為孩子的看護方更應該有義務去履行 稍有不慎可能就會帶來終身的遺憾。曾經有一次出行的時候 看到一位媽媽把孩子抱起來坐在副駕駛的位置 我當時還勸阻這位媽媽要不你們坐後排來 在前面坐著抱孩子不方便。但是這位媽媽以路程短 嫌麻煩為由拒絕了我的意見可以想到萬一中途不幸遇到車禍 副駕駛的位置肯定首當其衝,孩子很有可能因為劇烈的慣性和碰撞受到傷害現在有些國家基本上都強制要求車裡安裝兒童安全座椅 為的是可以在遇到危險時可以保護孩子免遭不必要的傷害。自這起事件發生之後網上出現了各種責怪和猜測除了指責父母的不作為 也有說是孩子的爸爸故意的 呵呵 我想如果孩子他爸腦子不是有問題是干不出這事的,事情已經發生 還請尊重他們 讓他們節哀吧根據這篇報道 可以知道西方大多數國家對於這種情況是極力遏制的 如果孩子的父母因為自身過失而導致兒童意外死亡是要受到很高的懲罰的
再看看下列幾件事情 同樣也是因為父母的過失 我國的刑罰上並沒有給予過多嚴厲的措施 父母的安全意識 看護意識淡薄 加之政府的不嚴謹導致發生一系列悲劇。關於當事人-也就是孩子的父親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除了無盡的懊悔和悲痛之外 需要司法部門對這件事情做進一步調查 從而根據刑法定罪。小孩自己爬過圍欄摔下去了,這才是意外,這個案子應該算「過失致人死亡」。
所謂的「意外」其實是很生活化的說法,在某些人的觀念中生活中到處充滿了意外:酒駕開車撞到人了是交通意外,打人一拳結果把人打死了這也很意外,勸酒把人灌死了當然也意外。
可問題是,這種意外並非天災,而是屬於實實在在的人禍,都是要有人負責的。
下面這個案子在生活中也算是「意外悲劇」:
「逗小孩」喝酒
「逗小孩」拋高高
被人抱起來摔了下去,抱他的人是石頭嗎?如果你和小夥伴玩鬧,把他抱起來摔了下去,那就是過失致人死亡,換成父母怎麼就不同了呢?不過這一年半的刑期也能說明問題了。
小孩子總是無法掌握自己的命運的,他們在大人們的眼中就是小動物,可以逗著玩,就是父母的附屬品,可以任意折騰。
父母靠譜倒還好,不靠譜的話……
你得慶幸自己能活著長這麼大!
商場的圍欄已經夠高了,還是擋不住**的家長。
生活常識和習慣:我們都知道不能趴在圍欄上抖被子,因為這會讓身體前傾,有墜落的危險。
我也曾嘗試雙肩各扛著一桶水,結果下墜的力道太大根本難以控制住身體平衡。我家裡的老房子圍欄比商場的還低,一個人的時候我沒有任何感覺,可抱著孩子的時候我本能的感到恐懼,從不敢離的太近。我也願意承認這是個悲劇,但把這件事說成是意外我是絕不認可的,這特么就是「人禍」啊,是個有人要負責的事件啊,家長因為自己愚蠢的疏忽造成這次「人為的意外」,只能說可憐了兩個孩子了,攤上了這麼不小心的家長,沒能活著長大。無論誤殺還是意外甚至陰謀論的認為是有意為之,我覺得還是要從法。我也想講人情,我從視頻中無論如何也看不出是父母誠心要奪走兩個孩子性命。但即便如此,也要從法。因為說實話,壞人有,而且很多,如果這次,好,意外而已,不追究責任。那麼下次,就有可能有人刻意為之,比如:孩子天生或者後天有殘疾,與其耗一輩子拖累家庭,不如。。。而且還不用承擔責任。。。有人這麼想的話,就很可怕了。
不知道為什麼,聽到這個新聞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商場不會要倒霉了吧……
謝邀。
首先,就算是意外,那也是誤殺。
其次,經過長期的、海量的案件在社交媒體上發酵,一個纏鬥多年的問題逐漸開始全方位暴露在大眾視野內:
從法乎?從德乎?
從法,那就跟著法律走。這兩條人命,不管主觀還是過失,不管路人還是監護人,大家上法庭,請律師,依法律,講清楚,一紙裁決,瞭然。
講得嚴重點,我們搞憲法,搞人大,搞最高法,搞那麼多事,就是為了國家力量干你的那一刻,能光明正大地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法那個法,我們干你,具體如下。
你聽得嘴唇微抖臉色青白,認了。
從德,那就跟著社會等級走。你看失手的是父母,受難的是子女。那父母雖然有責任,但是子女從屬於父母,低一級,再說父母也表現出痛苦了,足以寬慰死去的子女的,訓誡一下,社會悲劇啊,結案。
這個德,可千萬不要理解成品德,它的本質更像品級。你什麼社會地位,享受什麼權利,承擔哪些義務,都有一套穩定的秩序來維持。誰破壞這個秩序就干誰,不管他對錯。
你眼角有淚划過:天行有常,人倫有綱啊!
當然,現實中多數是混合體,不可能百分百純依法或依德。依法者如美帝,法官手上的裁量權也可以讓他一定程度上照顧世俗良序;依德者如印度,英國人留下的法條偶爾也能判一兩個地主。
但是,側重是肯定有的,方向肯定是要明確的,你要講清楚。
現在很大的問題就是: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你說殺人償命,但父母殺人者可不償;你說傷人及盜抵罪,但老人碰瓷者無罪,病人傷醫生者無罪。
咱們老百姓,今個真懵逼。
法律的權威和貨幣的價值在本質上很像,講的都是信用。什麼叫講信用?就是說砍你全家,就砍你全家,使命必達。
從法從德不是核心問題,路線問題才是核心問題。民眾對官家那套沒信心,那他們就會找自己的解決路徑。私了的路徑得不到官家的認可,灰色的力量就會滲透進來。
司法效率折損和對基層掌控力的收縮成為必然。
經濟發展不止是看市場的空間,還有法制環境。市場空間決定你能摸到多少,法制環境決定你最後能拿到多少。
生命權都搞不定,你跟我講財產權?
不過從最近外匯管制來看,誰說財產權不能碰啊?
外法內德,王道雜糅。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道路,噢耶。過失致人死亡,取得家屬諒解,又有悔罪表現,判三緩三。這樣對那個家庭是最好的,但如果要商場負次要責任,要民事賠償,那又會引起很大爭議了。
以下為本法盲個人看法,不合理之處看看就算。
商場該出一部份錢,但是不能以賠償金的名義,要以安慰金的形式,明面上做到是自願給的。責任劃分要慎之又慎。
以下是陰謀論,與此事無關:假設一孩子得了難冶的病,家長不想管了或是管不了了,但遺棄是五年以下,賣了是五到十年,怎麼辦呢?看圖說話
。。。。。
手機沒法上傳圖片
內容複製過來,供參考:
[cp]天津大悅城的事太過慘烈,一個家庭瞬間支離破碎。家長已悲痛欲絕,實在不該再承受過多苛責。除卻提醒有孩子的家長在公眾場所一定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這些帶中庭設計的商場或酒店是否也能提前防範這類安全隱患?譬如在中庭位置拉上安全防護網,雖說不那麼美觀,也比出人命強啊。[傷心] [/cp]
那麼順便猜一下這是哪個大V呢?假設當時抱著孩子的是不相干的陌生人,你覺得是意外還是過失?性質不會因為他的身份是父親而改變。換句話說,身為父母,更應該用心的保護孩子不是么。
意外事件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於發生的危害結果是否應當預見,即家長是否知道在那麼高的護欄處帶孩子玩耍,稍有不慎是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我覺得作為一個家長,顯然是應當知道的,如果非要說根本想不到,那就不能算是家長。因此我認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昨天早上看到的這則新聞,瞬間覺得整個人都透不過氣來。
這是非常令人心痛的悲劇,但更令我心痛的是這件事情發生後的輿論。很多人都只是譴責商場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或者有理解孩子父母的悲痛,卻從來沒有人想過孩子的父親要不要為此付出法律的代價。也許大家都覺得是當事人是孩子的父母,都還不知道怎麼安慰他們,誰還會想到去指責他更別說是要他付法律責任。那我們換一個角度來說,如果這是一個路人幫忙了一下這個父母抱著然後造成的這種悲劇,那麼結局就不一樣了不管別人如何評說,至少父母肯定會抓住不放了認定是兇手吧,現如今是父母自己犯了錯,大家議論著的責任僅僅是商場設施的不嚴謹,父母的疏忽以及關心同情父母的悲痛。那麼無辜丟失生命的孩子呢?誰又來為他們討一個公道,就因為兇手是自己父母,自己生命的價值就可以這樣理直氣壯的被忽略?那恐怕是因為在很多人的觀念里,「孩子」是屬於家長的物品,而不是一個獨立的人。
當我們抱怨著父母管得太寬,抱怨著父母逼婚父母逼生孩子父母插手生活中的一切的時候,有沒想過:造成這一切的根源,就來自於今天這種「孩子是家長的私有財產」的思維模式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美國,這已經構成了二級謀殺。
並不是說一定要拉到法律框架里談這個事情,而是因為有法律的監管和刑罰的威懾才能達到警示世人的效果。,就算100次疏忽里才出現 1 次意外,甚至哪怕是千萬分之一的發生機會,一旦發生,對於家長來說,那就是百分之百。一輩子的悔恨。只有付出代價,大家才能重視,才能讓悲劇不再發生。真的很討厭國內和稀泥式的做法。前一陣沸沸揚揚的八達嶺動物園事件,動物園明明沒有責任,卻還是被事主不依不饒的糾纏。說白了,在我國根本講的不是法律不是道理,而是人情。
如果只談人情,還要法律做什麼呢?做錯事就是做錯事,自己做錯事為什麼要用人情解決?還記得幾年前女童被卡車輾壓的微博事件,這類父母監護不當導致的慘劇一再出現,但輿論仍然停留在道德、情理這種一團漿糊的口水仗里。法律政策也基本沒有跟上。
目前基調依然是「父母已經很傷心了」,責任在商場、路人、警察身上,總之最後背鍋的是第三方或公權機關。同情並不能讓兩個孩子死而復生,如果不做點什麼,兩個孩子就死得太慘太冤了。
這是一隻扇動翅膀的蝴蝶,可以掀起巨浪。
問責並不是要他付出多麼昂貴的代價,而是一種警示,所以在我看來判三緩三是最好的結果。
父母是世界上最艱難的一份工作,我們承認其辛苦,認可其偉大,但我們也需要一份考量,一份自我檢討。父母對孩子的安全意識有多少,增強和普及這方面的知識是何其重要!
良心講話,作為一個有正常認知的成年人,我恐高,自己一個人尚且不敢靠商場圍欄太近,也不敢往下看,更何況還是抱著幼兒,更何況還是抱了兩個,如果是我,我會抱的遠遠的,更不敢抱著兩個幼兒往下探身看所以,要麼是智商有問題,要麼是故意的
不教而誅謂之虐,趕緊開辦婚前班和育前班吧,當年優生優育欠的培訓服務還沒還清呢吧?
作為一個媽媽,我認同要追究這位家長的刑責。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是獨立鮮活的個體,享有至高無上的生命權;我們只是有緣,充當孩子的監護人。因為父母或其它人的疏忽,傷害到孩子的寶貴生命,當然要承擔責任。
這是對生命的最基本尊重。
有人可能會說:孩子沒了,就夠他受的了,肯定內疚煎熬一輩子,再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太殘忍了。
是,這位爸爸肯定悲痛欲絕,一萬個追悔莫及。但從孩子的角度想想,無辜的小生命,毫無挽回的逝去了,這是加倍的殘忍。無論是誰,過失導致孩子喪命,必須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情感上的,和法律上的。
追責熊家長,不止是為了懲罰,更多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敲響社會的警鐘,敲醒疏忽大意的父母們,避免更多悲劇,給所有的兒童更周全的保護。
現在生活條件好了,父母們在物質上、教育上非常捨得給孩子花錢。海淘奶粉、進口繪本、英語早教和各種培訓,什麼都想給孩子最好的。但對孩子的安全,很多家長意識還沒跟上。
孩子不坐安全座椅,大人抱著坐在副駕;
讓小朋友站在電動車踏板上,還闖紅燈;
寶寶躺在推車裡,連人帶車推上自動扶梯;
新生兒戴長命鎖、戴手套、腿裹進蠟燭包;
陽台不裝護網,椅子放在窗邊,電線外露;
給小寶寶吃瓜子,刀具暖瓶放在矮桌上……
每次看到這些「勇猛而無畏「的家長,我都想起那句話:」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
太多時候,我們疏忽大意,對危險視若無睹。
更多時候,心存僥倖以身試險,覺得應該不會有事。
實際上,兒童意外死亡事故中,87.45%是在家並有成人陪伴的情況下發生的。
其中城市裡,40%的意外傷害發生在家裡,假期和節日期間尤為突出。
造成大悅城悲劇的,不是護欄不夠高,是家長心裡的安全意識不夠高。心裡沒有那根弦,多高的護欄都沒用。
對疏忽導致孩子死亡的家長定罪,但願能警醒更多人,減少類似悲劇發生。
聽到新聞的時候,第一個想到的,是海邊的曼徹斯特...
這個應該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殺人
那位孩子的父母是我母親同事的朋友 那個男的想自殺 在商場吃飯前他們還在朋友圈發圖片 吃飯後 節哀
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
依法治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件事情上,情感、道理與法律產生了激烈的碰撞。「法律無怪乎人情」在我有次培訓時一位法學教授說了這麼一句話。
法度,有法,更要「度」具體到這件事上,劇情簡單:
母親去買東西了,父親抱孩子找媽媽,結果失手沒保住,兩個孩子掉下去了。就按這個劇情推演的話:
感情上反應,第一肯定是四個字「人間悲劇」。親生的一子一女,健康成長的寶寶,一失手,都沒了。這對父母的痛苦,可能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如果從這裡出發,哪裡忍心去按法律追責,還二級謀殺,過時殺人呢?
那麼法律該不該管呢?
我也不是學這個的,何況這種情況,法官們都會頭疼。還是給予事實,不是嚴厲管教毆打,不是重男輕女蓄意,僅僅的,就是失誤。而這個失誤,最大的損失者,就是逝去的兩個小生命,而第二損失者,就是他們的父母。此時法律的作用,既然這成為了社會熱點,那麼,認真的偵查,還原事件的真相,明確好各方的責任,然後按照法律,按照事情,也考慮情感,作出一個裁決。
我個人覺得,別出幺蛾子,應該是公安部門出通告,法院都未必會給立案。
檢察院起訴孩子父母?好。第二天媒體核心四個大字「法律冷血」。想問我,這比現在的新聞勁爆100倍。也會瘋狂的傷害這對可憐的父母。《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個框架
何為知友,誰看過舉下手?大家可能知道是美國不讓打孩子,不讓孩子自己在家,怎樣怎樣。還有法律的嚴格要求。
實際上呢?
第一、立法要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情況。東亞儒家文化圈,「秩序」是核心思想。「孝順」「服從」「尊敬」你爹就是你爹,你回家叫你爹名字,試試。第二,執法要考慮成本,反過來業影響到立法。
第三,和家長講科學,講道德。
儘管這很無力,但是,沒有更好的方法。最後,希望我們的家長們,講科學,愛護好孩子。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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