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北京某野生動物園內,兩名乘客遭老虎襲擊,1死1傷事件?
被老虎咬傷女當事人首次發聲 向動物園索賠200餘萬
評論下方在爭論,渣男渣女的問題,請從這方面說一下自己的看法。最好能評價一下自己老看法的權威性。相關問題:如何看待「遊客私自下車被虎襲,致一死一傷,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停業」? - 社會
怎麼看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襲人事件? - 法律北京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吃人,如何客觀看待? - 法律
仔細看了視頻,女子在第10秒下車,23秒遇襲,園方車輛在第28秒出現在畫面左側樹後,個人猜測是女子下車後園方立刻發現並往這邊走了。老虎襲擊前女子有轉頭觀望動作,應該是得到了提醒的,只是反應太慢,感覺她沒搞清楚自己是在什麼環境。女子下車後步速並不快,動作也不大,個人感覺不像是在吵架。對於年長者的死亡個人表示惋惜。結論是以後園方要對自駕入園的司乘人員進行智力測驗,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今天7月25日,人民日報發布傷者同事的說法,報道和我前面猜測的基本符合,當然還未證實就是事情真相。她們以為已經出了虎園,園方管理車第一時間就注意到了女子下車用高音喇叭提醒,估計女子轉頭看是聽到提醒了。個人認為這樣的提醒方式有改進的必要,會吸引老虎的注意。當然更大的問題是安全意識淡薄。死去的老太太是女子的媽媽,猜到了,只有母愛是不計後果不管自身安危的。在其他答案的評論里看到一個人說大家太冷漠,她犯了錯不等於她該死,大家應該拚命的挽救她。對於這個我想說園方和她媽媽已經拚命去救了,是真的拼上了一條命,攻擊她的是老虎,請聖母們去和老虎說這些話,下車說。
問題
老虎無辜么?遊客有錯么?園方有責么?答案
老虎無辜遊客有錯園方有責延伸老虎無辜,但卻該死,人命大於虎命。反對這條的請把自己的生存權讓給老虎。提倡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請繞道,那是在沒有與人類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看看有了人類以來,人類都幹了啥操蛋事。遊客有錯,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重代價,死者為大,不再多說。只希望以後大家引以為鑒,對自己對他人負責。園方有責,一味推卸責任不可取。該賠償賠償,該道歉道歉,該走程序走程序,該停頓整業就停頓,相信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界定,鍵盤俠謹慎發表意見。只希望其他管理者也引以為鑒,長點心吧!反正我看起來這就是一個侵權問題啊…
先最直接的看結果:一死一傷
這是一個損害後果。一個人的生命權和一個人的身體權收到了侵犯。
然後看這個損害後果是怎麼造成的?——老虎咬的。
事件變成了:老虎造成了一死一傷。
阿咧咧…老虎不是法律主體唉!!不能讓老虎賠錢啊!!這是個意外事件?
等會!老虎有主人?老虎是動物園的?這就好辦啦!!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前半段)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事件現在是:動物園飼養的老虎造成了一死一傷。
老虎有主人啊,是動物園的。那麼就應該由動物園對自己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那動物園賠錢就是啦!!————等等!你引用的法條是前半段!!後半段是什麼!拿出來看看!!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翻譯一下說就是這是一個過錯責任,而且是首先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的。所以動物園需要證明其沒有過錯——盡到管理職責。
在國家對野生動物園遊覽觀光沒有禁止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具有符合國家要求規定的安全設備、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就應當認為是管理方無過錯。
比如說老虎區的籠子露個大口子,遊覽車車門一碰就掉下來了,這樣的很明顯是有過錯的。
但是侵權責任的認定也需要從具體標準上進行考慮。
比如雖然國家只要求安裝防護網,但是沒要求防護網的密度。那麼動物園安裝了防護網,但是網格空隙太大導致老虎爪子伸進去給人抓了。這個依然認定是有過錯的。
同樣,即使國家沒要求設置進入危險區域的警示牌,但是由於沒有警示牌遊客沒有意識到自己處於危險區域,這也應當認為是有錯過的。
說這麼多只是說明這個過錯標準是個具體的標準,是一個常識的標準,是一個主觀的標準。
需要深入每個個案的細節里具體去把握判斷,所以在公開的信息並不完全很多細節沒有調查的情況下,是沒法直接判斷有沒有過錯的。
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問題,他們可能意識到這裡有老虎存在么?
可能大家準備開噴了:又來洗地啦!他們怎麼不知道老虎存在!
野生動物園嘛,所以不應該只有老虎。老虎只在動物園一個區域圍起來的。那麼在遊客進入或者離開有危險動物的區域,是不是應當有明確的指示物提示遊客你正在進入或者離開危險區域?
因為野生動物園也不是全園區禁止下車的,我想上個廁所,我想和溫順動物照相,我想摸摸小兔子,我想下車丟垃圾,我要買瓶水等等之類的。
我在網上找了八達嶺的介紹:
說明是只有猛獸區是禁止下車的,那麼有沒有可能由於園方提示不明顯,導致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進入猛獸區或者已經離開猛獸區呢?
現在事件是:動物園飼養的老虎造成了一死一傷,其中動物園管理是否存在過失。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動物園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了,不承擔責任。
所以討論這個事件,實質上討論的就是一個問題:
動物園有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希望各位答主能夠把討論的重點放到這裡,至於是不是醫鬧、是不是渣男渣女、老虎無辜不無辜、再生化到中國人規矩意識什麼的,感覺還是走的太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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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免責協議」的問題,由於本鬼也沒去過那裡玩,也不知道他免責協議是怎麼寫的,但是估計應該都是:「由於個人原因擅自下車造成損害的本公園概不負責」之類的吧。
《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這個根據合同法這種免責條款當然是無效的,可是人身傷害責任的承擔主要依據的還是《侵權責任法》以及關於人身損害的幾個司法解釋。
但是既然無效為什麼他還要這麼寫讓你簽啊?原因是,其實園方讓你簽這個的主要目的不是通過這個協議依據《合同法》免責,而是通過這個協議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風險告知義務,而希望通過此依據《侵權責任法》免責減責的。
因為入園前我已經告訴風險了,你簽字證明你已經知道協議書上寫的可能的風險了,一旦發生意外我可以根據這個證明我已經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和風險告知義務了,你沒有聽取我的警告,那你就至少是存在過錯的,然後再根據《侵權責任法》24條和26條減少責任份額。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我這個回答
請問學校里學生請假條內寫道「本人請假期內出任何事故與校方無關」,學校真的就真的沒有責任嗎? - Icarus鬼的回答
(最後一段主觀色彩太重,根據意見刪除。因為具體事實細節本鬼無從得知,全文不存在任何結論性的判斷與猜測。只提出了大家應當討論的重點所在以及個人覺得的一個需要證實的可能。感謝各位朋友的意見!)
感謝@崔智淵 提醒,原答案法條引用有錯誤,已經更正。本來應該引用81條,但是引用的是78條。很抱歉。仔細看了視頻,不評價只說說我對經過的判斷:1. 女子開車門動作並不粗暴,下車行走有顧盼且步伐輕柔,到了駕駛位也並沒有出現拉扯跡象。總結,沒有如媒體所言發生爭執帶著情緒的跡象。2. 女子到達駕駛位後似在等待駕駛員作出某種回應;而期間有回頭向紅色轎車方向張望,應是紅色轎車發現老虎,按喇叭進行提醒引起女子注意。3.關鍵:女子下車時白色轎車完全停穩,而走到駕駛員車門過程中車輛緩慢滑行,駕駛室車門打開後又稍微關閉一點,此後車輛停穩。據此猜測是兩人突然要換人駕駛。男性駕駛員並未將擋切換至停車擋只是切到N檔,鬆開剎車後導致車輛緩慢滑行,當打開車門準備下車時,發現車子仍在滑行,所以重新變檔停車解安全帶準備下車,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女子會在門口駐足等待,而被老虎襲擊後男子即刻衝出去救人(此時安全帶已經解開)。4. 男子後來和中年女子的動作更像是招呼一起進行營救
一言不合就要下車
管你是高速120還是野生動物園這樣的女的絕對不是個例~~~~~~~~~~~
更新老虎吃人事件又有新進展了1作死女重傷,脊椎斷裂,下頜被咬穿,整個臉幾乎被啃爛
2據傳,該女被認出,是北醫三院SICU的專業醫鬧3據傳,該女老公前夜多次在非探視時間強行闖重症監護室,已經在跟醫院鬧了消息來源微博 @釋不歸 等人
~~~~~~~~~~~~~~~~~更新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襲人老虎將被處死系謠言張恆/@京華時報
2016-07-25 14:30 來自 直擊現場@京華時報 7月25日消息,記者從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市場部負責人處獲悉,網上傳言傷人老虎將被處死的消息是謠言。目前動物園正在配合相關部門調查,並進一步加強安全措施建設、提高遊客安全意識。至於傷人老虎如何處理,目前動物園沒有採取措施。只求放過這隻老虎,它沒有任何過錯.
對動物園有沒有責任說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安全方面,安全管理者們基本都是在為zz們擦屁股,也就是要儘可能考慮到zz們違規或者疏忽時可能受到的傷害。這個動物園在有如此巨大風險的危險源中,並沒有採取足夠有效的安全措施,導致zz仍然有機會作死並且傷害到本身。
所以現在看來,僅僅設置警示標識和免責書是不夠的,因為在zz眼裡,警示標識是為了裝飾,免責書是對方為了逃避責任。提出問題卻不提解決方案的安全管理是流氓,所以我簡單說幾個解決方案:
1、配備持槍人員隨車同行或跟車行進。但是又增加了新的槍械管理風險,且會造成動物傷亡或不能及時救助;
2、用特殊措施封鎖車門。比如跨越車頂的大鏈條之類的東西,但是沒法避免zz從車窗、天窗甚至後備箱鑽出來(笑3、將人員強制固定在車上。但是會增加車輛失事無法逃離的風險;4、專門開闢自駕游區域,對區域進行防護,比如為道路增設圍籠等。這樣增加了運營成本。5、直接禁止自駕游。綜上,園區想免責,最好的方法就是禁止自駕游。雖然少了相關利益,但也不至於被zz騎臉了。
是不是有一種因噎廢食的感覺?沒錯,安全就是這樣。看到評論有人問我到底要表達什麼,好,我總結一下我的觀點:
這女的違反規則,受到懲罰是應然,成年人,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但是我仍然對這件事表示悲傷,因為她媽媽死了。悲傷=同情=洗白,這是罵我的人的邏輯,很強大。很多人都在罵這一家,我沒覺得不該罵,畢竟社會生活中很多人受了太多不遵守規則的人的氣,這件事也能讓所有人很好的反思自己的行為,學會尊重規則,遵守規則。所以我一開始就說了罵她,無妨。我只是覺得有一種人很可笑,他們罵髒話,下詛咒,然後最後一定會加一句:都是這一家人太作,才讓我如此兇狠地謾罵,作為罵髒話這個行為的負責人,我沒有錯,而且是被逼的。這就好比,因為傻逼太多,所以你控制不了體內的戾氣,煞氣所以釋放在大眾傳媒環境中,甚至那些人肉別人一家的人,也依據「傻逼太多所以我猜變成這樣」的「真理」,讓人肉這個行為合理合法?最後,我一開始就說了,部分男性,藉由此事諷刺女性就是沒腦子,愛衝動,不守規則,禍害人等等癌到極點的觀點和態度,我非常不認同。好像男人就沒有蠢貨一樣呢。沒有任何證據和邏輯,給我下判斷說我是特權階層,是醫鬧同類的人,第一,你高看我了,特權階層和我沒關係,第二,我不需要醫鬧,這種揣測除了有助於你罵我,沒有任何意義。還是看不明白的,就可以撤了,或者可以直接開始罵。
反正,想罵一個人,難道還需要理由嗎?第一次在知乎撕架,莫名其妙。————————————
我自然想到評論肯定是這樣。嘲諷的,撕架的,當然也出現了巴不得老虎把我叼走的。我寫了什麼?1..有男人借著這事兒諷刺女性2..那些罵人的人,要麼乾乾脆脆罵,加一句:「都是因為這個女人所以我才罵了她祖宗十八代咒她不得好死的」——這很搞笑,你們是被逼的我知道。3..網媒時代,戾氣重,人是需要克己的。這件事和罵我的人,都不關我的事,我只是建議,隨隨便便就能罵出很難聽的話,養成習慣會對生活狀態有影響。4..你們的嘲諷都有點幼稚。還有邏輯不清,強行添加我沒有說的話來和我撕的,這就無聊了。能理解,畢竟我都說了不歡迎對號入座,而對號入座則是認為別人一點不同意見都不能有:認為罵她的人不那麼理所應當=認為她無罪=三觀不正=人渣聖母在一邊倒的口誅筆伐中發出不一樣的聲音=特權階層=不守規矩的人=同樣活該被罵很好,請繼續保持,這種世界非黑即白,不允許中立思考,必須要求每個人站隊極端的思想,很知乎?————————————————————以下原答案匿名,避免私信,不歡迎對號入座,不歡迎撕架,反正我又不能改變你,而你何必糾正我如此不正確的三觀呢?讓我自生自滅,謝謝。我只是對於很多人可以輕描淡寫地說活該,該死,並由此展開的,直男癌借老虎諷刺女性,說女人就是作,女人就是毫無理性等等言論,感到震驚。
大哥大姐!!!你們,我們,看到的,是一段視頻!是一條條新聞報道!我想問問多少人是看電視和報紙知道這條消息的?我不懂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就算是殺人犯,也得看看現場,取證,下結論的過程——是也不是?
說一句該死,無妨,這件事遊客占絕大部分責任,不管怎樣把老虎當貓咪是很愚蠢和不負責任的,沒有顧及自己和後面遊客的安危。罔顧生命權,危害了公共安全。
但是有些人說:「這女的就是該死,這家人就是自己作,氣的我都不想積口德了。」「這女的死了活該,老虎和動物園多可憐啊,我不由期望她趕緊死,都不能怪我惡毒。」啊?這是什麼情況?是看客被逼無奈,怨惱地跺腳:都是怪這一死一傷,才讓我不積口德……的?是這意思?
你罵就罵了,做人吶,甭管對錯,別作二半吊子,罵了還要說是被逼,exo me?總之,出一個社會性偶然事件,大家驚懼,討論,熱火朝天,沒辦法阻止不是嗎?
但是一定要衍生出:
呵,那個女人真該死,等下要碰瓷醫院了吧。呵,她媽媽真是可憐,這家人都有病巴拉巴拉扒拉……她自己作死,我評論罵幾句怎麼了?哪裡都有聖母,希望聖母也被咬死。(wtf至於嗎,就算真的三觀不正,就該死?現在一個人死起來這麼容易?你不妨咬著牙跺著腳瞪著眼睛跳大神念念有詞,萬一真被你念死了呢)還要去人肉,我還看到還有人在問這女遊客有沒有微博……人重傷躺在醫院,這看客就已經按耐不住摩拳擦掌要去微博罵人了?是不是每隔幾分鐘,就要提醒她由於她的愚蠢無知害死了她媽媽?這樣才解氣?唔喲喂,了不得。
一定要這樣,才能體現出這件事的性質和雙方負擔的責任並警戒眾人?
老虎最冤,人戲最多。新聞失實引導輿論,不對知乎各位屁股多做評價。
那個新聞報道和視頻有出入,有嚴重煽動性啊。
1.車是緩停。2.女人下車時候仔細觀察了環境,去男人車前又仔細觀察了環境,沒說什麼話,行為也沒有多激動,看著挺不安的。3.女人沒拽車門,在她走至正駕駛前就,男人已經打開了車門。4.男人在第一時間去救了女人,並試圖制止老人下車,不是渣男。最後,心疼老虎。我的觀點是第一報道不負責任,說什麼因為男女爭吵女的下車去找男司機理論。才導致一窩蜂罵女的囂張,明知故犯,作死,言下之意全是女人太囂張的錯。更有甚者扯上反女權的大旗。一眾噴子氣急敗壞幸災樂禍趁機潑髒水吐口水的樣子實在不堪。 現在劇情反轉在於女事主並沒有「找茬吵架下車」,何來「跋扈」?請問那些說她「蠻橫跋扈」的人是不是被新聞誤導了?
====================================================那些說不知道為什麼會換座位的人,這是答案 =============25日早補充一個從微博看到的追訪: 遊客虎園遇襲細節:女兒下車遭撲咬 母親施救被咬死……………………以下是23日原答案………………我看了視頻也感覺不像是吵架的樣子,而且女性沒有去拉拽車門,而是男子主動打開的車門。第一篇通稿和後面視頻出入太大。而且今天的所有報道已經把「吵架、拉拽車門」刪掉了,所有微博加知乎的評論我只看到兩個人是持「不是在吵架」的觀點,其餘都是被第一時間的通稿引導,並且看過視頻依舊認為女主是打架來著。如果真相不是女性去吵架,不知道那個發稿的記者要負怎樣的責任。這樣左右輿論的報道,真的不該慎重點嗎?試想,只是假設:男司機累了,跟女性說可不可以換著開,女性下車了,邊下車環顧了一下,可能嘴裡大聲埋怨著,換到駕駛側。男性提前開了車門,準備換人駕駛。就在這個時候出事了。過程在旁觀者看起來似乎是一樣的。但是輿論導向會截然相反。再進一步假設,如果是男的以為已經出了園區不會有老虎了,催促女性換駕。然後女性不情願的下車。還會被罵成「害死親媽/婆婆的囂張母老虎」嗎?還會有鋪天蓋地的「傻x女人怎麼早不死?」還會有人藉此說「娶個識大體老婆多重要。」么?還會有人藉此諷刺女權「我可以騷,你不能擾」嗎?(就算那女的有錯,就算你不滿女權,反性騷擾又和此事有什麼關係?這麼黑真的很牽強)我沒有說女性下車致死是別人的責任,我也沒說是男的故意陷害,我只是又一次質疑輿論。……………………最後……………………我沒說女性下車被襲不是她的錯,我沒有在洗地,再次強調一遍,我只是在批評一開始新聞報道失實!不知道各位同不同意這一點,同意就是同意,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沒必要噴我洗地,也沒必要在這裡義憤填膺的說「不管怎樣都不能下車」,誰也沒有質疑這點好嗎?用你來告訴我嗎?我認為你沒有理解我這篇答案的初衷。我想說,微博下面的評論有點過了,從微博來看,動物園對此事的確不需要負主要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上對飼養動物致害責任原則上采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對於動物園的動物致害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通過舉證責任倒置適當調節。因此,與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存在較大差異,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差異性表現在:第一,動物園具有推定的過錯;第二,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第三,動物園沒有盡到管理職責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從以上三個特殊要件分析,所謂推定過錯,表明動物園對其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應當負有舉證責任。如遊客擅自翻越欄杆靠近猴子被抓傷,動物園需要舉證其對此行為進行了勸阻方能免責。看管義務可以確定為動物園的主要管理職責,應當根據在具體情況下一個謹慎、小心的動物保有人的標準來確定,不能要求其盡到所有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動物園的看管義務取決於動物的種類、特徵和其他情況。
而動物園那個免責協議是格式條款,能不能免責還不能確定。總的來說,法律是保護人的利益的,尤其是那些很傻很天真的人。
我們人類可以換位思考考慮老虎的感受,值得肯定,不過一味毒舌謾罵,可曾想過那些失去親人的人的感受。
保護生命,拒絕傻事。
老虎肯定活不成了。
誰對誰錯?孰是孰非?
又有誰能說得清楚。
有些人坐飛機不關手機 等火車非要站在黃線內 偷偷在客車上吸煙 危險駕駛從不系安全帶等等等等 他們覺得這些安全規定是制約別人的,他們沒必要去遵守。殊不知在忽視了安全規定的代價就是你與你最親愛的人的生命。死者安息,希望你用生命換教訓能驚醒人們對安全規定的重視。
恩……誒 這個女的為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的代價確實挺大的了 母親死了自己好像也毀容了吧 其實個人認為的話 相對於她的這個行為來說,這個懲罰確實夠大了 而且最近感覺 網路戾氣確實有些重…… 分割線不會打…… 剛才有人罵我聖母婊……怎麼聽著感覺跟誇我一樣呢 打個比方 有人闖紅燈過馬路讓車撞了 你認為他不守規矩自作自受所以你可以不報警 ,可以不打120, 可以直接無視走過去,但是你不能走過去踢人一腳順遍再美其名曰的教育她來一句cnm活該這就是你闖紅燈的下場。我感覺這就有點過分了吧 再就是有些智障別回復了 天這麼熱 不想撕 只要不是詛咒那女,不是盼著她死全家的的答案你都非要加一句聖母 聖Nmlgb啊
你成為老虎的食物,就是因為你不守規則
文/楊時暘
這一周,死亡如影隨形。
大範圍暴雨中,上百條生命悄無聲息地湮滅,氣憤的人們在控訴和問責,無力的人們開始編造著自嘲的段子。而與此同時,一條更加殘忍又富有戲劇性的視頻傳遍網路——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一隻老虎咬死了一名遊客。相比而言,如果說暴雨中逝去的生命是天災和人禍共同造就的悲劇,那麼野生動物園中的死亡則是個體蔑視規則的惡果。
從最直接的反應來看,更多的人被猛獸拖拽女人的瞬間嚇呆了,人們更願意把它看做一次極低概率的意外。但這真的是「意外」嗎?某種程度上說,這或許是註定會發生的殘酷事件,只是什麼時候發生,以及發生在誰身上罷了。因為無視和蔑視規則的行為如此大面積地存在著,它註定會有後果,總會在某個時間,以某種極端的方式呈現在人們眼前。
涉事的無非是兩方:動物園和遊客。很多類似的散養野生動物園,都是讓遊客集體乘坐裝有護欄的車輛進行遊覽的。北京這家動物園允許客人自駕私家車巡遊,我們可以看看它是否經過了周密的安全論證以及是否提供了防護條件並且對遊客告知了規則。從目前透露出的消息看,園方的條例中「關閉好門窗,嚴禁下車」的規定赫然在列。而且,從目前披露的那條視頻去看,第一位女子被老虎拖拽走僅僅十幾秒後,園區的吉普車就已經沖向了事發地點進行救援。所以,無論從制定規則到實際提供的保護預防措施,動物園方面其實已經做得相對完善。那麼對比之下,那位大搖大擺下車的女遊客,則毫無疑問地觸犯了規則。這一點無論如何都沒有借口。
無論出於怎樣的動因,在明文禁止下車的地方私自下車,理論上講,她就應該承擔最可怕的後果。或許在一路上,她也見到過很多人有過下車的舉動,都沒有遇到任何險情,但問題在於,那隻不過意味著災難暫時沒有降臨,而不是說永遠不會降臨。
之所以要制定規則,本意其實是保證每一個人的安全和權利。但很多時候,規則在我們心裡如同無物。不但自己不去遵守,還因為人多勢眾的壓力,導致那些認真遵守規則的人覺得自己像個笑話。野生動物園的一幕是一個極端案例和悲慘故事,但其實,它更像是我們當下社會的一個殘忍的隱喻與警示。
平時,我們走在路上,早已對破壞規則的人們見怪不怪,熟視無睹。那些隨意橫跨護欄的行人,那些在紅燈前飛速通過的電動車,那些隨意變道、動輒逆行的汽車……其實,從最本質上講,那個被老虎吃掉的女人和這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人是一樣的。只不過,我們行走在公路上,情況沒那麼極端罷了。這一次,這個女人忘記了自己是在野獸的環伺之下,她早已內化了對於規則的無視,而忘記了潛在的危機。
平時,遭遇那些對交通規則無視的人們,我們最多罵一罵,最極端不過的情況也就是一兩年前,那個下車暴打無視交規女司機的男人。客觀地講,更多的時候,反而都是那些無視規則的人以無賴的方式取得「勝利」。他們就那樣越過護欄,穿過馬路,闖過紅燈,任由那些遵守規則的人無奈地咒罵和自嘲。那些違規者反而為自己「佔了便宜」而洋洋自得。
直白地說,我們的懲處模式是有問題的。在很多時候,我們把懲處當做了一種息事寧人的和稀泥活動,更何況還樂於只問強弱,不問對錯。所以,那些沒犯錯的人有時卻需要賠付金錢和時間,那些無視規則的人卻總能有意外的收穫。這從客觀上「鼓勵」了對規則的破壞和蔑視。但是,這一次,這個女人招惹的不是人,而是一隻野獸。他們出沒在自己的領地,突然撞到了一個闖入自己地盤的動物,他們的本能驅動著自己咬死了更弱小的生命。畢竟,野獸沒有自控機制,它不像那些謹慎的司機,面對橫跨護欄的老人,即便無奈,也會放慢速度,野獸的邏輯簡單而粗暴,你在車裡,我奈你不得,你出現在我的領地,你就是我的食物。殘忍一點講,這相當於對不守規則的人進行了一次以暴制暴。
即便到如今,仍然有很多聲音在探討「規則」以外的事情,比如,有人質詢當事人後方的車輛為什麼不能機智地撞向老虎,以便讓人虎口脫險?比如,有人又開始強調死者為大,探討受害者無視規則就是對死者的不敬云云。這一度還引起了廣泛的意見撕裂。但很顯然,面對這樣突如其來的慘劇,後面的普通遊客不可能有那麼急速的反應知道該如何去做,他們也沒有義務必須承擔這樣的救助任務。更何況,這件事就是因為那位女士私自下車造成的,所以,即便她成為了犧牲者,我們也不可能就此放下對她行為的質疑。如果我們仍然模糊處理這種原本需要剛性處理的事情,那麼下一次仍然會有人被殘忍地咬死。我們得告訴人們,我們不願意看到慘劇發生,但是,這就是不遵守規則的代價,殘忍又真實。
規則對於我們,真的只是txt文件,根本無法成為exe文件。它原本應該運轉起來,被每個人遵守,也為每個人提供保護,同樣,懲處每個觸犯它的人,但現在,它根本無法運行,像一張裝模作樣的廢紙。在很多人心裡,規則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也是用來約束他人的,自己能鑽空子才算本事。我們有一種奇怪的潛意識,認為可以蔑視規則、打破權威、洞穿底線的人才是「有本事」的人,遵守規則基本等同於迂腐和無能。當這種意識被內化之後,一切就變得無序起來。我們都為無序承擔代價——低效、混亂和消耗。但平時的那些代價,過於隱秘,我們自己吸收了那些成本,不以為意,而這一次虎口喪命的代價卻以如此戲劇化又殘酷的方式呈現在每個人的面前。攝像頭下的一幕真像一部恐怖電影,反向昭示著遵守規則的價值。這次老虎吃人事件對當事人的家庭來說是一場災難,而對於更廣大的人群而言,則是一則寓言,告訴人們一個最淺顯的,連孩子都應該明白的道理,只不過,這寓言的講述方式過於血腥而黑暗。
類似的事,一天看到了兩起,只不過一個是抓傷,一個卻是送了命。以下引用自中國新聞網,水印就不抹了。
「「書香門第之貓,求收養」。日前有孩子在 西安碑林博物館 內逗弄剛出生不久的乳貓,被母貓抓傷。後來遊客投訴,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博物館決定驅逐館內所有流浪貓。此舉引熱議,誰才是真正的過錯方?目前碑林已張貼提醒標語,希望最後能把它們留下…」小孩玩乳貓,就我所看,這類小孩大致都分不清手腳輕重,動物都有護崽的天性,保護小貓抓了小孩一下,自家養貓還免不了被貓抓兩下,何況這種情況。別人隨便逗弄你小孩你能樂意不,貓咪無罪,錯的是小孩更是家長教育的方法。
反觀野生動物園這件事,明明事先告知其危險性,也簽署了相關協議書,還自行下車,還在車外逗留這麼長時間,作為老虎,就是飼養的仍舊會保有野性,更是有丟到這種「車」外面的會是食物的反射,這位女士只不過是長得大的點的事物罷了。所謂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我相信這件事會以園房提供相應賠償並承擔責任表示道歉告終。但在我們心裡真正哭了的是動物園和那隻老虎,真是躺著也中槍啊。你自問自答,沒什麼可討論了。都是人為事故。棍子沒打在自己身上是不會覺得痛,打到自己身上才會跳腳。神煩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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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動物園裡的海洋館有一個潛水的項目,潛水地點就是海豚所在的池子里。下水前,陪潛的飼養員告訴我不可以摸海豚的嘴、不可以摸海豚的魚鰭尾巴。其他地方隨便摸(好像也就剩下皮膚了,23333)雙手要交叉放在胸前腿要彎曲90o。飼養員給我的解釋就是如果我不做,海豚可能會覺得我在和它玩,會用嘴來叼咬我外放的部分。下水後,這個池子里一共五隻海豚,其中有一個特別調皮,總是用嘴叼我的腳蹼,偶爾會過來咬我的膝蓋,飼養員拍一下它,就鬆開了。我想說的是,就海豚這種相對來說比較友善聰明的動物,尚且如此,關鍵它還比較聽飼養員的話。我也按照飼養員的要求講的規則去做,還是被咬了膝蓋。金屬殼外是猛獸,竟然敢違反規定告誡下車。就是平時對規則漠視忽視不以為意習慣了。這位女性,不在動物園被咬,也會有其他事件發生(沒有任何迷信色彩,可以考慮概率問題)去潛水前,打了兩通諮詢電話(我和媽媽各一通)諮詢大概內容:是否需要會有用?有什麼疾病不可以下水?池子里的溫度是多少?是否有陪潛人員?水下呼吸是通過何種方式解決?自己需要準備什麼物品?有什麼危險性么?等等等等。現今社會批量生產【巨嬰】,把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給別人,那你只能聽天由命了~如果各種小心下,還是出現問題,那隻能算自己倒霉(一位超模使用棉條,得了TSS被截肢,大家可以搜索一下TSS出現的概率是多少,可是也是存在可能發生的概率的)
希望不要【因噎廢食】
各位注意避讓吧~
非法律專業,記得在新聞里看過,門票就是遊客VS景區兩者之間的協議合同。有法律專業答主過來普及一下知識么?
唉,一聲嘆息~
讓一個野生物種保持其本性也是有問題的?每年去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遊人有多少?按照發生事故得概率計算,我認為這種不遵守規則導致傷害死亡的事件都不能算在概率里。
我為了大家的安全真是操碎了心。
前不久美國動物園剛剛射殺了一隻成年猩猩,新聞過去沒多久啊。我只能提醒各位對此類人群引以為鑒,其他我也無能無力。
對於這種人我無言以對。只能告誡大家遠離這種人,不要被連累,畢竟生命可貴。再次更新
我理想化的願望就是,希望動物園拿著這家人入園前簽訂的協議,起訴其危害公共安全,讓其賠償公園停業整頓期間的損失。但是,在我兔,【逝者為大】的文化前,基本不太可能。我倒覺得動物園賠償的可能性比較大。抱歉,我對這家人,除了車上的那個孩子外,三個大人真的沒有任何同情心,三個大人之間有一個對於動物園的規則有敬畏的之心,都不會發生現在的慘劇。因為作為一個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知道自己這樣做會導致什麼後果,很顯然,死者倖存者都沒有這個意識。
評論區問【為什麼老虎不能上天堂】老虎上天堂不就被安樂死了嘛,我不想讓這隻無辜得老虎因為人類不遵守規則喪命啊。
更新http://www.zhihu.com/question/48820387看到這個問題,以及題主和某些答主的回復,我整個人都不好了。我覺得動物園中一死一傷那兩位女性和現在公交車搶方向盤的是一類人。只顧著自己,不管不顧其他人。看到後面還有兩輛車,如果她激怒老虎或者有其他老虎過來攻擊車輛,老虎是猛獸,不是hello kitty。老虎是不是要被射殺?老虎做錯什麼了?動物園做錯什麼了?後面的遊客做錯什麼了?就因為她弱(一死一傷)所以有理了?
一個人在公共場所因為一己之私而罔顧他人生命權就是在犯罪。
拋棄友善度。我心疼老虎和動物園以及以後得遊人。
咬人老虎有被處理(安樂死)的風險。
動物園明明已經盡到了提示、警示的義務,有人不遵守規則被連累停業整頓調查,最後可能還要被訛一筆。
連累以後去的遊人承擔因為這家人不遵守規則連帶的一些本不應該承擔的成本。
最後,願天堂沒有老虎。這幾天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基本上佔據了頭條,大家對這件事的討論越來越深入,越來越高級。於情於理不同人有不同看法。作為一名法學專業大二的學生,趁著在律所實習事情不多但又閑不下來的機會,希望以自己皮毛的知識,來分析下這個案件,並且對將來可能(幾乎是肯定)會發生的訴訟來進行一個簡單的分析和預測。
首先先來快速分析下事件的來龍去脈。一家四口駕駛著一台速騰進入虎園,副駕駛的女性乘客別不知出於什麼原因突然下車跑到男性駕駛員一側說著什麼,幾秒鐘後突然竄出一隻老虎將女子叼走,後車上一男乘客與後排一老年女性乘客下車營救,最終造成老年乘客被老虎攻擊身亡,年輕女子重傷的結果。
好,事實陳述完畢,那麼廢話不多說,開始分析這件起事件。要說明一點,這裡的分析完完全全是本人自己的拙見,肯定會有不妥之處,因此如果哪位專業人士或者同行發現有不妥之處,還請指正,學生一定虛心接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有關規定,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如果傷者及其家屬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以往的典型案例愛看(高法公報案件)基本會從:被告沒有盡到巡視義務、管理技術不合格、防護設施有瑕疵導致原告進入等角度來進行申訴。那麼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或者說動物園如何行使管理職責,也會是本案判決的重點。那麼,從現在得到的信息來看,首先遊客在自駕進入園區時會與動物園簽訂一份「協議」而這份協議中很重要的有涉及到動物園的「免責條款」而這件事因為屬於合同法範疇,以後拿出來單聊。另外,我們可以從新聞,視頻中得知,園區內有多處提示信息告知「禁止在園區內下車」,並且從事發當時的視頻來看,綠色的212巡邏車就在離事發地點很近的位置,而現場其他人也表示巡邏車大聲提示不要下車,因此確有工作人員在巡視。那麼,綜合種種以上的情況,外加參考曾經的指導性案例,我個人的分析如下:
一:關於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以免除其責任的問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管理職責應根據具體動物的種類和性質來定,並且鑒於動物園所承擔的獨特社會功能,其不應該只是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應該承擔更高的符合其專業管理動物的注意義務。即1:是否盡到了告知提醒義務。:儘管動物園確實設立了提示標誌,但傷者在其表述中表示以為已經走出園區,並未看到有關標誌,不過傷者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為此不應採信。且當時其他遊客均已注意到提示標誌,因此,動物園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2.管理人員是否有巡視制度。上文已經提到,管理員的車就在事發地旁邊,而現場其他人也表示巡邏車大聲提示不要下車,因此確有工作人員在巡視。對動物園的看管義務應當在具體情況下以一個謹慎、小心的動物保有人的標準來確定,不能要求其盡到所有的注意義務。原告受傷事發於瞬間,顯不能苛求被告員工立即衝到事發時在場,故法院認為被告人員在巡視方面盡到了其職責。3.動物園野生動物散養區設施、設備有無安全問題。對於動物園來說,需要安裝特殊的防患設備將遊客與動物隔離,避免動物因為遊客的挑動而加害他人。動物園更應履行必要的防護義務,避免行人在過失的情況下擅入動物侵害範圍之內,從而造成他人損害。但是遺憾的是,事發時野生動物處於完全自由無必要約束的狀態,甚至沒有護欄等基礎設備對遊客進行保護。因此,顯然動物園應能預見此危險發生的可能性,而未採取必要補救措施,動物園有過錯,未盡到其管理職責。
二、關於傷者及其家人有無過失,是否可以減輕動物園的責任的問題。這個情況就簡單的多了。傷者及其家人無視園區規定,在明知有被老虎攻擊以及有人提醒的狀態下還私自下車,對自己所造成的損害有明顯的過錯。因此應適當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
三:關於賠償問題,這裡普遍關心以及爭議較大的一點很有可能是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個人認為,本案中,傷者此次受傷確給其精神和肉體上造成了較大痛苦,並且有一人死亡,後果嚴重,應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關於賠償責任比例的確定問題,傷者及其家人私自下車,無視園區規定,是受傷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本案確定賠償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之責。動物園的防護欄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原告穿越,應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本案確定賠償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之責。
法律來了。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出台,特別把這種情況進行了明文規定。
該法第十章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其中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引自觀察者網
種種證據顯示,園方盡到了管理職責。
這大概也許可能保不齊說不定算自殺吧……
說起來你可能不信,是老虎先動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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