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男子遭冤殺案」當年證據不足怎麼判的死刑?

1996年4月,內蒙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夜班休息時,聽到女廁內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趕往女廁內施救。而當他趕到時,呼救女子已經遭強姦後扼頸身亡。

隨後,呼格吉勒圖跑到附近警亭報案,不想卻被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長馮志明認定為殺人兇手。僅僅61天後,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便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予以立即執行。

認為兒子遭到錯殺的呼格吉勒圖父母,隨後走上常年上訪之路。

當年證據不足怎麼判的死刑?

如果我們身邊發生這種事情怎麼辦?


借寶地隨便嘮叨幾句:

題主說的問題是國內審訊亂象之一,重口供,輕實證。我解釋一下為啥冤案這麼多吧。

首先,審訊員是這樣想的:「嫌疑犯說自己沒殺人多半是賤的,打一頓就好了。」一邊打一邊送上胡蘿蔔,就哄哄嫌犯,說你認罪我就不打了。「犯人心想:」再打下去就被打死了,只能先認了。「結果一認罪,又加強了審訊員的判斷:」你看吧,我早就說他是真兇,審犯人還是要打啊。「

國內審訊人員普遍有這個毛病:覺得老子睿智天下第一,你說你沒殺人肯定是你在說謊,說謊了我就代表月亮SM你們。這個毛病叫什麼?在日本叫中二病。

我水冰月是正義的化身,替月行道,打打你又何妨?審訊人員就抱著這種中二意識,犯了不少蠢事。

唉,話說之前的復旦黃洋案我一直有關注,那案子太多疑點了,比如神秘舉報簡訊。程序也有很多問題,結果就這麼草草結了。

不過我倒不支持廢除死刑。

之前見熊培雲老師的時候就跟他辯論過:他所說的死刑之禍,其實都是程序上的問題而不是死刑本身的問題。比如內蒙古的冤案少年,就算沒有死,那18年的青春,18年的光陰可以要回來了嗎?相反如果嚴格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審訊,就算警方覺得他強姦殺人,也不能隨意羈押逼供審判,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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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當時是這麼個情況,當時分局刑警隊剛成立二隊,以前一隊的領導都去帶新人了。劉旭 卡騰還有高什麼的,這都是新上來的領導。應該是95年的事,96年就發了這個案子,他們當時著急破案,應該也是希望上任三把火吧。當時應該是連打帶嚇唬,還有忽悠,招了就放了你什麼的。然後那傻小子就交代了。存在誘供情況。後來大家都知道了 馮當了 市局副局,劉也升了,卡當了戒毒所所長。他們那幾個基本都退了,還有2個得癌症了死了一個。


這樣的案子能過檢察院,一審,二審三關沒有大領導出面拍板是不可能的


八九十年代,是冤假錯案頻發的年代,原因很多,手機打字,晚上再來補充。

一般把當面的訊問筆錄拿出來,從第一次訊問到最後一次對比就知道事情真相了。大致就是第一次不承認,第二次或第三次會有變化,後期提審或者開庭反覆翻供,但從筆錄和庭審記錄上無法解釋這種變化,應該是上了某種手段,可以摧毀人類生存慾望的手段。

這個案件我只是在電視上聽了一耳朵,但聽單位里的前輩說過,八九十年代還是相當混亂的,又沒有同步錄像,一般遇到硬茬就是先上手段,然後一般真犯事的就招了。有些真冤枉的被放出來後落下終身殘疾的也有,甚至有我們單位的人因為在外面投機把倒被鎖在派出所暖氣管子上一夜,後來被單位保出來,腰被硌壞了,不敢站坐時間長,因為關係不硬,自己又是剛參加工作,沒有後台,後來不了了之。

即使是現在,雖然管的嚴了,特別是檢察系統,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遇到證據證人不全的案件就特別難辦了。沒立案前只有24小時的羈押時間用來詢問,立案後可以再延長24小時,但這些時間內是全程錄像的,並且法醫全程候命,一日三餐不能缺少,嫌疑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必須滿足,因為錄像是要保存幾十年的。

紀委不用這麼麻煩,直接從辦公室帶人,招供前押你個把月沒問題,並且家人都找不到你,全程錄像,但是手段還是有的,一個月不讓你睡,誰能受得了?吃的飯特別咸,不讓你喝水,你受得了嗎?

手機打字,晚上再補充,不匿了


說兩點負能量吧,

1,我們這裡刑警隊都有破案指標,如果案件數量不夠要自己編造案件報告。

2,命案如果沒有明顯證據證明是他殺,都盡量往自殺定性,不為別的,省事。


我匿了,不接受快遞,外賣,查水表等活動。


整個案件最讓我感到揪心其實不是當年的冤案,而是後面的9年上訪。

從目前媒體報道的描述看,審理的過程太不規範,而且沒有鐵證,判決太過草率。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原因,法官說你是兇手你就是,別廢話,斃了你我們大家都好過,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作為非親歷者,只能推測。根據我朝媒體一貫風格,如果報道某處有成果,不一定有實際成果,如果報道某處有問題,那必然有問題且已經定論。所以媒體針對呼案的報道可信度較高。

對翻案過程媒體大多本著 節制的原則進行報道,報道中提及當時正處於嚴打期間,大案必破,從嚴查辦,辦案人員受到的壓力很大,好不容易逮到一個嫌疑人,想盡辦法先結案。本著這一目標,偵查審訊過程中(疑似)出現刑訊逼供、誘供、間接證據當直接證據的行為,最終導致冤案。

其他原因包括司法體制不完善,重口供輕證據等。這一定是體制問題,嗯。

以上

關於遇到這種事情怎麼辦……咬牙不鬆口,能扛一天多活一天,盡量引起輿論關注,現在社交網路這麼發達,你


大概是這樣吧

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21937445/#!/i!/ckDefault


這是公權力草菅人命。

現在這種事情,我估計就是只能鬧大了。有社會輿論在,應該會好一點。雖然這樣其實是在用輿論綁架司法,不過,總比暗箱要好~~


有個叔叔當年是法院的小人物 和那地方差不多偏的小城市 據說九十年代初的時候流行一陣風 各種嚴打 說是當時因為小偷小摸 騙一點錢的後來都槍斃立即執行了 他們看著都覺得太可惜了


筆錄證實

5月27日,記者從內蒙古司法機關一位重要領導處得到一份13年前的筆錄,該筆錄顯示,即使在被槍決前一個月,呼格吉勒圖也堅持自己是無辜的。 該筆錄製作於1996年5月7日晚上9時20分,詢問人為呼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某和彭某。被詢問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時被執行槍決的呼格吉勒圖。 從時間上,1996年的5月7日應當是呼格吉勒圖所涉嫌的「四·九」女屍案,經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完畢、移交檢察院的一周後。 在這份共計7頁、1500字的筆錄中,呼格吉勒圖數次表示:「今天我說的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後來,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敘述「當晚自己的犯罪事實」時,呼格吉勒圖做了如下陳述:「我當晚叫上閆峰到廁所看,是為了看看那個女子是不是已經死了……後來我知道,她其實已經死了,就趕快跑開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徵都是我沒有辦法之後……猜的、估計的……我沒有掐過那個女人……」

筆錄顯示,詢問人對呼格吉勒圖使用了「你胡說」等語言。 顯然,這份筆錄並未引起檢察機構的重視。而在隨後的法院審理中,檢察官指控呼格吉勒圖就是殺人兇手。

轉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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