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方面如何評價網易正式禁止,在如YY語音等平台上直播夢幻西遊,此行為是否侵犯了付費玩家的權利?

YY官方10月11日最新聲明:http://blog.yy.tv/policy/129

網易官方10月12日最新聲明:《夢幻西遊2》針對不實言論暨著作權聲明

早期相關問題: 如何看待網易禁止玩家在YY語音、鬥魚等直播平台直播夢幻西遊,並將部分直播玩家封號處理的行為?


網易的聲明還算規範,除了那段廣告之外。「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 所以如果有玩家把網易享有著作權的遊戲做直播,那麼網易追究也是有法可依。反觀YY的聲明,就有點不那麼正規了,而且大打感情牌,而且打得也不怎麼好。

所以網易如果立個桿,說「在CC之外的平台直播《夢幻西遊2》或者其他網易擁有著作權的遊戲就是侵犯我的著作權,如果不想攤上事就老實在CC直播別去別的平台」,那也是有理有據。只是對於一般的遊戲廠商而言,這樣做沒有什麼意義罷了——一些用戶有直播的需求,一些用戶有看直播的需求,直播平台可以滿足這兩者的需求,同時還可能帶來一些因為好奇過來看的潛在的用戶,封殺這種用戶行為純粹是沒事找事。

網易的問題是有CC,而這又涉及到大公司常見的一個毛病...先說CC吧,網易CC的歷史大概有5年以上了吧,應該還是YY、IS等語音軟體剛興起的時候做的,後來隨著YY等軟體進化到了視頻直播。類似的互聯網跟隨產品網易還有挺多,從POPO、博客、微博到易信、雲閱讀之類,真正做起來的只有郵箱和雲音樂(?),但是如CC這樣一直沒什麼起色的產品也依然存活著,而且大都在一段時間佔據了大量的內部資源支持,這也算網易的一大特色。

CC最早也是語音,後來包括遊戲直播、美女主播的內容也都有做,後者自然是仿效9158的模式,前者則是在遊戲直播國內國外都火爆的形勢下的一個跟隨,但是一般也只有網易的一些遊戲用戶使用。而從最近的趨勢來看,似乎想要做得更大一些,比如最近就有夢幻西遊著名玩家冥想加盟網易CC的事情——之前冥想在YY的頻道是90068,在CC之後依然叫90068,估計站在YY的角度覺得吃相太難看,所以趁著這次就爆發了(但是有點無意義)。

對於遊戲直播而言,普通玩家的需求並不大(即便直播了也沒多少人看,很難有堅持的),多數都是有些名氣的解說或者知名玩家,而這些人基本上都可以通過直播來獲利的(直接直播頁、直播過程中打廣告,或者從直播平台領取工資),比如之前網易自己宣傳冥想月收入10萬以上,YY的聲明也能從側面證明這種收益,所以這個事情真正會在意的是這些人。但是對這種人網易也是區別對待,事先就把冥想這種收編到CC,至於其他的在玩家中影響不是足夠大的,那就直接一刀切了。

所以這個事情你可以把它看作典型的大公司病,一個什麼都想做的大公司必然會有一些需要全公司支持的「重點業務」,哪怕這個重點業務之前也沒什麼起色即便支持之後也不一定會有什麼起色,但是在很多大公司內依然經常發生。提供支持的部門一般都會覺得很蛋疼或者無必要(比如這次網易的遊戲項目內部估計就有些類似的想法),但是需要支持的業務負責人就希望所有人都能站在「大局」的角度來提供支持,而這次顯然是得到了更高層的回應(網易CC的負責人是一名在網易10多年的元老員工)。


我記得是知識產權的衍生權利

直播相當於對遊戲原有素材的再加工,無論是否用於商業應用,原廠商都可以追究——至少在判決沒出來之前廠商都是這樣認定的。

其中的分野比較模糊,很多已經超乎法律層面,進入哲學辯論了。比如在日本,你從屏幕截取的圖像就屬於侵權,但是如果你用照相機照下屏幕發出來,屬於你自己的藝術創作,不受追究。所以你能看到日本網站很多圖像都是特地照下來再發的。如果是截圖,一般會獲得廠家的報道許可。

這個在遊戲界約定俗成是不管的,當然有傻逼廠商願意管也沒辦法,這種傻逼在世界上一點不少。


這個事情只能說,與理可,與情不通。

法理尚且不外乎人情。

凡事不要趕盡殺絕的好,留得一線天,凡事好相見啊。

說起來也不是初犯了,又是個小事,想當年我大創世340萬註冊URS,還不是說停服就停服了。

贏了法理,輸了人心。


題主所問想必是對網易之舉是否有合法依據存疑。這個問題其實可分兩步走:

其一,網易禁止玩家在YY語音等平台上直播夢幻西遊是否有合法依據?

侵權角度——

網易制止玩家在YY語音等平台上直播夢幻西遊的前提條件是玩家的行為構成侵權。因此要看侵權行為的四要件:存在侵權故意、行為違法、造成損害後果以及因果關係。

1. 故意:《夢幻西遊》和《夢幻西遊2》是網易公司自行開發並營運的網路遊戲,依法享有遊戲軟體的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

以《夢幻西遊2》為例,根據該遊戲客戶端安裝程序《最終用戶使用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條款,

網易公司依法享有該軟體的「全部著作權及一切其他知識產權,以及與本軟體相關的所有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遊戲畫面、遊戲玩法、遊戲素材、遊戲音樂、文字表述及其組合、圖標、圖飾、圖表、色彩組合、界面設計、版面框架、有關數據、印刷材料、或電子文檔等均受中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的國際條約的保護。」

遊戲用戶在下載該客戶端後,雙擊遊戲安裝包圖標時

首先彈出的對話框就是這個《最終用戶使用協議》,用戶只有選擇「接受」,方能進入「安裝」界面。

因此,遊戲用戶是知道且應當知道上述協議之存在的。在網路遊戲遍地開花的今天,常玩遊戲的用戶若稱不知曉此類協議的存在或以未仔細閱讀協議條款為由表示未接受條款故不受條款約束,並無依據。雖然玩家為早一點玩上遊戲,急不可耐地一路選擇下去而忽略所謂的協議在現實中是常有之事,但是卻極難提供證據。

所以當玩家知道且應當知道知識產權聲明時,仍然在某些網路平台上「直播」遊戲錄像,存在故意。

2.行為違法:有些遊戲用戶在網路上「身兼多職」,一邊是玩家,一邊是直播平台的遊戲主播,並通過主播活動獲得一定報酬(營利性質);當然還有些遊戲用戶純粹就是抱著「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的心態,邊玩邊分享,並不存在營利行為。單從法律條文看,根據《著作權保護法》,若玩家「直播」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且不屬於該法第22條規定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則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

3造成損害後果與因果關係:即著作權人確實收到損害,而且玩家的違法行為與造成著作權人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損害後果的計算可以權利人損失或者以侵權行為人獲利為計算依據。

在以上四要件皆滿足的情況下,基本可以判斷玩家在YY等語音平台上直播網易遊戲的行為構成侵權。因此,網易方面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存在合法依據。

違約角度——

根據《夢幻西遊2》的《最終用戶使用協議》,網易公司針對玩家個人的授權,是針對個人使用的許可,並與用戶約定:

「如用戶有需要在個人使用的範圍以外使用本軟體及服務或者將本軟體與服務用於任何商業用途,則用戶應與網易公司聯繫並獲得網易公司另行授權。任何未經網易公司許可的安裝、使用、訪問、顯示、運行等行為均視為違反本協議。」

《最終用戶使用協議》還列舉了多種未經網易公司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實施的行為(無論是營利的還是非營利的),其中包括
「6.2.2公開展示和播放本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在用戶做出滑鼠點擊或者鍵盤選擇確認「接受」的那一剎那,合同成立。

合同行為,意思自治,白紙黑字便是約束合同相對方的「法律」。(這合同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此處暫不予討論,只是就事論事。)

另外,網易也沒有禁止分享,畢竟提供了自家的CC平台方便眾玩家進行直播分享的,因此可以認為用戶若在CC品台上直播遊戲內容就不算違約。(至於CC平台好不好用,人氣高不高不在本文討論之列。)但是其他平台直播,對不起,您違約了(不論是否營利)。

網易手中兩件寶,或訴侵權,或訴違約——玩家都理虧。

其二,網易對在YY語音等平台上直播夢幻西遊的部分玩家進行封號處理是否有合法依據?

其實關於封號這件事,網易也自己定了「規矩」。而且對於「直播」玩家進行封號是否一律有合法依據也要視情況而論。

據查,網易遊戲制定了一個(《玩家守則》、《服務條款》更新公告 )不過奇怪的是,通過這個官方鏈接竟然找不到全文,不知何意。不過,在「網易遊戲自助百寶箱」頁面,有一個「處罰記錄查詢」功能(自助百寶箱-網易遊戲),鏈接顯示了一段來引自《玩家守則》的條文,規定:

「網易公司有權對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用戶同時採取以下措施:對所有參與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相關通行證賬號(包括但不限於獲得、轉移、出售遊戲道具的賬號)進行倒扣數值、回收遊戲道具、暫時隔離、永久隔離、強制離線、封停賬號、刪除檔案及採取其他技術措施防止用戶從事該等行為:情節嚴重的,網易公司保留追究用戶法律責任的權利。」而所謂「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1、利用多個遊戲角色以營利為目的交易遊戲道具 (包括物品、召喚獸及遊戲幣)。 2、充當遊戲道具 (包括物品、召喚獸及遊戲幣)交易中介收取中介費。3、進行線下交易行為。4、將遊戲內獲得的金錢大量的用於出售獲利而不注重本身角色實力的提升,角色多個技能、修鍊、裝備、召喚獸水平與人物等級相差較大。5、在多個伺服器利用多個ID以獲利為目的的遊戲行為。」

簡單字面理解,網易採取相關懲罰性「措施」的前提就是「牟取不正當利益」。這一條文並沒有明確列舉「在其他平台上直播夢幻西遊的行為」是「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但是,恰好有一個「包括但不限於」,於是
「直播」若存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一面,則可能被歸為能夠被網易採取「封號」處理的行為。因此,對於在其他平台上未經授權對所玩遊戲內容進行營利性直播的玩家,網易有理由依據《玩家守則》的規定,對玩家進行「封號」處理。但是對於那些非營利性直播的玩家的行為,由於並不滿足網易採取懲罰性措施的前提條件,故不能被網易「封號」。

但是網易的「封號」處理仍然存在侵犯玩家虛擬財產物權的風險。

關於虛擬財產,雖然我國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但是虛擬財產是遊戲玩家通過支付對價或勞動(參與遊戲)獲得的,來源合法,不僅在虛擬環境(網路遊戲)中具有使用價值,而且可通過所有人的支配,獲取相關利益,具有交換價值,因此具備物的佔有、使用、受益、處分四種特性。

目前,法院已有相關案例作出判決,肯定了虛擬物品的財產屬性,例如在韓林以虛擬財產被盜為由訴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

「原告韓林通過在被告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運營的網路遊戲《熱血傳奇》上註冊,接受被告的服務,並履行了支付服務費(購買點卡)的義務,成為被告的消費者,原告韓林與被告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形成了娛樂服務合同關係。同時,原告作為消費者,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原告韓林作為消費者通過支付對價和親身勞動獲得遊戲中的相關虛擬物品,該物品系合法所得,且在遊戲中能夠為玩家提供使用功能和交換價值,具有財產屬性。因此,運營商有義務保護消費者對該賬戶及賬戶內物品的完整和獨佔。」


購買英超直播權的用戶,可以邀請三五好友甚至三五十的好友一起來家看英超。

但是如果他在YY上直播自己正在看的比賽,那就涉及到侵權了。


如何看待YY因夢幻西遊直播版權被收回時打出的同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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