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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時家屬拒絕簽字導致病人死亡,而無需承擔過失或是故意殺人的指控和制裁,是不是一種法律上的漏洞?

如果有這樣的動機,在目前法律實踐中顯而易見是很容易實施並且得逞的。是否有必要去防止這樣的行為,如何防止?

另外,《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到底是僅指家屬不在場,還是也包括家屬不同意的情況。


謝邀。沒有醫療行業的從業或糾紛代理經驗,故觀點不一定準確和符合實際,如有錯誤請熟悉情況的知友指正。

一、家屬拒不簽字導致病人死亡,並非一定不會構成過失或故意殺人(當然也就並非絕對不會被公訴),而只是不能僅以「未簽字」和「死亡後果」來認定其涉嫌犯罪。

過失或故意殺人罪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前者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後者為希望或放任。所以,如果家屬是出於自身判斷而不同意做手術或不願意簽字,就不符合以上的主觀要件。如果是有希望或放任病人死亡的動機,就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反過來說,如果家屬希望或放任病人死亡,同時認為手術風險極大,故以簽「同意手術」來實施犯罪,那麼即使病人最後反而得救,也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至於公安機關是否能取得足夠的證據,那是另一回事了,從立法角度看,我認為談不上漏洞。

二、為什麼一般情況下「不同意手術」不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理由至少可以有:

1、家屬對手術和不手術的後果並沒有控制能力,因此不存在「輕信能夠避免後果」的問題,其主觀心態更象是「押寶」和「賭運氣」,或固執地相信某個選擇才是正確的(判斷錯誤)。醫生的判斷錯誤尚且不一定構成過錯(並非誤診就有責任),何況是家屬的判斷錯誤。

2、既然要求家屬決策,就說明允許家屬作出「同意」和「不同意」兩種選擇,也說明並非手術才是絕對唯一可行的、最能保證病人權益的選擇(至少在事前沒有人能保證)。否則,就應當規定這些情形下不需要家屬簽字(比如美國制度),或者家屬必須簽字同意。

3、即使是在事後看來「不手術」明顯不合適的案例里,事前也很難確認「手術」就一定能保證病人的安全,事後也很難說導致死亡的是「不手術」(而不是疾病、傷情等本身)。在死亡後果和不簽字之間,難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三、為什麼會有要求家屬簽字的規定

1、病人應有知情權;

2、但有些時候病人又不適合有知情權,比如心臟病人上手術台本就很緊張,醫生再對他講一堆可能心臟驟停之類的風險,可能沒上手術台就真的心臟驟停了…(醫療外行,明白意思就行);

3、眾所周知,病人一旦真的發生意外,找醫院扯皮的其實是家屬。

註:其實規定並不是上來就都是家屬簽字,而是這樣: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四、為什麼不能照搬美國制度

1、我們的法院等機構無法快速作出裁決;

2、我們的醫院太怕扯皮;

3、如果我們也規定由醫院的倫理委員會或者其他什麼單位有權作出最終裁決……你們是不是真的就放心了?會不會覺得它們不顧家屬反對而裁決要手術就是為了賺更多的錢?是不是一旦出現一個裁決進行手術最終卻導致患者死亡的案例,馬上又會有大堆文章出來置疑?在缺少信任的大環境下,無論由誰來作這個兩難的決定,都不會讓民眾滿意。——由患者本人作決定當然是最好的,但如前所述,總得有患者以外的人來決定是否屬於「不宜向患者說明」,總得有患者以外的人決定是否屬於「緊急情況」,也總有患者無法表達意志,甚至就連患者是否能表達意志,往往也需要由他人判斷。

聲明:

1、以上回答不系統不全面,除法律觀點外,最大作用不過是說明一下這個問題的複雜性。

2、以上回答絕不表示我認為現行制度沒有改革完善的空間,也不表示我擁護這一制度。現行制度可以改善的地方太多,但我沒能力提出完善可行的措施,這個話題也和本題無關了。

參考文章:

手術前簽字與人文關懷

國外的術前簽字制度

術前簽字:權利與義務的碰撞


醫療行為是一種救助行為而不是加害行為,醫療過程中病人死亡,可能是醫療事故或者是相對應的正確的醫療手段的正常風險。從這一點來說,如果醫生通過正常的醫療流程要求病人家屬簽字,而病人應懷疑具體的醫療手段或醫生能力而延誤簽字,從而導致病人死亡的話。病人家屬的延誤簽字行為是不能以刑法的故意殺人罪評價的。因為整個過程仍是醫療行為,病人家屬也不可能充分的認識延誤簽字可能產生的後果。

但這個事情並不具有唯一的答案,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該病人的家屬是個醫學院畢業生,十分了解病人的病症,並清楚同意書上所載的醫療行為需要緊急進行。並且知道如果該醫療方案延誤,將極大提高病人的死亡率。在這樣一個前提下,如果病人家屬故意延遲簽字,並導致病人死亡的。」在上述例子中,我認為家屬是利用正常醫療行為的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判故意殺人應沒有爭議。

據此,我認為,題主的擔心我是理解的,但這不是一個法律漏洞,刑法是可以依法懲罰後者的惡行的。但後一種情況下,刑偵的成本和難度將極高。這可能才是刑偵幹警和其他刑事法律從業者需要正視的問題。


前列的答案已經很清晰了,我補充一下題主最後如何防止這個問題。

我想題主的意思是,顯然這種行為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與安全甚至導致死亡,應不應該把漏洞填上?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但是看到的資料裡面,將這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解釋為未能及時,而不是拒絕簽字。故而這個解釋有可能是阻礙醫生行使救死扶傷的天職,因為現行法病人家屬經常據此要求醫療機構賠償。因為根據醫生的職業倫理,應當是儘力救治病人的,法律裡面規定做危險性手術需要醫生告知和病人同意實際上是保護病人不因手術的風險而增加其他負擔:

醫療機構的說明義務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為各國相關法律普遍規定。了解國外相關規定有助於更好地理解本條的規定。關於說明義務,綜觀各國情況,醫方的說明義務與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相對應,該項義務主要是指醫方為取得患者對醫療行為的同意,而對該醫療行為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的義務。此種說明義務的對象主要是醫療過程中具有嚴重損傷後果的醫療行為,該行為可能影響身體機能甚至危及生命,因此需要患者在知曉自己病情並了解該醫療行為風險的基礎上,作出是否同意該醫療措施的決定。一般醫療過程中慣常實施的不具有嚴重損傷後果的醫療行為,如常規注射、用藥等,則不需向患者詳盡說明。醫方說明義務源自20世紀初葉,美國1914年就有相關判例,某患者因脊椎方面的疾病到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前醫院向患者告知該手術可能導致死亡,但未告知可能導致殘疾。術後患者殘疾,以醫院告知不足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支持患者的請求。其後各國法律對此都作出相應的規定,也出現了大量的相關判例。

那麼,在此案中,病人是因為子宮切除手術未能順利進行而死亡,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適用這一規定,就會導致醫生在沒有親屬簽字情況下,無法實施手術而病人死亡。同時我們看他國是怎樣排除危險的:

美國1990年Curran v. Bosze案的判例也表明,如果父母的決定不符合孩子的最終利益,法院可以否決其決定。而英國的一個判例認為,危急時即使監護人不同意,醫生也應當及時施行救治。在該案中,一個13歲女孩患扁桃腺腫,急需手術治療,但其父母拒絕手術,結果造成女孩耳聾。法院認為,為了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疾病已危及生命或者無充分時間取得代理人或者監護人的同意,即使未經同意也應當進行治療。我國台灣地區「醫療法」第46條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家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家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之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

而我認為,本案就是所說的「情況緊急"。

不當請指正。

引用來自於北大法寶關於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條文釋義內容。


自問自答,參考一下這個


不管從哪方面看,孕婦由於昏迷或者別的原因,自己無法做決定,而把命壓在家屬的簽字上,這必然是有漏洞的。

有漏洞就應該補。

更極端點,如果孕婦本人未昏迷,但由於僥倖心理或者不理解,以為醫生誇大威脅,結果自己拒絕手術,導致自己死亡,不照樣是個悲劇?

在選擇會危急生命的情況下,由一個不專業的人來做選擇權,這本事就是最大的漏洞了。


當然不是,如果家屬不簽字導致病人死亡,家屬要擔責的話,那麼,相應的,家屬簽字了,病人死亡,醫生也要擔責。

醫療方案,是由專業人員,即醫生來決定的,家屬不是專業人員,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個人認為,家屬簽字本來就是多餘的事情,治療和搶救措施,應該由臨床醫師全權決定,而不該受家屬的意志的影響。

造成需要家屬簽字的狀況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國家,從來沒有把一個人當成一個獨立的人,而僅僅是把他當作某個家庭的一個成員,一部分而已。

比如,在中國,捐獻遺體需要家屬簽字同意,國外,只要本人簽字,在中國,簽訂dnr也需要家屬副簽,在國外,只要本人同意,中國人沒有個人意志。


我們現在要討論的首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在剛剛的孕婦死亡案里,孕婦的父母能否要求其丈夫承擔民事責任?

對人課以刑事責任是需要極其謹慎的,也需要考慮更多方面更周密,需要謹慎。

但是民事責任呢?具有過錯而侵害他人的生命權,不應該承擔嗎?可是即使是民事責任這一塊,都仍然是沒有的。

如果經過醫生的反覆解釋,仍然不簽字,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立法能否要求由其承擔民事責任,我希望將來有學者願意討論,進而推動立法。


在覺得手術是否進行的時候家屬到底扮演的是什麼角色?

家屬對病人的治療的決定權來自哪裡?

如果病人是成年人的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家屬對病人生死攸關的事件上的決定權的倫理和法律、制度的基礎是什麼?

如果每個人都是法律上獨立的個體的話,家屬的決定權和一個陌生人的決定權相比的優先性從何而來?

如果病人入院治療是一個合同的話,作為合同以外第三人,只有繼承權和一定程度上代理權的家屬和作為合同相對人的醫院對合同條款的決定出現分歧應如何處置?

中國是一個重家庭的社會,但是現代社會法律上每個成年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家庭觀念和法律觀念應如何解決?

這裡面太多問題了。


評論區有人提出這不簽字還是違法,叫不作為犯罪,其實不是這樣的,遺棄罪,不救援友軍,肇事逃逸,這種和你沾邊有因果關係的雖然不是你致死但和你有關係,特別打仗和生病不一樣,打仗你不作為肯定是大罪。但是你生病和我肯定沒關係,你生病沒法救死了肯定也和我沒關係,哪怕我是兒子不簽字也不犯不作為犯罪。因為並不是不簽字就不救,可以救,醫生醫院不願意而已。

不作為犯罪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不作為犯罪講因果關係,你病了傷了醫生不肯救死了和不作為的人不存在因果關係。

因為簽字有責任,說難聽點,我簽字後撇清醫生和醫院的責任,我媽可以起訴我協助醫生撇清責任導致無法追責,要我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現實情況親戚之間不會互相起訴。

【進我家沒拿東西確實不違反刑法,違法肯定有,仔細看我回答,別漏看一個刑字。拿刀晃我肯定得沒收管制刀具拘留幾天,但不違反刑法,我好像沒說錯啊】

下面原答案

……………………………………………………………

實名反對 徐歆皓 的回答

你的意思差不多就是,這人有要患者死的意思,說不定能構成過失或故意殺人。

恩…… 你生病死了,怪我咯?你受傷死了也怪我咯?

你這整篇東西都是在輔佐開頭的核心思想來正名,但你真的就正不了這個名。

一,司法一直都是吹毛求疵的,吹到什麼地步,就是執行才違法。

相信了解中國司法的都清楚這一點吧,入室沒偷拿東西不違刑法,持刀沒蹭你砍你不違刑法,坐那什麼都沒幹也不違法,包括看著你死掉什麼都不做也不違法,除非是警察有瀆職。

【不作為犯罪講的是因果關係,遺棄嬰兒和撞人不搬120,是存在明顯因果關係的,但一定和圍觀群眾不存在因果關係,圍觀群眾不打110120不違法,圍觀群眾看著被撞的死掉合法的,圍觀群眾看著嬰兒被遺棄後奄奄一息拒絕送醫和領養也是合法的】

簽字的責任和自由自主權不需要我多說了吧,如果必須要你簽字你不簽就違法,那有了這樣的先河,以後能發生多少怪事?某大股東拒絕一個文件簽字導致公司錯過一個投資機會少賺10億,是不是還得判大股東賠償3個億?

二,不簽字的動機不論多惡劣也合法。

因為這人什麼都沒執行,沒執行就沒違法。單論簽字的法律作用,如果這份手術解釋文件裡頭內容是切除心臟和大腦,風險寫明白必死無疑,然後你簽字了,這患者被幹掉之後簽字的人怎麼滴也落個故意殺人。

簽字也是有法律責任的,雖然治療和治療失敗的簽字不需要簽字人最後擔責任,因為那是社會發展還不夠牛的結果,但字,簽不簽,是公民的自由。不是因為簽字不擔責任,就可以反向理解為憑什麼你不簽字。白送我一百塊我也可以選擇不要。

【這次更新補充,簽字並未指定非得誰,落實的時候謊稱是親戚來簽字也不少見,沒救活家屬可以追責謊稱親戚簽字的人,簽字是有責任的,可以不簽】

【沒不作為犯罪的單獨的罪,是屬於情節惡劣,從重判決,是變數】

三,怪就怪這病人自己傷著了或者病了。

徐歆皓 最好改一下曲解歪讀法律條文的臭毛病,律師就愛這樣,給不可能的事帶來希望然後收錢接活,明面上的事實來個曲解法律給別人希望然後收錢又打不贏官司很常見不是嗎?俗稱職業病,你平時職業病我沒意見,但這個事上你得改改。

正確解答是好好做人,樹立好人品。

十惡不赦的人,無人願意簽字救你,死了也白死。

再次聲明一下,不簽字是合法的。

【本來沒想分段落寫一二三,但看你寫了一個個段落分的這麼好,我也分一下,不然感覺不正經,反駁的效力怕降低了】


其實我最近正在經歷這個過程,我由於腰椎損傷導致的椎間盤脫出,壓迫硬膜囊和神經,現在是高度塌陷,這個病不會死人,但是會導致大小便失禁和下肢癱瘓。看片子是非手術不可了,但是我現在癥狀不是很嚴重,還可以走路。我家人看我不是很嚴重就說不用手術,但是我媽偏偏要帶我去推拿正骨(這個就不好了,醫生說這樣會脫出加重)拗不過我媽就真的去了,結果實在是不能接受,我媽卻還不死心,我就自己來住院了,但是沒來得及跟我媽說(主要是我也沒想好),昨天下午醫生要家屬簽字準備手術,結果我媽來了就是不給我簽,醫生也跟她談了半天。最後,就這樣不了了之。我現在還在醫院裡,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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