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有效阻止警察抽查身份證?

總結題主想問的,其實就兩點:

1、中國警察抽查路人身份有無法律規定,具體條文、適用條件是什麼?

2、國外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代入過多個人感情,無助於分析任何問題,答題者也一樣)

以下為原題主說明:

經常在外面或者像火車站這樣的地方遇到警察查身份證,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查,一般會找那些看起來好欺負或者穿戴很鄉下的人來查身份證。我覺得這是對人的一種侮辱,好像警察在懷疑你有犯罪嫌疑。如果要查身份證的話就應該每個人都查。

我想問:

1、在沒有搜查令或逮捕令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隨意查看路人身份?如果沒有這個權利,怎麼阻止他?

2、聽說在美國警察是不能隨便查別人身份證的,除非他有犯罪嫌疑,有這回事嗎?

3、如果警察查我身份證,我是否應該先查看,或者說他應該先出示自己的證件?

4、身份證上有個人的住址等信息,檢查的話,是否需要警察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是否可以跟他們說:"我要先找我的律師"。

5、如果斷然拒絕,會有啥後果(我曾在上海一個高速路口跟一個警察爭執過,他威脅說:看我不整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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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沒有搜查令或逮捕令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隨意查看路人身份?如果沒有這個權利,怎麼阻止他?

有沒有這個權力,端看所在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是否有所限制。

以台灣的情況: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七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

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

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白話一點說,如果沒有一個好理由,值勤警察不能隨便搜身,但他有權力把你帶回派出所喝茶,時間不超過三個小時。

當然,法律歸法律,他們實際上不見得會照著走,親身經驗最後說。

2、聽說在美國警察是不能隨便查別人身份證的,除非他有犯罪嫌疑,有這回事嗎?

不清楚

3、如果警察查我身份證,我是否應該先查看,或者說他應該先出示自己的證件?

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法律必然會有這樣的規定,畢竟冒充警察這類事情也是很多的,但一些低素質的警員可能會認為這是一種挑釁

4、身份證上有個人的住址等信息,檢查的話,是否需要警察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是否可以跟他們說:"我要先找我的律師"。

真有創意的想法,簽保密協議的從來沒聽過,頂多依照法律規定他「沒有權力」盤查你,若有這樣的合法權力,也就不需要什麼保密協定了。

等你進局子後,再復誦你的基本資料以及「我要見律師」就好,大招別太早開……

5、如果斷然拒絕,會有啥後果(我曾在上海一個高速路口跟一個警察爭執過,他威脅說:看我不整死你)

一切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其實好像五題都可以套用上面這個答案

早期有一位法律系教授提出這樣的建議:「也許他查證你的身份是不合法的,但你最好乖乖配合,因為你不知道對方會做出什麼事。」

除了替自己省點麻煩(大陸喝茶時間看前面答案似乎是十二小時),還有做一個配合警務工作的好市民以外,早期台灣警察素質良莠不齊,為了避免對方對你不利(各種角度上的),除非你有一麻袋的四號或是行李箱拖著屍塊,不然還是盡量配合比較好。

當然現在風水輪流轉,換警察要隨身配戴「值勤紀錄器」防身了……

上面是台灣的情況,大陸目前怎麼樣不太清楚。但觀念是通用的:「你的問題法條上都會有官方答案,但碰到請選給你自己帶來最少麻煩的選項。」

以前我在板橋碰到過一次盤查,回想起來還蠻有意思的,也就是碰到這件事我才會去查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怎麼寫。

那時我在板橋一個佔地頗大的公園裡,我找了一個涼亭拿著瓶飲料站著抽煙,抽到一半時眼前忽然閃過一道紅光,紅光靜止時才發現這是一張證件,上頭寫著「服務證」三個字,看清楚以後就被收回去了。

一個三十幾歲略胖的人不知道什麼時候出現在我側面,他出示證件的時候還說了一些什麼,不過那時候沒聽清楚。而我的後面不知道什麼時候也出現一個人,他四十幾歲,也是略胖。我是從側面警察的眼神中才注意到他的存在。

(這邊讓我吐嘈一下,刑警都挑長得像流氓的人是怎樣XD)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涼亭視野頗為開闊,可是這兩個人接近的時候我完全沒有留意到,連腳步聲也沒有,不知道是不是他們的職業技能。

對我出示證件的警察比較有禮貌,問我證件能不能給他看,我就直接拿給他了,他看得很仔細,不過看完也是等到另外一個警察問完話才還我。

另外一個警察就來問我話了。

警: 「你在這裡幹什麼?」

我:「我在這裡抽煙(晃晃手上的煙跟飲料)」

警: 「為什麼在這裡(抽煙)?」

我:「(指指垃圾桶)因為那邊有垃圾桶」

警 「你住哪裡?」

我:「土城」

警: 「那怎麼跑到這邊來?」

我:「來逛街(你好煩)」

警: 「(指指我的袋子),裡面的東西可以給我看一下嗎?」

這時候我下意識本來想開給他看,手碰到拉煉的時候 我忽然停下來,問他:「如果我不想給你看怎麼辦?」

這是因為之前隱約聽過新聞報導,對這方面的許可權有所限制,似乎不願意配合可以拒絕,倒不是故意跟他唱反調,就是問問而已。

警察很很不耐煩地說:「不要聽別人亂講 剛剛已經給你看了(指證件),就是要你配合。」

事後想想,他應該是心虛吧,因為他這樣其實不符合規定。

我想如果他們聯手把我毒打一頓跑掉,那這頓算是白挨了XD

(因為我不記得服務證編號,他們也不想讓我看清楚)

想一想我也沒帶什麼犯禁的東西,所以還是乖乖地把袋子里的東西翻出來給他看。

他一直催促我把袋子里的東西翻給他看,尤其是我的隨身碟放在一個小錦囊裡頭,他表現出非同一般的好奇心。

對方在檢查的過程中,從頭到尾都沒碰到我的袋子,一來可能是因為法律規定;二來也許是怕我趁他雙手拿東西的時候偷襲他跟他的夥伴然後落跑(拿出一把短刀之類的)。

他確定我這個人沒問題以後,另外一名刑警才把我的證件還我。

告一段落後,臨走前還放了一句話:「這邊很危險,不要在這邊逗留。」

然後他們接著盤問其他人去了。

我看看遠方,很多老先生老太太帶著孫子孫女還有家裡的小狗出來溜達.....這裡真的很危險嗎?

我坐下來思考了一下,那個小錦囊在我腦中盤旋不去,這時候我才想通:他們應該是接到線報來抓毒販的。

所謂「危險」云云,是怕找出毒販後,我被牽連進一場打出腦漿子的激戰。

為什麼我要詳細地說明這場盤問的經過呢?我是希望諸位可以換位思考一下:我們知道自己是好人,但是警察先生不知道

我碰上的這場盤問的確有不合程序的地方,但是他們面對的是一名毒販的嫌疑人(我長得特別兇惡嗎XD)

在他們澄清嫌疑之前,我是一名會隨時逃走、拿出短刀背刺、取出手槍射擊、挾持人質、招呼埋伏的同夥併肩子上的危險人物,也因為這樣,從頭到尾他們對我都小心翼翼,他們承受的壓力很容易理解,不管哪裡的警察,都沒人想連升兩級

所以將心比心,除非你身上有什麼很糟糕的東西不方便讓人見到,不然的話盡量配合對大家都好。

=補充=

謝謝大家的贊,寫了這篇文章勾起我的一些回憶,再聊聊另外一件與警察打交道的故事好了,不過這次是我捅了他們一刀XD

前面我們談到將心比心與換位思考,這牽扯到一個「」的問題——什麼時候我們應該嚴肅地依法行事,什麼時候該體諒警察先生們的辛勞——這個度自然人人都不同,但我們可以肯定包容並不是如同大海一般無邊無限。

在進入正題前,要先普及一下「吃案」問題。所謂的吃案就是警察局以及派出所為了績效好看亮眼,在民眾來報案時做虛弄假,該填什麼資料照樣填,但資料不正式入檔,或是賣弄口舌,想盡辦法勸退、刁難報案民眾。

如果有很硬派的主管堅決不吃案,那他會很沈重地發現在同級單位裡面他的績效墊底……。所以當年有一陣子政府會從各方面宣導「報案請索取報案三聯單」。三聯單就是一式三份的單據,開立後出了問題對不上就會有人很倒楣,所以拿到三聯單就可以確認報案成功。

當然,在不管報案或是其他申訴案件的進度都可以從網路上查詢到的今天,吃案的事情已經很少見了。

這次的事件發生在上面「盤查毒販」事件的兩年後,事發地點在高雄,起因是我的皮包失竊。失竊的詳情就不提了,我們直接快轉到我第二天進入高雄的XX分局報案(地方離市政府很近)。

當我對著兩個中年警察說明我的來意,他們不斷地嘲弄我法律常識不過關,還拿不知道哪裡印刷的A4紙說明他們準備採取「只備案不報案」作法的正當性,連這種小事都要報案他們還不忙死,你就留個資料到時有消息我們自然會通知你云云。

看到他們的這種態度,我點點頭跟看起來比較老的那個警察說:「我不知道你們說的是不是真的,但一定有人能告訴我。」說完我就轉頭出來,他們覺得我屈服了,兩個人都笑容滿面,還送了我幾步。

這一天艷陽高照,是典型的高雄氣候,我回頭看著XX分局的大門口,目光從青天白雲移到在陽光下炫目耀眼的警徽,內心著實感到難過。

那時候我的感覺就像《死神》里的角色——我本來不想用這招的!!!

我拿出翻蓋手機,從通訊錄一筆一筆搜尋,目標是出門前預先查好輸入通訊錄的號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督察室您好。」

「你好,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這樣啊,請問您現在還在分局嗎?」

「對,我在門口打的電話。」

「那請您不要離開,在原地稍候。」

「好,沒問題。」

督察室是警察系統里糾察風紀的單位,覺得自己有可能碰到「吃案」這件事時,我就預先調查好了應對的方法,而這是公認最簡單有效的反擊路徑。

就私人來說,我皮包都弄丟了心情很不爽,你還跟我玩花樣……

就公益來說,今天會吃我的案,改天就會吃別人的案,我的皮包不值兩個錢,但其他人呢?因循下去遲早有一天他們會把吃案當作理所當然

過了五分鐘左右,剛剛那個比較老的警察從裡頭出來把我再度接了進去,看起來已經被督察室轟殺過了,他用一種裝熟的笑容喋喋不休地跟我說話,內容不外乎抱怨同仁們的工作多辛苦,希望民眾能多體諒,這樣「咄咄逼人」就沒意思了,有一句話是我印象最深刻的:「你們這樣動不動就打電話(申訴),我們很難做事。」

一路上我板著臉也不正眼看他,虧他還能自顧自地說下去。再度回到剛剛的辦公區域,這中年警察大概知道剛剛處得不愉快,怕我等下又補他一刀,他很快就指派另外一位年輕的警察來幫我做筆錄。

這位新警察皮膚很白,還帶著一副細邊眼鏡,和我的談話中不時流露出玩味的眼神與曖昧的笑意——直到現在我還是覺得他是Gay

雖然他很年輕,但打字的速度也不太高明,用得還是ㄅ半輸入法……雖然花了不少時間,但這次我拿到報案三聯單,從這邊也可以看得出來第一次他們純粹是在唬我。

對了,我的皮包到最後還是沒找回來XD

這次的經歷中,我沒有「體諒」他們,雖然這不是什麼了不起的行動,但我想還是可以從中得到一點教訓。

1.先確認自己的權利才談得上爭取。這點我想大部分的知友都沒問題,法條一下就翻出來了,真不明白上來問一下就好。

2.尋找有效的手段。同樣的事情可以有很多的處理方式,但我們必須挑最有效的那一種。

3.注意自己的安全。「君子報仇,三年不晚。」、「好漢不吃眼前虧。」都是古人的教誨,別把你眼前人的修養與道德水平看得跟你一樣高,不能確保自己的安全那還不如吞下去。

雖說是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其實你也是幫著維護你看不到的人的權益(我不是指靈界的朋友……),你懂的。

一名紳士胸中可以藏有貼心的溫柔,但這不妨礙他同時秉持著剛直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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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7 更新

已從公安離職。公務員、公安和政府類問題不必再@我或者給我發送私信。評論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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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8 回答本問題:

最高票那個匿名警察的回答其實已經足夠有誠意。但一定是政治上不正確的。更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所以我說點題外話。和本題沒有任何關係。

我這個回答的核心就是公權力、警力以及破案率三者的關係。

我想先來陳述一個事實,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容易就想明白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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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金和技術支持、以及警力相同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一定是和破案水準呈反比的。

也就是說,資金和技術支持、以及警力相同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治越完善,對執法機關的限制越大,那麼他們的破案難度也就越大,破案率也就越低。

像 @康德通先生所說的,其實也暗含了這個道理:

我只想請某些公權力機關的同志,多學一點業務相關的法律常識。下次查驗身份證的時候,請先依法出示您的證件,五秒鐘的事情,我們會積極配合的。如果要搜查行李物品的話,如果不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緊急情況「下,麻煩您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搜查證,這可能需要您多花幾個小時的時間,甚至讓可能的嫌疑人漏網,但是不論對於我們整個社會還是您個人的職業生涯來說,這都應該是一件利大於弊的事吧。

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警方一般是如何把一名扒手送上法庭讓法官定罪的?

要確定一名扒手的身份只有三種證據:一、有被害人及口供;二、有贓物;三、有嫌疑人口供。現在只有嫌疑人的口供是無法定罪的,法院不會給定罪的。

那麼你如何抓獲扒手的時候能夠保障自己找到被害人,以及能夠保障自己從扒手身上搜出贓物呢?現在大部分的扒手,都是在扒竊完的半天內就立馬銷贓的。被盜竊的手機,上午在廣州被盜,下午可能就出現在上海了(所以被扒竊和入室盜竊的手機要追回的概率是很小的)。我們抓扒手的前期偵查方式就是,控制,不斷地控制,放線,等待時機。最後在他出動的時候,直接抓獲。這樣被害人、贓物都有了。當然,時間和精力也要花費不少。

但是在五年前並不是這樣的,五年前,只需要嫌疑人的口供就足夠定罪。所以那個時候,扒竊嫌疑人權利被侵犯的現象遠比現在嚴重,但是扒竊的破案率也遠比現在高,至少高一倍以上。

而美國開始推行「米蘭達法則」之後,破案率直線下降。一方面是因為警方在偵查時違背米蘭達權利而被法庭判定證據失效(法院限制警方權利),另一方面是因為嫌疑人在偵查期間供述率下降(嫌疑人不配合導致破案難度加大)。

所以在諸位贊同最高票那位匿名警察的同時,請做好個人權利被侵犯的準備。

在諸位反對最高票那位匿名警察的同時,也請做好接受低破案率這個事實的準備。

如果你想要在不增加警力或者不加大投入資金的情況下,既享受高破案率,又能夠保障自己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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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文字我都只是在闡釋我看見的事實,下面的文字則是我自己的觀點。

說實話,知乎上的人大部分是學生、互聯網從業者、教師、金融業從業者。知乎的用戶群體是中國經濟水準較高的一部分人。知乎也是一個很令人開眼界的網站。但是知乎的用戶群體決定了這個網站有一些「政治正確」的內容存在。

因為每個群體的眼界都有局限性。

所以我想說一些你們平常不會關注的東西:

全國每年直接累到在工作崗位的警察有200多名,占因公犧牲的警察的1/2。

中國一線警察平均壽命為48歲,僅為國人平均水準的2/3。(8年前有獨立學者在某市采了幾千個民警樣本進行統計,最後得出結論是這個城市民警的平均壽命是54歲,這個資料網路上也可以查得到,06年的資料。該市的執法環境和待遇已算比較不錯,而且統計的不限於一線民警。所以前述一線民警平均壽命48歲並無什麼誇張成分,除了猝死和慢性病死的那些,還有很多一線民警不到30歲就因公犧牲了,也拉低了總體的壽命。而且現在的執法環境比8年前苛刻得多。)

中國的警力只有1.3‰,是全世界最低的國家之一。大部分歐美國家都在2.5‰以上,即便把輔警的人數都加上,也絕對不會超過1.5‰(我沒有把武警算進來是因為我國武警基本上是邊防力量。絕大部分時候不參與辦案與其他公安事務,即使是反恐處突,非邊遠地區基本上也是交由巡特警負責。而且武警算是部隊編製,每年都有一批武警專業進入公安隊伍,他們依然要和應屆畢業生一樣參加新警培訓,他們的行事作風也更像是部隊,在抓獲嫌疑人之後還是要轉交給公安處理。另外我國武警人數是66萬,民警人數190萬,即使真的都加在一起,也不會超過2.0‰)。上海這樣的大都市,警力達到了2‰,可是其他國家都在4‰~5‰。香港警察的效率是亞洲最高的,可人家警力也是亞洲最強的。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我國的一線民警長期是一個人在做兩個人的事情,加班熬夜,沒有補休,數年甚至數十年如一日奮鬥在一線,沒有休息。

每個國家的警察加班熬夜都是常事,但是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一定的調休補償制度。比如香港,警察每工作三年,可以享有一個長達半年的帶薪假期。但是中國大陸沒有。

這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中國人民警察的個人權利其實是長期被侵犯的,尤其是休息權。(參見:《你為什麼辭去公安(警察)工作?》)其實不僅是警察,法官更是如此。一個國家的警察和法官的基本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想要再讓他們去完全按照程序正義來保障個人權利,這是很理想化的一件事情。

@cOMMANDO先生在專欄里寫了這麼一篇文章《招老談工作態度問題》,我覺得說的很對,我也肯定選第二個城市。因為事情就應該是這樣的。但問題是,第二座城市建好了嗎?

知乎上的諸位,說的其實都是「應然」,而並非「實然」。

大家都在說「事情應該是怎麼樣的」,但是卻一直不說「事情實際上是怎麼樣的」。作為一名執法者,我非常非常願意完全按照程序依法辦事,但是現在中國的執法環境決定了,這是不可能的。作為一名執法者,我儘力在維護程序正義和嫌疑人的權利。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警都會這麼去做,特別是在他們長期加班、熬夜,或者連續三四十個小時沒有休息過的情況下。因為當兩個個人權利產生衝突的時候(這個衝突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執法者肯定更傾向於保障自己的權利。

最高票那個匿名警察的回答其實已經足夠有誠意。但一定是政治上不正確的。

其實我想說,如果我國每個月沒有刑拘指標數,如果我國的民警和法官的個人權利也都能得到保障,如果我國能夠將警力增加到國際的平均水準,如果能夠定期對民警開展警務的培訓(我堅信這才是真正的改進方案)。

那麼知乎上的諸位、再擴大到中國的群眾們,個人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一定會少很多很多很多。

我雙手支持,公安依法辦事,法官依法判決。

法治社會,是我們很多年輕民警的奮鬥目標。作為一名執法者,我還是看到許多年輕的民警會去儘力維護程序正義。

但是。

一個國家連警察和法官的基本權利都沒有得到保障,想要再讓他們去完全按照程序正義來保障國民的個人權利,這是很理想化的一件事情。

這是註定不現實的。

我覺得大家看看「應然」和「實然」的差距在哪裡,然後再去討論怎麼縮短這個差距,會比較好一些。


題主,你不是來搞笑的吧?

1、在沒有搜查令或逮捕令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隨意查看路人身份?如果沒有這個權利,怎麼阻止他?

1. 搜查令逮捕令是幹什麼用的你知道不?真有搜查令和逮捕令人家都不用你出示身份證了知道不?

2、聽說在美國警察是不能隨便查別人身份證的,除非他有犯罪嫌疑,有這回事嗎?

2. "聽說"?你聽誰說的?首先美國人沒有身份證,那個能證明身份的東西叫駕照.第二,美國警察有權力查看任何人的駕照.第三,美國警察有權力搜身和搜車,即使沒有搜查令(當然你也有權拒絕).如果需要搜查你的私人住所時才需要搜索令.

再說了,是不是什麼事都要拿來跟美國比一比啊?聽說美國人特別有人權!你來移民啊!你來啊!

3、如果警察查我身份證,我是否應該先查看,或者說他應該先出示自己的證件?

3. 這個是一定要的!

4、身份證上有個人的住址等信息,檢查的話,是否需要警察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是否可以跟他們說:"我要先找我的律師"。

4. 題主你這個問題真是絕了!你身份證上的住址,你以為警察系統里查不到么?再說你是有八百萬現金還是幾百克heroin啊,你讓警察看一眼身份證人家就能到你家搜你了?到那個時候你是不是要再上來提問:怎麼有效阻止警察搜我家,急,在線等!

警察就是看一眼你身份證,你就要找你律師,香港警察片看多了?律師都不知道你找他幹嘛!你不相信警察找律師有什麼用啊?

5、如果斷然拒絕,會有啥後果(我曾在上海一個高速路口跟一個警察爭執過,他威脅說:看我不整死你)

5. 你不是已經作死過一次了么?要不你再試試?你以為你很不爽,警察比你更不爽好么.警察是在行使自己的職責,做好自己的工作,你跟人家爭執這個,說重了你這就是妨礙公務,你哪兒來這麼多理?


警察有權利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證件,你也同樣有權利要求警察出示他的證件,當然態度請客氣一些。至於保密協議,似乎沒有法律支持你的這個要求。遇到態度惡劣的警察可以投訴,但大概僅在北上廣這些一線城市比較有用。

在人流量大且密集的地方,警察 「挑選可疑的人查驗身份證」 是相對而言效率最高的方法(比如機場就會全部都查),也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同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其他守法公民的安全。為了 「政治正確」 要求警察查所有人的身份證是不現實的,也是無意義的。

此題下的部分答案邏輯十分奇妙,在談到公民責任的時候,就要求公民配合警方(這當然是應該的)。在談到警方義務(要求檢查者出示證件)的時候,就指出客觀困難——比如說會增加查驗時間、比如說警察工作也很辛苦、比如說 」誰願意查你「 ,如果覺得指出客觀困難還不過癮,就直接開始威脅,透出 「反正吃虧的是你,我們認真起來分分鐘合法整你,你可不一定受得了呀~」 的意思。

這就讓我想起那句話,「你跟黨國耍流氓,黨國跟你講法律;你跟黨國講法律,黨國跟你耍流氓。」

我覺得警方和公民一樣,都應該依法辦事,我當然會配合警方,這是我作為公民的義務,但是我也會在不確認對方身份,或我「哪怕只是想讓對方出示一下警察證」的時候要求對方出示警察證——這也是我的權利。

另一個凄慘的事實就是,對於管理者(此處的」管理者「並非指一線執勤民警)來說,最好是人人有單位,按戶口所在地居住不許隨便跑,坐火車飛機必須有介紹信,管理起來才最方便,對外也可以說 「大家最安全」 ,而且好像二三十年前咱們也是這麼乾的。

我的意思是,作為」被管理「的公民,我自己一般不會優先從理解管理者(再重申一下,此處的」管理者「並非指一線執勤民警)的角度上出發去思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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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就算是在知乎,某位朋友的回答中有一段,大意就是如果公民和警察講法律講道德,就「直接拉回派出所,讓你配合調查24小時……自己慢慢反省。」

這個答案竟然得到了341(截止到目前)票的贊同,說實話,我簡直以為知乎上有高達341位警察或領導同志哩——否則你就很難解釋為什麼有人會在 「可以為所欲為損害自己合法權益」 的答案前點個贊同。


誰這麼有才,發這個帖子!!!想沒想到過警察查身份證一定是有任務要求,排查可疑分子,不是長的像流忙,長的像混混就是可疑分子!積極配合警察是一種自我保護也是對社會的保護!如果都像樓主所說怎麼阻止查身份證,那麼社會治安怎麼來維護!不配合警察怎麼維護!丟包了,被搶了,被綁架了,被詐騙了,被害了想起警察了!壞人還不是你們這樣縱容的嘛!這世界怎麼了!能不能眼光開闊點!


同志你好,本人是x市x區x派出所民警,這是我的警察證,請您核實,您可以掃描我警察證的二維碼辨別真偽。

是這樣的同志,最近新疆經常暴亂,社會不安,雖然咱們是地處海南省,也不能忽略社會安全問題不是。所以根據政府於x月x日下達的x文件指導,由我們局長領導的領導班子連夜閱讀並理解,我們決定於今明兩天在本市各個交通要道隨機抽查可疑人士的身份證,做到防患於未然,你看,這是我們的文件,這是局長簽名。

所以,同志,根據x法x條x款,我有權利觀看,欣賞您的身份證。如果您有異議,根據x法x條x款,我們將有權利請您回所里喝茶,最長可達八個小時。在此過程中,允許您發微博,朋友圈等。

好的同志,如果您不放心你的資料會被我們泄露,我們可以簽訂保密協議,您看這是協議書,你可以慢慢觀看,我們等您。

謝謝同志您的配合,請給我的工作打分好嗎?

如果上述情景還不能滿足您對大同社會,和諧社會的憧憬。

那麼


看到 @冷哲也回答了這道題,不得不在這兒回答了。因為他的回答中對「正當程序」的理解有很大的錯誤,並且會很容易影響大家的看法——我自己是給他的無數答案都點了贊的。

警察到底能不能不出示證件查驗身份證?不能。而不是像冷哲所說的「你沒有配合義務」。

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條文的變化經過:

這是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執行任務的公安人員在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出示自已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除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被執行強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這是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2011年,在「下列情形」中又增加了一條

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從以上修訂過程可以看出,從身份證相關法律發布伊始,檢查身份證的人民警察就必須出示證件,03年的立法的變化在於規範了詞句,列明了具體情況。 11年的立法也只是增加了一種可以查驗的情況。換句話說,如果警察不出示證件而查驗身份證,這就是違法,不是」你沒有義務配合「,而是「他違法」。

有時候為了理解法律中一個詞語的意義,我們需要使用多種解釋方法。根據字面意思理解稱作文義解釋,和其他法律對照理解稱作體系解釋

首先使用文義解釋:我們考慮一下,「經出示執法證件」到底是什麼意思?「經」的意思是「經歷,經過」,也就是,如果A-B-C是一個程序,那麼「A經B到C」就是「A通過B到C"的意思。在這裡,就是「警察通過出示執法證件而查驗身份證」。「出示執法證件」是「查驗身份證」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也是一種正當程序。同時也可以理解為「如果不出示執法證件,就不能查驗身份證」。

現在我們來看一看這部法律中的其他條文,在《身份證法》中,這一條在第三章《使用和查驗》中,第三章剩餘兩條都是講身份證如何使用的方法,只有這一條是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方法,因此可以理解,除了本條規定的情形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需要查驗身份證的方法。

現在我們來看一看其他法律對這個問題的解釋,我們看」經出示」是不是「一定要出示」。我們知道人民警察是沒有下班警察一說的,只要是警察,不管上班下班,不管穿沒穿警服,他都是警察。並且有便衣警察執行職務,在這個時候,能證明他是警察的,也就是他的證件了。如果不出示證件,又要如下文所示優先通行的,那不就是「乘霸王車」了嗎?

這是《人民警察法》中對出示證件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

....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如果說人民警察一般還都穿著警服,那麼國家安全機關辦案的時候會隨時穿著錦衣衛的飛魚服嗎?顯然不會,我們看看《國家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刑訴》和《辦理行政案件規定》中,更是明確地把「經出示」和「應當出示」的意義等同起來。同理,還有「經批准」並不代表「可以不批准」,而是「必須批准,應當批准,一定要批准,不能不批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三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六十八條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中國法律的用詞並不是很一致,我們來看出示工作證件的另一種用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不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衛生執法文書。

很顯然,這裡的「並出示」和「應當出示」表達了同一個意思。

出示證件,是執法部門執法的重要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有時候法律會列明,不僅需要出示證件,還要佩戴證章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在證章,標誌可以替代證件的時候,法律也會列明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如果可以不出示證件,法律會列明。

《刑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所以, @蘭言@梁邊妖 警察在查驗身份證的時候,必須出示證件。平常我一般都會配合執法機關工作,即使執法過程中有些輕微違法,就像我有時輕微違法(亂穿馬路)警察也不會衝上來教訓我一樣,但是這並不能說明這件事就是正確的。匿名用戶警察和被查身份證的人的心理,我們都懂,有時候遷就一下也就過去了,和諧社會么,不過還是希望警察以後能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就說明立法者認為出示執法證件更有利於執法。法律不是評價的對象,立法者代表人民,既然人民都已經做出利弊權衡了,人民公僕照做就是了。


3、如果警察查我身份證,我是否應該先查看,或者說他應該先出示自己的證件?

如果沒有著裝,警察一般不會主動出示證件,因為制服也是身份的象徵,當然,你可以要求(你的權力)出示警官證。

4、身份證上有個人的住址等信息,檢查的話,是否需要警察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是否可以跟他們說:"我要先找我的律師"。

不好意思,我只想告訴你,你的這些信息警察有權獲取,其實,身份證就是公安機關給你發的,你身份證上面的所有東西,他們都有,至於保密協議,身份證這個保密,居民身份證法裡面早就說清楚了: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製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所以,如果有警察攔著要檢查,他如果著裝正確,你要求出示警官證,就還是好好的提供身份證吧,這沒法拒絕的。

至於你其他的問題,樓上說太清楚了。


這裡只說條款。

查身份證,問話,叫做【當場盤問,檢查】。

指的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執法執勤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在現場對其進行盤問和檢查的活動。】

目的是【為了證實或排除被盤問人的違法犯罪嫌疑,以確定是否有必要將其帶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執行程序【1 表明身份。2 告知對象配合檢查,盤問。3 執行檢查,盤問。4.1若排除嫌疑,放行。4.2若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須帶至派出所繼續盤問,並製作《當場盤問 檢查筆錄》】

什麼叫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警察法第九條】: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臟物的

這段話回答幾個問題:

1.我們身穿警服在執行勤務等情況時,有權利請你配合檢查,回答一些問題。

2.查證不需要出具法律文書。

常見的比如傳喚證【適用於行政傳喚違法嫌疑人時,也可口頭傳喚】,

傳喚通知書【刑事傳喚,針對犯罪嫌疑人】,

拘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證【逮捕犯罪嫌疑人】

你屬於上述情況的一種?所以有的回答里說要逮捕證什麼的才能查你,我也是服氣了,不要輕易把自己定位成犯罪嫌疑人好嗎╮(╯▽╰)╭

3 警察查證可以不出示證件,參考【執行程序】以及滿足答案1的要素,只需表明身份,如,在執行工作的身著制服的向你口頭表示我們是哪兒的警察,即可。

需要出示警官證的情況有哪些呢?例如,行政傳喚,刑事傳喚。

當然,如大家所見,並不是每個人都正確理解這些程序,所以有時候遇到故意刁難的,還是會微微一笑出示證件。所以,大家也不用出什麼不給你看證你就投訴的餿主意了。而你如果因為警察不給你看證件,滿足你不服的心而拒絕配合的話,是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那麼,就跳入下一個問題。

4.你拒絕配合檢查,要警察出示證件,要跑,要罵人,要曲解法律意義,光要權利,不要義務,這都是個人的選擇,沒法阻止你。但是這樣一系列動作後,警察更加加深了對你的懷疑,好好的小夥子,為啥不讓看看身份證?是當時證件照片實在太可怕了嗎=_=為啥要跑?要鬧?嗯,說不定有貓膩。身份不明怎麼辦呀!?

所以,【執行程序】規定,警察若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須帶至派出所繼續盤問,並且由當場盤問,檢查人員製作《當場盤問,檢查筆錄》。這可不是因為什麼看你不爽就拉你去所上,好嘛

5.行李這東西,懷疑有問題,開還是不開?這完全合法,不僅符合警察法,還符合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海關法,出入境管理法,查緝毒品操作規範,水路旅客運輸規則,國務院關於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等等等等法律法規,並且人家有專業名字【人身及行李物品檢查】。興趣的同學可以自己去搜一下。

6.有的童鞋又要拿憲法第三十七條來說事了,這是曲解。

搜查:針對刑事犯罪嫌疑人

盤問,檢查:見文章開篇釋義。


請大家多頂一下 @cOMMANDO和 @康德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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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更新

最上面那位匿名用戶,「法律也沒有規定人民警察一定要服務老百姓啊?」。這是你說的,睜大眼睛,給我看圖!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號)

第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建議你再回去接受下上崗培訓~

另外,以下是你回復某用戶的評論

能說一下在你目前的警察生涯中,在查驗身份證的時候,有多少次對方要求你出示證件,(請分別列舉出大聲嚷嚷的和非大聲嚷嚷的次數),在以上兩種情況中又有多少是有前科的。

謝謝~

另外提醒你一下,說話的時候要過過腦子,查查資料。你的隊友們都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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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概這個時候,某天晚上(普通工作日)10點半左右從上海地鐵1號線某站出站準備回住的地方。遇到倆警察要查驗我的身份證,我說請您先出示警察證。

年紀稍大一點的那位警察直接一愣,直拍胸口說道「我這身衣服就是警察證」。說罷把我帶到他們在地鐵站的值班室。那時是個剛畢業的學生,長這麼大除了問路就沒有和警察接觸過,當時那種情況我就嚇尿了。

在屋裡僵持了幾分鐘,期間那位警察說你可以現在就打110,另外一位較年輕的警察沒有怎麼說話。我有想過打110,也有想過掏出手機立馬搜身份證法給他看。可是我也想到這份脾氣不太好的警察可能會直接拉我回派出所待上24個小時,想到這裡我慫了,乖乖掏出身份證,查驗完走人。臨走前那位警察又說「你可以打110報警,讓他們來看這裡有沒有假警察」(時間有些長了,大意如此)

走在回去的路上越想越覺得窩囊,直接給110打了電話,電話一通我就問接線員,遇到警察要查驗身份證時,警察是否應該首先出示警察證,對方給予了肯定回答。接著我就說要投訴,對方給了我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交通分局的電話,打電話給軌道交通分局過去說明來意要投訴,分局又給了一個專門受理投訴的電話。當時大概晚上11點多了,沒想到這點了電話還真有人接。接通之後我描述了一下事情經過,並告知了涉事警察的警號。對方留了我的個人信息和聯繫方式後寬慰了我兩句就掛了電話。

以上是我的親身經歷。

其實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知道了一些法律知識,比如這個問題中很多知友提到的關於《身份證法》中關於查驗身份證的一些規定。然後在某天的生活中突然遇到了這種情況,馬上要用到這些知識了,會感覺很興奮。立馬腦補出一段警察叔叔向我敬禮並出示警察證,說道「請出示下您的身份證」。接著我掏出身份證雙手遞上,警察查驗完畢後交還給我。我說道「警察叔叔辛苦了」,警察笑了,我也笑了,一幅警民一家其樂融融的畫面~

可是現實轉瞬之間就啪啪啪把你打醒,沒有笑容,沒有敬禮,沒有主動出示證件,你弱弱提醒下他應該要出示證件,對方直接給你說「我這身衣服就是證件」。聽完這句話你還想跟他繼續講法律講道理嗎?

說實話,我想。但是我還想到我可能面對的後果,比如去派出所待上24個小時。對警察來說可能就是一句話的事,而我可能要為此耽誤好幾天,還要想法設法消除這個可能帶來的影響。想到這裡,對不起,我是慫逼。

可能我遇到的那位警察是警察隊伍中的個例,代表不了廣大千千萬萬的警察隊伍,可是對於我個人來說,這位警察就代表著我對所有警察的印象。

記得看考試資料的時候有這麼一句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開啟了嶄新征程。」

我不清楚警察們日常執勤的注意事項或者章程規定,但我想總不至於跟大方針衝突吧。我希望能看到這個答案的每一個警察們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8/19更新

首先,我在投訴以後沒得到反饋。

另外有很多朋友提到警服就代表著警察證。網上搜了一下來源,大多來自於這條新聞:公安部:民警執法時穿著警服可以不出示警察證「樊京玉:再有,剛才問到著裝警察在工作中是否需要出示證件的問題。在此我們也明確一下,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銜標誌,也屬於執法的憑證。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但是如果群眾有要求,雖然你穿著警服執法,但是我還需要再繼續確認,可以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確認,這個時候人民警察要主動及時地出示。

有朋友就很高興了,「看到沒,公安部人事訓練局副局長樊京玉親口說的,被打臉了吧。」

別高興的太早,看圖,注意時間,記好時間——2006-05-30

再看下面兩張圖(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注意措辭: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注意時間,2012-1-1起施行

如果在《身份證法》頒布以後,仍有權威人士指出,警察在查驗身份證前不需要出示其證件的。歡迎指正,請給出鏈接。

單憑制式服裝我無法驗證身份真偽,而且制式服裝也基本上也所處可以找到吧,利用假警服坑蒙拐騙的事情還少嗎?看個圖:

有朋友又說了,給算給你警察證,你能看得出真假?實話說,你哪怕去淘寶上買,去天橋邊或者打電話給牆上辦假證的窩點辦個警察證出來。我驗不出真假,但這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是否使用是你的權利我管不著,但我要使用我的權利,這是我能做的全部。


為啥檢查身份證的人不會用個別針把證件別在胸口做檢查呢。。。看一個人掏一次我也替他們覺得麻煩。要不怕被搶就找個檯子放好,坐在檯子裡面檢查。餐廳要員工佩戴健康證,不也是都掛在牆上?


只回答這一項好了:

「聽說在美國警察是不能隨便查別人身份證的,除非他有犯罪嫌疑,有這回事嗎?」

真不知道是誰告訴你的。千萬別相信這種不靠譜的傳言。

你試試看吧。

運氣好直接被抓進去,運氣不好當場就給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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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這個問題點贊的人越來越多,我決定過來修改補充一下。原回答其實是吐槽為主的,但當時確實有明確希望自己吐槽的觀點能被大家看到,這樣做肯定利大於弊(一會兒會詳細解釋)。現在既然關注這個問題的人多了,我就來認真說明一下。

「聽說在美國警察是不能隨便查別人身份證的,除非他有犯罪嫌疑,有這回事嗎?」

首先,嚴格地說,這是不對的。雖然各州的法律不太相同,但是基本上如果你在開車,或者乘坐飛機航班,即使你沒有犯罪嫌疑,警察也是可以要求你出示ID的。(不要小看這一條,在美國很多地方開車真和中國走路差不多普遍。多少人都莫名其妙地栽在「開車--被警察pull over--查出其它問題」上了。)

如果排除開車坐飛機一類的特殊情況,這個結論其實是正確的。但是,我仍然不主張用中文這麼講,因為「除非他有犯罪嫌疑」這一個說法,很容易讓中國人造成誤解。更符合美國實際的說法應該是,「除非警察有懷疑他是罪犯的正當理由」。

舉個栗子,你在的區正有個亞裔逃犯。這時警察攔下了出門買菜的你,要求出示ID。如果按中文「有犯罪嫌疑」來解釋,顯然是行不通的,「我出門買菜,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有哪門子的犯罪嫌疑」。但美國警察的做法顯然是合法的,因為他有正當的理由懷疑你(而這個理由你根本無從知曉)。

更重要的一點,在美國,配合警察,讓警察相信你是第一位的,這可以保證你不會掛掉。(去年洛杉磯全城追捕那個武藝高超的退役海軍,當時警察開槍打了三輛無辜的深色尼桑皮卡,因為據說罪犯也開這車。那幾天深色尼桑皮卡的車主要麼別出門,要麼遠遠看到警車就停下來做投降狀。)而且配合警察能讓你不會惹到更大的麻煩。開了遠光燈是小罪,說不定教育你一下就讓你開著車兜風走了,若被控成妨礙公務妨礙司法,你就吃不了兜著走了。

在此基礎上,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是第二位(非常非常重要)。但是,首先要保證警察相信你不是故意跟他抬杠。(比如開車被攔下來後,通常除非爭得你的同意,警察無權搜索你的車。這時候如果他問你能否搜車,顯然你應該說不行,否則警察可能把他找到的任何瓶瓶罐罐剪刀起子灰塵粉末用作對你不利的證據。但務說話時必要表現得鎮靜、配合。)另外,除非你確信你可以這麼說話,否則不說話,讓他把你逮捕,等律師來,才是最好的選擇。(網上有不少交你如何應付美國警察的,細節我就不講了,我這裡只講指導原則:配合,充分利用你了解的法律,逮捕無所謂只要別定罪,只與律師說你沒把握的話。)

最後,我在原回答里為啥要寫「真不知道是誰告訴你的。千萬別相信這種不靠譜的傳言」呢?我其實不是很關心看知乎的你到底是五毛還是美分,也沒有打算把美分變成五毛或者五毛變成美分,但是我不希望任何一個中國人到美國後因為不了解美國的規則而吃大虧。在美國,一定要先學會配合警察,再和警察鬥智斗勇。如果直接搬國內的那一套(更糟糕的估計是搬國內公知們教導的那一套),可能會很慘。


抽查路人的的相關規定在別的答案里說的夠清楚了。

在美國,原則上路人一般沒有義務向警察出示身份證件。但在24個州里,如果警察有理由懷疑你要進行或已經進行了犯罪活動,他們有權強制你出示身份證件。如果你拒絕出示證件,就會被拘留。個人很難判定究竟警察只是隨便把你攔下,還是有理由相信你要進行或已經進行了犯罪活動。所以當路人不願出示證件時,要注意確認自己會不會因此被拘留,這就有句話要問:「Excuse me officer. Are you detaining me, or am I free to go?」

這個叫做Stop-and-Identify。

此外有些州就規定無論如何都要出示。亞利桑那州,警察不但可以查路人的證件,還可以查路人的移民身份。

另外,如果你坐在車裡,美國警察都有權要求你出示駕照。駕照其實就是美國人的身份證。

再者,乘坐飛機都要查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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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回答裡面,很多都聚集到了一個問題上:該不該要求警方先出示證件。有一些回答,就我感覺,把程序和權利理解的過於狹隘了。

從法律規定角度講,警察確實有必要出示自己的證件,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人冒充警察。

當被查證件時,公民有權要求警方先出示證件。

有的朋友說,法律提出的正當程序是警察出示證件,然後你出示證件。這些朋友說如果警察不出示證件就要查看你的證件,這是違反程序的。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我們回頭來看Stop-and-Identify的案例,警察完全可以毫無「合理懷疑的理由」就把路人攔下,然後要求查驗證件。所以在警察把路人攔下以後,路人有多種選擇:

A、立刻配合。

B、拒絕配合,但由於警察有合理懷疑理由,路人被拘留。

C、拒絕配合,但由於警察沒有合理懷疑理由,路人自由離開。

D、問清如果拒絕配合是否會被拘留,然後再做出選擇。

這都是符合程序的。

換言之,雖然法律規定警察可以在擁有合理懷疑理由時要求路人出示證件,但並沒有禁止警察在沒有合理懷疑理由時要求路人出示證件。警察完全有權沒有合理理由就要求路人出示證件,而路人也有權拒絕配合。這都是符合程序的。

回過頭來說,在中國查驗路人證件,警察有權在出示證件後要求路人出示證件,但也有權在不出示證件的情況下要求路人出示證件。只不過在後者的條件下,路人沒有義務配合。

警察在不出示證件的情況下要求路人出示證件,是符合程序的。路人在此情況下拒絕配合,也是符合程序的。

這正如美國警察有權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要求搜查箱包、車輛、房屋,但所有者也有權拒絕。這都是符合程序的。警方還可以在所有者拒絕的情況下進行搜查,但是由於違反程序,任何證據都不能用來對任何人定罪。在美國有句話雖然是形式,但被搜查(無搜查令情況下)時一定要說,「I do not consent to this search.」不說類似的話,未來法庭就會認為你同意搜查,這在美國法律上叫做Consent Search。Consent Search得到的證據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所以不能把程序理解的過於狹隘。不是說「警察沒出示證件就要求你出示證件」就是違反程序或違法。這顯然是符合程序和法律的,只不過路人在此情況下沒有配合的義務。

諸如 @梁邊妖、 @康德通等答案中都忽視了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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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當警察在不出示證件的時候,路人有權選擇出示或不出示自己的證件,那麼這就涉及一個權利如何行使的問題。

有權,並不代表一定要去做。

如今的中國,一方面權利意識日漸覺醒,另一方面也慢慢出現了一種奇怪的權利邏輯:因為我有權,所以我一定要去做。

權利本身的存在,有時候是為了防止某些情況的發生。它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都值得行使。

在出示證件這個問題上,如果你不認為眼前的警察有可能是假的(比如說在火車站擺了個大檯子現場查詢的警察查證件),那麼我不認為有任何必要要求警察先出示證件。如果你不想通過查看警察的證件來進一步確認警察身份的可靠性,那麼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無非是浪費自己和警察的時間。

警察的時間就是我們納稅人自己花的錢。浪費警察的時間,還會損失掉我們自己所處環境中的執法效率。說白了,最後還是我們自己吃虧。僅僅因為警察來查證件導致被查的人不爽,被查的人就去浪費自己和警察的時間,我覺得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他自己的利益——除非被查證件的真的是個逃犯。

當然,如果懷疑警察的身份,要求警察先出示證件不但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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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和效率、隱私背道而馳。

警察查驗身份可能令某些朋友不爽。但每年在交通樞紐或其他地方抓到的逃犯、嫌犯可謂不計其數。我個人認為,對於民眾來說,這種措施的成本收益比還是可以接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檢查你身份證,甚至直接搜你的包,你的身,那是有法可依的。第九條已經說的很清楚了: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後面的一句話是針對違法犯罪人員的,不多說(手機碼字累)。既然是當場盤問、檢查,那就不需要各種什麼「令」,既然是盤問、檢查,那就包括詢問檢查你的基本信息以及你的身份信息,並通過技術手段查驗你所說的真偽性。

另外,為了保證盤問、檢查的強制性,第三十五條規定: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那個點贊最多的答案,前面都是廢話,隱忍才是關鍵,況且警察認為你可疑,並不代表你就是違法犯罪分子,你只是嫌疑人而已,嫌疑人是可以排除嫌疑的,不要一遇到警察盤問檢查就跳起八丈高:「老子又沒幹壞事憑什麼查我!!!」那樣你只會被帶到派出所,直到確認你確實不是壞人為止,你覺得呢?


有時是因為長相和儀錶的問題.

&< &< 身份證法 &> &>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曾經有一段時間我要頻繁乘坐火車,在過安檢的時候,大概有60%+的幾率會被警察叫住,多數時候僅僅是查驗身份證,有時被加個菜查查個人物品,還要被盤問一些哲學問題諸如"你是誰?從哪兒來?到哪兒去?"之類。我對哲學其實是很感興趣的,但也知道時間場合還有對象都不適合展開來討論,何況我敏銳地發現,警察叔叔壓根不是在"察言",主要是在"觀色",只要我淡定自若而不是驚惶失措就夠了。只是次數多了以後,不免從淡定自若變成哭笑不得,進而變成惱羞……不敢怒-_-#

我那時候實在是坐太多火車,為此深為苦惱,不是有多麻煩,也不會耽誤多長時間,我也不是不樂意配合,關鍵是被觀眾側目啊……側目就罷了那個美女你指指點點是怎麼回事?喂喂不要拍照啊大叔!我還沒被定性呢好不好?

我承認自己丑,可是說好的高等教育氣質呢?還是我的儒雅和容貌辣么不般配?還是因為醫生天然有殺氣(誤)?總之我是越來越沒法忽視這回事,越接近安檢我越緊張,越緊張越特么被點名啊啊啊!我試過各種換裝,無效。試過無視警察,無效。試過故意扭過頭去避免eye contact,無效。試過惡狠狠的瞪著他們(真事兒……我腳著能顯得我理直氣壯一點兒……)可見我被逼成啥樣兒了,智商降到出此下策的地步——直視警察的中招率是100%有木有!

在被點名幾十次以後,終於有一天我爆發了!當時我真的大聲吼了出來"怎麼又是我啊?!我長的那麼象通緝犯嗎?!幹什麼每次都查我啊?!"

結果居然是……六個警察當場爆笑啊……囧……我是一邊吼一邊掏證件的,他們邊笑邊擺手說不用看了不用看了你走吧,這時候我還來勁了,說不行你們必須查!而且必須告訴我為什麼查我!他們忍著笑說算了算了。我說我insist!後來他們被逼無奈讓我看了一眼電腦,然後我的表情從憤怒變成驚愕,從驚愕變成恍然大悟,然後平靜地拿回證件,灰溜溜的去趕火車,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從此我一般都坐飛機。


我一般都是直接亮警官證。


1、有權。不可阻止。

2、沒有。

3、警方應先出示自身證件,如不出示證件無權查驗你的身份證。

4、不需要。

5、後果是可能被帶去派出所,經批准後繼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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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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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 @cOMMANDO 的答案,很反感那位高票的匿名警察的回答。對於警方及其他公權力機關我的態度一向很明確:你依法行政,我積極配合。你違法亂紀,我監督舉報。具體到查驗身份證這件事上,就是你要求查驗我證件,我依法積極配合,但是麻煩你先出示你的證件,如拒不出示相關證件,違法了上述《人民警察法》和《身份證法》,我會記錄你的警號,事後堅決向警務督察部門舉報,如仍得不到解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某位匿名警察回答:

不只是查身份證,還經常碰到需要翻行李的情況,老實說不知道這種行為符不符合法律規定,可是也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查緝手段…我們在包里翻出過海洛因搖頭丸等毒品,也翻出過撬鎖的犯罪工具,翻出過持有者開機都不會開的ipad(偷來的贓貨),也翻過不能帶上火車的碩大一把的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品,邪教的不法宣傳物等等。支支吾吾含混其詞無法解釋財物來源的人是不是要查一查翻一翻他啊?沒那麼多其他意思,這只是我們的工作職責。去年我們派出所查到網上逃犯三百多個,翻出來的負案人員也有幾十個。戰果頗豐,我們很自豪。所以下次被查身份證,請積極配合,半分鐘的事情。被問好似無關問題,屬實回答即可,沒人對你的私人生活有興趣,那些只是詢問技巧。

對您在一線執法守衛一方平安的辛勤工作表示尊敬,但是,對不起,您作為執法人員連自己的行為符不符合法律規定都不知道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執法了嗎?就因為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查緝手段「,因為」查到網上逃犯三百多個,翻出來的負案人員也有幾十個「就合法了嗎?如此說來,恢復刑訊逼供顯然是更有效的查緝手段了(誅心一點說,從這樣的邏輯看,你們可能實際上也是這麼做的)。作為一個略懂一點法律的公民,看到一線公安幹警這樣」自豪「的言論,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已形成「的觀點深表呵呵,特別是看到這樣的回答在知乎都能收穫數以k計的贊,我感到非常恐懼,希望是我想太多了。

我只想請某些公權力機關的同志,多學一點業務相關的法律常識。下次查驗身份證的時候,請先依法出示您的證件,五秒鐘的事情,我們會積極配合的。如果要搜查行李物品的話,如果不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緊急情況「下,麻煩您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搜查證,這可能需要您多花幾個小時的時間,甚至讓可能的嫌疑人漏網,但是不論對於我們整個社會還是您個人的職業生涯來說,這都應該是一件利大於弊的事吧。


4、身份證上有個人的住址等信息,檢查的話,是否需要警察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是否可以跟他們說:"我要先找我的律師"。

先不說你和警察要不要簽保密協議吧。一般你和網站(也包括國外網站)簽的隱私條款(相當于格式合同),裡面一般的寫法是「本公司不會把你的個人信息賣給其他公司,但是政府如果要你的信息,本公司可是會乖乖把你賣了哦。」

比如說你的QQ聊天紀錄吧,警察隨時可以看。公安部門甚至有專門的內部系統(屬於金盾工程的一部分),隨時監控論壇、貼吧和QQ群的消息呢。


題目問的不是「如何有效阻止警察查身份證」么?

說實話,很多答案很好,真的很好,這是真心話,無論是警察現身說明查的原因,以及工作的困境,還是別人說明中國的確有此項法規,有法可依,還是說明國外警察真的是怎樣——但是無論你要求人家出示證件還是請律師還是啥的,這都是警察過來說「您好,請讓我檢查下身份證。」之後的事情了,人家警察要是態度很好地出示了警官證了,你準備怎麼阻止人家看你的身份證?撒腿就跑么?說自己忘帶了?這不是作死么?

說到底,在警察問出問題的一刻,不管人家態度不好,還是態度好,不管人家說的是「我的衣服就是證件」還是「恩好的這是我的警官證你看吧」——結果其實沒啥兩樣。

的確,警察的態度可以好一點,人家可以先亮證件再問題要身份證,然後呢?然後你不也是要乖乖給人家么?

提問者糾結的,到底是什麼?人家的態度,還是查身份證這個行為。

前者還能解決,後者估計在1984這樣的世界出現之前是無解的。

我有個更好的方法,能夠防患於未然,徹底杜絕這種情況,那就是:

長得安全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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