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過程中誤傷其他無關人員,導致第三者死亡,算不算過失致人死亡?

假如:一女子反抗某男子的強姦,用各種手裡能找到的東西扔他。

1 用菜刀扔他,結果從窗口飛出去,把樓下路人砍死了

2 用枕頭扔他,結果把窗臺上的花盆碰掉了,把樓下的人砸死了


這樣的問題恰恰是中國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無法解答的,只能用階層式犯罪論分析,經過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三個層次。

行為人之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她在客觀上違反了「應當注意到不讓避險行為傷及無辜」的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中都會遵守的注意義務,且具有客觀的預見能力及迴避可能性。

當然,對預見能力的有無不便一概而論,在具體案情中可以爭議。比如在扔枕頭的情形,也許可以認為並無預見能力,因為一般人很難想到,此時可認定無罪,但這種情況應屬罕見;在多數情況下如扔菜刀之例,顯然一般人都是可以預見到這種避險傷及無辜(菜刀扔出窗外擊中路人)的可能性與危險的。不能以情況緊急、無時間冷靜判斷為由否定,因為這屬於主觀(個人)的預見能力也就是責任問題,不該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

不是防衛過當,因為防衛的對象不能包括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過當只是在符合其他正當防衛條件的前提下嚴重超出必要限度,是對不法侵害人的過當。

前面幾位說緊急避險沒錯,說生命不能適用避險也沒錯,問題在於沒有區分兩種緊急避險。

通常所謂、也是中國刑法所規定的,是與正當防衛並列的「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險」,阻卻違法性的根據是法益權衡原則,即兩害相權取其輕。然而通說認為刑法對人的生命予以絕對保護,在生命之間不允許區分等級,也不存在高於生命的法益,所以」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險不得犧牲生命。

對於責任過失的成立,需要主觀(個人)的注意義務違反,主觀的預見能力與主觀的迴避能力。對此可以針對具體案情逐個分析,欠缺其一即可否定過失成立認定無罪。比如當時情況實在危急以至於避險人只能用一種盲目的方式反擊,不可能認識到武器傷及他人的可能性,但這也應該屬於極其罕見的情況,因為生命法益的至高地位要求任何人在緊急情況下也要保持極高的謹慎。

接上,在有責性階層,還有另一種」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在現時的、別無他法可以避免的對生命、身體或者自由的危險中,為了避免對自己、親屬或者其他親近者的危險而實施違法行為,是無責任地在行動(德國刑法典第35條,馮軍譯)。

德語表達精準但不通俗(與中國法律條文相反),關鍵是:第一,避險者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即不能因正當防衛和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險而排除違法性,犧牲無辜者生命以拯救自己是不允許的,無論故意或過失;第二,避險者的行為是無責行為,即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法律效果就是無罪。

中國刑法無此規定,但可以在學理上主張為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

當然,問題所指情形不能一概而論,是否無罪還要視能否滿足此種緊急避險的要件而定,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別無他法」即迫不得已,如果當時行為人能夠通過其他的、不對旁觀無辜者造成危險的方式避險,就不能適用之。比如,她可以不用將菜刀扔向窗戶這樣莽撞且成效不彰的方式,而是持刀威脅反擊,或者可以控制投擲的方向和力度。當然,不能強人所難提出過高要求,應當結合具體情狀和避險者個人能力,再作一般性客觀判斷。

如果實屬莽撞輕率的避險,不能成立「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行為人即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將此題歸入「過失殺人」的話題之下是恰當的。

最後吐一下「意外事件」這個槽。

「意外事件」在中國刑法學上原指既無故意亦無過失因而不可罰的情形,然而如上述,過失不成立可能有多種可能:欠缺客觀的注意義務違反、客觀的預見能力、客觀的迴避能力(構成要件領域),或者欠缺主觀的注意義務違反、主觀的預見能力、主觀的迴避能力(責任領域),一概寬泛地稱之為意外事件顯然不妥。其實意外事件這個中國特色的概念並無太大價值,因為學術問題點在於區分故意與過失,對過失和無過失沒必要區分,缺乏任一要件過失即不成立也就是無罪,也就不需要給過失不成立安一個名詞叫意外事件。按照傳統理解,似乎意外事件是指缺乏主觀過失,即構成要件過失。然而按照大陸法系通說(德國),過失犯並無主觀構成要件存在。非要承認的話,就導致把原本應在責任階層討論的問題提前到構成要件層次,而完全省略違法性和有責性的分析直接得出無罪的結論,也就不需要去關心此案是不是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了。上面幾位就這樣誤用了,以意外事件為由迴避了核心問題,同時把緊急避險是否成立的問題混同為有無主觀預見能力的問題,以任意的判斷提前結束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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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王哲 提到的美劇情節,與此題不可類比,更不得過度推衍。

這應當屬於英美刑法上的重罪謀殺規則(Felony Murder Doctrine),不是作為重罪的謀殺,而是在實施重罪過程中致人死亡而成立的謀殺罪。

在普通法上,對犯重罪或企圖犯重罪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致人死亡,均以謀殺罪論處。但是該規則的適用可寬可嚴,若寬鬆適用,根據一些判例(沒有細查記不清楚案名),比如在搶劫過程致人死亡,無論是槍戰對方的警察,還是無辜路人,甚至於誤傷同夥,都可以認定為重罪謀殺。

這一規則屬於結果責任的歷史殘留,並不符合當代刑法普遍原理。所以在英國已被廢除;在美國只有某些州刑法上保留,且予以重大修改或嚴格限制,如僅允許適用於個別重罪,對死亡做近因的要求,犯重罪的時間限制,先行重罪必須獨立於殺人罪等;成為多數州刑法典藍本的《模範刑法典》並未採納。

在強調責任主義的大陸法系及類似原則的我國(罪刑相適應、主客觀相統一),該原則無論作為理論主張,抑或立法例,皆屬聞所未聞。

在中國刑法上,強姦犯若要對死亡負責,只能限於故意或過失導致強姦被害人死亡,即強姦殺人或結果加重犯的情況(236條第3款第5項),後者還要受到「直接關係」和「預見可能性」的雙重限制。也就是說,即使強姦被害人死亡,都不一定由強姦犯負責(參見張明楷對王照雙案分析)。強姦過程中發生的第三人死亡,除非由其行為之額外風險導致且符合他罪構成要件,更不可能歸責於強奸犯,即使是由被害人防衛或避險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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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說,在知乎法律話題下,見過太多的設例型提問,也見過太多三言兩語的回答。然而,習法者應知:1.法學討論最忌一概而論、獨斷論、有結論無分析;2.法學理論上幾乎沒有確定不移的定理,法理問題、案例研討,並無標準答案。此處的提問與討論,都是為了智識的增進、思辨的碰撞,而非某種功利解決的尋求。各種維度視角的答案越多,相互之間交錯交鋒越細密,觀者的問題意識自然越清晰,個人觀點也就漸趨明確。沒有答案的問題,也許才是真問題。


對於誤傷這種情況第一併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實施者,那麼更加不可能形成防衛過當了,防衛過當首先需要在構成正當防衛的基礎上進行判斷,也是針對不法侵害實施者的;其次也並不構成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要求為了避免較大利益的損失來選擇一種較小利益損失的行為,在題目的情況之中,涉及到的是他人生命權,我認為對於生命權是不能構成緊急避險的。

那麼對於這種誤傷,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基於強姦這個不法行為所進行的正當防衛而為的,在受害者為此行為只是,不能預見到這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因此,該行為應當屬於一種意外事件。


這個問題啊,題主你問誰都沒有用,

什麼專家、律師、法科專業的人士等等等等,統統沒用,

最後算不算過失致人死亡,就看法官想怎麼判了

而且,你別說是誤傷其他無關人員,

即便是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員被受害者殺了,

說不定也來個「過失致人死亡」!

這樣的案例不是沒有,而且很多!!

順便吐槽一下中國的法律,說的不對的請法律專業人士指正:

我是一個搞生產管理的人,生產管理中在制定行為規範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制定的行為規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說,在制定規範的時候,盡量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以便引起歧義。

關於法律上也有同樣的例子,比如說我國的交通法里對於超車的規定有這樣的描述(前段具有可操作性的就不粘貼了,主要是超車後如何回到主幹線的規定):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而我們再來看看美國對於超車後回到主幹線的規定:在超車道超越後,從右後視鏡中完全看到被超車輛後,方可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你看,什麼叫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的法律里,充滿了「充足的」、「必要的」這種字眼;請問,對於不同的人來講,如何將這幾個字眼轉化成一個大家都認同的統一的標準?顯然不可能。而美國的法律里就完全給出了操作的具體步驟,所以可操作性就截然不同了。

我們說回正當防衛;

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解釋是: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它是對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行為,是刑法規定的保護行為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法律制度。

後面關於具體操作的釋義我就不粘貼了。

讓我感到不可理解的事情是:這樣的法律規定,如何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我們為什麼出現那麼多奇葩的判決?

我認為具體問題就出現在四個字上面,」正在進行「!!!

想請問一下,什麼叫做」正在進行「?

比如說殺人,對方向被害者走來,手裡拿著一把刀,算不算正在進行?不算,只能說是恐嚇;把刀架在被害者的脖子上算不算?理論上來說也不算,也只能說是恐嚇;只有把刀捅到被害者的身上才能算」正在進行「的殺人行為?

再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強姦;當嫌犯撕扯受害人的衣服時算不算強姦?顯然不算,最多算猥褻;當嫌犯暴力對待受害人反抗的時候算不算?也不算,算暴力毆打吧;那麼,什麼時候算強姦,什麼時候叫」正在進行「?我個人的理解就是當嫌犯」插入「的時候(你懂得),只有這樣才能算。

這樣的規定,如何保護受害人?如果有能力正當防衛,可是在對方的意圖還不是很」明顯「的時候(什麼?你認為已經很明顯了?對不起,法官不這麼認為),如何制止有可能發生的暴力事件?

在網上看到很多關於正當防衛的釋義,但不好意思,仍然讓我不滿意,因為釋義裡面同樣充滿了我說的這種不具備可操作性的字眼。這樣的法律規定,我認為不但起不到威懾犯罪的作用,反而成了對付普通人的手段,可悲!!


謝謝邀請。

你的題目描述的情況,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你舉的兩個例子,屬於意外事件。

根據刑法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你舉的兩個例子,顯然都不屬於「過失」。女子扔各種殺器的時候顯然是想扔向施暴者更不能預見它們的飛行軌道~對於悲摧的路人來說,這純屬意外事件。


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緊急避險,視具體情節應認定為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一,為什麼不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或其用於犯罪的財物,案例中雖然是為了制止侵害人,但客觀上造成了他人傷亡,所以不是正當防衛,當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二,為什麼不是緊急避險

我國法律中作為「違法性阻卻事由」的緊急避險不包括他人生命,即不能犧牲他人生命為自己避險,所以不是緊急避險。

三,為什麼是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如題目中情況一,女方扔菜刀時應當預見到如果飛出窗外可能造成他人傷亡,而且並非必須採用「扔出」菜刀的方式,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對他人傷亡存在過失。

在情況二中,扔枕頭打落花盆砸到人的概率很低,應該認為行為人無法遇見,所以不具有過失,應認定為意外事件。

當然這樣都要結合具體情況,你要非說她家窗戶就排氣孔那麼大還有防盜網攔著結果就那麼巧刀飛出去了還砍死了人,那也可以是意外事件。


一、關於提問

首先應該明確一點,就是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若在防衛過程中誤傷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第三人,並導致該第三人死亡,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構成犯罪應著重考量防衛人的主觀要件,即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指行為人應當(有義務)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卻輕信能夠避免。如防衛人對第三人死亡主觀上存在以上兩種過失中的任意一種,則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否則,應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關於所舉案例

1.對施暴人而言。根據刑法第20條,強姦案中被害人享有「無限防衛權」,屬於打死活該型,所以對於施暴人而言,被害人扔菜刀、扔枕頭的行為,不論是否真的作用於施暴人本人,均應構成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更不存在犯罪問題。

2.對無辜受害人而言。本人傾向於馬里奧的觀點,扔菜刀和扔枕頭不能一概而論。

a.在扔菜刀的情形,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扔菜刀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行為人顯然應當預見到這種危險行為極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後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管防衛人是否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還是輕信能避免損害後果,均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b.在扔枕頭的情形下,應認定為意外事件。理由:扔枕頭的危險性相較仍菜刀要小得多,其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防衛人對扔枕頭直接致人死亡不負有預見義務(事實上也不可能預見)。因此,枕頭砸在花盆上導致花盆墜落致人死亡,應認定為意外事件。

三、關於緊急避險

提問和案例中被害人的行為均不構成緊急避險,因為不符合緊急避險適用條件。緊急避險有三個缺一不可的適用條件:一是一個較大的利益正在承受危險;二是通過損害較小的利益(人身或財產)保全較大的利益切實可行;三是對較小利益的損害必須出於迫不得已。就所舉強姦案例而言,犯罪現場只有被害人和施暴人,從環境上看不存在另一個利益主體;就算存在另一個利益主體,被害人也不能為了自己免受強姦,而讓別人代為受害,更不能犧牲別人的生命為代價。當然,被害人為免受強姦而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緊急避險。


樓上的比較準確

緊急避險。


是意外事件!行為人在這種正當防衛的關頭,且你舉得例子中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的情況下,是無法預見行為的後果的,而且不能要求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預見後果!


本案中行為人對導致第三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人沒有主觀惡性,不存在過失。因此,不構成刑事責任。


法科在讀生。前幾天拿這個問題和案例討論了一下,大家得出的結論如下:

如果單單只從問題部分來回答的話,會有兩種可能,意外事件和過失致人死亡。兩者的差別在於正當防衛的實施者在實施過程中是否應當預見對第三人造成的危險性。若是應當預見,則是過失致人死亡,反之是意外事件。

如果從兩個案例來看呢,由於正當防衛的實施者對第三人造成侵害並無一般預見性,因此屬於意外事件。

但是絕對不存在防衛過當哦!因為過當是正當防衛實施者對侵害人做出的,而不是第三人。


先說結論,這是意外事件。

法理,

1,在正當防衛過程中,對可能造成其他無關人員傷害,防衛人完全沒有認識的可能性。行為人在實行防衛的過程中對其他人造成的傷害,屬於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荒郊野外,犯罪人持槍欲打擊被害人,被害人出於防衛的目的反擊開槍,導致犯罪人背著背上面的嬰兒死亡的,這時候被害人完全沒有認識的可能性的,對嬰兒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2,在實行防衛過程中,對可能造成其他無關人員傷害,應當遇見而沒有遇見的,或輕信能夠避免的,屬於過失,應定過失相關的犯罪。如在人很多的集市裡被人追殺的過程向後面扔石頭,石頭一分為二,誤砸其他人的情況。這時候被害人是應當遇見背後是有很多人的,這時候的對他人的傷害至少應是過失。對無關人員造成的死亡可以定過失型的犯罪,過失致人死亡。

題主所說的是誤傷,就可以排除防衛人故意的心態,在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也是有可能的。即防衛人實行正當防衛後,對其他人造成的傷害持故意態度。這個時候對犯罪人可構成正當防衛,對其他人造成的傷害或者死亡,就構成了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了。

回到題目中,樓主所舉的那兩個例子,在當時那種情況,無論是菜刀還是枕頭,被害人在防衛過程中,在家裡向犯罪人扔東西,是沒有負有遇見窗外其他人可能死亡的義務的,這時候對窗外其他人的死亡就是意外事件。

另外,這裡也不是強姦致人死亡的情形。


正當防衛是什麼


首先不構成防衛過當,因為正當防衛需針對侵害人實施。

其次,造成第三人死亡,認定為過失傷人的可能性不大,因為主觀上不存在預見可能性。

再次,沒有必要認定為刑事的緊急避險,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但是該賠償可以由強姦犯承擔。

最後,是否由強姦犯對第三人死亡承擔責任。我認為不成立,因為其行為和結果不存在通常的因果關係,介入了被害人的行為。



非法律專業作答:

樓主說的情況可能構成緊急避險。

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2種把花盤放在窗台上本身就很危險了, 即使沒有歹徒,一陣大風就可能刮下去砸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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