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惠州見義勇為致死案?

惠州「見義勇為」溫演森被提起公訴涉嫌偷竊者家屬向其索賠百萬

庭曝離奇案情:受傷嫌疑小偷離奇離院
兩天後死亡

羊城晚報訊
記者陳驍鵬報道:發現小偷偷東西,在向警察求助的同時,也有人選擇挺身而出,這種被大眾賦予見義勇為涵義的行為,在法律上卻不一定都會被認定,卻還會導致諸多意想不到的後果。

在惠州市,就發生了一起因追趕小偷而牽扯出的系列離奇事件。最終,挺身而出的惠州市民溫演森,被公訴故意傷害罪,並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為阿麗家屬向溫演森提出了近百萬的索賠要求。

該案今(2日)天在惠州惠城區人民法院開庭,隨著庭審的深入,一些不為人知的故事情節浮出水面,也更加啟發外界對於「見義勇為」的思考。

[事件回顧]

2014年7月7日,一男一女前來溫演森的店內進行盜竊,店子位於惠城區河南岸金山湖二期東門10號。二人的盜竊行為隨後被發現,溫演森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溫演森駕車尋找盜竊者。當天中午12點他在方直東方時代廣場發現嫌疑人蹤跡,嫌疑人發現被跟蹤後駕駛摩托車逃走,溫演森報警並追至金城花園幼兒園路段時,撞上了二人。其中,嫌疑人張某受傷住院。醫院傷情鑒定為輕傷,傷者家屬向醫院申請離開醫院。此時,溫演森已經被河南岸派出所評為見義勇為者,不過,隨後由於張某的突然死亡,溫演森的角色急轉直下,面臨著「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起訴。多家媒體進行了關注,對案件中存在的多出疑點給予了報道,該事件成為了備受全國關注的法律案件。

2014年10月份,該案件由惠城區檢察院發回給惠城公安局補充調查。

2015年1月,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溫演森駕車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法院給他的傳票上寫著當月16日開庭,不過,後來通知他開庭時間還沒有正式確定。

2015年3月份正式確定開庭審理時間為4月2日上午9點30分。

請問知乎上各位對此案有什麼看法?另外有沒有知道此案最新進度的?謝謝!


我來仔細分析一下這個案件。 @巴甫洛夫的狗 的回答只是針對題主引用媒體報道的粗略案情。看過這個案件的採訪視頻,解釋一下為什麼見義勇為會導致這個結果。

首先敘述一下兩個細節:

1 溫演森(見義勇為的店主)開車尋找並且發現了兩名嫌疑人後,打電話給警方,警方讓他繼續跟蹤,他們馬上趕來,這期間,溫演森又打電話給了自己的店員來幫忙,店員騎自行車到嫌疑人的身旁大聲喊了:沒錯,就是他們兩個! 這才導致的嫌疑人發現被跟蹤,倉皇逃跑。

2 溫演森追至金城花園幼兒園路段時,撞上了二人。這裡注意,根據監控錄像的測速,當時他的車速在100km/h以上。

對於細節1,我想說這就是我們為什麼在鼓勵見義勇為的同時要強調見義智為。其實根據當時的情況,只要溫演森繼續跟蹤,直至警方到來,那麼他還是見義勇為的好市民,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細節2,在城市道路內尤其是學校路段開車到100邁以上,本身就是一個危險的行為,這說明溫演森對於撞上嫌疑人的結果,最少是有過失的責任的(後面細分過失和故意的影響)。

兩個細節之後我來說一下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

第一,我不想說媒體不負責任或者誤導大眾,只能說他們的法律素養有待提高。在媒體的報道里很容易地讓人誤解,是嫌疑人的死亡導致溫演森被起訴故意傷害的。事實是檢察院的起訴書上很明確地寫著溫演森駕車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本沒提死亡的事情。至於什麼死者家屬索賠100W,那是人家的訴權,哪怕是要1000W呢,也不代表法院的態度。

第二,根據案情,嫌疑人是在院方表示病情會有變化並且阻攔之後強行出院的,加上「路途顛簸」,「增加了各處骨折」的介入因素,基本可以斷定,嫌疑人的死亡結果與溫演森的先前行為是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也就是說,他死亡結果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而對於輕傷,很明顯是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那麼需要討論的就是,他對於輕傷的結果,要不要負責任,要付什麼樣的責任。大多數網民的呼聲是見義勇為造成輕傷是不用負責任的,但見義勇為在法律上是不構成免責事由的。還有人主張的是正當防衛,而正當防衛需要滿足4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如果對於他用時速100邁的車撞人的手段是否超過一定限度還有所爭議的話,那麼他撞人的時候已經是盜竊完成幾個小時,時間地點上都不具有連續性,很明顯就不能滿足第二個條件。那麼正當防衛也就不能成立,結論:要負責任。

那麼到底負什麼樣的責任,這要區別於他是故意撞的嫌疑人還是由於過失。如果是故意,那麼故意傷害的罪名是成立的。但是法院肯定會根據個案的特殊性酌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如果是過失,那麼過失致人輕傷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估計也就是醫藥費和誤工費之類的,根據公平原則也不是全責,而且如果是過失,是屬於交通事故的,應該還有保險,所以也不會有多少錢。所以大家不用擔心見義勇為的溫演森會有多麼大的損失,沒有媒體說的那麼嚴重。

第三,這個故事....呸,這個案件告訴我們,見義勇為不代表可以胡作非為(比如抓住小偷毒打一頓),可以預見到法院最終對於溫演森的審判一定是從輕的,但是對他依法的裁判的過程才是比結果更重要的,因為我們可以寬宥他的行為,但是必須表明在法律上故意傷害嫌疑人的做法是不被贊成的。沒有人可以未經審判給嫌疑人定罪,沒有人可以代替法律去懲罰別人(還有些網友說小偷偷我東西,我開車撞他應該的),不僅要實體正義也要程序正義才能實現真正的公正。刑法的作用除了規制機能和保護法益之外,還有保障人權,尤其是嫌疑人的人權,畢竟這樣才能避免更多像念斌案一樣的冤假錯案。


不是刑法學專業,發表一點淺薄看法。

總結一下案件情況,就是當事人在追小偷的過程中駕車故意撞小偷,給小偷造成輕傷。現在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

提取關鍵詞,就是抓小偷、故意、輕傷。

故意造成他人輕傷,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檢察院對此提起公訴並沒有什麼錯。

當事人能夠以什麼理由抗辯呢?想了一下,估計沒有。

小偷是盜竊,不涉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更不涉及危及當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況且撞小偷是在小偷逃走之後,並非發生在小偷盜竊之時,故明顯不屬於正當防衛。

當事人並非警察,並非正在執行抓獲小偷的職務,故也不構成違法行為的阻卻。

「見義勇為」?抱歉,見義勇為並非刑法上可以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其實這個案例,從法理的角度,跟在馬路上見到小偷逃跑而抓住小偷並對其拳打腳踢一樣。小偷固然應當得到懲罰,但法律並未授權你可以故意傷害小偷的身體。如果你把小偷打稱輕傷,你一樣涉嫌犯故意傷害罪。

作為一般民眾,法律允許你將小偷制服並扭送公安機關,但法律並未允許你在制服、扭送時故意對小偷的身體造成輕傷或以上的傷害,更未允許你代替國家對小偷進行懲罰。再說,即使國家對小偷進行懲罰,也僅會採取罰金、坐牢等方式,不會以傷害小偷人身的方式進行懲罰。

當事人是見義勇為么?既然派出所都說他是,那就算是吧。但是我想告訴各位,見義勇為是有風險的、有成本的、有技術要求的。

再說一遍。見義勇為有風險。見義勇為有成本。見義勇為有技術要求。

見義勇為的成本大家很容易理解,就是會犧牲自己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等等。譬如案例當中的當事人,他的車損應該要他自己給錢修復,因為是故意撞人保險公司大概不會賠償。

風險呢,大家看看案例也就明白了。造成對方受傷,你可能會涉嫌犯罪或者需要進行賠償。又譬如下水救溺水者,典型的見義勇為是吧,風險很可能就是賠上性命。

見義勇為是有技術要求的,就如案例,正確的做法應該將小偷截停而不是撞停,當事人駕駛技術未能達到將小偷截停,其實就沒有見義勇為的技術要求。又譬如救溺水者,當然要學會游泳並且有相關救助經驗,如果沒有的話那就相當於找死。再譬如抓獲並扭送小偷,不學兩手擒拿功夫,怎麼可以在無損的情況下制服小偷呢?

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人是好心辦不成好事的。這次當事人是自己栽了,如果當事人駕車撞人,沒撞上小偷卻撞上其他路人,那不是還讓其他路人白白受損么?

當然這個當事人的損失,可以以無因管理為由要求被偷的人承擔。但如何計算當事人的損失,被偷的人是否有得益,是否構成無因管理,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研究。

以上。


《今日說法》的一期節目里就是講這個案件的。

我個人認為第一、女犯罪嫌疑人的死亡結果與溫演森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第二溫演森並無故意傷害或故意死人的主觀心態,不宜定性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以上是基於《今日說法》介紹的案件情況及證據情況分析的。

但是,我認為審查案件的檢察院公訴人員也是專業人員,起訴的罪名也好,原因也罷,通常是有我們旁觀者所無法了解的情況。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證據都是保密的,不綜合全案的證據,不好妄斷。


開車撞小偷致其輕傷的行為本身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了。


個人感覺,見義勇為途中,對犯罪分子造成的傷害應該有犯罪分子來承擔,當然,是在首先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情況下。

這不是為了法理的符合或者這樣做是正義這種原因。

而是對於社會來說,公正固然非常重要,但是效率和社會穩定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更加重要。

因見義勇為而判刑(不過分傷害犯罪分子的情況下),無疑會對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即,事不關己。這種影響隨著網路通訊的放大,會持續的造成社會的不安定。法院進行判定罪惡的時候,結果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應該作為判決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尤其是刑事案件,並不是受害人和被害人兩人之間的事。而是有關社會穩定,大家生存環境的共同事項。


有個匿名用戶的答案,說見義勇為這件事情是並不是官方所鼓勵的。

我引申一下。

先說點,沒有那麼陰謀論的東西。

見義勇為不是一直不為官方所鼓勵的,至少九零後上小學的時候,學生守則或者少先隊員行為準則之類的東西里,還是明文寫著「見義勇為」四個大字的。印象中官方口風的改變,也是在兩千年以後的,中央台一些節目中的嘉賓教授,特別提出了一個觀點,要將這些手冊中的見義勇為去掉,至少是「見義勇為」變成「見義巧為」「見義智為」。

然後,開始講類似陰謀論的東西。

匿名用戶所說的那個方向,「法律之外的正義力量」,實際上要比「見義勇為」的範圍大,但是一個字就夠了,「俠」。

俠之大者,為國為民。——這是大家所熟知的。

俠,以武犯禁。——這是真實的情況。

匿名用戶提到了這是一種極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俠本身的存在就代表著社會基層已經處於了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犯罪率高,百姓心中有怨,官府不作為……

至於俠在現代的表現形式,由於各種原因是看不到的,但是西方世界的倒是很容易在影視作品裡看到:蝙蝠俠的哥譚,綠箭俠的星城,夜魔俠的地獄廚房……這些「義警」出現的環境也是類似的情況。


簡單說吧,對壞人的保護就是對好人的傷害。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只要小偷有車,就別追。

早晚會有一個案子告訴我們,只要沒偷到你頭上,就別管閑事。

最終會有一個案子告訴我們,即使偷到了自己頭上,也不能管「閑事」。


某媒體省略了很多庭審細節。

第一,這個小偷不是現場被發現的,而是發現失竊後溫演森自己開車發現了小偷,然後叫人過來確認小偷,才開始駕車追蹤的

第二,法庭上,溫演森自己承認了有逆行、超速的情況。


終於能夠理解路人寧肯背著心靈的譴責也不去扶起摔倒老人的心情了,冷漠僅僅是被自己和大眾譴責,而熱心腸有時會給自己整個家庭甚至自己的一生帶來麻煩,互幫互助的風險挺大的。


刑法初學者,溫某故意傷害沒有問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不可能的。因為這裡小偷被撞了後送去醫院檢查,醫院檢查結果是輕傷,並且小偷和小偷的家屬認可這個鑒定結果,此時構成因果中止,小偷後來的死亡最多與醫院有關,和當事人無關。如果小偷沒有送去醫院,直接回家,兩天後因此死亡,那麼溫某要對小偷死亡負責


本答案違背基本的常識,可能隨時被刪除,請收起玻璃心,結合足夠的社會經驗進行判斷,而非少年熱血。

在中國大陸地區,見義勇為這種行為是不被鼓勵的,該行為背後,隱藏著極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意味著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意味著法律之外的正義力量,這是非常恐怖的一件事情。

所以官方是不會鼓勵見義勇為的,但是從實際的宣傳中,又不能把這話說得太過直白,因為見義勇為本身是中華美德,在強調道德的同時,不能對見義勇為進行直面打壓,所以只能用另外一種方法進行負面宣傳,事實證明,該手法極為有效。

手法也極為簡單,那就是不斷地宣傳見義勇為者的悲慘下場,從這個角度來奉勸中國大陸的居民不要做這些得不償失的事情。該手法的第一次使用,是國人皆知的南京老太案,至於其他的案子就太多了,例如大學生救小孩反被誣陷之類。這種手法妙就妙在,宣傳本身看上去是正面的鼓勵,是對正義的伸張,但實際上起到的卻是完全相反的效果,包括大張旗鼓召開各種見義勇為表彰大會,多少英雄用肢體殘缺,妻離子散的代價換來了1、20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償和一份證書。呵呵。

用Bing隨便搜了一下,最近的一次見義勇為事件報道:

4月15日的新聞 駐馬店小伙深圳火海救人 昏迷兩個月後離世

4月6日新聞 郭雙年:給見義勇為者兌現獎金,道歉也應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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