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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算違法嗎?歷史上國外媒體會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從自身角度來回答問題。

利益相關:虎撲裝備區新聞組成員。

大概是從2008年10月左右開始,我們新聞組就開始有組織地開始翻譯Sneaker news,SC等各大國外球鞋網站的球鞋新聞,我們一般稱之為流言(非柳岩)。就我個人而言,日均會有3~4條,結合組內活躍的,日常大概會有16~18條,成年累月地計算,量其實一點也不少,可以說幾乎就是將那些網站的新聞全部翻譯過來了。

但是我們沒有收到過任何SN或者SC發來的警告或者律師信。因為我們雖然翻譯了他們的文章,但是同時我們也遵照著業內規則,以及虎撲的版規。

所有翻譯的文章以及流言,都會在顯目處標明來源,並用來源處的網站名做好超鏈接,直接指向原新聞。無一例外。

說完了正面例子,說說反面吧。

在裝備區新聞組壯大之後,不少虎撲的Jr都會自發翻譯而不打上原文鏈接和來源。這還是小事。我們作為斑竹的都會盡量及時刪除和轉水。

依然會有其他規模較小的網站直接照抄我們的翻譯,並且不加來源和出處,打上自己的網站水印,直接發布在虎撲。

我們對於這種行為深深地厭惡以及反對。

一來,這算是另外一種盜版;二來,這樣的風氣一旦蔓延,將有可能將我們一直以來倡導的尊重原文的習慣做法引導到徹底的反面。

手機作答,可能有不詳盡之處。晚上回到電腦前將繼續修改。

屆時將補上:知識產權法相關,虎撲版規相關以及一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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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修改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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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後重新看了一遍問題,又重看了幾次自己的回答。發現自己的回答牛頭不對馬嘴,在此道歉。

因此從新作答,分界線以上內容不修改,大家權當看個段子。

既然題主問題的順序是:一、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算違法嗎?二、歷史上國外媒體會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依照順序回答問題。

一、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算違法嗎?

首先,最關鍵的一點是,國外文章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弄清楚這個問題就更容易回答。

著作權法上面第二條就說了: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但是沒有提到非出版的對不對,和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一比,國外的立馬變成了弱勢群體有木有!

再來看接下來的兩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五項列明:著作權包括翻譯權。其中作品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稍微解讀一下,也就是說,在允許的情況下,其實個人是有權利翻譯國外作品的。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有這個權利呢?

在第二十二條有說明: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的時候。(註:除前三項外有第四~十二項,均與問題無關,故不提。)

而我相信,這三條足以涵蓋任何個人博客的用途。特別是在報道時事新聞的時候,著作權法第五條時候也有標明: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新聞組敢於翻譯而不需要授權的原因了,因為本來就不需要授權的!

這麼一說是不是有點太囂張了,還是看回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前綴: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這個就是為什麼我們翻譯別人的文章or 流言,必須要加上來源和標明出處的原因!

而除了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的情況,國外是不是能追究翻譯者的責任呢?

答曰:他必須是: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可以追究翻譯者的責任。

這麼一說,題主你明白了嗎?請自行參照。


在你國,不算。

常年在科幻圈日翻圈、科技新聞翻譯圈只看不評論的小透明答一下。

首先,在你國談版權、特別是翻譯版權簡直是搞笑。我國繼承了蘇聯優秀傳統,除了紅色文學之外基本不給稿費也不通知作者。傳統的蘇俄文學的稿費就再見了、就連《牛氓》作者女作家埃塞爾·伏尼契,也是晚年被媒體報道遇到困境、蘇聯政府才宣布給盧布。知識分子大多是要臉的,這種情況往往婉拒,更別談蘇聯翻拍牛氓電影沒付錢改編更奇爛無比。

談到我國的話,除了出版物、還有一種內部傳閱的版本。我父母在很早以前見過內部傳閱的《麥田裡的守望者》。白皮、紅字、簡裝。值得一提的是裡面有J.D.塞林格的照片。塞林格是極端反對花哨封面、還有把自己臉印刷在書里。而且塞林格君戰鬥力極強,雖然閉門不出,歐美出版社要是敢違反這兩條鐵則,塞君分分鐘叫律師吊打他們。

當然內部傳閱版本塞君也沒法衝到你國來大鬧。後來正式出版的所有塞的作品(包括《麥田》、《弗蘭妮和祖伊》、《西摩小傳》、《九故事》 我都讀過、上海譯文出版社。封面和內頁很規矩的沒敢放照片,基本都是純色的:比如《麥》是黃色的)

後來塞死了、上譯不知道想發死人財還是怎麼,出了個新版。腰封居然直接放出來塞君那張帥臉,還加上「我雖然生在這個世界、卻不屬於這個世界」的名言。塞要是泉下有知、下輩子估計會想要當中國人,先去吊打上海譯文,再去酒吧里喝酒,10歲就可以喝爽死了。

還有著名的例子是《百年孤獨》作者馬爾克斯。此君有中國仕人風骨,基本上說過的話用白話翻譯出來就是「中國人趕大力草我、反了他、我七萬個saofuren、飛過來、割老二!!!」

所有諸位讀的除了南海出版的《百年》都是在搶劫馬君。小心他從陰間飛過來割老二。

好了,到諸位可能會說、那是過去的事情。好么、改革開放了、你國注重版權了。

我認真跟你說,放你犬科括約肌里的amonia!

就說日翻科幻,《科幻世界》這麼老牌的雜誌,數次被原作者投訴未授權翻譯和未給稿費。比如一篇我很喜歡的日本科幻短篇《渦蟲》,翻譯成中文之後,被致力於中日科幻界交流的立原透耶老師欣喜發上推特,結果原作者表示wtf?翻譯?什麼…後來sf世界道歉、結果又再犯……如今sf世界在搞過刊電子化,八成又沒有問過作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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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CC,詳見郭琰珂 答案 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算違法嗎?歷史上國外媒體會如何處理這些


大部分博客都會在文章底下標註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 commons),以及共享的規則,按照規則就好了。

如下圖所示

參見百度詞條: creative commons_百度百科


只解答第一個問題。而且是從理論上來解答。根據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私法。力求專業(法學專業)準確。

「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算違法」與否要看(1)你翻譯的文章是什麼性質的和(2)外國是哪國。

一、明確前提:

(一)所翻譯的文章的性質

a. 你翻譯的文章是不是「作品」:

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規定,

作品的範圍包括締約國國民的或在締約國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藝術領域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

作品是指(1)在文學藝術領域內(2)具有獨創性並且(3)能夠以某種形式複製的(4)表達了一定思想的勞動成果。

可見,如果僅是對新聞時事的進行報道的文章(除了對報道可能附加的評論部分)就沒有著作權,當然可以翻譯。

如果是作品,要進行翻譯一般就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

(二)把翻譯的作品放在個人博客上的行為定性

把翻譯的作品放在個人博客上=「對作品的翻譯」+「發表翻譯的作品」。這就意味著可能會侵犯作品著作權人的翻譯權;也意味著你的使用行為不是法定的「合理使用」或者「強制許可」,必須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

(三)這個」外國「與我國的關係

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如果你所翻譯作品(如果該文章是作品的話)是(1)上述公約成員國國民發表的或者是(2)在上述公約成員國發表的,加上我國是上述公約締約國,依據「國民待遇原則」和「自動保護原則」,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就可以援引上述公約而在我國享受著作權保護,當然具體的保護程度和方式要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來確定(版權獨立保護原則);而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5款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翻譯權,你在個人博客翻譯外國國民依據國民待遇原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就屬於侵犯翻譯權的行為。當然,此時該外國還可以是和我國締結了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國家。

反之,如果所翻譯作品的作者國籍和發表國均沒有加入上述公約,也沒有和我國締結相應的知識產權協議,那麼該作品在我國就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時你的行為也就不違法。

結論:

  1. 如果你翻譯的文章是「作品」,並且這個「外國」與我國一樣是上述保護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締約國,或者是該外國和我國締結有相應的知識產權協議,那麼你在「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就是侵犯翻譯權的行為,著作權人可以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對你提起侵權之訴。

  2. 雖然你翻譯的文章是「作品」,但是所翻譯作品的作者國籍國和發表國均沒有加入上述公約,也沒有和我國締結相應的保護知識產權協議,那麼該作品在我國就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時你的行為也就不違法。

  3. 如果你翻譯的文章不是「作品」,而是其他如「時事新聞」等內容,則「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的行為就不違法。

如果換個角度,從本問題的語境——「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來看,應該有兩種動力:一是想練習外語的翻譯能力,二是為文章內容所吸引。這兩種情況特定條件下可定性為「為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前提是「你的個人博客不對外公開」】。此時就滿足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規定,即就算該文章在我國享有著作權,也不需當事人的許可就可以翻譯外國文章。

——但是,個人博客不對外公開的話,誰還有動力去寫?極少有人這麼做吧。所以這個情況不多見。

再從常理出發,個人能夠見到的並且想主動翻譯的外國作品,一般來說應該是「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並且很有獨創性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而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著作權公約締約國,所以一個人在「個人博客翻譯國外文章」所面臨的大多數情況應當是這樣的:翻譯作品被以公開分享為目的發布在個人博客上,而所翻譯的作品在我國又是應當著作權保護的,於是翻譯者就構成了侵權。——而這種侵權的造成的損失在我們看來並沒有多大(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啊!),加之著作權人很難發現,再鑒於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並不樂觀的狀況(多少盜版影視,還有被開天價罰單的KUAIBO和正在洗白的迅雷~),估計很少外國人會專門來訴你這樣的個人侵犯作品翻譯權吧(參見多少美國大片在中國被盜版也沒見到人家專門來起訴吧?)。

最後一句總結:在個人博客翻譯外國文章,儘管很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人的作品翻譯權,但是因為種種阻力的存在,也不太可能被追究責任。


一個國外律師曾給我說過,新聞在國內不受版權法保護,你翻譯的東西就是你的作品,不知道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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