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向蔣介石政權投降,戰爭賠償為什麼由中共決定要不要?


1972年7月,周恩來通過公明黨委員長竹入義勝轉交的《聯合聲明草案》第七條為:「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放棄向日本要求戰爭賠償的權利。對此,日本外務省認為:「在《日台條約》中已經宣布了中國放棄向日本提出戰爭賠償的權利。如果在《日中聯合聲明》中再次寫入同樣內容,會被認為中國仍然具有這種權利,容易引起矛盾。」[1]

因此,9月9日古井喜實向中方遞交的《日中共同聲明綱要日方基本方針要點》中稱:「對於『放棄戰爭賠償』的條款,日本認為使用『權利』一詞不妥。因為在日蔣條約里已經寫明了這一條,如果再提『放棄要求賠償的權利』,便是承認中國仍然有要求權,因此主張去掉『權利』兩字,寫為『放棄要求』。」[2]

之後在9月26日的外長會談上,日本外務省條約局長高島益郎也提出:「賠償問題已經在《日台和平條約》中涉及,因蔣介石放棄了賠償要求,此次沒有必要再次寫進《日中聯合聲明》。」[3]

周恩來隨後對高島的說法予以批駁:「當時蔣介石已逃到台灣,表示所謂放棄賠償要求,那時他已不能代表全中國,是慷他人之慨。我們是從兩國人民的友好關係出發,不想使日本人民因賠償負擔而受苦,所以放棄了賠償的要求。過去我們也負擔過賠償,使中國人民受苦。毛主席主張不要日本人民負擔賠償,我向日本朋友傳達。而高島先生反過來不領情,說蔣介石說過不要賠償,這個話是對我們的侮辱。我這個人是個溫和的人,但聽了這個話,簡直不能忍受。」[4]

中日之間的這些爭論,並非圍繞著是否進行賠償來展開,而是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否有「要求日本戰爭賠償的權利「展開的,這個問題之所以敏感,是因為觸及到《日台和平條約》的效力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地位;而對日本政府來說,其中還有如何對國內解釋的考慮,正如當時的外務省中國課長橋本恕回憶的:「1952年,在這前一年我們接受了舊金山和約,國民黨政府代表中國,日本和中國這兩個國家之間結束了戰爭狀態,建立了和平關係。因為有這樣一個前提,所以日本政府,在1972年,也就是20年過去之後,不可能說『那是錯的』,那是說不出囗的。」[5]

弔詭的是,20年前《日台和平條約》談判桌上,日方的立場卻並非如此篤定,日方首席隨員木村四郎七稱:「我方主張將第十二條全條刪除,非因我方忽略賠償之責任,乃因此條之適用問題,幾全部與貴國大陸有關,目前欲加規定,尚非其時。吉田首相在其致杜勒斯先生函中,曾表示中、日現所商議之和約,似難即時實施於大陸,故我方認為:有關賠償問題之規定,不宜列入中日和約之內。」[6]隨後達成的和約僅在議定書部分由中華民國政府單方面宣告「自動放棄根據《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而日方的立場亦不過如吉田茂在參議院辨論中所稱的「《日華條約》是與台灣政府締結的條約,它並未承認國民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政權」,以及《日台和約》昭示的,日方認為中華民國的統治範圍僅限於「台灣及澎湖」。因此1952年日方既然以中華民國的統治範圍不及中國大陸為借口,拒不將賠償條款加入和約正文[7],那麼1972年又拿《日台和約》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求日本賠償的權利「,無異於前後矛盾,根本站不住腳。

然而,儘管在中方據理力爭下,賠償條款最終進入《聯合聲明》,但還是採納了日方能夠接受的表述,即《聯合聲明》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應該注意到,這也是一個單方面宣示,可謂「一個賠償,各自表述」。所以回答題主的問題,日本始終都沒有任由中共決定是否要求戰爭賠償。

對於中國政府為何決定放棄戰爭賠償,周恩來主要有三個理由:

  • 第一,中日邦交恢復以前,台灣的蔣介石已經先於我們,放棄了賠償的要求。共產黨的度量不能比蔣介石還小。

  • 第二,日本為了與我國恢復邦交,必須與台灣斷交。中央關心日本與台灣的關係,在賠償問題上採取寬容態度,有利於使日本靠近我們。

  • 第三,如果要求日本對華賠償,其負擔最終將落在廣大日本人民頭上,這樣,為了支付對中國的賠償,他們將長期被迫過著艱難的生活。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與日本人民世代友好下去的願望。[8]

說得更清楚一點,關鍵在於第二個理由:

周恩來之所以沒有向日本提出賠償要求,主要是為了不失時機地實現中日邦交正常化。因為台灣在上述《日台條約》中已經放棄了索賠,如果大陸再向日本提出賠償要求的話,對日本來說,意味著為了中日邦交正常化必須準備巨額的資金。而就日本國內形勢來看,且不說在自民黨內以及財界反對與台灣斷交的「親台派」仍然有很大的勢力,就連一般輿論也很難做出那樣的選擇。如果中國方面不提出索賠要求的話,阻力則要小得多。而對大陸方面而言,促使各國,特別是近鄰日本斷絕同台灣的外交關係,是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的第一步。為了實現這一至高無上的目標,在其他方面做出一些犧牲也在所不惜。[9]

對日索賠並不現實,事實上在美國有意扶持日本作為其在東亞的盟友的情況下,每一個試圖對日索賠的國家都在談判中遇到了重重阻礙,最終獲得的賠償也不如人意。再者,由於一戰後對德索賠的教訓,二戰以後戰勝國對戰敗國的索賠本就受到限制。中國大陸政府又因為賠償問題牽涉台灣問題,除了放棄賠償,並沒有第二條路可供選擇。不過中日建交後日本對華ODA也是帶有戰爭賠償性質的經濟援助,對中國經濟的成長也有蠻大幫助,所以不必太過計較」以德報怨「這回事。以上就是我的並不簡要的回答。

[1][3][4][5][8] 日本NHK採訪組:《周恩來的決斷:日中邦交正常化的來龍去脈》,中國青年出版社 ,1994年。

[2] 吳學文、王俊彥:《廖承志與日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年。

[6] 張民軍:《日本戰爭賠償研究》,東北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3年。

[7] 關於這次談判中日方的交涉技巧,可以參考曾景忠:《1952年台北和議中日本利用中國不統一逃脫戰爭賠償》,《抗日戰爭研究》2002年第2期。

[9] 彭曦、汪麗影、汪平:《冷戰後的日本政治 :保守化的歷程》,中國社會出版社,2003年。

2016年12月補充:之前引用的是二手材料,最近發現一手檔案早就解密了還翻譯過來了,包括《大平外務大臣、姬鵬飛外交部長會談(紀要)》和《田中首相、周恩來總理會談記錄——日中邦交正常化談判記錄》這兩份文件,刊登在《社會科學》2006年第10期,懶得修改這個答案了,有興趣可以去看。


其實就一句話蔣介石在1952年就已經在國際上代表中國政府放棄了日本戰爭賠款,屎盆子麻煩別亂扣: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議定書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10079

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05 日

1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鑒於兩國由於其歷史文化關係及領土鄰近而產生之相互睦鄰願望;

了解兩國之密切合作對於增進其共同福利及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均屬重要;

均認由於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亟待解決;

爰經決定締結和平 條約,並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

葉公超先生;

日本國政府:

河田烈先生;

各該全權代表經將其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為均屬妥善,爰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第六條

(甲)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其相互之關係上,願各遵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原則

(乙)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依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彼此合作,並特願經由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促進兩國之共同福利。

第七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條約或協定,藉以將兩國貿易

、航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置於穩定與友好之基礎上。

第八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之協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暨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第一○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第一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第一二條 凡因本約之解釋或適用可能發生之任何爭執,應以磋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決之。

第一三條 本約應予批准,批准文件應儘速在臺北互換。本約應自批准文

件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四條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為此,雙方全權代表各於本約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約共繕二份,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即日本國昭和二十七年

四月二十八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代表:葉公超 (蓋印)

日本國代表:河田烈 (蓋印)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05 日

1

(一) 日本國全權代表致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照會譯文

照會 第一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

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

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

全部領土。

上述了解,如荷

貴代表惠予證實,本代表當深感紉。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閣下

河田烈 (簽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二)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覆日本國全權代表照會

照會 第一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頃准

貴代表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

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

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

之全部領土。

上述了解,如荷

貴斂表惠予證實,本代表當深感紉。」

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證貴代表來照所述之了解。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日本國全權代表河田烈閣下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三)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致日本國全權代表照會

照會 第二號

本代表茲謹聲述,本國政府了解:在本日簽署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間和平條約第八條所規定之協定未締結以前,金山和約之相關規定

應予適用。

本代表謹請

貴代表惠予證實:此亦係日本國政府之了解。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日本國全權代表河田烈閣下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台北

(四) 日本國全權代表覆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照會譯文

照會 第二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頃准

貴代表本日照會內開:

「本代表茲謹聲述,本國政府了解:在本日簽署之中華民國與日本

國間和平條約第八條所規定之協定未締結以前,金山和約之相關規

定應予適用。

本代表謹請

貴代表惠予證實:此亦係日本國政府之了解。」

本代表謹證實此亦係日本國政府之了解。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閣下

河田烈 (簽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附件 同意紀錄

(壹)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本日第一號換文中所用「或將來在其……」等字樣,

可認為具有「及將來在其……」之意。是否如此?』

日本國全權代表:

『然,確係如此。本人確告 貴代表:本約係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所

控制之全部領土,概予實施。』

(貳)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凡因中華民國二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三十一年九月十

八日所謂「瀋陽事變」之結果而在中國組設之偽政權,如「滿州國

」及「汪精衛政權」,其在日本國之財產,權利或利益,應於雙方

依照本約及金山和約有關規定成立協議後移交與中華民國。是否如

此?』

日本國全權代表:

『確係如此。』

(參)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二款 (二) (丑) 內之任何

規定,不得解釋為對於自中華民國二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三十一年

九月十八日以來未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而曾一度自稱為日本國政府

在中國之外交或領事機構所使用之不動產、傢具及裝備及各該機構

人員所使用之傢具設備及其他私人財產,予以除外,是否如此?』

日本國全權代表:

『確係如此。』

(肆) 日本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中華民國既已如本約議定書第 (一) 項 (乙) 款所述

自動放棄服務補償,則根據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之規定日本國尚

須給予中華民國之唯一利益,即為該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二款所規定

之日本國在其本國外之資產。是否如此?』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然,即係如此。』

葉公超 (簽字)

河田烈 (簽字)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05 日

1

署名於後之雙方全權代表,於本日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以

下簡稱本約) 時,議定左列各條款,各將條款應構成本約內容之一部分,

計開:

(一) 本約第十一條之實施,應以下列各項了解為準;

(甲) 凡在金山和約內有對日本國所負義務或承擔而規定時期者,該項

時期,對於中華民國領土之任一地區而言,應於本條約一經適用

於該領土之該地區之時,開始計算。

(乙) 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

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

(丙) 金山和約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不在本約第十一條實施範圍之內。

(二)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商務及航業應以下列辦法為準繩:

(甲) 雙方將相互以左列待遇給予對方之國民、產品及船舶:

(子) 關於關稅、規費、限制及其他施行於貨物之進口及出口或與其

有關之規章,給予最惠國待遇;及

(丑) 關於船運、航行及進口貨物,及關於自然人與法人及其利益,

給予最惠國待遇;該項待遇包括關於徵收稅捐、起訴及應訴、

訂立及執行契約、財產權 (包括無形財產權但礦業權除外) 參

加法人團體、及通常關於除金融 (包括保險) 業及任何一方專

為其國民所保留之各種職業活動以外之各種商業及職業活動行

為之一切事項。

(乙) 關於本項 (甲) 款 (丑) 節所載之財產權、參加法人團體及商業

及職業活動之行為,凡遇任何一方所給予彼方之最惠國待遇,在

事實上臻於國民待遇之程度時,則該方對於彼方並無給與較諸彼

方依照最惠國待遇所給待遇更高待遇之義務。

(丙) 國營貿易企業之對外購買及出售,應僅以商務考慮為基礎。

(丁) 在適用本辦法時,雙方了解:

(子) 中華民國之船舶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

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船舶;中華民國之

產品應認為包括發源於臺灣及澎湖之一切產品;及

(丑) 如某項差別待遇辦法係基於適用該項辦法一方之商約中所通常

規定之一項例外,或基於保障該方之對外財政地位,或收支平

衡之需要 (除涉及船運及航行者外) ,或基於其保持其主要安

全利益,又如該項辦法係隨情勢推移,且不移獨斷或不合理之

方式適用者,則該項差別待遇辦法不得視為對於以上規定所應

給予之各待遇有所減損。

本項所規定之辦法應自本約生效之日起一年之期限內繼續有效。

本議定書共繕二份,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即日本國昭和二十

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訂於臺北。

葉公超 (簽字)

河田烈 (簽字)


問題本身就是偽命題,並不是中共不要的。而是蔣政府剛剛敗退台灣時,宣布不要的。當時中共還抗議來著。後來再要也沒希望了,就也放棄


民國在聯合國直到70年代之前都是有一票否決權的

為什麼這個否決權是美國代理呢·····


這其實是一個悖論,

你覺得如果這種問題談不攏,日本會承認大陸政權為合法政權嗎?

日本不承認大陸政權為合法政權,又怎麼可能把錢賠給大陸呢?


你以為轉進台灣的中華民國沒有放棄戰爭賠款?50年代蔣委員長就放棄了!


因為日本侵略的是中國,不是國民政府。同理,儘管現在德國政府已經換了好幾個黨派了,別的國家依然要向德國提出索賠。


因為蔣委員長搶在前面放棄賠償了呀~~~


這是國粉鬧的一個笑話。另一個類似的笑話是,TG讓蒙古獨立。


首先,日本並非沒有賠償。比如海軍祥瑞雪風號就成了國民海軍的丹陽艦。

然後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已經免除了日本的剩餘賠償責任。這時候想要也要不回來了,不如做個順水人情。

當然日本的賠償遠遠沒有達到中國的要求,原因有如下幾個:

1、經過多年戰爭和美軍長時間的轟炸,日本既無金錢也無資源可供賠償,

2、美英蘇法等國都希望能獲得更多的日本賠償,國民政府沒有話語權,

3、隨著冷戰的開始,日本作為對蘇橋頭堡,美國不願意過度削弱,

4、蔣公的高風亮節。

知道日本愛知縣的中正神社和以德報怨碑嗎?


如果政府能代表國家和人民的話。

為什麼大清帝國割的香港97年才要回來?

為什麼日本侵略的是民國而中國人民共和國要記這個仇?


因為委員長跑得比誰都快,TG還沒說話呢,委員長就謝絕賠償了。

果黨就是有意思,已經和日本戰爭了,還在給對方支付自清朝以來的戰爭賠款。等到日本該付了,就玩獨裁,什麼賠償全民不是只給領導人什麼的,我不聽,我是領導人,我說不賠了。琉球給我管?我才不要,我要專心對付共黨。駐軍日本?我才不要,我要專心對付共黨。民族大義主權什麼的值錢么?這個政權才值錢,其餘的不重要

等到敗退台灣了就甩鍋,蒙古你丟了怎麼不拿回來!為什麼不要賠償!雖然是我簽的獨立協議是我拒絕的賠償,但你要負責,誰讓你贏了呢!


據2004年6月1日香港《大公報》報道,日本對中國經援有歷史原因,是一個政治外交上的承諾。「1972年中日簽訂外交條約時,中國決定不向日本索取戰爭賠償,而日本承諾經援協助中國經濟建設。這項內容雖然沒有公開,卻是當時毛澤東、周恩來與田中角榮、大平正芳兩國政府首腦之間的默契。因此,日本無論如何都必須履行諾言」。

  1979年,日本決定對中國提供ODA。時任日本外相大來指出:從日本經濟發展和能源對策的角度看,中國的經濟發展有利於提高其出口能力,並能促進亞洲經濟發展,因此應當提供對華日元貸款。

  有報道指出,1979年以來,日本政府先後向中國提供了2.9萬億日元規模的ODA援助,佔中國接受外國官方援助總額的60%。在上世紀80年代的大多數年份,來自日本的ODA資金佔中國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的40%。但在過去3年中,日本對中國的經濟援助顯著下降。

 日本對華經濟援助真相

  24年來,30000億左右的日元貸款用於援助中國經濟開發,這是日本大使館公布的對華ODA(政府開發援助)部分數據。中國接受的國際援助半數以上來自日本。

  但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馮昭奎研究員說:「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ODA或許會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或者2010年的上海世博會後取消。」他舉例說,韓國就是在1988年舉辦漢城奧運會的時候「畢業」的。

  經濟援助不是變相戰爭賠款

  日本一直渴望成為大國,所以奉行「脫亞入歐」和「脫亞入美」的政策,直到20世紀70年代大平正芳成為首相,才開始推行「入美入亞」的政策,他認識到:日本必須和亞洲國家發展良好的關係。而中國顯然是重中之重。

  面對一個經濟實力和自己相差甚遠的國家,經濟援助成為日本改善和中國關係的一件利器。而恰在此時,中國領導人也開始尋求外部力量幫助中國發展經濟。大平正芳在1979年的中國之行中,正式提出向中國提供ODA。1980年4月,雙方首次簽署了日本向中國提供日元貸款的協議,還款期限是80年。

  長期以來,中日兩國都有人認為,日本對華經濟援助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戰爭賠償。但是馮昭奎否認了這種說法。他說:「在我看到的有關ODA的文件里,日本政府和中國政府從來沒有這種說法。」

  馮昭奎分析道,中國政府在中日建交聲明中已經宣布取消日本的戰爭賠償,所以日本方面也就不存在援助中國的義務。

  ODA是中日兩國出於互利的產物

  馮昭奎把ODA看成是中日兩國出於互利的產物。他認為,日本是一個資源匱乏的國家,能源多樣化是該國一直奉行的政策,而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的能源消耗很低,所以日本希望通過對中國的援助,從中國獲取自己需要的能源,像第一次ODA援助中的秦皇島碼頭建設,就是為了通過這個碼頭向日本運送中國的煤炭。

  他還特別指出,在20世紀70年代後期,中、美、日3國之間實質上是一個準同盟關係,共同對抗蘇聯,這也是日本對華援助的背景之一。

  貸款終究是要償還的

  日本官方的資料顯示,日本對華ODA分為三方面內容,日元貸款是最主要的一項,它屬有償資金援助,資金規模大,需要償還,但貸款條件比較優厚:利率低,還貸期長。此外還包括無償援助和對華技術合作,前者到2001年末,累計摺合53.6億人民幣;後者截至2000年末,達64.8億人民幣,援助項目涉及教育、醫療、農業、環保等領域。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許多基礎設施都由日本援建。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等的建設資金均來自日元貸款。光是在長江上就有5座大橋出自日本的經濟援助。

  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新航站樓落成的時候,日本政府曾要求在該建築內豎一塊「日本援助」字樣的牌子,但被中國政府拒絕了。馮昭奎回憶說:「當時有日本朋友到首都機場後說,這比東京的成田機場還漂亮,他們非常高興,覺得很自豪。」現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2號航站樓的外賓休息室里,只掛著一幅醒目的日本畫家作品,以紀念工程建設中的日元貸款。

  經濟援助摻雜了政治因素

  在ODA剛開始的80年代,雙方合作得很好,經濟援助促進了中國經濟的發展,而中國的繁榮穩定也使得日本從中獲得利益。但是到了20世紀90年代,特別是1989年以後,ODA就逐漸摻雜了政治因素。當時,日本一度還停止了對中國的無償援助。

  1989年的風波過後,日本是西方國家中最早和中國全面恢復關係的國家。但是1992年,日本內閣發表新的「ODA大綱」,制定了4點政治原則,加入援助必須看被援助國的民主化情況、軍備情況等政治化內容。日本政府還提出要加強ODA的戰略運用,強調為國家利益服務。

  從此以後,日本對中國的經濟援助便經常成為日本國會辯論的內容。

  經濟援助正在逐年遞減

  從2000年開始,日本把原來每5年審議一次的對華經濟援助改為一年一議。2000年日本的對華經濟援助數額為2143億日元。之後就不斷削減,在3年內減少了一半。今年的數額是932億日元,14年來首度低於1000億日元。

  此外,中國的軍備建設也成為日本取消對華經濟援助的理由。

  再則,日本人的思路也顯然和中國人不同。日本大學商學部的長谷川啟之教授認為,日本國內目前之所以出現取消對華經濟援助的呼聲,主要是因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的GDP總量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而ODA在中國經濟建設中的比重也已經不是很大,所以取消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對華經濟援助的逐年遞減也和日本對外ODA總量的縮小有關,日本經濟近年來一直不景氣,所以政府只好縮減這一方面的預算。

1979年至2008年,日本向中國提供約2248億元人民幣援助,為中國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從1979年開始,日本對華提供政府開發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即ODA),日本對華ODA實施了近三十年,直到2008年才基本停止。據統計,直到2008年,日本對中國實施的經濟援助總額約為3.4萬億日元(約2248億元人民幣) ,其中包括大部分的開發貸款以及小部分的各種形式的技術合作和無償援助。

歷年日本對華援助金額(數據來源《南方周末》)

改革初期,中國外匯儲備有限,但又急需外匯資金配套引進技術和大型設備採購,利息低、周期長的日元貸款恰好解了燃眉之急。

日本對華援助為中國改革初期的基建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日本對華援助的範圍包括中國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經濟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在很多中國人耳熟能詳的項目,諸如北京地鐵一號線、北京首都機場、武漢長江二橋等項目建設中都使用了日元貸款。以北京地鐵一號線為例,其日元貸款佔到總投資的20%,等等。

除日元貸款援建設施外之外,日本還提供了無償援助和技術合作,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中日友好醫院」(160億日元)、「中日青年交流中心」(101. 1億日元)、「中日友好環保中心」(約100億日元)、「墩煌石窟文化遺產保存研究展覽中心」等。日本通過派遣海外協力隊、年長志願者等方式,為中國提供大批志願者、專家,遍布中國的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領域。(《日本對華ODA的成效與其轉折》,金熙德 ,《日本學刊》 1999年05期 )

70年末開始中日均有不少聲音認為對華援助與戰爭賠償有聯繫

1972年我國在《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中主動放棄了戰爭賠償要求。從1970年代末,中日兩國均有諸多聲音把ODA 和日本侵華賠償聯繫起來,甚至有人把ODA當做日本對戰爭間接的道歉方式,神戶大學教授五百旗頭真稱ODA 是「准賠償」。1978年4月,日本受到中國取消許多設備訂單的打擊,當時兼任日中經濟合作協會會長的新日鐵董事長稻山嘉寬表示:「由於中國沒有從日本獲取賠償,日本政府應該在諸如貸款利率等方面做出特殊的例外安排。」1979年,在日本政府醞釀對中國提供第一批日元貸款之即,日本國內出現了對中國放棄戰爭賠償要「知恩圖報」的氛圍。如日本財界中有人認為:中國放棄了戰爭賠償要求,所以日本理應提供優惠的日元貸款以加強日中經濟關係。日本通產省針對內外反對對華日元貸款超過對東盟援助的意見,也曾明確表示應該對放棄戰爭賠償要求的中國給予積極的合作。

此外,日本政府本身也利用賠償與ODA 之間的聯繫為該計劃爭取支持。1983年,正值日本討論第二次日元貸款計劃時,外相安倍晉太郎提醒國會預算委員會成員:中國放棄賠償使雙邊關係正常化成為可能,日本出於對過去的反省,要與中國的建設事業積極合作。(《日本對華官方發展援助的定位與評價》,朱鳳嵐 ,《當代亞太》 2004年12期)

但是,中日政府均沒有公開正式承認對華援助與戰爭賠償有關

但是,迄今為止中日政府均沒有公開正式承認ODA與戰爭賠償有關,如日本慶應大學教授國分良成所言,「中日雙方都沒有在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及或確認的時間內宣稱存在這種聯繫」,他認為這種聯繫乃是經歷過戰爭的一代人在心理上所構建。

「1972年9月29日,時任日本外相的大平正芳在回答記者有關『對放棄要求賠償權的中國是否將予以援助』的提問時表示,『中國方面儘管處於可以提出任何要求的地位,但中國放棄了要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日本應採取對此進行坦率地評價的立場。今後,兩國將按照各自國家的計劃自主地進行經濟建設。我們將理所當然地站在平等互惠的立場上,相互進行經濟交流。這與第五條(放棄戰爭賠償——作者)沒有直接的聯繫。』1979年12月,作為日本首相的大平正芳訪華宣布對中國提供日元貸款承諾時,對歷史問題和戰爭賠償隻字未提。這表明,日本政府有意避開對華經濟援助與戰爭賠償的關聯。」(《日本對華官方發展援助的定位與評價》,朱鳳嵐 ,《當代亞太》 2004年12期)

2004年前駐中國大使國廣道彥接受三聯周刊電話訪問時,被問及「日本對中國的經濟援助,是日本國民對中國人感情上的補償還是日本國家利益的選擇?」國廣道彥回應稱:對中國的經濟援助,有些人會認為它是日本的一種道歉形式。其實也有一些日本人有這樣的想法。就是說,中國放棄了戰爭索賠,我們作為日本人是非常感激的,我們也應該為中國的發展作出貢獻。但如果把經濟援助當成戰爭賠款的一種表現形式的話,我想大部分日本人是會反對這種說法的。因為中日當時已經建交,戰爭賠償的問題因中國的放棄也已解決。」

而且日本早在60年代,就已把中國放棄對日賠償作為恢復邦交的前提條件

誠如國廣道彥所言,中日建交時,賠償問題已經解決,換言之,對華ODA實施時,戰爭賠償已經不在中日兩國考慮的範疇了,至少在日方看來是不存在的。國廣道彥的話也符合當時的氣氛的。當時日本與中國恢復邦交的條件之下,就是要求中國放棄對日賠償。1964年2月13日,法國政府宣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平正芳外相在國會討論有關對華政策說道:「如果事態發展到北京政府作為聯合國的正式成員受到祝賀的話,日本也必須考慮邦交正常化問題」。作為恢復邦交的條件,他對中國提出了以下四點要求:承認日美安保條約;尊重日台條約;放棄對日賠償請求權;保證不干涉內政等(參議院外務委員會)。(《中日關係:從戰後走向新時代》,[日]毛里和子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

中方在60年代也已向日方表態:「不想依靠別國的賠償來建設自己的國家」

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中方制定對日政策時就有「不想依靠別國的賠償來建設自己的國家」的想法。1964年6月訪華的東京廣播報道局長(橋本博)曾向當時的陳毅副總理兼外交部長提問:「在恢復中日邦交時當然會涉及賠償問題,中國對於日本的賠償問題是如何考慮的?」陳毅答覆說:「在軍國主義者侵略中國的戰爭期間,中國人民曾經遭受巨大的損失。對此,中國人民有權要求賠償。但是,戰爭已經過去快20年了,現在中日兩國連和平條約都還沒有締結……中日兩國政府當前需要共同努力首先解決的是如何促進兩國關係正常化的問題……兩國邦交恢復時,其他具體問題是容易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的。」1965年5月,中聯部對日負責人之一趙安博就賠償問題向訪華的宇都宮德馬眾議院議員表明了中國方面的三點基本立場:

①中國不想依靠別國的賠償來建設自己的國家;②一般來說,使戰敗國負擔巨額戰爭賠償,對和平來說是有害的,這一點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的例子來看就很清楚;③戰爭賠償是要求對戰爭沒有直接責任的一代支付的,所以是不合理的。(朱建榮:《日中國交恢復:關係資料集》,2003)。

其實日本對華援助初衷是希望確保中國社會穩定,為本國營造安全的國際環境

那麼當時日本對華援助基於哪些考慮?戰後,日本在政治、軍事上受到嚴格限制,日本不得不選擇「經濟外交」政策。德國學者杜浩分析認為:「日本大平政府(對華ODA在大平首相任內開始實施,編者著)的想法是,將經濟援助作為協助中國現代化政策的一部分,期望以這種方式讓中國成為愛好和平的參與者、使中國奉行符合日本利益的溫和政策。」換言之,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利於亞洲的和平穩定,而亞洲的和平穩定對於日本維護自身的綜合安全保障。大平首相曾經說「如果中日處於敵對關係,日本的安全保障將成為極其困難的事。從這個角度看,日中和平友好條約以及經濟合作,對於確保日本的安全來說,其價值不下於幾千萬億日元。」(《日本對於ODA與中日關係》,王富永,青島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

此外,日本希望通過援助刺激對華出口,並從中國進口能源

日本素來國內資源貧乏,能源完全依賴進口,1973年以及1978年兩次中東石油危機對日本經濟造成嚴重影響,但又無力進行干預,此後,日本開始尋找能源進口多元化。而中國的煤炭資源、石油、天然氣等儲量豐富,但是開採技術和運輸能力十分不足。因此,日方希望通過ODA提高中國礦產開採技術和運輸能力,讓中國成為日本最近的能源供應地。誠如日本第一次對華日元貸款的日方決策關鍵人物、外相大來佐武朗所指:「日中經濟合作,並非只有日本對中國經濟現代化支援的一面,還有貢獻於加強日本經濟的能力基礎的一面」,是一種「相互得益的關係」。《日本政治與對外關係》, 徐萬勝,P216,人民出版社 ,2006年)

資料來源:日本外務省經濟協力局編《ODA白皮書》1999年、P87-P92

再如,最先提出對華貸款援助設想的日本通產省,對落實該方案也最積極。其理由之一就是,主張以日元貸款促成套設備的對華出口和從中國進口能源資源。從前期利用貸款建立項目來看,的確也主要集中在港口、能源、運輸等領域(見表)。又如在2001年度的對華日元貸款中,15個貸款項目中10個項目都是附加了「限定兩國間採購」條件。這就是說名義上是為中國提供的日元貸款,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迴流」到了日本,許多日本企業成為對華日元貸款的直接受益者。(《日本對華官方發展援助的定位與評價》,朱鳳嵐 ,《當代亞太》 2004年12期)

當然,對外援助是基於本國的利益選擇,這個無可厚非。日本對華ODA 貸款中確實有部分附帶條件,即向日本公司採購,但ODA 給日本公司帶來的訂單所佔比例已由1980年代後半期的50%左右降至1998年的15%,而且ODA項目從第3次貸款起實現了完全『非束縛化」,可以由我國實施公開國際招標來選擇提供物資與服務的國家與企業。這不僅使我國可以選擇質高價廉的物資與服務,而且也使我國企業有了競標機會,再者ODA 的利率和償還條件比商業機構和國際機構的貸款要優惠得多。這些優惠條件,是應該充分肯定的。


你咋不說原本要駐軍日本的中央軍直接送到東北去了


日本是向「中國」投降,不是向「蔣」投降。

甭管中國共產黨還是中國分產黨,只要是「中國中央政府」,就可以代表「中國人民」接收日本戰敗賠款,太正確了。


日本人的賠款是給廣大中國人民的而不是委員長一個人的


上邊都是耍嘴皮子的。

第一、日本是要賠款,且必須賠款,這是戰敗國的義務。

第二、日本人不是傻子。

第三、吃地溝油的命,操中南海的心,還滿腦子漿糊一肚子渾水,就不要來知乎瞎攪和了。

以下是史實,基本符合歷史邏輯。

一個基本事實是,錢,誰也想要!該你的錢,要不要的上是另一回事,沒要上嘴上也要佔點兒便宜的。大人物小人物都一樣。高尚也能用作遮羞布。

二戰已經結束,剩下的就是反思和建設。當時兩邊都想國際社會承認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當然日本人會耍這個手段,誰想讓我承認你是合法政府,我就和你談判,但你要追著要錢,免談。

當然,最後的結果兩家誰都沒要成錢。

這和城中村拆遷正巧這家有兩個兒子搶家產,官方用的也是這一路辦法。


其實蔣政權在和日本的《中日和平條約》中就已經放棄索要戰爭賠款了,後來黨中央在考慮日本賠款方面的時候就有考慮到,中共的氣量不能比台灣還小。


理論和道義上中央ZF可以基於各種戰略和長遠考慮來宣布放棄對日官方戰爭賠償要求,但無論如何應該提供一個供中國民間受害者(包括勞工、慰安婦、無辜被殺民眾等等)的索賠渠道,這是一個ZF應該也必須做的事情。


連日本人都知道該向誰賠款了,你還能問出這樣的問題


推薦閱讀:

為何二戰中德國的摩托化程度是歐洲主要交戰國中最低的?
二戰中各國火箭炮使用情況怎樣?
希特勒是怎麼死的?
二戰期間英國在北非戰場,使用的是什麼坦克?
西班牙、葡萄牙在二戰的時候去了哪裡?

TAG:日本 | 抗日戰爭 | 第二次世界大戰 | 中國國民黨 | 國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