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這種口號寫進憲法,有什麼實際意義?

我知道我國憲法尚未司法化,所以浪費也不會被判違憲。但是,把這種既無可操作性,也無實際意義的口號式言論寫進憲法,而且還是正文,不知道是怎麼考慮的?是否說明了中國的立法水平低下?


謝邀。

立法問題需要首先回到當時的歷史情境中。「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最早見於1982年《憲法》第十四條。在當時還是有一定的指向性的,主要是針對黨政機關的鋪張浪費行為。在後來的憲法條文中這一條一直沿用下來。

事實證明,這一條完全沒有實現其當初的立法目的,屬於典型的口號型立法。在憲法中宣揚理念,甚至喊喊口號,在世界各國都很正常,單憑這一條倒也不能得出立法水平低的結論。但憲法對於政府的權力缺乏限制,導致不可避免的出現大量的「浪費」,才是根本問題所在。

在任何國家,憲法的起草和修改都是政治問題,而不單是法律問題。

附: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釋》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anfa/2010-04/14/content_1567082.htm

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艱苦創業、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對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都沒有直接作出規定。1978年憲法規定:「國家在發展國民經濟中,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勤儉建國的方針」。在制定1982年憲法時,比較普遍的意見是,國家在大力提高勞動生產率、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十分注意保持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必須大力提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本條吸收了這一意見,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規定下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主要是對各級政府機構特別廣大幹部提出的要求。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既是對物質消費的要求,也是對政府和廣大幹部的一種精神要求。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經濟還不夠發達,物質產品還不夠豐富,政府和廣大幹部必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才能不斷地為社會積累財富,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即使是經濟有了較大發展,物質產品比較豐富了,各級政府和廣大幹部也不能丟棄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精神,發奮圖強,艱苦奮鬥,才能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不斷推向前進。


僅從實務角度看,中國的憲法實在是很難讓人有研究和學習的興趣。

但是,如@姜源所說,中國的憲法在制訂目的和形成過程中都有很多特殊性,寫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按現行的憲法組織架構,也沒什麼問題。它和很多其他總綱條款一樣,是說明國家的任務、目標、方針的,並不是具體的義務表述。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至於實際意義,確實比較扯……大約,限制了一部「鼓勵浪費」的法律出台吧。

另,查了一下美國憲法全文和日本憲法全文,確實結構完全不一樣。比較有意思的是對遵守憲法的要求:

  • 中國的:

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 日本的:

天皇或攝政以及國務大臣、國會議員、法官以及其他公務員均負有尊重和擁護本憲法的義務。

  • 美國的:

本憲法及依照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權力所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均為全國的最高法律;即使與任何一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抵觸,各州的法官仍應遵守。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違返本憲法。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鄭重聲明擁護本憲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合眾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

所以,我覺得出現厲行節約這種內容,和立法目的有很大關係。本質上,老外的憲法主要是約束國家機關的,我們的則不盡然。所以,寫的內容上,自然也相當不同。

至於「說明立法技術低下」,我覺得完全不能贊同。

恰恰相反,起草中國法律的人水平都太高了……

立法技術高的含義是:寫出來的東西,能達到安排立法的人想要達到的目的。

而不是法律本身的水平高低。


憲法當中本來就可以有很多綱領性的內容,這也是一種立法技術,其目的是為具體的法律法規提供法律原則。打個比方,如果中國在未來要制定節能減排一類的法律,其憲法依據就可以歸結於第十四條第二款。

順便補一句,憲法的可操作性並不全然在於可以司法化,可以進行訴訟,為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提供框架和原則性規定也是憲法的重要作用,至於可訟的具體條文完全可以放到具體的部門法里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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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本題關於浪費的話題,關於抽象的口號、綱領多補充一小段吧。如果熟悉我們國家的法律就會發現,在大量法律的總則部分,或者是開頭幾個條款,都會存在一些原則性強,操作性弱、含義模糊的條款,比如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於這些條款,一方面是我們國家立法習慣,總是要在開頭提一些意義啊,口號啊之類的空話,另一方面這些看似毫無實際用途的空話在特殊情況下確實有其價值。在通常的情況下,法律適用是非常簡單和明確的事情,只要是個懂中文的人基本都能望文生義,了解條款的含義。但在一些特定的場合下,法條可能相互矛盾,既有法條無法適用新產生的情況,或者法條本身的含義晦暗不明,這種情況在法理學上也被稱為「疑難案件」。當出現疑難案件的時候,對於法律的解讀就成為一件比較困難,甚至見仁見智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空話、套話、口號恰好成為我們理解立法宗旨、立法精神的一條比較可靠的進路,這些空話套話也被轉化一個技術色彩比較強的詞「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可能在平時引而不發,更有可能相互抵觸,但卻是理解法律的重要依據。其實人民群眾非常津津樂道的違憲審查,講白了就是疑難案件中就是對於法律原則的解讀。

以這個視角來看待憲法,就可以發現,憲法中除了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理由、國家機構的組成、立法流程等章節外,另外一個意義就是為各個領域確定法律原則和基本精神。而這才是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重大價值所在。

最後吐槽一句,有些答題的人覺得憲法的作用是約束政府,所以憲法要可訴可操作,不可操作的都是冗文,個人覺得這種觀點是比較片面的,至少不怎麼知道我們國家還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製法等等。


中國的立法技術本來就很差,在一個憲法不可訴的國家,這樣的規定也許真的沒什麼實際操作的意義,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意義,因為法律除了操作之外還具有其特殊的價值引導意義,比如我國對贍養制度的規定就是一種孝道價值的體現,而像美國公民可以合法持槍的規定也是一種對個人自由的肯定。

所以我覺得,這樣的規定在社會價值層面是有意義的,至少它告訴人們什麼是好的什麼是不好的,而且是以法律的名義。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這種條款寫進憲法里,其主要意義就是列印時多浪費一點油墨和紙張,網頁打開時多浪費一些流量。


憲法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寫入憲法,原因是在當時我國實際上是個各種商品和資源都比較缺乏的國家,之前應該是發生過浪費比較嚴重的現象,這一條作為一種對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的要求,不僅在憲法中,在國務院工作規則中也有。這一條是個原則性規定,並沒有強制性的執行力,但是對於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來說,仍然能夠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不是完全沒用。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使用說明書,憲法寫的是最基礎的原則、最基本的規定,如立國目的、政治路向、公民權利、政府組成、立法、監督這類事項。節約浪費這類細枝末節口號完全不應該寫入憲法。

按照國情,或許,寫進去的目的就是為發改委提高油價、電價、水價提供一個尚方寶劍吧。


不請自來,談談自己的理解。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八個字進入憲法,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決定的,是馬克思主義政黨領導下社會主義國家的一項基本的意識形態。

1.符合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一般觀點。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同時生產關係反作用於生產力),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觀點。極端重視物質生產,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特徵(改開後提的「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一切物質生產都離不開相關的資源要素投入,那麼節約資源自然而然就應當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一項基本共識。

2.反映實事求是的馬克思主義思想。我國的基本國情blabla就不多說了,重點就是一句話: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各項人均資源佔有量極低。這是我國搞生產搞建設的最基本的出發點。浪費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對於我國國民來說,不僅是對歷史、對子孫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人類、對地球的不負責任。相反,如果佔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都能自覺將節約資源作為一項基本共識,這是對人類的巨大貢獻。

3.是勞動價值論在意識形態上的直接體現。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根基是勞動價值論(區別於西方經濟學的效用價值論),強調商品交換的本質是社會勞動的交換,勞動是社會財富的唯一源泉,崇尚勞動、尊重勞動,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也是馬克思主義中一個閃爍人性光輝的重要觀點。因此,現代社會中我們所消費的一切商品和勞務,實際上是消費的他人的勞動;浪費資源,就是在浪費他人的勞動成果,是對勞動者的不尊重,也是對自己(勞動者)的不尊重。想像一下你自己熬夜寫的ppt、做的論文、開發的項目,被別人隨意對待、束之高閣時候的感受吧,這和隨便倒掉一盒飯、扔掉一件衣服,其中對於人類勞動的漠視,實質是一樣的。

4.是共產主義社會得以到來在意識形態領域的必要前提。我們說在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即共產主義社會,其分配方式是按需分配。根據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如果隨著物質生產的極大豐富,社會意識也會隨之而發生變化,那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成為一項最基本的共識。因為只有每個人都自覺節約自然資源、節約自然資源轉化而成的各種消費品,那麼按需分配才有可能實現;否則即使產品極大豐富,但每個人都提出遠超過其個人實際需求的消費要求,那按需分配模式還是不可能實現的。正是在這一點上,馬克思主義者和西方的自由主義者、唯心主義者分道揚鑣,他們認為人的慾望是無窮的,人的思想境界是停滯的——以現代人(而且是低於平均水平)的道德觀念和價值判斷去揣測未來人的境界,就好像一個中世紀的農夫臆想21世紀城市白領的生活狀態一樣。

5.最後,這是我黨的光榮傳統、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古代社會,勤儉節約本就是一種官方弘揚、社會稱頌的意識形態(農業社會的法則就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在近代,我黨在革命時期長期從事農村工作,由於內外環境極度惡劣,對於物質生產的規律有著深刻認識,形成了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工作作風。(對比抗戰相持階段以後,中共在全無外援的情況下在根據地搞大生產運動;國府拿著大筆外援,在大後方搞的是拉壯丁、搞攤派——一個是發展生產搞增量,一個是大肆搜刮掠奪存量,歷史和人民會選擇誰不言而喻)。當然,改開以來,隨著我黨的主要精力轉向發展市場經濟,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工作作風在市場環境下受到了一定挑戰,近年來重新強調回歸黨的優良傳統。如抓「八項規定」,如出台《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總之,受到西方法制傳統的影響,我們許多人口頭上(當然也僅僅是口頭上)看重法律,實際上從社會意識層面看,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築只是一種工具,不過是最表層的外衣而已,其反映的意識形態實質,才是最關鍵、最本質的東西。在這一點上,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放進去這八個字,一點也不過分。

以上。


我國憲法的法律性弱而政策性強。反對浪費寫入憲法說明在國家層面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社會主義道德和政策。


一、定義(還很不嚴謹,大家先將就著用。)

1 法律:由若干法律條文構成的集合體。

1.1 法律條文:規定了某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該行為的法律效果的條文。

2 政策:由若干政策條文構成的集合體。

2.1 政策條文:???

3 道德:由若干道德戒律構成的集合體。

3.1 道德戒律:???

歡迎大家批判或補充上述定義。

二、解釋

1 一般情況下,法律條文必須包含兩個要素,第一是某種行為的「構成要件」,第二是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構成要件」的作用是,幫助判斷哪一些行為屬於「浪費」,哪一些行為又不屬於「浪費」。而法律效果的作用是,如果某種行為構成「浪費」,會對行為者產生什麼法律責任?

2 那麼,對於「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這樣一個條文,它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它的「法律效果」又是什麼?如果找得到,該條文就屬於法律條文,如果找不到,則屬於政策條文或道德戒律。

3 又,如果一個應當由若干法律條文構成的法律比如憲法當中,卻被加入相當數量(關於何為相當數量,需要統計數據支持)的政策條文或道德戒律,那麼這部憲法,它究竟是法律,政策,還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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