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時期,日軍為什麼要進行南京大屠殺?

這是我在與一個右翼的日本同學爭論時,對方問的最多的問題。可是我卻無言以對,我學過這場慘劇的經過、結果和影響,卻從未思考過原因。因此求助於大家。對方從動機出發,認為南京大屠殺對當時的日軍沒有任何好處,反而讓國際輿論嘩然,讓中國軍民同仇敵愾。還提出殺平民是因為中方對戰爭規則的破壞,對全民皆兵的無奈。 我想到的原因,只能是日本軍人暴虐、需要對中國進行震懾和918事變後日軍的逐漸失控。顯得很蒼白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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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太過激烈的城市,一般用屠城來作為報復。

聽余世維講過一句,認為南京大屠殺是由蔣的錯誤決策,讓南京拚命抵抗所引發的。

但,為什麼不抵抗更好?畢竟當時處於用空間換時間的大方針下。等待分析中。問題補充by黃藥師


update:

有人認為南京大屠殺是日軍下層軍官及士兵的報復行為(譬如@韓冬 在上面答案的評論),為淞滬戰役死傷兵士報復 、為日本被殺僑民報復 ,日軍上層是不同意大屠殺的,我認為這是不對的。

因為日本天皇裕仁在1937年8月5日公然命令軍隊對待中國俘虜不必遵守國際法。 因為日本皇室派了朝香宮鳩彥王接替派遣軍司令,並指揮攻打南京的戰役,攻佔南京後,雖然對朝香宮鳩彥王是否親自簽署了 「殺掉全部俘獲人員」的命令還存有爭議,但朝香宮鳩彥王在差不多兩個月的時間裡難道一直都被蒙在鼓裡? 因為攻下南京後,原有一部分日軍是安排在城外紮營的,日軍參謀長將其調入南京城駐紮,之後大屠殺卻越演越烈。

綜其種種,日軍高層是無辜的?不同意大屠殺的應該是日本內閣,日本內閣比較理性,反對戰爭擴大化,和日軍軍部本來就有矛盾。日軍軍部海軍和陸軍又有矛盾,分別代表了薩摩藩和長洲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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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狠狠的點了目前排名首位@於琦龍答案的反對!

他說著許多國軍軍人喬裝成了老百姓躲在南京城,松井石根要舉行南京入城式而治安狀況堪憂引起的南京大屠殺。這是錯誤的,至少這只是表象、這只是借口!

1、日本原來是狂妄的打算三個月滅亡中國,這是日本「以小吞大」而必然採取的戰略方針,其地盤、資源、人口都決定了日本拖不起。但是由於中國軍民的強烈抵抗,日軍在淞滬戰役就苦戰了3個月,並且遭受了重大損失。日本內閣在抗戰初期本來就和軍部有茅盾,反對戰爭擴大化,現下更有了理由。因此日軍打算製造一起大屠殺以瓦解中國人民的抵抗決心。就像當年的蒙古,但凡有人抵抗,必定屠城。就像當年的清軍,揚州十日、嘉定三屠,以震懾江南百姓。以小吞大,以野蠻對文明,屠城一向是一個很好用的武器,日本是打算學習這些成功經驗的。同時,依靠大屠殺、依靠高歌猛進徹底的將日本內閣牢牢綁到軍部這輛戰車上。

2、淞滬會戰以後,日軍大本營對是否擴大戰事、進攻首都南京存在分歧,最終下令日本華中方面軍作戰區域限制在蘇州、嘉興一線以東(「制令線),不得攻擊南京。但是日軍的主戰派、少壯派一向是唯恐天下不亂、力主擴大戰事的,就像918事變關東軍綁架了日本內閣一樣,華中方面軍司令官松井石根、日軍第10軍司令官柳川平助等人無視大本營的命令,全面越過「制令線」向南京進攻。鑒於既成事實,日本大本營正式下達攻佔南京的命令。

進攻南京的作戰開始後不久,瘋狂前進的作戰部隊就把輜重部隊遠遠拋在身後,由於日軍原本沒有深入內陸作戰的後勤準備,部隊立即面臨著糧食供給中斷的嚴重問題,日本軍司令部於是下達了實際是要部隊搶劫的「就地徵收」命令。日軍在搶劫中通常伴隨著姦淫婦女的暴行,為了掩蓋自己搶劫和強姦的罪惡,日軍除了殺死受害人,還經常放火燒毀整個村莊。

——來自維基百科 南京大屠殺詞條

因此,由於輜重、後勤的原因,以及日軍激進分子的狂熱,進攻南京的作戰開始後不久,日軍軍紀就已經敗壞,而且這也是日軍高層默許的。在南京以外的蘇杭揚等地日軍就已犯下一系列暴行,攻佔南京以後,這幫畜生正是獸血沸騰的時候,高層勒令不住也不想勒令,因此發生了南京大屠殺的慘案!

3、

日軍對解除了武裝的中國軍警人員以及他們認為是可能參加過抗日活動和適合兵役年齡的中國青壯年,進行過若干次大規模的集體屠殺。二戰後,南京軍事法庭查證日軍在南京犯下的集體屠殺有28案,19萬餘人受害。

——來自維基百科 南京大屠殺詞條

這也是南京大屠殺的一個原因。日本的人數相對中國比較少,要想實現對中國的有效佔領,就必須屠殺熱血的、適齡的青壯年,以消滅抗日的有生力量。如果剩下的都是老弱病殘,或者已經被打斷了脊椎骨的青壯年,即便人數再多,日本也無懼,說不定100年後,也有人像歌頌成吉思汗一樣歌頌大日本皇軍。

題外話:唐生智主張固守南京,並且喊出了「一步也不許後退,人在城在,誓與南京共存亡」的口號。但是,戰事開始不久,眼見局勢不妙,唐生智倉促召集師以上將領布置撤退以後倉皇逃離南京,其他國軍長官也多數未曾向下完整地傳達撤退部署就各自拋下部隊撤離,導致國軍軍心混亂,失去建制直接淪為散兵游勇,並與未接到允許部隊撤退命令、負責封鎖過江港口的36師自相殘殺,南京城內也由此混亂成一團。唐生智、孫元良等人罪莫大焉!


我覺得就是一種軍國主義的洗腦。就像Nazi對於德國人的精神統治,按道理德國人也沒有必要大肆屠殺啊。希特勒的理由貌似是體現「日耳曼人的優越性」。這是一種心理上的鼓勵,好讓民眾相信自己「高人一等。」同樣,日本在戰爭過程中也有類似的表現,在這種情況下,人性泯滅,作出什麼受本能,或者是獸性的控制。lz可以看看《浪潮》,儘管主題不完全相同,還是有點意義的。。


說白了就是好玩

讓士兵放鬆放鬆,開心開心

歷來都有破城燒殺搶三日的傳統的,近代才好些


其實和兩顆原子彈一樣,逼迫敵人迅速投降,從而減少雙方的損失。只不過沒有成功而已


1. 日本侵略兵的擔憂及絕望後的報復

「大多數士兵原以為佔領上海後就可以回國,而事與願違,進攻的命令不斷發來,日本兵不斷積攢的憤怒和怨恨無處發泄。日本兵進入南京城內,一路上到處散亂被丟棄的正規軍服和兵器,日軍認為大量中國士兵換上便服潛伏在城內。」

12月13日,步兵第七連隊接到掃蕩命令:凡青壯年,一律視為戰敗兵或便衣隊,必須全部逮捕監禁!

2. 日本侵略軍將領的殘暴

日本上海派遣軍司令,華中司令官松井石根

日軍將領公認」中國通「,在之前就一直鼓吹攻克南京,8月15日被任命司令官。

11月22日,松井致電東京參謀本部「將部隊停留在制令線,只會逸失戰機,向南京追擊是有可能的」

12月7日下達《南京城攻略要領》。

隨後接替松井石根的上海派遣軍司令官朝香宮鳩彥王

接任司令後直接下達"殺掉全部俘虜」命令。

日本第六師團師團長谷壽夫

在日本海軍大學講授陸戰術時強調:作戰時的掠奪,強盜,強姦是保持士氣的重要手段「

最賣力的大屠殺軍團首腦

日本第10軍中將司令官柳川平助

日本第16師團團長中島今朝吾

日本第16師第三十旅團長佐佐木到一

3. 日本陸軍參謀本部的縱容

11月12日日軍攻佔上海,當時,對於是否進攻南京,日本陸軍參謀本部意見不一。對於松井石根提出的進攻南京,參謀次長多天峻認為這是對制定「制令線」計劃的越軌行為,並要求放棄!

11月20日,參謀總長載仁親王向第10軍發出指令:部隊為求得補給,應盡量利用現地物資

11月24日在裕仁參加的日本大本營御前會議上,載仁親王奏陳陸軍今後作戰方針,鼓吹一鼓作氣攻克南京,而日軍參謀本部作戰部長下村定,也擅自報告「要做好新的準備態勢,並考慮可攻擊南京等地」,之後遭到訓斥,但未受處分。裕仁天皇未提出詢問和質疑,表示已經默許。但與此同時,現地部隊已經擅自越過制令線,開始了向南京追擊。12月1日,陸軍本部追認,並發布「攻佔南京"命令。

當時日本陸軍省發給地方軍參謀長的文件:由於中日兩國尚未處於國際法規定的戰爭狀態,用陸戰法規定來約束所有行動是不適當的,「俘虜」一詞可能會使戰鬥等同於國際法規定的戰爭,應盡量避免使用。(言外之意不言而明)

12月15日,步兵掃蕩連隊接到命令:明日全體開往難民區,將殘兵徹底抓捕殲滅

12月17日,南京入城儀式,武藤章下令城內隨意宿營,日本兵開始隨意掠殺。

持續六個星期的屠殺

4. 日本裕仁天皇的默許

12月1日,裕仁親自簽發」華中方面軍司令官應與海軍協同攻克敵國首都南京「的命令

關東軍參謀田中隆吉:

如此大量的屠殺,如果不是在軍隊的統一指揮下採取集體行動的話,那絕對是不可能辦到的,而這種集體行動只有遵照上司的命令才能進行。

七七事變 -&> 三月亡華 -&> 11.12日軍佔領上海 -&> 11.22戰地指揮官請求進攻南京,並擅自挺進 -&> 參謀次長要求放棄 -&> 天皇默許 -&> 12.1參謀總長及本部追認,天皇簽發進攻南京命令 -&> 12.13攻入南京 - 補給,懷疑,報復,威懾。下達掃蕩命令 -&> 12.17南京入城儀式 -&> 駭人聽聞的屠殺 - &> 1.16日近衛文麿首相發表不與國名政府交涉聲明 - &> 2.5日秩序開始穩定

綜合來說:

1)士兵發泄 - 殘忍並且完全不顧人類行為規範的約束

2)將領報復 - 殘暴並且縱容屠殺虐待行為(松井本人還是虔誠的佛教徒)

3)本部無所顧忌 - 儈子手大本營,甲級戰犯

4)天皇默許 - 最大劊子手,負有最大責任

備註:為什麼日本一直沒有對中國宣戰:一是因為日本能源及原材料依賴美國進口,如果宣戰,美國會可能動用中立法而禁止向戰爭當事國出口戰略物資,這會影響日本的國防力量;二是宣戰後,日本戰爭的一切行為會受到很大的約束,這會對日本的侵略進程造成很大影響。

「崇拜並挑戰強者,鄙視並欺凌弱者」,這是日本一直信奉的弱肉強食森林法則,這從未變過。從1860年明治維新後,日本開始工業化的進程,日本人認識到島國資源的不足以及市場的狹小,而此時的中國

個人感想:

日本很善於研究學習中國

(待完善 ... )

參考資料:

中日戰爭擴大化的真相 NHK

中日應該怎樣面對歷史 NHK

南京暴行:被遺忘的大屠殺 張純如

鬼子來了 姜文

南京夢魘 郎恩·喬瑟夫

日本天皇裕仁與南京大屠殺 高凡夫

菊花與刀 魯思·本尼迪克特

百度百科人物,事件

維基百科人物,事件


日軍認為中國是支那,認為國人是支那豬。就這麼簡單

舉例子證明!!!!

 《侵華日軍軍風紀研究——以第十軍為中心》

核心提示:日軍強姦不分場合。如前述被高□□所殺「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師團步兵第四十五聯隊第七中隊上等兵外□□案: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晝,赴楓涇鎮徵發糧秣之際,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歲),試圖逃跑,生出噁心,抓住強姦。

在近代侵華的各國軍隊中,日本軍隊給國人留下的印象無疑是最差的。其中的原因很多,比如日軍侵華時間最長、地域最廣、危害最大——正逢中華民族發展的關鍵時刻,兩次阻斷了中國近代化進路;比如日軍侵華的歷史最近,人們的記憶也最鮮明;比如以「抗日」為重要資源的中國政治主流所發揮的曲折作用〔1〕,等等。但如果列數最重要的理由,首選恐怕莫過於深刻於國人腦際的日軍無以復加的殘暴。或許是這一原因,華語學界論及日軍暴行者極多,而以日軍軍風紀立論者卻從未之見——既是「獸兵」「鬼子」〔2〕,豈有軍風紀可言?不僅華語學界未見,在我的有限閱讀中,日軍軍風紀問題在日本也從來沒有專文討論。另一方面,這並不妨礙不少日本人對日軍軍風紀的稱讚。如小室直樹《從國際法看「南京大屠殺」的疑問》稱:

在日本人中「士兵」的印象,不僅是「強」,同時也是「正」。

在日本的軍隊教育中,特彆強調保持榮譽。……「士兵是國民的模範」是教育的主題之一。

「軍人是不會作惡的」「軍人是不會說謊的」,國民深信不疑。

因為自尊心(pride)昂揚,日本軍的犯罪率是世界最低的。〔3〕(重點號為引者所加,以下為引者所加者,不再逐一註明。)

這樣的說法在今天十分流行。如第二次淞滬戰役時隨日軍第二聯合航空隊調往上海戰場的源田實,晚年在接受採訪時否認日軍在南京有過暴行,理由便是「這違反武士道精神」〔4〕;畝本正己《真相·南京事件》稱「背負了冤罪的〔日軍〕官兵大多是善良的」〔5〕;竹本忠雄、大原康男《再審「南京大屠殺」》稱攻佔南京的日軍軍風紀嚴明,犯罪者為數極少,而且「都通過軍法會議受到了嚴懲」〔6〕;田中正明《南京事件的總括》則以「勇猛頑強」來反證「日軍軍紀的嚴正」,因為「只有軍紀嚴正,才能成為精強的軍隊。不問古今東西,精強的軍隊等於軍紀嚴正的軍隊的鐵則不變。」〔7〕「精強」與「軍紀嚴正」決不等同,有「古今東西」的大量實例可證。如畝本正己喜歡列舉的「殘酷」和「非人道」的成吉思汗和希特勒的「精強的軍隊」〔8〕。此點與本文論旨無關,不必詳論。

這種日軍軍風紀嚴明說,其實早在東京審判時被告方已三複其言。如證人脅坂次郎(案發時為第九師團第三十六聯隊長,大佐)說:

我的部隊剛進入南京,某位會計中尉在因公外出的途中,發現了支那婦人遺棄的一隻鞋子,他想讓朋友看看它的美麗式樣,帶回了部隊,此事被憲兵偵知後,以掠奪罪的嫌疑將材料送往軍法會議,這位中尉因此在我面前流著淚主張自己無罪,我認可了這一事實,向上級作了轉告。我記得結果是以輕微犯罪駁回。當時在南京的日本憲兵管束極為嚴厲,任何細微的犯罪都決不寬貸。〔9〕

在脅坂次郎的口中,日軍不僅秋毫無犯,簡直可當「仁義之師」而無愧了。脅坂此說在當時的證詞中是極端的一例,但對我們了解辯護方的認識卻也是十分傳神的一例。

此類論調決不能為中國人接受,在於它與經驗事實的完全背離。脅坂等人這樣說,只能說明他們沒有絲毫的自省。從這點上說,這些論調不值一駁。然而,近年我也在想,為什麼一眼可以看破的日軍無辜的種種奇談在日本至今仍有市場?是不是暴行和軍隊的行影相隨在當時司空見慣,日軍的表現並不特出(日本每有人稱美蘇軍隊和中國軍隊的暴行)?是不是巨大的災難僅僅因為「戰爭」,而非日軍官兵特別暴虐?或者說是不是日軍官兵大多謹守法律,少數的意外已受嚴懲,罪罰已經抵消?是不是有關於此日本的第一手記載真有讓人見仁見智的餘地?要塞日本右翼之口和服日本民眾之心,如果不從日本軍隊自己的記載下手,對這些疑問來一次「入室操戈」,恐怕不能解決〔10〕。

一、相關文獻和日軍第十軍軍法系統

日軍在戰敗和東京審判時曾焚毀了大量文書檔案,給以後復原相關歷史帶來了困難。脅坂次郎等敢於作如上的囂張證言,想必即是自恃了這一點(也有自欺欺人者,如南京大屠殺第一責任人松井石根,日記明明還在,卻謊稱已經燒毀)。但從另一角度說,撇開脅坂式的誇張之詞(如「一隻鞋」),我們也可以感到當時日軍軍法部門似乎並不僅僅是擺設。已消失的東西最易給人留下想像的餘地,所以我曾想,上海派遣軍法務部日誌等文獻如果還在,虛構派的問難應可不攻自破。這是我近年搜集日本相關文獻以回應虛構派時的一個突出體會。所以,當去年末去東京訪書,看到出版已兩年的日軍第十軍(攻打南京的主力部隊之一)法務部長小川關治郎日記時,不僅意外,也頗悔自己搜尋不細(因日記出版後多次去找書)。小川日記珍藏至今,長期不為人知,連與他晚年一同生活的女兒都感到「吃驚」、「完全沒有記憶」〔11〕。由日記又意識到,保存大量案例的日軍第十軍法務部日誌,作為事發當時軍方文獻,也是十分重要的資料。

日軍第十軍法務部日誌等文獻得以保留,是一個「偶然」,日本「現代史資料」的編者也說:

即使作為僅存在了半年的第十軍(實為1937年10月13日—1938年3月9日〔戰鬥序列則早在2月18日已解除〕,不足五個月——引者)的這一法務部日誌,其所記錄的日中戰爭、太平洋戰爭下日本軍的犯罪——當然,其他軍、師團也都曾設置了特設軍法會議〔12〕,只是僅留下了這一記錄——現在以完全的面貌留在了我們手邊,確實是稀有的法務部日誌。〔13〕

第十軍法務部日誌是由小川關治郎個人保留下來的。「僅留下」是概括的說法,因為38年1月新組建的中支那方面軍〔14〕軍法會議的近一個月日誌(方面軍軍法會議日誌記載的案例以第十軍為主,也有少量上海派遣軍「軍中逃亡」等案),也賴其時調任方面軍的小川得以存世。雖然兩志均未涉及南京(日記也只是略有所及),但在侵華日軍其他部隊法務部日誌湮滅的情況下,就反映日軍軍風紀的普遍情況而言,這卻可以說是具有「惟一」性價值的證據。

第十軍日誌起訖時間為37年(以下為37年者,不再逐一註明)10月12日至38年2月23日,方面軍日誌為38年1月4日至同月31日。小川日記自10月12日到38年2月22日,與第十軍日誌所記幾乎為同一時段。日記在內容上與日誌多有重合,但因是私下記錄,較少利益考慮,較少遮掩和回護,不象日誌那樣嚴守分寸,也多有可以補充日誌的真消息〔15〕。

本文以第十軍為中心,所以在進入正題之前,有必要先對第十軍的概況作一簡要交代。

第二次淞滬戰役爆發後,日軍立即決定派軍增援。由於當時日軍內部對戰爭是否擴大尚存爭議,新組建的「上海派遣軍」(8月14日)僅由第三、第十一兩個師團組成,而且限於「掃滅上海附近之敵和佔領上海北方地區之要線」〔16〕。8月23日兩師團陸續在吳淞一帶登陸,中國軍隊抵抗的頑強完全出乎日軍的意外,現地日軍和海軍因此要求緊急增兵。幾經周折(參謀本部作戰部部長石原莞爾少將反對增兵,認為防備蘇聯和「滿州國」安危才是日本陸軍的當務之急〔17〕,這一立場未引起陸軍內部共鳴),9月上旬增兵案得到了天皇的首肯,日軍於是向上海派遣軍增派第九、第十三、第一百一師團和重藤支隊(台灣守備隊,支隊長為重藤千秋少將)、野戰重炮兵第五旅團、第三飛行團等部隊(10月底,第十六師團亦轉歸上海派遣軍指揮)。但當時國民政府正傾全力組織抵抗,前線將士捨死忘生,浴血奮戰,日軍雖大量增兵,速勝的企圖仍受到了阻礙。進入10月局勢仍呈膠著狀態(時石原已掛冠而去)。下轄第六、第十八、第一百十四師團及第一百五師團之一部的第十軍(第七號軍)就是在這樣的局面下組建的(10月12日下達動員令)。

先行交代這一過程,是因為戰鬥艱難、傷亡慘重激發出的報復心是造成日軍暴行的原因之一,現在已成了普遍看法〔18〕。其實,不僅是報復心,酷烈戰爭造成的生死無常本身也會動搖常態下的價值、約束,導致舉措乖戾以至喪心病狂。然而,我在此想特別提請注意的是:第十軍雖然組建於中日兩軍激烈交戰之際,但當11月5日從金山衛上岸時,守衛上海的中國軍隊已開始撤退;在中國的數月中,第十軍沒有遇到激烈的抵抗,也沒有上海派遣軍那樣重大的傷亡,除了以絕對優勢兵力攻佔南京,以後幾乎已無戰事,如佔領杭州時不費一槍一彈的「無血入城」。因此,第十軍的經歷與上海派遣軍的情況不同,它的暴行與所謂戰爭酷烈、報復心等原因可謂全然無關。正因為此,我們更可以藉第十軍的所作所為認識日軍軍風紀的本來面貌。

第十軍法務部在10月13日第十軍組建時建立,初建時共有法務部長等五人,後增加一人〔19〕。10月30日第十軍軍法會議組成(《丁集日命第十二號》,軍律會議12月5日組成),法務部成員分任檢察官、預審官和裁判官〔20〕。除了專職法務官,裁判官另由所謂「帶劍的法官」的軍人擔當。從理論上說,法務官與「帶劍的法官」在職權上沒有區別,所謂「作為專門法官,以其專門的知識,努力使審判事務適正,但與所謂『帶劍的法官』的判士(法官——引者)在職務許可權上沒有任何差別,在事實的認定、法令的解釋上,全體法官具有同一的權能。」〔21〕然而正如《日本現代史資料·軍事警察》編者所說:法務官「在兵科軍官=『帶劍的法官』的判士之下,也有只是充當無力的事務官的一面」〔22〕。其實不僅是「也有」,日本軍法會議法規定軍法會議長官為軍司令官、師團長等各級首長(高級軍法會議長官為陸軍大臣),以示「審判權和軍隊指揮權的一致」。這一制度性規定,本來就限制了職業法務官的依法行事。

制度性規定之外,法務部在司令部內不受重視也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如副官部有意不讓法務部與司令官同行,如對法務部待遇上的歧視等等,在小川日記中多有記錄。這種情況和文官地位的普遍低下確實有關,小川在12月12日日記中說到「軍人威勢日益暴戾」「我們實際被當作累贅」〔23〕即是對此的真實寫照。但對法務部的「歧視」還不僅僅是出於戰爭環境下武人對文官常有的蔑視,故意的歧視更是因為法務部的功能與日軍敗壞的軍風紀確有衝突。

小川日記12月8日記:「塚本部長萬事消極,萬事不為。」塚本是上海派遣軍法務部長塚本浩次,「不為」和「消極」的原因,小川日記說是聽說「內部欠融和」〔24〕。但就當時的日軍狀況言,僅僅因人際關係便「萬事不為」,實難想像。我以為之所以「不為」,應該和法務部工作難以展開有關。東京審判時不少日本軍人提到各部隊對法務部的抗議,理由是法務部處罰太嚴,其中便有塚本浩次。他說:「對於上海派遣軍法務部處罰的嚴厲,對於細微之罪也糾明的態度,各部隊都進行了非難。」上海派遣軍參謀長飯沼守少將也說到,因為「軍紀極其嚴正(依文意應指過嚴——引者),便有第十六師團向法務部提出抗議那樣的事。」〔25〕所謂「嚴厲」,從日誌所載大量重罪輕罰或不罰的判例看完全是妄說,以下將詳及,但即便法務部已十分寬縱,法務部的性質仍決定了它不可能為日軍官兵所接受。

塚本部長所說的「非難」,從小川的經驗中也可以看到。小川38年1月赴方面軍(方面軍未建立法務部,小川附屬於司令部),他感到方面軍與軍的明顯不同在於沒有直轄部隊,因而不必像在軍時面對各級部隊的「相當意見」「戰戰兢兢的深加思考」〔26〕。所謂「相當意見」,當就是塚本浩次所說的「各部隊」的「非難」。當時職業法務官的無力處境,小川女兒少時曾有一個具有象徵意義的體驗。長森(小川)光代說,她讀小學時,因父親法務官的領章和軍帽帽圈的顏色特別(白色,當時陸軍是紅色,騎兵是綠色,航空部隊〔時空軍尚未成為獨立軍種〕是蘭色等),數量稀少,讓人側目,她的同學甚至問:「你父親是支那兵么?」為此少女光代十分苦惱,想:「要是父親是普通的軍人多好,多神氣,我覺得自己很可憐。」

第十軍軍法會議38年2月18日隨第十軍戰鬥序列解除而廢止,原軍法會議轉為新成立的中支那派遣軍軍法會議。

第十軍軍法會議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陸軍刑法和陸軍懲罰令。同時,因為在新的地區,面臨新的問題,法務部也就軍法會議的管轄對象、俘虜、國際法以及囚禁場設置、收押品保管、保密措施等等原則問題和具體細則作出相應規定。從制度的角度說,第十軍法務部的規定還算周詳,比如收押品處理,對出納、驗證、記錄、管理、憑據、責任人以及行文格式、署名捺印等都有詳細規定。

第十軍囚禁場長為本間彥太郎陸軍憲兵大尉,看守長為小林勝治憲兵曹長,下轄八人。

第十軍憲兵隊的具體人數,時下已無第一手材料可征,但初時憲兵人數應相當有限。時任日本駐華使館參事官的日高信六郎在東京審判時說:「日本軍憲兵的態度一般是公正的,外國人和中國人的評判是好的。只是最初人數極少,12月17日我聽說隊長之下只有十七人(指在南京——引者)」〔27〕。原第十軍憲兵隊長上砂勝七憲兵中佐曾說,包括上海派遣軍和第十軍的「二十萬大軍配屬的憲兵之數,僅為不足百名」〔28〕,如果各軍憲兵數的比例大致相當,則第十軍的憲兵數將不超過四十名〔29〕。指出這點對於本文的重要意義在於:由於維持日軍軍風紀的憲兵人數太過有限,憲兵即使不遺餘力〔30〕,它的耳目所及也只可能是極有限的範圍,所以被日軍憲兵發現並為軍法會議繩之以法的罪行只是日軍犯罪的冰山一角。

人手有限是憲兵作用的主要局限,此外,憲兵的權威也不能不說是一個問題。依「陸軍省官制」(明治41年,敕命第三百十四號)憲兵的所屬可解釋為直屬於陸軍大臣,如上引井上源吉的表現,也可以認為是受命於天皇,但在實際執行中憲兵權威受到的挑戰有時會成為嚴重的危機。11月18日法務部記錄軍司令部會議中說到軍風紀糟糕時,有「為了肅正軍紀即使有犧牲者也不得不」〔31〕之語。「犧牲」二字並非故作危言,因為日軍的驕兵悍將自恃賣命打仗有「功」,以為可享胡作非為的特權,並不把憲兵放在眼裡。前述東京審判不約而同的證詞,法務部長親口承認「各部隊」都有的「非難」,說明包庇部屬的情況在當時司空見慣。長官、部隊的這種態度,即使不是給犯罪以豁免權,客觀上終會起到縱容的效果,因此罪犯遇到憲兵往往不會束手就擒,武力反抗也時有發生。如第一百一師團第二野戰醫院輜重特務兵〔32〕白□□□(因慮當事人「名譽」,出版時姓名僅留一字,下同)案發時以所攜刺刀刺擊憲兵〔33〕即是一例。

地位低下的特務兵尚且如此,驕橫的一線部隊更不會把憲兵放在眼裡。對日軍暴行的失控,當時日本的外交部門也有感嘆。時任日本外務省東亞局長的石射豬太郎在回憶錄中說:

南京在歲暮的13日陷落。跟隨我軍回到南京的福井領事的電信報告和隨即上海領事發來的書面報告,讓人慨嘆。因為有進入南京的日本軍對中國人掠奪、強姦、放火、屠殺的情報。憲兵即使有也太少,起不到取締的作用。據報告,因為試圖制止,連福井領事周圍也有危險。〔34〕

不僅是憲兵,日領館人員「試圖制止」也會有「危險」。在這樣一種惡性環境下,即便日軍高層中某些人希望維持軍風紀,到頭來也只能是一相情願。

所以雖然日軍對軍風紀也時有督促,如11月9日軍司令官在聽取小川就日軍暴行提出的「應嚴肅軍紀,軍的行動應避免引起國際問題的意見」〔35〕後,當晚在各部隊指揮官集會時即要求「嚴禁無益的殺生」和「掠奪」〔36〕;11日「再次要求各部隊注意軍風紀」;18日復又下達「關於軍紀風紀訓示,警戒所屬部隊」〔37〕,仍無法使橫暴的日軍稍有收斂。這也可見那種對日軍品格的讚美,那種日軍犯罪率「世界最低」的斷言,距事實實在太遠。

二、無所不在的性暴力

從日誌和日記中可以看到,當時日軍的基本操守已經瓦解,寡廉鮮恥,悖逆人倫,在本土不可能發生的事屢屢出現。如11月25日晚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聯隊第三中隊高□□在湖州的殺人案,起因為同宿舍某兵脅迫中國婦女當眾宣淫〔38〕。日軍的這種寡廉鮮恥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強姦的大量發生。這一對中國女性身心的最嚴重傷害,由於受害者本人極少控告,時至今日仍為不少日本人堅予否認。(不僅將當時的記載一概誣之為「傳聞」,更有甚者,認為「強姦的實態」或是「自願的賣春」,或是「中國人假扮日本兵所為」,或是「中國兵的反日攪亂工作」〔39〕。)對此,我曾在《當事人不告否認不了日軍性暴行》〔40〕中說,「不告」,除了面對佔領軍的弱勢立場,也與中國的節烈觀和貞操觀有關。中國人自來重「義」,在大關節上只能捨生取義,「義」化為女子的義務,便是「高於一切」的更沉重的「貞操」(郭岐《陷都血淚錄》述日軍強姦,謂「女子之貞操,高於一切」〔41〕)。所以,在中國,一個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獸兵」的侮辱,就等於被毀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飲泣吞聲,而很難拋頭露面地去控訴。正是由於此,向日本佔領軍告發固是與虎謀皮,戰後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實姓出來申冤。〔42〕

消極地沿著「不告」解釋,確實是因為面臨證據上的困難。所以當看到小川日記時,不由想到,日軍自己留下的南京強姦的第一手證據雖然已隨上海派遣軍法務部日誌的焚毀——也許只是失蹤——而湮滅不彰,但日誌和日記保留的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強姦案例卻是最有參照價值的旁證〔43〕。對這些案例粗讀一過,發現其中不僅有軍法會議所擬訴狀、判決,苦主的控告和兩造的陳述居然也有詳細記錄。後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儘管這些控告基本沒有起到懲治案犯的作用(第四節另述),但前所推斷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謂強姦只是「傳聞」,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

從日誌和日記看,日軍強姦確實給中國女性帶來了巨大災難。日軍所過之處,無論通衢大道,還是田頭院角,也無論青天白日,還是夤夜薄晨,但凡女性都難免成為犧牲品。

(一)日軍強姦不分場合。如前述被高□□所殺「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師團步兵第四十五聯隊第七中隊上等兵外□□案: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晝,赴楓涇鎮徵發糧秣之際,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歲),試圖逃跑,生出噁心,抓住強姦〔44〕。

外某「公務」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路途,卻公然強姦,可見日軍之肆無忌憚到了何種程度。從以下各例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日軍的強姦是無所不在的。

(二)日軍強姦不問時間。如工兵第十六聯隊第三中隊一等兵上□□□□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昭和12年12月12日晨,在下士官指揮下赴城外徵發糧食之際,偶爾看到躲避於竹林中的支那婦女,將其拉入農家強姦。〔45〕

野戰重炮兵第十四聯隊第一中隊一等兵前□□□□案:

被告人於昭和12年12月27日約午後零時,進入湖州城內章△△(「△」等各種符號均依原樣——引者)家,強姦同人之妻,並滯留其家,同日約5時歸宿時再次強姦其女。〔46〕

第一百一師團擔架衛生隊一等兵小□□□□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於昭和12年12月21日約午後1時,進入同所某民宅,強姦支那婦人(二十五歲)。〔47〕

第十軍野戰炮兵廠一等兵小□□□案:

被告人在上海南市野戰炮廠工作中,於昭和13年1月18日……午後約3時30分,在上海南市飲酒之後,進入支那民宅,以所攜刺刀對準在場的二名支那婦人(三十歲及三十九歲),對其等強姦。〔48〕

晚間更是強姦的大好時光。如第六師團步兵第二十三聯隊第二機關槍隊一等兵池□□□的強姦:

被告人在松江宿營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見同地北門附近民宅支那人進出可疑,進行搜查,進入某家室內之際,偶爾在寢室看到支那婦人(三十歲),起了噁心,因此強姦。〔49〕

池某當時並不當值,所謂「深夜」「搜查」,所謂「偶爾」「看到」,都讓人「可疑」。即便池某強姦確是「偶然」,當時夜晚出來尋獵的情況仍可說比比皆是。第六師團步兵第十三聯隊一等兵古□□□、川□□□強姦案即是一例:

(12月27)同夜在金山縣師家樓支那農人家宿營,半夜侵入鄰家。對就寢中的支那婦人(三十二歲)以暴力姦淫。一同在前記支那婦人家宿營的被告人川□,從古□得知同人在鄰家強姦支那婦人後,立即到同家。以所攜刺刀脅迫同女,使之畏懼,加以強姦。〔50〕

此案中古某是屢犯,不僅事發當日白天在金山縣曹家浜搶奪小船,開槍擊傷中國人,前兩日在「徵發」蔬菜時已強姦了一名年輕女子。

(三)日軍強姦不論老幼。如前述外□□強姦的對象只是十五歲的少女。貝茨(MinerSearleBates)文獻中有「小至十一歲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歲的婦女遭到強姦」〔51〕。當時西人記錄中頗多此類記載,如麥克勒姆(JamesMcCallum)在信中說「十一和十二歲的少女兩人、五十歲的婦女也未能逃脫(性暴力)」〔52〕。十一、二歲遭姦淫已經讓人駭然,但日誌讓我們看到這還不是年齡的下限。第一百十四師團工兵第一百十四聯隊第一中隊一等兵高□□□□案中的被害人年齡更小: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約午後2時30分,在湖州城內苔梁橋附近,看到走過同地的支那女孩(八歲),以甜言蜜語將其帶到附近的空屋中姦淫(此案罪名為「強姦」——引者)。被憲兵逮捕。〔53〕

對一個可以用「甜言蜜語」誘騙、完全沒有判斷力的幼稚都不放過,可見在日軍眼裡是沒有「適齡」的問題的。中支那方面軍法務部日誌記載有某部少佐11月29日在松江宿營時強行進入收容所強姦「五、六十歲支那婦人」〔54〕(此案沒有詳細訴狀,據第十軍日誌此人應為野戰重炮兵第六旅團輜重隊涉□□,但第十軍日誌未記此次強姦)。第十八師團第一野戰醫院伍長芳□□□也是一個例證: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營中,於昭和13年1月28日,飲酒酩酊,外出至上杭市之際,進入市內勞動路某支那人民宅。以所攜帶手槍對準脅迫同家支那婦人某(五十六歲),對其姦淫。〔55〕

八歲和五十六歲,足當祖孫,都逃不過日軍性暴力,還有什麼女性可以僥倖呢?

(四)日軍強姦成群結夥。除了四處遊盪的孤魂野鬼,結伴而行也是日軍強姦的一個特點。如第十二師團架橋材料中隊輜重特務兵重□□□、上等兵石□□□案:

被告人兩名和所屬部隊在湖州宿營中,第一,石□昭和12年12月21日午後,伴隨某特務兵在宿舍附近搜索支那婦女,從正由支那民宅出來的同案被告人重□得知,同家的支那婦女在家。遂進入同家。拔劍脅迫在場的支那男人,將其趕出。對見此而畏懼的支那婦女(四十歲)強姦。第二,重□從強姦支那婦女出來的同案被告人石□察知姦淫之容易,遂進入同家。乘同女畏懼,對其強姦。〔56〕

日軍在搜尋女性上沆瀣一氣,毫無隱諱,在強姦上也常常不分彼此,沒有絲毫羞恥可言。獨立工兵第二聯隊小行李〔57〕一等兵酒□□□□、二等兵本□□□即是一例:

被告人兩名在浙江省杭州宿營中,昭和13年2月7日,到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某支那人宅,被告酒□對同家支那人妻某(二十一歲)用暴力先行姦淫,本□繼而姦淫。〔58〕

這種輪姦的情況在當時相當普遍。如第六師團工兵第六聯隊第十中隊一等兵地□□□□等的強姦:

12月24日約午後6時30分,以姦淫支那婦人為目的,與同隊工兵一等兵島□□□、二等兵藤□□□結伴離開宿舍。途中藤□□□問支那婦人所在的民宅位置,確知了所在,與兩人共同謀定對同一婦人依次強姦。到南市車站前路蔡○○家,僅被告人進入同家內,確認同人妻蔡△△在。以所攜手槍脅迫其人,趁同女畏懼戰慄,強行帶至附近空屋,與上述兩名依次姦淫其女。〔59〕

第十八師團通訊隊特務兵吉□□□、井□□□、湯□□□的輪姦也是如此: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宿營中,昭和13年2月3日午後約5時,在所屬部隊馬廄當班之際,目擊宿舍附近杭州市橫紫巷第三號支那婦人趙△△(三十歲)進入自家。被告人三名相偕到同家,被告人井□、吉□、湯□依次對恐怖戰慄的同女姦淫。此際,井□姦淫後用同女衣衫擦拭污穢,因同女推拒,拔出所攜刺刀刺擊同女……。〔60〕

可見強姦之於日軍,也不是公餘的「餘興」,即使在執勤中也會謀劃強姦。第十八師團第二野戰醫院輜重特務兵綿□□□、塚□□「衛兵無故離開勤務場所」案也是一例:

被告人兩名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營中,昭和13年1月25日午前9時起共同在所屬醫院正門執行警務,被告人綿□與塚□相謀調戲婦女,於同日午後8時擅自離開崗位,赴同所附近某支那人宅。〔61〕

此案控訴的是擅離職守,是否「強姦」不得而知,但綿某等不惜甘冒處罰去漁獵,即使在「同所附近」未能得手,也不會善罷甘休。

(五)日軍強姦特別殘暴。日軍強姦伴之以暴力威脅,從上例中已足可見,在此我們復加強調,是因為日軍強姦的暴力特點特別顯著。就強姦中對不從者殺傷、殺死全無顧忌而言,在近代以後確實極其罕見。在此謹舉第六師團步兵第十三聯隊第三大隊本部小行李特務兵島□□□、同大隊第十二中隊上等兵田□□□、同伍長內□□□、同大隊第九中隊鶴□□□典型案件為例:

第一,同月(11月)24日午前約10時,被告人內□□□留在上述空房附近,被告人島□□□、同田□□□、同鶴□□□及前記亡故之藤□□□(十二中隊一等兵,在金山至楓涇途中與諸被告相遇,據小川日記,此人後自殺——引者)為了搬運各自的行裝,赴附近的村落找尋支那人苦力。途中鶴□□□回到內□□□處,其他被告人島□□□、同田□□□及亡故之藤□□□共同相謀搜尋、劫持支那婦人以姦淫之。

一、被告人島□□□同日午前約11時,在同縣丁家路潘△△(十八歲)住宅附近,發現因看到被告人等而逃脫的同女,追趕,並以所攜帶步槍瞄準脅迫,乘同女恐懼放棄逃跑,強行帶來;同日午後約4時進入同村落李△△(十八歲)住宅,對抵抗的同女同樣強行地帶來。

二、被告人田□□□同日正午在上述村落搜索支那婦人中,看到張△△(二十歲),追趕,以所攜帶刺刀脅迫,乘同女恐懼放棄逃跑,強行帶來。

三、亡故之藤□□□同日午後約4時,發現上述村落附近小河所系船中正在做事的做△△(二十三歲)、做◎◎(二十二歲),靠近後以所攜手槍對準脅迫,乘同女等恐懼,強行帶來;其次,約在同時進入同所附近陸△△(十六歲)家,對同女說「來,來」,未從,走過去踢了同女數腳,使同女恐懼,強行帶來。

上述支那婦人六名,乘坐繫於附近小河中的小船,被劫持到距同村落一里(日里,近四公里——引者)多外的前記宿營的空房,達到了掠取的目的。

第二,被告人內□□□、同鶴□□□同日午後約8時回到前記宿舍,見支那婦人數名在室內,知道上述被告人島□□□等為了滿足情慾而掠來,亡故之藤□□□說「一人干一個」,被告人內□□□以姦淫為目的得到潘△△、被告人鶴□□□以姦淫為目的得到做◎◎。

第三,被告人島□□□、同田□□□、同內□□□、同鶴□□□及亡故之藤□□□共謀,同日午後約9時30分在前記空房的各自房間,乘上述支那婦人陷入恐懼被告人的威勢,不能抵抗,被告人島□□□對李△△、被告人田□□□對張△△、被告人內□□□對潘△△、被告人鶴□□□對做◎◎、已亡之藤□□□對做△△各自姦淫。

第四,被告人島□□□

一、同日午前約11時,在前記潘△△住宅附近,看到潭友林(53歲)。向同女招手,要她過來,同女未答應,遂生殺意。以所攜步槍從正面對同女射擊,擊中同女左胸心臟部。因貫通槍傷,立即死亡。

二、同日午後約2時,在前記村落何陳氏(二十六歲)住宅前庭,看到同女後叫「來,來」。同女因害怕而逃往屋內,遂生殺意。以所攜步槍向同女背後射擊,使同女右大腿負非貫通槍傷,未達到殺害目的。

三、同日午後約5時,監視前記小船內掠取的支那婦人時,看到在小船附近出現的為逮捕被告人等的憲兵帶路的姓名不詳的支那人某,斷定是為了奪回上述被劫持婦人而來,即生殺意。對同人以所攜步槍發射兩槍,都未命中,未達到殺害目的。

……

24日接到江蘇省金山縣沙涇浜方面日本軍人掠取殺害支那婦人事件的報告。搜查的結果,同日午後約11時40分,於同縣丁家路所在陸龍慶家空房中,逮捕正判文中所記與各支那婦人同衾中之各被告人及藤□□□。〔62〕

(據小川日記11月26日條,此案中被殺中國人實為三人、傷三人,詳情已無法核正)譚、何二位並未反抗,島某稍不如意,就肆意槍殺,不獨不把中國人當人,在他的意識里日軍軍法也完全是形同虛設的。

日誌和日記所記日軍犯罪,最頻繁的是強姦。這些強姦不僅「全天候」,不受任何拘束,而且伴之以暴虐和血腥,與深刻在我民族心中的記憶完全一致。

三、恣意的殺人、放火、搶劫

從小川日記所載,他所經沿途,被殺的中國軍民的屍體是最常見的「風景」。如11月14日上午往張堰鎮途中,「河、潭、田中到處都是屍體」「屍體不計其數」,下午到達金山時所見屍體中居然有的「全裸」。11月17日在金山郊外,「今日仍有支那人屍體」。11月28日在往湖州途中,看到「累累屍體」,其中相當部分穿著平民服裝。12月10日小川記:「途中各地所見支那人屍體,不計其數。」〔63〕日本每每有人說死者為戰爭的自然結果,但第十軍登陸後沒有遇到大規模抵抗,所以這些屍體的大部分與「戰鬥」無關,當可無疑。日誌讓我們看到,在戰事完全平息後,日軍官兵也會因為與戰鬥無關的各種原因,包括一時的喜怒、情緒而隨意殺人,表現出了對中國人生命的完全蔑視。如後備山炮兵第一中隊一等兵辻□□殺人:

被告人在嘉興宿營中,昭和12年(1937年)11月29日午後約5時,因支那酒泥醉,在強烈的敵愾心驅使下,生出憎惡,以所攜帶刺刀殺害三名通行中的支那人〔64〕。

「泥醉」而能用「刺刀」殺死三人,若非被殺者已束手就擒,則肯定有人脅從。而且「泥醉」的情況只會六親不認,被告所謂「敵愾心驅使」當只是為了開脫罪行的託詞。判文照錄不誤,即便不是左袒或縱容,順水推舟或並未盡責的干係也脫不掉(此案不起訴可為證明)。此類任意殺害中國人的例子在案卷中多有記載。如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聯隊第四中隊上等兵淺□□□殺人: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昭和12年11月29日與同僚一起去徵發蔬菜,拔取附近桑田中所栽蔬菜約五貫目(一貫目約3。75公斤——引者)。被告人到附近的農戶,將前記須洗的蔬菜讓三名支那婦女洗滌。其中一名支那婦女(據方面軍日誌,叫劉阿盛——引者)快速地說著什麼,好象是不願意的感覺。〔被告人〕以為是輕侮日本軍人,即用所攜帶的步兵槍將其射殺。〔65〕

被殺婦女說的什麼,被告顯然不知道,不知道而僅憑「好象」的「感覺」即開槍殺人,可見在被告的「感覺」里中國人的生命是完全無足輕重的。第六師團工兵第六聯隊第十中隊一等兵地□□□□12月14日與同僚輪姦蔡姓婦女,後又復去:

同月17日午後約3時,感到執著於前記支那婦人,再離開宿舍去姦淫。途中遇到前記藤□□□(前輪姦者之一——引者),讓其相伴去蔡△△家。在屋外叫出同女。正好在同家門口的同女的丈夫蔡○○邊高叫著什麼,邊向被告人走來。(被告人)迅即判斷是為了阻止自己的行動,遂生殺意。以所攜帶手槍對同人連開三槍,其中兩槍命中同人後腦部和左胸部,以此非貫通槍傷而立即死亡。〔66〕

對強姦毫無遮掩,公然「叫出同女」,已是猖獗之極,而見著被害人丈夫不僅沒有絲毫羞恥感,反而立即槍殺,被告對中國人的藐視真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下列集體屠殺是更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岡□□主計少尉在野戰衣糧廠金山支部工作中,因自己宿舍附近雜居的許多支那人,或有不安穩的言行,或有竊取物品等的樣子,受不安驅使,向同所的警備長吉□□□少尉訴說。(二)因此,吉□□□於昭和12年12月15日,指揮部下二十六名,將上述支那人二十六名逮捕。在帶回同所憲兵隊的途中,因有企圖逃跑者,遂產生了鏖殺之意。(後詳列殺人和協助殺人名單——引者)〔67〕

此案中二十六人全部被殺。金山當時是日軍的「穩固後方」,當地民眾決不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家母當年住在距金山不遠的乍浦,說一般民眾對日軍都是避猶不及,哪敢主動惹禍)。即使所疑為實,也不過是「竊取物品」,而且還是疑似——所謂「樣子」,決無被殺的理由;既然「罪」不當罰,「逃跑」——也是所謂「企圖」——更不能成為罪名;而二十六名軍人押送同樣數目的平民(南京屠殺時被押送者往往是押送者的數十倍,且為軍人),稍有理性者都不可能再作逃想,如有逃想也不敢真逃,如若真逃,一旦鳴槍或射殺一人,也不可能不顧死活繼續奔逃。如許不合常情的理由,不能不讓人斷言,背後的真相一定是蓄意的屠殺。

此類屠殺在當時相當頻繁。前記小川日記所記第十軍所經之地隨處可見的中國人屍體,至少其中的部分,應是來自上引那樣的「鏊殺」。行文至此,想到一條其實不算無關的材料,上海派遣軍官兵日記中有不少屠殺俘虜的記載,其中日軍登陸後屠殺的最早記載見於飯沼守日記9月7日條,因為此條記載從未為人援用,所以姑錄於下:

青津參謀來,聯繫有關天谷支隊之事,寶山西門外真正以刺刀突擊使敵人潰滅。寶山西門附近,以戰車一個中隊佔領一角,其他由3D(第三師團——引者)負責。約六百名俘虜,最初二、三百名打著白旗,後退卻,所來部隊以敵對行為將其殲滅。〔68〕

此條記載說明,日軍屠殺俘虜在淞滬戰役時已經開始,而並非僅限於南京一地。同時也說明所謂屠殺俘虜事出「不得已」也根本站不住腳〔69〕。但岡某殺人案的特別意義在於:這是日軍自己留下的集體屠殺平民的第一手明確記載。

「殺人放火」往往連稱,放火也是日軍的重要暴行之一。

對日軍放火的否定,早在東京審判時已出現。比如松井石根的辯護律師伊藤清,對證人許傳音有關日軍焚燒蘇聯駐南京使館的證詞反誣說,佔領或退出城市時「放火」是中國軍隊的一個「習慣」〔70〕。今天日本的一些論客仍襲其故智,一方面強調日軍沒有放火,一方面又聲稱中國軍隊以至平民放火。如東中野修道引用日軍《第七聯隊掃蕩要領》中提到的「特別注意火災」以表明日軍不會放火,引《宮本省吾陣中日記》推斷的中國兵放火以證明「投降兵放火」〔71〕。如松村俊夫在引述了當年美國駐日本大使館武官CabotCoville有關「掠奪和火災」的記載後說:

(Coville)在此看到的掠奪和破壞的痕迹多被當作是「日本軍的所為」。但他從冷靜地觀察中推導出「是搶劫後的放火」,也就是說放火是為了掩蓋掠奪的痕迹。(我們說)如果掠奪是支那人乾的話,放火也應該同樣是支那人乾的。……日本軍佔領南京後發生火災,對日本軍不能帶來任何好處。〔72〕

東中野、松村所指南京是囿於論題,並不是說以為南京以外的情況有所不同。這些說法每一句都可以從道理上提出質疑,但我們還是讓事實來說話。

當時許多放火因為沒有見證,不僅留下了究竟誰是肇事者的疑問,而且因為中國軍隊實行過堅壁清野,中國領導人有過諸如決不給敵人留下「一物」的話(汪精衛「最後的關頭」中語),而當時日軍確實又曾提出防火的要求,這些似乎都為誣指「敗殘兵」「投降兵」放火提供了一定的「根據」。不僅今天如此,當時即已如此。如小川11月15日日記中記:

在市內(金山——引者)巡迴,市的大部分成了廢墟,這當是人為造成的。偶爾看到燼餘的房子,東西被劫後的散亂,難以名狀。如某大書店和藥房,進去一看,其內部的氣派可以和三省堂匹敵,但不論是葯還是書都破損散亂了。其他所殘存的店鋪也無不如此。此等暴戾狼藉,當非日本兵所為。推測起來不是支那敗殘兵的所為么?聽說支那表示,任何東西都不留給日本兵,因此逃跑時對所有東西都破壞燒毀。〔73〕

小川這樣推斷,也許是誤信傳言,也許是對日軍軍紀估計過高,這也是不明真相的日本人最容易接受的看法。這種偏見即使有中國證人證明,往往也難以改變。但小川稍後的日記告訴了我們真兇:

風聞日本兵暴戾狼藉,多少有些疑問。今日軍醫部中佐前□說:10日到達金山,當時如某書店,即前記可與東京三省堂匹敵的那家,毫無被害的痕迹,後來到同店一看,如前所記實在是凄慘暴戾狼藉之極。顯然這決不是支那兵的所為,而完全是日本兵的所為。實際確如所說,讓人不勝驚駭。〔74〕

前某和小川的判斷不可能有誤,因為10日後金山已是日軍的天下,從「毫無被害的痕迹」一變而成為「凄慘」「狼藉」,只可能是日本兵的所為。這是一個可以舉一反三的例子,當時日本的觀察者,官兵、記者、外交官等等,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日軍的暴行總是寧信其無。小川日記的特別價值就在於:它既是對所見所聞的照實而錄,又是站在日軍立場上的記錄。後一點十分重要,因為小川決不會讓日軍無端平添嫌疑,所以日記留下的日軍暴行應該都是有據的確證。

當時日軍的放火相當隨意,有些根本與利益無關。比如第十二師團架橋材料中隊特務兵古□□□、松□□□、北□□□放火案:

昭和12年11月12日,在支那浙江省松江縣李宅附近登陸,在同所露營的翌13日早飯後,去附近因家人畏懼戰禍避走的民宅,物色酒、煙等物。同中隊輜重特務兵古□□□、同石□□□等一起擅自離開露營地,偶爾看到沿途的民宅燃燒著火。三名被告人斷定是日本兵放的火,受敵愾心的驅使,憎惡支那國人,相謀自己亦放火燒毀民宅。同日午前約11時40分,到同縣金山衛城東門鄉,被告人古□□□在上述東門鄉第八區原棉米商陸肖雲所有的磚瓦葺治的空房屋的廚房,以所攜打火機(證第一號)點燃舊報紙,以此燃燒同所的壁紙和竹籠,燒毀約二十坪(一坪約3。3平方米——引者)房屋一棟。被告人松□□□在上述肖雲相鄰的原棉米商陸禮仁所有的磚瓦葺治的空房寢室內,以磷火點燃壁紙和破衣服,被告人北□□□更以破衣服在同室床上放火,致其家約三十坪一棟房屋燒毀。因上述兩棟火災蔓延至同所陸禮文、陸禮如各所有磚瓦房各三十坪兩棟。〔75〕

古某等人「物色酒、煙」,想必未能如願,「敵愾心」云云不外是個藉口。但燒毀陸肖雲等的空房不能為他們帶來任何好處,這與為了謀利的掠奪和為了發泄的強姦又有不同,更能說明所謂「預防火災」〔76〕——推而廣之可以說整個軍風紀規定——在古某等眼裡只是空文。而古某等未經戰爭,已生「憎惡」之心,又可見所謂「為戰友報仇」云云也是託詞。(此案判決書將「教育程度低下」作為理由,下將詳及。)此類無謂放火在當時並不鮮見,如第一百十四師團第一野戰醫院輜重特務兵竹□□□、小□□縱火案也是一例。

殺人放火之外,掠奪在當時也是日軍的主要罪狀之一。小川日記中有不少記載。如11月14日日記記:

沿途到處都是村落,稍大的房子都被燒毀了,仍可看到冒著煙。正好約午後一時,初次看到了臨近的市,據稱叫金山縣張堰鎮。在同所午餐,是有相當資產家和商店的繁華處所,題寫著南湖第一茶樓的二層飯店,已在樓上的日本兵見到了我們船後叫我們。同所的破壞比較少,商店的商品則被日本兵公然地拿走,應該說是一種掠奪。〔77〕

面對眼皮底下的公然掠奪,作為法務部長的小川毫無底氣,既沒有命人抓捕,也沒有當面呵止,只能在日記中記下所謂「應該」是「掠奪」云云,日軍還能有什麼機制對肇事者約束呢?因此,日誌所載掠奪案中的雞毛蒜皮贓物,不能不讓人懷疑是經過了避重就輕的隱瞞。我們來看看第一百一師團(該師團原屬上海派遣軍,11月中旬起直屬中支那方面軍,因方面軍其時尚無軍法會議,故由第十軍軍法會議暫管其師案件)步兵第一百三聯隊第一中隊一等兵前□□□案:

約9月25日至同年12月28日,六、七次在前記江灣鎮、嘉定、杭州等我軍佔領地,於白晝人馬往來頻繁的大街,進入支那人家,趁家人因恐懼戰禍不在之際,公然奪取面額五元之交通銀行卷五枚、面額一角之中國銀行卷二枚、同(指一角——引者)中央銀行卷七枚,支那銀幣、銅幣三十枚、銀制指環四隻及其它數件(證第一號至同第十七號)。〔78〕

搶劫主要是士兵和下士(二等兵~曹長),但也有尉官和佐官。如野戰重炮兵第六旅團輜重隊少佐涉□□

11月22日至同年12月1日,在松江日本軍佔領地居民的民宅(家人不在)掠奪捲軸十餘卷、絨毯一條、錢財十餘件。〔79〕(方面軍日誌另記有:古錢數百枚、白木棉二反〔一反長約二丈七尺、寬九寸〕、硯台兩個——引者)

日軍由於組織搶劫——所謂「徵發」——的合法化,搶劫既是「日課」,又是公然不諱的。我曾說:「『民家』『雜貨店』『官邸』以至於外國使領館等一切公私產業都難免成為『徵發』的對象。至於被『徵發』之物,則包羅了所有有價和有用的東西。」〔80〕所以,雖然日軍軍風紀規定中有禁止掠奪一目,從小川日記看,這位法務部長對掠奪也時有責言,但實際所有處罰都極輕微,個別重判者都是因為數罪併罰,所加刑中掠奪均非主要罪名。如以上兩案所科主要是「以暴力脅迫上司」。一般掠奪案,法務部即便受理,也不會處罰。如野戰重炮兵第十四聯隊第二中隊一等兵山□□□案:

被告人在嘉興宿營中,約昭和12年11月25日在某民家,掠奪罕見支那貨幣數十枚及其它數件。又在湖州宿泊中的同年12月2日晝,脅迫維持復業會的兩名支那使役人,掠奪手錶一隻、現金二元二角。〔81〕

第十四師團後備工兵第二中隊一等兵福□□□等案:

被告人等四名,昭和12年12月10日晨,從平望鎮某民宅掠奪支那一元銀幣數十枚。〔82〕

如野戰重炮兵第十三聯隊上等兵小□□□、江□□□□案:

被告人兩名,昭和12年11月20日前後,進入浙江省嘉興市,在同地駐屯中,(一)被告(原文多稱「被告人」,偶作「被告」,本文一本原文——引者)小□11月24日約午前1時,進入氏名不詳支那人民宅,掠奪照相機等九十五件;(二)被告江□同月20日及同月22日兩次去某支那人民宅,掠奪支那古錢銀、銅幣十二枚及背心一件。〔83〕

除野炮第十三聯隊小某,其餘各犯均以「三零一條告知」不予起訴。下節我們將專門論述日軍軍法會議處罰的輕重問題,但因為掠奪案的受害者與其他案件有一定區別,如被強姦者只是中國人,掠奪則不同,在犯罪普遍化的情況下,日軍自身也難免成為「被害者」。所以在此我們順便看一下日軍官兵這方面的犯罪。

犯罪的普遍化,不僅表現在各支部隊,各級人員,在各個地區,各種場合的犯罪,也表現在和偶一為之者不同,犯罪者成為了真正的罪犯,這種真正的罪犯不僅不擇手段,而且下手之際即使對「自己人」也不再會有顧忌,終使日軍自己也反受其害。這樣的情況在當時時有發生。如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聯隊第十中隊一等兵藤□□□之例: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浙江省湖州宿營中,昭和12年11月末,在警備軍倉庫之際,從同倉庫內桌子抽屜中掠奪(原文如此——引者)支那貨幣及銀圓約一萬元。〔84〕(藤某「更和所屬部隊一起移駐杭州後搶奪某支那人所有內存若干紙幣和銀圓的皮箱一隻。」)

這種監守自盜不僅是第十軍,其他部隊也同樣時有發生。方面軍日誌所載上海派遣軍軍衣糧分廠一等兵福□□□□案作為「盜竊」案起訴,實質則一樣:

被告人福□□□□今次支那事變之際充員召集時應召,入步兵第一聯隊。昭和12年9月10日在支那江蘇省吳淞登陸。邇來屬於上述部隊(指衣糧廠——引者),在作為倉庫管理員的服務中,持續有犯意。在約同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16日的期間,數次從所屬分廠麵包製造所的代用倉庫上海百老匯路35號支那房屋內竊取屬於軍所有的支那香煙一百包,從上海公和祥碼頭同廠倉庫竊取儲藏軍所有的米二十九俵(每俵一百斤——原注,日斤約合600克——引者)、醬油一斗裝一樽、日本酒三樽(每樽兩斗)、一升裝瓶酒兩箱(每箱一打)、麥酒三箱(每箱一打)、香煙goldenbat五萬支裝一箱、檳榔牌香煙九十六箱(四萬八千支)、香煙ルビ—クヰ—ン三箱(每箱五百包)。〔85〕

只要能變成錢財,不論是「支那人」所有還是「我軍」所有,都不會放過。如第十八師團司令部汽車班伍長中□□□等五名之案也是一例:

被告人等昭和12年12月26日在上海出差中,相謀去南京掠奪。領取小汽車一台,從兵站領受應運往師團經理部的煙草、酒、點心,賣給在上海的內地人某某二名,將所得一千數百元瓜分。為了擅自回內地歸省旅遊,返回上海。此外,中□□□同13年1月兩次竊取師團司令部保管的小汽車兩輛,讓上海某日本人無償使用,作為給予(被告人)在同地出差時提供方便的謝禮。〔86〕

以上各案,藤某懲役一年,福某懲役一年六個月,中某等五人第十軍法務部雖未及判決(日誌將此案附於「未決之部」),當也不會輕易放過。藤某等侵害的案值大於前述諸案,但之所以不放過,關鍵還在於藤某等是「反噬」,日軍對此是決不允許的。此點我們將在後節中鋪排有關材料予以說明。

日軍對自身的犯罪當然不限於偷搶,在此我們再附帶舉三例。獨立工兵第三聯隊第二中隊上等兵涉□□□「傷害致死」案:

被告人在浙江省杭州宿營中,昭和13年1月8日,依中隊命令帶兩名苦力公務外出。在路上發現破損的人力車。在尋找修理材料之際,其他部隊某伍長坐上人力車,強迫上述苦力拖拉,並毆打苦力。被告人看到,敦促同伍長注意。兩人因此開始口角,繼而毆打。被告人大怒,以所攜帶刺刀刺入同伍長胸部,至同人立即死亡。〔87〕

如「敦促注意」云云確有其事,涉某的行為便有其正面的理由。但方面軍日誌所載陸軍司法警官山本藤四郎的訊問記錄,卻未記「敦促注意」「口角」等細節,不僅未記,反而說是從「背後」突襲。如此則不能排除所謂伍長「毆打苦力」只是爭奪的掩飾。日軍之間為小利而相爭不讓,甚至連沒有利益,僅僅為瑣屑而毆鬥,在當時確實時有發生。如第六師團步兵第四十七聯隊第七中隊一等兵都□□的「傷害」案: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安徽省蕪湖宿營中,昭和12年12月27日,赴蕪湖市外某村落徵發物質。在某支那民宅午飯後休息時,聽到了同行士兵在同家的後門叫「有兩個支那姑娘」。循聲跑去時,先行的某上等兵從約三尺高的土堤上跳下,放開土堤上的柳枝時,正好激彈在後至的被告人臉上,以此引起口角,急躁的被告人突然以所攜支那剪刀刺入同上等兵背部。〔88〕

(此案中日軍對「姑娘」的猴急,真是刻畫的入木三分〔89〕。)再如第十四師團步兵第一百十五聯隊大隊小行李二等兵後□□□□「傷害」案: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浙江省湖州宿營中,昭和13年2月7日,飲酒酩酊,外出至湖州市內支那人經營之特殊慰安所。登樓物色游女敵娼之際,為阻止從後面想搶先的同師團兵站自動車第六中隊某一等兵等二名,邊叫著「過來的話我就刺了」,邊拔出所帶刺刀對著二名中的一名刺擊,刺中右腹部。〔90〕

如果說對中國人的傷害是由於「復仇」等的借口已完全站不住腳,日軍的這種自相殘害,更可以說明所謂日軍軍風紀特優的無稽。

四、從軍法會議的寬縱可見日軍對犯罪並無有效的制度性約束

日軍軍法和軍法系統對軍風紀不能說完全沒有制約,這點無須否認;但與日本本土的情況不同,這種制約相當有限,也是實情。其中當然有許多原因,如所謂「侵略本性」,「教育」(前述第十二師團古某等三人放火案判決中將「教育程度低下」「受軍隊教育尚淺」作為原因,國人則相反,以為日軍犯罪恰是受「軍國主義教育」「毒害」的結果),憲兵人數有限等機制性因素,以及「戰爭」本身的原因。對這些原因的討論,沒有紮實的材料根據,難免流於空泛,無助於對歷史真相的認識,是故本文不擬一一展開。總的來說,日軍侵華的性質,使它不可能讓「軍法」來限制和削弱它的戰鬥力,這是個根本的癥結所在。在日軍的權量中,軍法再重,終比不上戰鬥力。我們在上文曾經提到11月18日日誌記錄軍部會議時提到維護軍風紀要面對「犧牲」,這確可說是「決心」的表現,但當天會議談及此事時其實並不僅於此,小川在當日日記中保留了日誌「忽略」的一點重要內容,這一內容與「犧牲」同條而列之於前:

第一線部隊另當別論,後方部隊應保持軍紀。〔91〕

這實在是不能遺漏的大關鍵,非常值得注意。因為日本兩翼論及日軍中央對軍風紀的告誡(12月28日),不論是以之證明日軍對軍風紀問題的「重視」,還是以之證明日軍軍風紀問題的嚴重,所指都是12月末南京暴行發生、日本軍政高層受到外界壓力之後。雖然我們不能將小川所記「另當別論」簡單地看作鼓勵犯罪,簡單地與豁免權劃等號,但在12月末之前,第十軍——上海派遣軍也可以推想——對「第一線部隊」應該有過「保持」軍風紀可以緩行的明確表示。也就是說,南京的駭人聽聞的暴行,除了日軍驕兵悍將「個人」的因素,日軍「組織」也有推脫不了的責任〔92〕,小川此條證據應是較直接的證據。

因此,從表面上看,日軍軍法部門對軍風紀要求甚嚴,但實際執行則一由是否合乎日軍的利益為準則。所以,在量刑上的輕重失當,到了使律文形同虛設的地步,完全體現不出法的嚴肅性。像上述吉□□□等的集體屠殺平民二十六人、辻□□殺死三位平民,都免於起訴。即使判了刑,大多也為緩刑。如前述古□□□等三人放火,各懲役一年,都是緩刑二年。而對危害日軍的行為,如「侮辱上司」所判都較重。至於對中國人「犯罪」,則更是嚴懲不貸,如對李△△、周△△(此案一次槍斃六人)、陸△△等案都判處死刑〔93〕。

本節將以日誌和日記所見軍法會議對日軍官兵犯罪的處置,證明日軍軍風紀敗壞確有體制性的原因。

首先,在檢察方的犯罪事實陳述中,我們即可以看到對案犯的明顯回護。比如許多強姦案的訴狀都有「偶爾」之語。如第六師團步兵第二十三聯隊第二機關槍隊一等兵池□□□的強姦:

被告人在松江宿營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見同地北門附近民宅支那人進出可疑,進行搜查。進入某家室內之際,偶爾在寢室看到支那婦人(三十歲),起了噁心,因此強姦。〔94〕

如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五十六聯隊第十一中隊一等兵前□□的強姦: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昭和12月5日午後約3時30分,為找炊事用刀,進入民宅之際,偶爾見支那婦人(三十三歲),起了噁心,因此強姦。〔95〕

如工兵第十六聯隊第三中隊一等兵上□□□□的強姦: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昭和12年12月12日晨,在下士官指揮下去城外徵發糧食之際,偶爾看到躲避於竹林中的支那婦女,將其拉入農家強姦。〔96〕

強姦與走火不同,是自主性非常強的暴行,沒有「偶爾」的問題。沒有而仍如此落筆,不論是不是案犯的自陳,都反映了檢察方無意追究的態度。

不僅強姦,對傷害中國人的其他案件,也都有各種「理由」。如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一百十四聯隊機關槍隊一等兵田□□□案: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浙江省杭州宿營中,昭和13年2月18日,在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村落,射擊對自己咆哮之狗,因此射傷正好在附近的支那人某之足部。接著順次進入兩間支那人商店,搶奪金圓,射殺二名支那人。又在回宿營地杭州途中脅迫遇到的支那人數名,搶奪所攜錢財,並對之開槍,使每個人都受傷。〔97〕

明明故意殺人、傷人、搶劫,卻要傅會狗的「咆哮」。假設田某疏於使槍,而「某之足部」又巧之又巧「正好」在狗的邊上,那也只和射傷「某之足部」有關,而依上述,「咆哮之狗」似乎成了包括「順次」搶劫殺人的一切的動因。訴狀如此陳述,即使並非經意設計,也是承認了被告人的強詞奪理——雖然完全不成其為理由。許多案件中都有類似的「理由」。如前述辻□□的殺人的理由是「泥醉」,這也是當時最常用的理由。這裡再舉數例為證。第一百一師團步兵第一百四十九聯隊第十中隊一等兵山□□□□強姦案: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浙江省杭州宿營中,昭和13年1月6日傍晚,飲酒酩酊。在上湖州城內蹣跚,進入某支那人家,對支那婦人暴行,加以姦淫。〔98〕

第十軍野戰炮兵廠一等兵小□□□也是一例:

被告人在上海南市野戰炮廠工作中,於昭和13年1月18日……午後約3時30分,在上海南市飲酒之後,進入支那民宅,以所攜帶刺刀逼迫在場的二名支那婦人(三十歲及三十九歲),進行強姦。〔99〕

第六師團工兵第六聯隊第十中隊一等兵地□□□□殺人強姦:

被告人在上海市宿營中,(一)昭和12年12月14日晚飯之際,飲酒酩酊,到上海南市警備隊雜役支那人某宅,以所攜步兵槍脅迫、強姦同人妻(二十八歲)。(二)同月17日午飯之際,飲酒酩酊,帶領同僚二名,到前記雜役宅,讓同僚待於屋外,先用所攜帶的步兵槍射殺正好在場的丈夫,再強姦同人妻。〔100〕

上述諸案中「飲酒」的理由其實都有一眼可見的破綻,而其為遁詞,有些在當時即得到了證明,如地某之案,據陸軍司法警察對14日之同案犯藤某(方面軍日誌謂此日強姦實是三人輪姦)的調查,地某兩次強姦,一次是「外出途中」,一次是「外出歸途」(且為下午3時),沒有「飲酒」,更沒有「酩酊」。這是來自日軍內部的證據,無可懷疑。

從大量訴狀的諸如此類的「理由」,參以判決結果之輕微,確可見日軍軍法會議對案犯的自我開脫至少是失於嚴查的。這裡所說的「至少」不是泛指,因為方面軍日誌著錄的第十軍部分案例,有以「酒醉」等理由為罪犯開脫的具體實例。如步兵少尉長□□□(方面軍日誌有些未書被告人所屬部隊)的判決稱: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6日從北支戰線轉至上海方面,依其軍銜命為所屬部隊隊附,自此在兵站部衣糧廠勤務。昭和13年1月2日夕,與來訪的上海在住的同鄉西田某等四人飲酒,同日午後約7時被告人與同鄉及部下輜重特務二等兵吉田某一起,到上海乍浦路料理店新六三亭事松原ミネ方。在同店二樓一號室痛飲,酩酊大醉,同日午後10時離開同店。因發現自己的手槍忘了帶回,返回店內,先讓女侍柴田ュキ(五十四歲)尋找,因未見著,自己去前記室內搜索,發現了手槍。由此詰問同女,開了二槍後,又以手槍毆打同女頭部,致同女左顱頂中央外側負約須治療十日的裂痕。

以上事實證據充分,被告人作為下級軍官,處於垂范眾人的地位,因此本件發生不能容許,但因其所為出於醉後亢奮,被告人清醒後又痛悔其過犯,而又誓言今後戒酒以挽回名譽,其改悛之情顯然,而被害人又懇望寬大處理,是以對本件不予起訴。〔101〕

「醉後亢奮」在此成了「寬大」的重要理由。此案受害人為日本人,願意維護日軍不必意外,其可注意之處是所謂被害人的「懇望」。被害人的要求可作為「寬大」的參考,這點不必置疑。問題是被害人如果沒有「懇望」,或「懇望」的不是「寬大」而是嚴懲,軍法會議將如何對待?如果軍法會議遵從被害人之意,那我們不妨姑信其真,可白紙黑字留下的卻是相反的證明。如工兵第十二聯隊第一中隊一等兵山□□□強姦案,被害人應△△要求「嚴厲處罰」,方面軍軍法會議卻全然不予理會: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為該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但被告人的罪行如判文所示完全是偶發的行為,其罪行情可憫諒,是故依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三號酌量減刑。〔102〕

被害人「嚴厲處罰」的「懇望」得到的竟是「情可憫諒」、「酌量減刑」!會不會搞錯呢?我們可以將結論暫且押後,先看看其他「懇望」的結果,再下判斷。前述第六師團步兵第十三聯隊一等兵古□□□、川□□□強姦案,被害人李△△向日軍司法警官陳述被害經過後要求嚴懲案犯,她說:

我丈夫12月上旬去親戚家幫忙,不在家。12月27日半夜,一名在軍服外套著支那服的日本兵〔103〕突然進入房間,用支那語說要和自己「性交」〔104〕。我害怕地抱著已睡下的母親。同人(指古某——引者)硬拉著我的手,將我拉下床,推著我說「走,走」。帶入東側的寢室,硬剝下褲子,我推拒,他就做出要毆打的樣子。只能任其所為,同人脫下自己的褲子,不顧被壓倒在床上哭著的我,強行姦淫。之後,同人就睡在同室,好象天亮才離開。28日上午8點左右,我抱著孩子在準備早飯,另一位日本兵(指川某——引者)再度進入室內,取過我抱著的孩子,交給母親,又強拉著我到東側的寢室。我拒絕,同人拔出短刀,威嚇地對準我的胸口,強行剝去我的褲子,和前面說的同樣的姦淫。為了今後不再發生這樣的暴行,希望對這些士兵嚴厲處罰。

軍法會議對這一「希望」作了如何回答呢?

按照法律,被告人古□□□、同川□□□的所為該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但被告人川□□□情可憫諒,是故依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三號酌量減刑。〔105〕

被害人的要求得到的仍是「情可憫諒」。又如前述第十二師團架橋材料中隊輜重特務兵石□□□、上等兵重□□□強姦案,被害人施△△強烈要求「嚴厲懲罰」,判決結果仍是: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為該當刑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前段,但情可憫諒,依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三號酌量減刑,對石□□□、重□□□處以各懲役一年。但判文所述被告人重□□□的罪行完全是偶發行為,(被告人)已深深認識自己的惡性表現,深為自己的膚淺想法而悔悟,為了恢複名譽,切盼再一次站在前線努力奉公,改悛之情顯然,故完全同意對被告人重□□□之刑緩期執行。依同法第二十五條、陸軍軍法會議法第四百二條,本判決決定之日起二年,上刑緩期執行。〔106〕

「嚴厲處罰」的「懇望」到頭來還只是「情可憫諒」!再如前述野戰重炮兵第十四聯隊第一中隊一等兵前□□□□強姦案,被害人章△△的要求和軍法會議的判決也同樣如此。

(章說)丈夫不在,一名日本兵來我家,如判文所說,脅迫姦淫。之後同人坐著喝茶,後又打瞌睡,我想乘機逃離,但怕被發現不知會遭到什麼。後同人再以暴力將自己拖到床上壓倒,強迫剝去褲子,欲行姦淫。正好憲兵來,才免於受難。記錄以上供述的同官(日軍司法警察——引者),對章△△要求嚴厲懲罰被告人的希望,依供述記載認可。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為中強姦已遂之點該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前段,其未遂之點該當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七條前段,以連續犯適用同法第五十五條,以強姦既遂罪本應在所定刑期範圍內處罰,但其罪行的過程如判文所示是偶然看到被害者,乘著酒興,遂迫其性交,逸出常規。而今被告人鑒於自己喜好飲酒和放縱淫逸以及玩弄婦女的習癖,深感應該慎於飲酒,誓言禁酒,以期將來自新。因此,被告人之罪行情可憫諒,依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三號酌量減刑。〔107〕

前某作案被憲兵逮個正著,被害人的「希望」又經日軍司法警察「認可」,軍法會議如對維持軍風紀稍有真心,正可「順水推舟」並藉以立威。如此仍強以「偶然」「酒興」為前某開脫,而且「玩弄婦女」云云,口氣輕飄,絲毫不顧受害者的苦痛,軍法會議如果不是身不由己的擺飾,則只能說明它確實沒有起碼的誠意。

不僅是「情可憫諒」,更有甚者,則乾脆要被害人來分擔責任。如第一百一師團衛生隊第二中隊川□□□強姦案,被害人王△△在取證時說:

那天來了三名日本兵,要我預備晚飯。為此正在準備,約下午5點30分,去後面池塘洗菜之際,一名日本兵尾隨自己而來,做著手勢要性交,拖著自己的手,自己抵抗,仍不鬆手。因此想,如果拒絕同人的要求,不知會遭來什麼後果,只能任其所為。同人將我拉到房內的廁所,強行脫去褲子姦淫。

對此,判決書說: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為該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前段,以其所定刑期範圍之內應處被告人二年刑,但被告人的本件罪行如判文所示完全是偶發的行為,且被害者王△△最初沒有極力拒絕被告人暴行,表現出了微溫的態度,此點是引起本件罪行的一個條件,因此情可憫諒。〔108〕

被害人沒有抵抗到底居然成了強姦的「一個條件」。依判決書的口吻,似乎被害人非得挨上兩刀,否則就是態度「微溫」,等於暗示有勾引之嫌!如此挖空心思的顛倒黑白,不能不讓人感到軍法會議的既定方針就是「寬大處理」,「懇望」云云不過是便宜的藉口。「寬大處理」既是目的,但凡一切便無不可成為藉口。如前述長某判決中「出於醉後亢奮……改悛之情顯然」作為軍法會議判文中的套語,也是為了開脫的一個藉口。這從騎兵一等兵高□□□案「不予起訴」的理由如出一轍也可看到:

被告人搭乘所屬大隊副官汽車從南京赴上海。在上海滯留中,昭和13年1月1日約午後9時,飲酒酩酊。到上海南潯路一二一號李順春(朝鮮人)咖啡店。點要三瓶麥酒,因無應答,質問同人。同人之妻李順暹從側門進入,被告人突然激昂,以右手所持手槍毆擊同女頭部一次,使同女顳顬部負深半厘米長一厘米之裂傷。案其情狀,被告人所為完全出於醉後亢奮,而清醒後深悔其非,又誓言今後戒酒以挽回名譽,其改悛之情顯然,是以對本件不予起訴。〔109〕

不僅被害人的「懇望」可以作為「情可憫諒」的理由,態度「微溫」——實際應該說沒有拚死——可以作為「情可憫諒」的理由,「飲酒」、「偶然」、「改悛之情」統統可以作為「情可憫諒」的理由,但下例更能讓人體會到什麼叫無所不能。前述第十二師團架橋材料中隊特務兵古□□□、松□□□、北□□□登陸第二天在松江李宅肆意放火,判決卻這樣說:

按照法律,各被告人的所為該當刑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條第一項。但本件罪行中被告人等的動機如判文所示,因為教育程度低下,且受軍隊教育尚淺,遂產生對敵國憎惡及於無辜敵國人民的膚淺認識,因此情可憫諒。以同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三號酌量減刑,在刑期範圍內各被告人各懲役一年。但被告人等已深悔自己的膚淺認識,為了恢複名譽希望在前線加倍努力奉公。因此,今與其科以實刑,不如遂其願望,認可其遷善之道。依同法第二十五條、陸軍軍法會議法第四百二條第二項,對各被告人自本判決決定之日起二年對上述刑緩期執行,收押之打火機(證第一號)為被告人古□□□供本件罪行所用之物,系同人之物,以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號、第二項沒收之。〔110〕

「教育程度低下」也可以作為「酌量減刑」的理由,如此,還有什麼不能成其為理由呢?至於本判決中讓人啼笑皆非的「沒收」打火機,正好是一個象徵,象徵了日軍軍法會議對侵害中國人罪行的處罰是如何的無關痛癢。

上引情況遍及日軍軍法會議受理的所有案件,與「偶爾」的裁斷失當不同,不能不說是事涉根本的體制性問題。以下我們從具體的量刑再來看看這一點。前述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聯隊第四中隊上等兵淺□□□肆意射殺劉阿盛案,判決謂: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為該當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以其所定刑中選擇有期懲役,然情可憫諒,可依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三號酌量減刑。〔111〕

淺某最終被判懲役一年六個月。此案沒有像許多殺人案那樣免於起訴,是因為事發於光天化日之下,旁證甚多,無法委罪。但作為故意殺害加上致死的懲罰,這一結果仍可謂極輕。這裡所謂的輕,當然不是以正常標準衡量(以日軍陸軍刑法的尺度,殺人所當至少是長期懲役刑),而是與方面軍所部軍法會議審理的其他案件的比較而言。以下我們舉數例以為證明。比如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五十五聯隊第二大隊大行李鶴□□□案:

第一,在江蘇省金山衛城宿營中,11月22日,在舍內當值之際飲酒酩酊,因其職務上怠慢,為同班輜重特務兵橋口繁藏詰難,因此而激怒,突然以所攜刺刀突刺同人,因致同人左手負約須三周治療之刺傷。

第二,在浙江省下泗安宿營中,同年12月7日,約午後6時,在宿舍前庭飲酒酩酊,與同隊機關槍彈藥小隊步兵一等兵平川福藏為細屑小事爭執,繼而打鬥,被告人被上述平川福藏壓倒,在場的同僚將兩者勸開,兩者各自返回宿舍。但同日午後約6時30分,在宿舍前看到前記平川福藏,對前被同人摔倒感到懊惱,俄生殺意,遂拿起靠在附近的大行李監視兵一等兵新保龜吉的三八式步槍走出戶外,以該器突然對上述平川福藏開了一槍。因未命中,沒有達到殺害的目的。

……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為第一傷害之點該當刑法第二百四條,以其所定刑中選擇懲役刑,第二殺人未遂之點該當同法第二百三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依同法第四十三條前段、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三號其所定刑中選擇有期懲役,以未遂減輕。依同法第四十五條前段合併兩罪。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十條對重傷害罪之刑依法加重,在刑期範圍內對被告人根據判文量刑處斷。〔112〕

此處之「飲酒酩酊」不再被當作可以原情的理由,而第二項罪狀僅僅是未遂,卻也要「依法加重」。如果說此案還有開槍和刺傷,第四師團架橋材料中隊曹長松□□□的「脅迫上官」罪則僅僅是口頭表示:

被告人為本部附曹長,在上海宿營中,目睹同隊分隊長少尉某屢屢毆打被告人的直接部下本部附下士官兵,懷有不快之念,斷定所屬隊長少佐某對部下疏於管束和監督是起因。於是於昭和12年11月30日午後8時赴隊長室,要求同少佐訓誡上述少尉。表示戰時狂暴的氣氛,發生什麼事難以預料,並出示所攜手槍,顯出如若不接受該要求,身邊會有不測的危害的氣勢,以之對上官同少佐脅迫。〔113〕

此案沒有任何行動,要求也不可謂不當,「顯出」「氣勢」也是在「如若不接受」的前提下,卻與前述鶴某案同樣得到二年的懲役。曹、鶴對「被害人」只有輕微傷害和潛在傷害,判罰卻比淺某殺人更重,似乎不能自恰,其中實有原則性的理由,即,曹、鶴是對日軍自身的傷害。瀏覽法務部日誌,可以看到,這樣的判罰是當時的普遍尺度,並非「偶然」。上海派遣軍所屬第十一師團衛生隊第二中隊一等兵荒□□□被判刑同樣是如此:

第一,(37年)同年9月中旬,日期不詳,與所屬部隊由同省馬家宅向地名不詳的地點移動之際,對所屬第二分隊長步兵軍曹福岡義雄下達的為了準備宿營而使役的命令不服從。

第二,同年9月末,在同省月浦鎮戰鬥之際,因加給品的酒的分配,對分隊長福岡軍曹邊說著:「幹嗎要給患者酒?給出勤者才是當然的!軍曹怎麼樣,在戰地不是也應該和士兵同樣為國儘力么?」右手邊拿起三○式刺刀向著同軍曹撲去,被偶爾在邊上的士兵制止,暴行的目的未能達成。

第三,同年12月14日,所屬第一小隊接受進發吳淞的命令和進行準備,當被告人因遲到被同小隊長步兵少尉山田周詰責時,被告人激昂之餘,對同小隊長以「要殺小隊長的話,隨意就可以殺」的暴言侮辱同官。接著犯意繼續,對正好在此的所屬第二中隊長步兵大尉天羽興也以「要殺中隊長的話,隨意就可以殺」的暴言侮辱同官。〔114〕

訴狀所說不是沒有疑問,如荒某精神正常,動輒「侮辱」上官,隨意「撲去」殺人——而且為的是不關己之事,讓人難以理解;而事臨緊急,又正好被「偶爾」制止,更讓人覺得其中的蹊蹺。荒某真是窮凶極惡,找個「偶爾」可以下手的機會應該不難。如果上述確是真情,那荒某定是個沒有頭腦的莽漢,前述第十二師團架橋材料中隊特務兵古□□□等人登陸第二天在松江李宅肆意放火可因「教育程度低下」「情可憫諒」,從沒有造成實際傷害而言,荒某更有「情可憫諒」的理由。至少應該像有些傷害中國人案那樣給予精神鑒定〔115〕。而結果如何呢?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第一所為該當陸軍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號,第二所為該當同法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二號,第三所為該當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之罪選擇有期懲役刑,第三之罪選擇懲役刑。以有前示前科適用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上述第二第三罪之刑各以累犯加重。以上三罪以同法第四十五條前段合併之罪,以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對最重之第二罪之刑以法定加重,應在行期範圍內對被告人判處懲役二年。〔116〕

以上第一罪「不服從命令」,本沒有具體內容,似乎無法入罪,從判決才知道,它作為「前科」是一個加重的砝碼。荒某的處處得咎,與前述諸案受到的加意回護正好相反。第一百十四師團步兵第一百十五聯隊步兵炮隊上等兵折□□□,懲役五年,判罰之重僅次於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五十六聯隊第十二中隊一等兵高□□□「軍用物毀棄、敵前逃亡」案,情況亦復相同:

被告人昭和12年12月15日,在某伍長指揮下為運送四車彈藥由南京赴秣陵關途中,和某輜重隊相遇,一時不得已相互停止前進。被告人和上述輜重隊交涉,結果己方先行。其交涉中上述伍長留下被告人負責的車自己先行。憤慨於此,對同伍長放言:「在這種場合分隊長有什麼用?」「不要看錯人了,槍不是擺樣子的」,邊說邊開了一槍,脅迫作為上官的上述伍長。〔117〕

此案中的「被害人」「某伍長」(高橋榮藏),毫髮未損,被告卻仍被重判五年。第十軍軍法會議判罰五年的案件僅兩例,另一例為第十八師團輜重兵第十二聯隊第二中隊特務兵橋□□殺人案:

被告人在江蘇省金山縣金山附近與所屬部隊露營中,與同中隊第六班班長某一等兵感情不睦,互相疏遠。昭和12年12月29日約午前11時,以對同一等兵失禮為由被同一等兵毆打,繼而二人開始對打,被正在同所的同僚制止,一旦得以無事。同日午後約3時,同一等兵再次來被告所屬班,強迫被告人同行,被告人憤懣之情爆發,遂決意殺害同一等兵。拿著同班步兵槍的被告人,對見此氣勢而欲逃跑的同一等兵開槍,因貫通胸部,不久即死亡。〔118〕

此案反映了日軍中上欺下的普遍問題。橋某不堪忍受而致殺人,應可當「情可憫諒」卻仍被重判,可見日軍軍法會議對重輕有其不可移易的分明界限。中國人的性命,不但抵不上日軍的性命,抵不上輕傷,抵不上開槍威嚇,也抵不上說一句威脅的話。

判決上的這種畸輕畸重,在罪名的認定上也有充分表現。對中國人的傷害往往都成不了罪名。如第五師團步兵第四十一聯隊第九中隊一等兵福□□□之案:

(一)被告人與所屬部隊共同經松江、嘉善向王江鎮前進途中,於昭和12年11月17日左右,在王江鎮約一里稍前的地點,脫離所屬部隊,進入支那人村落。約同月19日決定不回部隊,自此在支那各村落轉移潛伏。(二)約同月17日進入王江鎮村落遭到約百名支那人襲擊,射殺三名,跳入了附近小溪,將所帶官給品、步槍、刺刀、藥盒、戰帽、軍褲、襦袢、短襪等投棄於同小溪。(三)上述逃走中的約同年12月20日到約13年1月12日的期間,數回從支那民宅掠奪米、雞、鴨、雞蛋等物。(四)離隊期間僭用伍長肩章。(101)

此案中首要犯罪顯然是殺人,但罪名卻是「敵前逃亡、掠奪、軍用物毀棄、僭用服飾」,而未提殺人,最可見日軍對中國人生命的無視。此點可謂無疑。但稍加推敲又不能不讓人感覺上述尚有待發之覆:在諸項罪名中,「敵前逃亡」因離開部隊的事實而無法否認,「僭用服飾」應該是被捕時的著裝(因所攜軍用物品已「投棄於小溪」),也無法掩飾;對量刑有彈性的只剩下不可能有旁證的「軍用物毀棄」和「掠奪」兩項,其中尤以「軍用物毀棄」關涉重大。此兩項之犯罪經過(上之〔二〕〔三〕)既然為人不知,則當為福某的自供,而這一自供確有隱伏。因為「軍用物毀棄」是重要罪名,惟有事出被迫,最好是萬不得已,才能減輕罪責。其(二)的千鈞一髮,就是動人的遁詞。面對百人、射殺其三云云,軍法會議大概也不能不認為確是「情可憫諒」。但福某把自己打扮成獨行俠,一味高調,卻忘了符合事理的一面。因為此事若真,則一,以一當十已屬奇蹟,遭遇百人襲擊居然得以全身,太似神話;二,射殺三人,又拋棄了武器,襲擊方怎肯罷手?三,當時局面已是插翅難逃,福某跳入「小溪」(クリ—ク),而非可順流而下的大河,又豈能脫逃?綜此三點,此事實難讓人置信。至於(三),之所以自供「掠奪」,當因身無分文,遊盪數月,緣何為生,終須有一交代。而奪食雖為「掠奪」,但所犯輕微,且為生存之必須,自可原宥。此案之真相今日已難復原,但所述捉襟見肘,顯系福某苦心編織。福某東西遊盪,作姦犯科,或東躲西藏——既憂日軍抓捕,亦慮土著「襲擊」——,偷雞摸狗,都可以想見,真殺三人,則當是明搶暗偷時遭遇阻礙,也可推想,但不可能以一當百則可以決言。如果這一假設不錯,福某偽供可以讓我們看到一個重要的真消息:在福某心目中,只要略陳理由,殺死「支那人」與偷雞摸狗一樣並不重要,遠較「軍用物毀棄」為輕。福某殺人未成為罪名更可讓我們看到:如福某所料,殺死「支那人」之於日軍軍法會議,確實無足輕重。

五、簡短的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對日軍第十軍——侵華日軍的一個縮影——軍風紀狀況以及軍法部門的功能作一個概括。

(一)第十軍滯留中國的短短數月間,國共兩黨在江南地區尚未形成有組織的反抗,日軍控制相對「安定」,如果暴行與所謂「報復」等因素確實有關,日軍暴行理當是最少的時期,然而,從第十軍、中支那方面軍兩級法務部日誌和小川日記可見,第十軍暴行仍可謂十分嚴重。

(二)日軍的暴行包括肆意的殺人、放火、搶劫、強姦,其中尤以強姦更為頻繁和無所不在。

(三)由於約束日軍軍風紀的軍法部門的規模和機能的限制,特別是憲兵人數稀少,大量的暴行沒有也不可能納入憲兵的視野,所以軍法部門受理的案件,日誌和日記所反映的日軍暴行,只是日軍犯罪的冰山一角。

(四)日軍設立軍法部門的正面理由是維護軍風紀,它對日軍官兵有所制約,兩者之間也確有衝突。這種衝突既表現在日軍官兵的對抗,更表現在各級長官對部下的加意回護。這使得日軍軍法部門的作用在機制性的限制之外又多了一層限制。

(五)維持軍風紀本是軍法部門的職志,但作為日軍的一部分,決定了日軍軍法部門在根本上不可能「損害」日軍。大量案犯或無罪開釋,或重罪輕罰,確有外在的「壓力」,但關鍵還是軍法部門本身的退讓。軍法部門受理的案件雖只是整個日軍暴行的有限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但軍法部門失於嚴查,失於追究的寬縱態度,對更廣泛的日軍官兵暴行的發生在客觀上起了催化作用。

(六)與對日軍暴行的寬縱相反,日軍軍法部門對中國人「違法」的處置極其嚴厲(殘存的日誌、日記中有限的被疑為試圖反抗的當事人悉數處死為最有力證明);在日常監管中,憲兵對中國人稍有不從即嚴加重罰,表現得更為橫暴苛刻。所以,對中國人而言,日軍軍法部門只是嚴厲鎮壓的機器。

(七)由此,我們可以下一個總結論,所謂「日軍軍風紀嚴明」,所謂「犯罪率世界最低」,即使僅案以日軍自己留下的原始文獻,也完全不能成立。

原作者你猜是誰啊


罪魁之一的谷壽夫,在日本海軍大學講授陸戰術時曾強調:「作戰時的掠奪、強盜、強姦是保持士氣的重要手段」。

再聯想之前的旅順之後的巴丹,這都是有名的大屠殺,你對蝗軍的野蠻性應該能理解了


日本在侵略中國的目的是徹底征服。如何讓中國人徹底服輸?屠殺。他們做過研究,殺掉總人數的20%(具體數字記不得了),這個民族就會屈服。所以屠殺是事前規劃的,由上而下的軍事行動。不要給日本人洗地了,什麼國軍偽裝成老百姓,日本人三個月滅亡中國失敗,都是借口。


這是咱們該思考的嗎?這是你該問他的吧?


南京是首都,在首都屠城,是為了震懾全中國。


我們中國人過於善良,總是想說服對方,讓對方認識錯誤,所以才導致題主這樣的悲劇。

實際上,你只需要說:管那真相干什麼,我們的軍隊到了東京做同樣的事情不就行了。

大概是我們教育和宣傳的失誤,讓我們中國人(都是倖存者),忘記了歷史的痛苦,有的對此漠視,有的甚至著急幫敵人開脫。

對他們來說,所有那些被日軍屠殺蹂躪的同胞和他們沒有一絲關係。

當然,我們的國家的整個歷史中,人們都是在這樣的思維中度過的。

不過,在現代社會高度文明的階段,依然保持類似的思維,就是一種悲哀了。

反之,日本政府和右翼對此進行了有效的宣傳,所以他們的國民反而比你還有理,所有他們的侵略反而是善意的,他們最終成為了美軍侵略的犧牲品。

回到問題。

關鍵就是:為什麼日本人要侵略我們的國家?先是霸佔東北,後是華北,然後是淞滬?

難道一切不都是在他們侵略之後發生的嗎,侵略難道是正確的?

如果對於這個問題,他們沒有正確的回答,那麼你也沒有必要進行所謂爭論了。因為你們兩個人的道德觀念完全不同。這個時候你還是從軍更好,因為磨破了嘴皮子的事都不如戰場廝殺解決的乾脆。比如:日本人就能記住長崎和廣島,其他的都記不住。

對於那些說因為蔣介石命令抵抗從而造成南京大屠殺的人,也沒有什麼好說的。

如果一個人的最高原則就是個人存亡,而不是民族大義,那麼你一定要費盡口舌告訴他必須抵抗侵略保家衛國嗎?

還是那句話,落後就要挨打。


亮劍第二十一集,楚雲飛抓到了幾個74軍的逃兵,說了圖片里的一番話。圍城的事情多了去了,斯大林格勒不一樣被德軍包圍900天(感謝讀者@愛麗絲私信糾正,包圍九百天的是列寧格勒,斯大林格勒只有巷戰),武器裝備落後於德國,照樣堅持下來。為什麼呢?因為這是城市的巷戰,即便是今天不對稱的戰爭下,面對美軍先進的航空器、坦克,伊拉克戰爭中,伊斯蘭的武裝依靠落後的56式突擊步槍,中國淘汰的火箭彈、地雷,照樣給美軍造成巨大傷亡。 南京城裡的中國人,即便是只有鋤頭,面對數量僅僅十萬的日本人,至少也能回個本吧,死亡三十萬,日本陣亡為0,真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再一個,中國歷史上,滿清入關的時候,不一樣殺中國人,中國人如果打城市游擊戰的話,估計滿清到濟南也就沒人了。也許正是歷史上不斷的出現這種事情,給了日本
人強心劑,才敢冒這個險吧,在印度什麼地方的,不是乖乖的做了幾天過路皇帝,連禁止民間持槍都不敢。畢竟,日本當年可是把整個東南亞都佔了,為什麼屠殺只發生在朝鮮和中國大陸,背後肯定有說不清的事情,對於當今的人,考慮一下
如何應對比思考為什麼它發生了更有意義。至於如何面對,這個真不敢在知乎這個地方寫,擔心查水表。


鬼子是想學滿清韃子入關的做法,靠血腥的屠殺來震懾中國軍民


從古至今屠城都是戰爭的一部分。尤其是南京當時作為中國的首都,在日軍當時進度「不如預期般順利和理想」的情況下,對「敵國」的首都進行屠城能夠極大的打擊對方的士氣,同時發泄己方的鬱悶和怒氣。另外,因為戰爭對士兵心理上的摧殘,在屠城這樣的「狂歡」中,內心的所有負面情緒全部都釋放了出來,就會顯得尤其的殘虐和無人性。

非專業,只是一點想法。


日軍1937.12.12日攻佔南京後,開始維持南京的治安,日軍稱許多國軍軍人喬裝成了老百姓躲在南京城中,因此開始大範圍的捕殺行動。

同時,"上海派遣軍"總司令松井石根要求在12.17日舉行南京入城儀式,從當時的治安狀況來說17日入城顯得很倉猝,但在松井的堅持下,日軍只能加快治安的步伐,執行了所謂的"清除便衣兵"行動,這就是起因。


有人來搶我田,打我人,我反抗,他就把我殺了。他殺人還有理了?


這個問題你用現在的文明眼光來看,覺得很複雜。但是你仔細想一下日本侵華的總目的,你就會發現答案非常明顯。因為日本侵華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得割地賠款,也不是完全為了獲取資源。日本侵華的目的很簡單,就是亡國滅種四個字。日本侵華是民族之戰。

因此你問日本為什麼要發動南京大屠殺,就想一下日本為什麼要轟炸商務印書館。在日本看來,這是日本毀滅中華民族的文化和文明,化中國為日本殖民地的必須措施。


其實就是發泄而已,真的沒有那麼多這個那個的。

你以現在和平年代的人道主義眼光來看待這個問題,你會覺得慘無人道,喪心病狂。

可二戰時期是戰爭年代,是打了很多年仗的戰爭年代。

你作為一個士兵,你在國內受到軍國主義教育洗腦,你天天在戰場上玩命,你看著你的同胞在戰爭中喪命。今天,突然敵人的一座大城落陷,面對這麼多手無寸鐵,毫無反抗能力的所謂的「敵人」,你真的覺得自己能這麼文明?

如果你說能,我只能說你真的很高估人類的道德品質和自我約束力。

人類這個生物,作為小孩子都能幹出虐待動物,虐待昆蟲的行為,千萬不要太高估自己。

反過來想,如果未來中日再次發動一場你死我活的級別的戰爭,如果我是士兵,如果我打進了東京,如果沒有軍方的制止……

我估計我是控制不住自己的。

不是因為我殘暴,而是這就是人類的本性。

回到這個問題來說,關鍵點在於,我們現在認為南京大屠殺很血腥,那是因為我們現在身處和平年代,我們接受的是和平年代的教育,我們才會有這種想法。

而當時的日本人,他們可不是現在的我們。

南京大屠殺的確是一場恐怖的慘案,但討論歷史問題,是不能亂開上帝視角去回答問題的,要考慮到歷史的局限性啊。


日本想要速戰速決,三個月滅亡中國,但在上海的幾次戰鬥中,國軍英勇抵抗,使得日本的計劃徹底破滅,這是日本對國軍痛恨的原因,蹂躪南京也是對國軍的報復了


屠殺一事沒有什麼可以辯駁的。戰爭期間,士兵前線作戰,體力精力消耗極大,幾近崩潰,攻入城後,狂暴殺人泄憤,一般上層將領未必會制止,這也是穩定軍心的一種方式,儘管很殘酷。當年中國軍隊萬炮轟平越南高平諒山,撤回國的一路也少不了燒殺劫掠,也沒見上層出來制止。

至於人數有沒有30萬,這個不能聽宣傳,要查查當時的記錄。我不覺得大戰臨頭,老百姓都老老實實在家等著鬼子殺進城。該跑的估計早就跑了,跑不掉的,加上敗軍,具體數量有多少,其實也是可以估計個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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