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陳灼昊被判死緩後改判無罪?


圖片不完整,這個才是第一手資料第一現場|廣東高院二審宣判 一名死緩犯獲改判無罪

1、這個案例很好地體現了審判獨立。

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一審再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

這個過程中,一審法院堅持自身的看法,不因有很大可能被二審發改而妥協;二審法院也同樣堅持自己觀點,不因害怕被害人鬧就以發回重審的方式把球踢回原審法院,勇敢地判了無罪。

2、這個案例很好地體現了法官不獨立。

不方便說,自己猜。

3、實務方面

Q:為什麼第一次一審判的賠償金是50萬多,第二次重審時只判了3萬多?

A:因為一審時適用的是舊刑訴法,重審時用了新刑訴法(2012年修訂、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新舊刑訴法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上作了很大的改變。在舊刑訴法時代,刑附民是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按侵權責任法,這兩項合併為「死亡賠償金」),雖然這在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做法,也有些省不支持,但至少當時在廣東省還是支持的;但是新刑訴法修訂之後,明確提出只支持「物質損失」,故「非物質損失」的死亡賠償金在新刑訴法實施後的刑附民訴訟中不被支持。而偏偏這項才是大頭:當地賠償標準X20年。

而這一改變也是基於一個很無聊的理由:各地做法不一致,而且死了人的案件中以傷害、殺人居多,罪犯多是農民,沒有經濟賠償能力,判得數額太高了執行不了,變成司法白條會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Q:本案是刑訊逼供嗎?

A:不是。具體的非法證據參看下錶。

排除非法證據有兩種理由,一是確定是非法手段取證(主要是以刑訊逼供即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或者以暴力、威脅方式取證這兩類非法手段),二是不能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事實都是需要證據來支撐的,而本案中,並沒有確切證據證實被告人受到了肉體折磨(通常需要有傷痕、血衣、同倉證人等比較確切的依據,當然這些一般都是沒有的),故無法確實是不是有刑訊逼供。

但是,這個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問題很大:

  • 原判採信的兩次有罪供述並未能提供相關的審訊錄像

  • 僅有的一次審訊錄像卻沒有依照規定製作相應的審訊筆錄

  • 且錄像未能保持完整性,偵查人員提押陳灼昊出倉至開始對其進行審訊錄像前,有四十分鐘左右的時間是空白的,既無審訊筆錄記錄,也無錄像記錄。而陳灼昊在重審庭審時提出就在錄像前,偵查人員對其進行了威脅、恐嚇;

  • 在「新收押人員一周身體狀況跟蹤檢查記錄」上,經筆跡鑒定,七處有關「陳灼昊」的簽名並非陳灼昊本人簽署

尤其是最後那條,筆跡不是本人所簽,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當然這只是有很大嫌疑,但無法確定是不是,所以也只能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本案還有個物證也屬於非法證據:

陳灼昊住處搜查到的死者張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證獲得批准的日期與被搜查人陳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個月,偵查人員卻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反過來說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反而幫助了陳,讓他的律師團隊找到公安機關的瑕疵成為漏網之魚。。。


以下完全是感性的想法(別介意)。今天「今日說法」上連陳灼昊他自己都無法自圓其說。我相信陳灼昊就是兇手or幫凶,只是他一口咬定刑訊逼供+警察辦案不嚴謹,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脫了制裁。可以想像這背後應該有懂行的人來指點他....而且高法兩次駁回讓中法重審,我對陳灼昊父親說自己是老實的農民很質疑...


如果,我是說如果兇手真的是陳,那麼這個案子的真相恐怕真的沒什麼可能大白於天下了。

造成這種悲劇的,是公安對程序的漠視,是檢察院公安做什麼菜就給法院端什麼菜的不作為,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拖沓。六年過去了,再回過頭去找真相,已經基本沒有可能。這麼一個悲劇,只被今日說法拿出來作為證明法治進步了的一個素材。還裝模作樣的請了曲教授。

今日說法連問一句真相是什麼的慾望都沒有,更沒有問造成真相無法大白天下,小璐的死沒人負責這種悲劇的原因是什麼?

剛喊了一句要法治,就出個節目證明成果,是否太浮躁了?

這案子真的變成了懸案,是比冤案好點,懸案一個人白死了,懸案兩個人白死了,但是把這歌頌為法治進步,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嗎?比起歌功頌德,我們更需要的是反思。


感覺法院判斷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的方法簡直在搞笑,就把審訊人員叫來問問,你刑訊逼供了嗎?沒有?好的!就這也好意思說排除了刑訊逼供的可能?還有那個體檢報告,第一,刑訊逼供不一定要有肉體傷害的,看過1984的都知道,最後最可怕的101號房裡是沒有肉體傷害的,只是針對你精神上最脆弱的點進行打擊。至於具體方法也多得很,比如冬天把你身上潑涼水拿風扇吹,夏天拿小太陽烤,不給吃飯不給喝水不讓睡覺,嘴裡塗芥末灌辣椒抹大蒜,一天24小時在你身邊放100分貝的噪音,美帝片子裡邊最經典的濕毛巾敷臉,把頭塞在水桶里,有傷痕么?方法無窮無盡,千萬不要低估中國刑訊逼供的傳統的深厚和從業人員的想像力。第二,體檢報告怎麼檢的,誰檢的?又不是獨立第三方,有什麼可信?就算明明渾身是傷沒一塊好肉,就硬寫上正常,你又怎麼反駁?而且就算體檢方是正直的,也很難說就仔細檢,只要不是傷痕極其明顯,也可以馬馬虎虎說是本來就有的或者自己摔傷磕碰的,寫上正常也不為過啊。何況簽字的還不是本人。就這麼大漏洞,法院還羞羞答答的說有一些瑕疵和疑點,呵呵,真不愧是文字之國啊。刑訊逼供就這麼個排除法,居然從主持人到法官都信了,真是逗。

很可能有人會說扯起皮來警方沒法辦案了,但現在不是幾千年前,事件也不是發生在那個偏遠窮困的小地方,是在2009年的廣州,中國最富足的城市。警方只需要全程錄音錄像,犯罪嫌疑人一天24小時都生活在監控下,誰能說你刑訊逼供了?要喜歡玩監控壞了的遊戲,那沒法自證清白可怨不得別人。不過也無所謂, 反正刑訊逼供了也不能怎麼樣,大家都會罩著你,像這個案子簽名故意造假,不就隨隨便便過去了嗎?何必給自己找麻煩呢?

至於整個案子看,其實嫌疑也是有的,報平安那個解釋很差。但是也確實沒有什麼證據,安眠藥指紋都不能說明什麼,指紋說不定可以證明其無罪呢,女方找新男友也不奇怪,但是分手了還往前男友家跑,回家還要前男友送到家,前男友還拿著家門鑰匙,說兩人關係嚴重惡化是不可信的。如果正好是當時吵翻了激情殺人,身上肯定有搏鬥傷,如果說是下藥,劑量又不夠。

而且連死亡時間都沒定,這案子好意思判么?本來還以為是中國的辛普森案,但辛普森嫌疑可比他大多了


就算很多人看電視覺得兇手就是陳灼昊也不能這樣指責啊,法院判無罪的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殺人證據不足吧,如果證據足夠,就算某些程序上違規也不至於無罪放人啊。再說通過電視看到的案件過程是有剪輯的,他只呈現他想讓你看到的,如果破案大家都憑感覺來認定嫌疑人來認定罪犯,那還要公安機關找證據幹什麼。

再說疑罪從無,就算心裡知道99%是這個人乾的,也有1%的可能是冤枉的,每一個冤假錯案背後都有一堆人在那痛心疾首的指責,但是輪到自己又用感情來斷案了~


以審判為中心

值得反思的是以後取證的嚴謹與規範

其他對於真相的猜測 懷疑是沒什麼用的

一項制度在完善的過程中是要走過一條荊棘之路的


雖然他被放了,但他仍是殺人案的最大嫌疑人。

遺憾的是找不到有力的證據,兇手到底是誰?這個案子還沒有完結,只有將他放了。


被告關了6年,這個怎麼算?

遊戲早就升級了,他又得重新適應新遊戲了。


很多證據反過來說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反而幫助了他洗脫罪名。他的律師團隊很牛,而且律師費很高。我覺得他被關了那麼多年,心理防線肯定很堅固了,很多證據都指向他,但是他咬定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只能希望能夠出現更有力的證據來找出兇手,希望被害者父母能夠走出陰影(這個真的很難)


這個案子的無罪其實是體現了法律的進步,公民對於法律意識的覺醒促成了這樁案件被宣判無罪。


今日說法看到,僅從拍攝看,太多東西沒有被解釋,被追問,辦案確實粗糙,和山東公安廳的某法醫比,天壤之別。 本來這個應該不算難,通過對所有的相關人調查取證,形成完整的時間順序立體場景,應該可以排除很多疑惑,但調查機關沒下那麼大功夫,陳本人在一些事上是說謊了的,這是明顯的,但沒人關心他要掩蓋什麼,不是說是他做的,但事情一定不是他說的那個樣子。北大法寶里的描述有些意思,可惜了。


我覺得這次的今日說法體現了法律的進步,即疑罪從無;也證實了法律是注重形式正義的體系。

它不能保證每一個壞人都被懲罰,但是會讓你預計到違反的後果,這是法律的意義所在。

對於個人來說,法律只是救濟手段而不是保護自己健康財產安全的絕對保障;有法律約束的公權力才能保護個人不會被公權力隨意的侵犯。

另,真相只有一個;從數學上證明唯一性是很難得一件事,何況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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