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哪些法律小常識,可以在婚姻中保護自己?


謝邀。

我是一個房產律師。我給大家寫個劇本吧。

  • 《真*離婚(狗血)無雙 》第一季第一集 備胎與綠茶

綠茶女士年紀輕輕,每天發朋友圈曬機票豪車奢侈品,當心機婊,睡了無數。但是苦於妾有意郎無情一直沒找到合適的伴侶(金主)。

後來經過好姐妹點播,綠茶賣父母的房子給自己貸款買豪車,參加車友會。終於把自己嫁給富二代脫胎換骨。兩年以後由於查出來孩子不是親生的被離婚。富二代 0 收入,車子房子都不在其名下或婚前。

簡而言之:什麼也沒分到。

綠茶女士離婚後隱瞞了有孩子的事實,找了一直喜歡其的備胎先生,這次綠茶多了一個心眼,讓備胎先把備胎父母的房子過戶給綠茶。兩人隨後領證結婚。現在備胎髮現自己喜當爹。

但是備胎想來想去覺得綠茶情有可原。於是原諒了綠茶妹妹。

不久之後,綠茶再次出軌。

備胎終於忍無可忍。決定請律師要回房子。

現在綠茶已經人間蒸發,備胎正在等待公告送達。

  • 《真*離婚無雙 》第一季第二集 高三愛到大四

班花小雪禁不起同桌眼鏡的一再追求,終於早戀,經過父母老師反對及再三再四分手,終於在大四修成正果,兩人雙雙回家置辦酒席。

隨後小雪的阿姨出資10萬,小雪拿出積蓄15萬作為二人共同出資,小雪父母承擔裝修費,給小兩口在市裡買了一套二手房,寫眼鏡名字。

隨後眼鏡劈腿怒甩小雪,要求離婚,小雪不同意。眼鏡於是人間蒸發和情婦雙雙離開該市。小雪經不住苦苦等待決定與眼鏡離婚索回房產。

小雪見到律師給律師提了三個問題:

1、眼鏡和我已經分居滿兩年請問我們是否自動離婚?

2、如果不能自動離婚,我們該怎麼離婚?

3、但是我們倆沒領證,請問有沒有影響?

最後因為眼鏡沒出庭,返還房產的訴訟終於打贏了。

  • 《真*離婚無雙 》第一季第三集 感情破裂

在外企工作的S女士和在國企工作的M先生鬧離婚。S女士認為M先生處處不好比如:擠牙膏不從下面擠;經常不換襪子;M先生的媽媽愛說髒話(一年見一次);

M先生堅決不同意離婚。

S女士於是鬧到法院,陳述了M先生的十大罪狀。

法院最終判決:感情沒有破裂,等半年再說。

S女士不想等半年。所以S女士想了一招,首先和M先生分居,然後趁M先生不在家,往其被子里扔了幾個用過的避孕套。隨後S女士在M先生在家時率領親友一起去M先生家裡捉姦,成功搜出證據避孕套。

以上這些都是M先生口述,其聲稱絕無虛假。最後雙方還是通過民政局把婚離了。

  • 《真*離婚無雙 》第一季第四集 撫養權大戰

為了爭奪可愛的寶寶陳先生可謂費盡心思,一方面搜集太太程女士不適合做媽媽的證據:吸煙的煙頭,喝剩的酒瓶,鄰居馬大姐的證人證言。另一方面積極的提供各種各樣的證據:房產證,車證,收入證明,證明自己是個合適的爸爸。

程女士把寶寶接走了,現在孩子在哪誰也不知道。

最後撫養權判給了程女士。

  • 《真*離婚無雙 》第一季第五集 爺爺和保姆

奶奶去世了,按照奶奶的遺言,幾個子女放棄繼承,讓房子放到爺爺一個人名下。家裡人口頭承諾,爺爺奶奶名下的房子在老人身後歸孫子,家庭成員無異議。

為了照顧晚年的爺爺,子女給老人找了一位保姆。

老人去世了。房子按照遺囑給了保姆(去世前和老人領了結婚證)。

從此以後保姆(保姆、保姆前夫、保姆兒子)一家幸福的生活在房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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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的財產,婚前的房子車子,離婚的時候沒有老婆的份,但是老公的收入,在婚內有女方一半,所以找一個會賺錢的老公比找一個爸媽有錢的老公要相對靠譜;

2、年輕女子容易迷戀財富,但是離婚的時候分不到財產也不奇怪,光賣肉還不夠,最好懂法;

3、上了年紀的保姆一般比小姑娘更懂法,鬥爭經驗也更豐富;

4、找不到對象就把自己父母的心血錢拿去給女方換炮打的男人是比較虧的;

5、我們國家法律常見的難處有:立案難、取證難、勝訴難、執行難等,總結下來就是原告難;

6、分居兩年自動離婚,誰先起訴就是誰不佔理都是謠傳;

7、沒領證就沒結婚;

8、孩子有時會被判給實際控制孩子的那一方,因為法官不想做執行庭沒辦法執行的判決;

9、經常有男士在現女友的陪同下打官司起訴前女友要房子車子錢;

10、在知乎看多少東西,到了該請律師的時候還是得請律師


簡單說兩句,其實這個看看婚姻法和婚姻法的解釋就能解決大部分問題。婚姻主要是財產和人格權的結合。所謂的保護自己,一是保護配偶權,一是保護財產權,一是孩子的權利。

所謂的保護配偶權,主要就是不讓配偶和別人睡。當然,和不和別人睡這點,很難保證。最近有判例支持了「出軌賠償」,即一方和另一方簽署協議,出軌賠錢,得到了法院支持;現行婚姻法對婚姻還是實行的所謂「感情破裂」判斷標準,五種情況下,可判斷為「感情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在性上得不到滿足的配偶一方提出離婚。

第二是財產問題,對於財產問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里說的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大家自己看看。反正婚前財產都是各自的;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在一方有了異心後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多小心;彩禮拿了,最後沒結婚,是要退的;注意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間個人擅自承擔大額債務等情況。

第三是孩子的問題,要不要孩子,一方採取授權致使配偶懷孕;人工授精;DNA 證實不是自己的孩子等等;擅自終止妊娠等,事兒也不少。提高警惕吧。至於有了孩子,離婚後小孩誰撫養的問題,以有利於小孩的原則判。探望權、撫養費也是爭論很多的話題。

最後,知道你們關心房事,你們認真學習學習下司法解釋三如下條文吧: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看到有人對「鳳凰男」這個詞提出異議,我本人不看天涯的八卦論壇,對「鳳凰男」在天涯是什麼定義一無所知,在我看來就應該是字面的意思,「雞窩裡飛出個金鳳凰」,出身貧寒,但通過個人的努力獲取了超越自己原生家庭上限的財富和地位。本案中甲男出身甘肅農村,95年從同濟大學研究生畢業,進的是上海老牌的國企,只是這幾年效益差了而已,這條件知乎上有幾個人能達到?論學歷,放到現在起碼得是985畢業的博士,論工作,起碼是在世界500強做管理或研發,條件真心是不差的,要不然上海老丈人也不可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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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第一個案子就是離婚糾紛案,堪稱離婚糾紛案件的經典之作,建議仔細研讀。

本案涉及五方人物,甲男,乙女,甲男之母丙,乙女之父丁,甲乙所生的女兒戊。

甲是甘肅人,乙是上海人,兩人本科和研究生都是同學。

1995年,甲乙研究生畢業。

1998年,甲購買了一套80平米的房屋。

1999年,甲乙結婚,次年生下女兒戊。

2003年,乙去澳大利亞讀博。

2005年,在乙的鼓動下,甲將80平米的房屋賣出,併購買了一套135平米的房屋,寫三人名字。

2009年,乙博士畢業回國,在某500強外企做研發工作。

2010年,乙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此後法院兩次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2011年,乙離家出走,在戊的學校附近租了一套公寓,與戊一起生活。

2013年,在乙堅持下,人民法院終於確認甲乙雙方感情破裂。由於乙的父親丁表示如果將房子判給乙,則丁願意補償甲125萬元的購房款,於是法院作出判決如下:第一,房屋歸乙;第二,乙補償甲125萬;第三,女兒戊由乙撫養。

後來甲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材料送到我手裡,我越看越心驚。

1、甲男顯然是「鳳凰男」,與乙女的三觀有所不合,乙女早就想離婚了,於是在生完孩子以後跑到澳大利亞去讀博,讀博期間費用全部由甲承擔,而她自己通過讀博極大提升了自己的收入水平。這告訴我們,女人就算結婚了,也決不能放棄提升自己!!

2、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甲男把房子一賣,添點錢又另外買了一套房子,結果本來好好的個人財產就變成了共同財產,如果甲那套房子不賣,他自己獨享240萬,結果一來一去,只有125萬了,引以為戒啊同志們!!!結婚之前,一定要耗盡自己的家財買房子,結婚之後,就一定要謹慎賣出!

3、最精彩的就是雙方轉移財產的撕逼大戰了!根據甲提供的材料顯示,乙女通過多種方式轉移了她的財產。

第一,國內銀行轉賬,乙女在國內辦理了多張銀行卡,銀行卡之間頻繁進行轉賬,然並卵,法院還是調取到了流水,最後甲一一核對,找出了幾十萬乙隱瞞的財產!但法院調取銀行流水只調取2009年至起訴時的,2009年之前沒有調取,如果乙在2009年之前就開始轉移財產的話......

第二,存到國外銀行,甲提供了乙女學校開具的證明,證明乙女在讀博期間做助教,每月有4000澳元的收入,還獲得過一筆幾萬塊錢的獎學金,同時甲還表示乙女在澳洲和香港的滙豐銀行開有戶頭,但法院拒絕調取境外銀行賬戶的流水。所以,如果乙女通過這個方式隱瞞財產,她成功了!

第三,超高消費,根據乙女的陳述,銀行流水和信用卡流水,乙女每年的生活消費達30萬元,而她自己承認的工資收入僅有12萬元,她在外面租個單身公寓,一個月就是6000+,最後的結果是她表示自己沒有任何存款。

第四,隱瞞工資,乙女在500強外企工作,公司開具的證明表示乙女每年的收入在50萬元,但是乙女的銀行卡上沒有「工資」這個項目,乙女表示自己年收入12w,這一點讓我們百思不得其解。照例說外企應該是很規範的才對,為什麼一方面開證明說乙女年收入50w元,但是她的工資卡上沒有工資項目,且打入的錢也沒有50w,這一點讓我們十分費解。

第五,給爸媽錢。乙的父母在上海松江有兩套房子,最後以的父親表示願意賣掉一套房子來補償甲的損失,而甲由於沒有什麼存款,不能補償乙的損失,最後法院把房子判給了乙,我們推測乙是把錢給她父母了,所以父母才會這麼大方,要不然上百萬的錢,是能隨隨便便拿出來的?

第六,拿到孩子。乙女十分果斷地搬出去住,不讓甲接觸到孩子,孩子表示跟誰都可以,但跟奶奶丙很有感情,之後法官考慮到孩子實際跟乙居住,把孩子判給了乙。

可以說乙女算是很成功的,現在40多歲,事業成功,開啟新生活,絕對是女權主義的領軍人物,相比之下,甲就慘多了,為了供乙讀書,這麼多年沒存下什麼錢,也不敢跳槽,現在工資也就20w不到,40多歲了,拿著100多萬的現金一個人在上海生活,也是蠻艱難的。

這個案例給年輕的我很多思考:

第一,一定要找「三觀合適」的,城市女孩謹慎找農村鳳凰男,本案中甲和乙的出身有較大的差距,雖然是研究室同學,甲看起來也是有為青年的樣子,但雙方在底子上有很大差距,這是一切不幸的根源,如果三觀合適,乙也不會想要離婚了。

第二,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一定不要賣出去,如果要賣出去再重新買,最好明確一下雙方的份額,有可能的話做個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第三,孩子一定要抓在自己手裡,本案中甲一個人辛辛苦苦拉扯大孩子,最後由於孩子實際控制在乙手裡,孩子也歸了乙,可想而知,甲這麼大年紀了,在上海不好找對象的。

第四,不要忘記提升自己,本案中乙女30多歲了還出國讀博,我也蠻佩服的,相比之下甲男一直在一個國企里,荒廢了自己的技能,現在的處境就尷尬了。

最後,我想告誡各位,法律只能保證你的經濟利益,但經濟利益就是幸福嗎?家庭幸福美滿不是最大的利益嗎?找到對的人,然後廝守一生,這才是最大的利益,比起學什麼法律小知識,要有用得多!女生趕緊去微博上關注 ayawawa,男生趕緊去微博上關注冷愛,學什麼法律小知識!


離婚律師 ,雖然不鼓勵,需要的時候用得上。祝你幸福

1、關於偷拍、偷錄取得的錄音、錄像證據

私自拍錄收集的證據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證時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

我國法律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為了調取證據侵入別人住宅是侵權行為,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裡,不構成侵權;如果是安放在別人的居室或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

另外,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可以在取證前先諮詢律師,避免所收集的證據侵犯他人隱私。

2、怎麼證明丈夫/妻子有過錯?

證明重婚、與他人同居,搜集與事實相關的照片、信息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

證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搜集醫院證明、法醫鑒定、證人證言、錄音錄像以及報警記錄;

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搜集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保留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證明分居滿兩年以上的,搜集房屋租賃合同,社區居委會以及物管出具的居住證明等。

-----------------------------------------------------------------------------------------------------來自於 推 之


抽空也來答一下。在目前民間借貸案件的高發期,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真是越來越多。見過數十起的因夫妻共同債務發生訴訟的案例,自己也判過不少。婚姻真的要慎重,因為經常看到的情形是,碰到一個錯的人,傷心不已後離婚,但是婚內債務夫妻要一起背(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銀行卡債),真是人、財兩空,面臨人生低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實際上是要求夫妻一方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以保護外部善意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取向。司法實踐中,我的觀察是,夫妻一方几乎不可能完成這個舉證責任,證明另一方債務為個人債務,因此對於另一方在婚姻期間欠下的種種債務,都要承擔,無論訴訟之時是否已經離婚。這麼多案件中,只見過一例,是判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債務免責的。這個案件中,妻子拿出了居委會的證明,證明債務發生時已與丈夫分居,還拿出了律師委託合同,證明丈夫債務發生時已經委託律師準備起訴離婚。

現實中,大部分情況是男方生意失敗,債台高築,或者是賭債累累,卡債不斷,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傷心失望離婚,或多或少拿點財產(女方欠債把男方坑慘的也有,不過比例極小)。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債權人(高利貸或銀行)又來起訴雙方共同還款。因此,法庭上,女方經常是哭訴自己人生有多慘,雖然法官也很同情,但法律就是這麼無情,法官也改變不了結果。婦女權益保護機構曾有上書要求改變這條法律,但並無結果。

也許法律上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一有債務苗頭,馬上離婚。可是,這樣合適嗎,中國的離婚率會不會再增加幾個點呢?


以前做過信用卡催收,一個真實案例,一對夫妻,女的是個醫生,男的不記得做什麼的了,夫妻兩吵架,鬧離婚,在離婚的前幾天,那男的把所有的信用卡刷爆了,都幾年了,銀行催過,不還,委託到我們律師行來,那男的早跑了,我們就找到那個女的,要她還,因為信用卡在離婚前刷的,屬於婚內債務,本來那女的也是死活不還的。。。。。。。。。後來還是還了,→_→因為我們說不還的話,就找她醫院領導,說涉嫌信用卡詐騙,結果那女的一聽就急了,原因是他們醫院還不知道她已經離婚的事,都兩年了,那女的瞞的是有多好。。。那女的沒辦法,還是還了,在電話哭的好慘~那男的可真渣啊~。。。。那這樣的事,可多了,還是兒子跑了,要村裡的老父母還的,那父母一聽,兒子欠了銀行的錢,可能要坐牢,都急急忙忙去幫兒子把錢還了。。。這個社會,不要臉的人,真是太多了~願好人一生平安喜樂啊~


從財產、人身兩方面保護自己:

1、哪些是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寫明只給一方)。

注意,結婚後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不一定為共同財產,比如你婚前的房子婚後拿去出租,租金為個人財產,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也是個人的,再有股權收益也是個人的等等。(法律術語為「孳息」「自然增值部分」仍為個人所有)

2、哪些是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另一方不信任時可以採用)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衣服鞋啊等價值較小的)

3、買房相關:

(1)甲乙結婚後,甲方父母出錢購買房產並登記在甲方名下,仍為甲方個人財產;

(2)甲乙結婚後,雙方父母均出錢購買房產,無論登記在哪方名下,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按出資比例佔有份額不同;

(3)房子是以甲的個人財產付首付,房產登記在甲名下,婚後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原則上房產歸甲所有,剩餘的貸款也由甲承擔,但是之前共同還貸的部分應計算數額歸還乙方。

4、婚前婚後財產是誰的,怎麼算,夫妻可以自由約定,要有書面形式。如果約定了,前面123點都不用管。

5、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中止妊娠(流產墮胎啊)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女方同意。

6、即使約定了婚後財產各自所有,離婚後,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應該補償。比如男主外、女主內,女方婚後沒法賺錢,一直帶小孩,那麼離婚時應該補償女方)

7、這些情形導致離婚的,可提出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遇到家庭暴力應該馬上尋求幫助!!村委、居委、派出所甚至單位,實在不行要起訴!(記得知乎周刊有過家庭暴力解釋,大概就是家庭暴力不及時制止會造成惡性循環)

(有興趣大家可以看一下姚晨吳秀波的《離婚律師》,裡面就有很多婚姻法知識。人家是專門請律師修訂過劇本的,放心。還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反覆性、惡性循環也演繹得很到位)

順帶一提,新《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遇到家暴要及時通過法律渠道處理,不用擔心居委村委不管,不用擔心派出所不管,不用擔心自己越權管(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就算你倆要結婚時感情再好,你沒領證之前找娘家哥哥借錢給老公買房子(還寫的是公公和老公的名字),讓未來的老公打!借!條!好!么!

發小活生生的教訓!!!


混一段時間··發現有些盆友的劇看得太多,需要整整。

來點乾貨··

1.關於凈身出戶

官方根本沒有這玩意兒,無論你犯多大的錯,你都不可能被凈身or把對方凈身。除非自己說好的,什麼出軌就裸滾,那就遵守唄。所謂自己作的死,跪哭完。

2.關於現在出軌的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出軌不是指曖昧關係,至少得有什麼實質性關係的進展,要不然你讓人法官大人如何判得下去手。所謂的實質性進展不需要我科普吧,成年人不要給我在這兒裝純。

3.指望婚姻法中的例外規定很大程度上打破平分財產的原則

賠償數額基本不會突破天際的,你也不是馬雲他兒媳婦他兒子,哪兒來那麼多財產賠你。突破天際的數額,除非對方自己願意,要不然法官大人下不去這個手。

4.關於孩子撫養權的爭奪

一切以孩子為中心,能不改變孩子現在的生活環境是最好的做法,先想想自己能給孩子帶來什麼。

5.關於婚前協議

也說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如果大家不想上法院打算自己跑民政解決,那隨便你們怎麼作吧。萬一你跑法院了,恕法官大人不接受,基本會以「當時你們決定的時候木有考慮孩子的實際情況」而原路打回。

6.關於協議離婚PK訴訟離婚

在大家都願意和平處理事情的時候,一定是協議到民政局最好嗎。也不一定,去法院的好處就是可以拿到一份官方的法律文書,萬一之前說好的對方不幹了,你就闊以牛鼻哄哄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過,既然你動用了官家的力量那就是要出訴訟費的喲。然後現在民政離婚結婚不收錢啦,工本費那種。

7.關於家暴那點事兒

法官大人認的家暴不是夫妻吵架,要有一定的惡劣性質。原則是持續性的、經常性的,那種你扇我一把掌,我給你來排山倒海的打架不是。偶爾你老婆對你動的手,那是愛的鞭策,法官大人才不管呢。如果家裡發生了嚴重性質的苗頭,記得保留證據。什麼照片、視頻啦,讓他給你簽保證書什麼的,再去醫院。

8.關於訴訟離婚的時間

一般離婚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3個月。戰線不知不覺被你萌自己給拉長了,那就要簡轉普,6個月。或者有些案件一上來就得適用普通程序,那就6個月唄。

9.關於能不能離婚

當然可以,時間長短。沒有家暴虐待重婚遺棄同居這些法定離婚理由,或者自稱有這些但沒證據的,基本想第一次起訴完事就別想了。拿到判決書or裁定書後乖乖等6個月,再上法院。

現在就想起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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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並無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依據繼承法,配偶死亡後,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應為其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

婦女們,擦亮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據此,有協助義務。

關於主要贍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0.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女方可以多買首飾,金耳環金戒指金項鏈,離婚了都屬於女方個人物品,不在共同財產範圍內,雖然可能大部分拿老公的錢買的,貴金屬也比較保值,就算不離婚以後還能賣了應急,比較保險(婦女同志們請點贊)

(為了家庭和諧,大家適可而止)

啊呀呀,兩年了 快有100贊了 好開熏


作為一個普通人沒有律師那麼專業的分析,覺得要反覆熟讀婚姻法,就像開車要懂交通法一樣必須了解透徹,先考慮離婚後是否會有損失,可能還不如結婚前的生活質量一朝回到解放前。

婚前的房子財產好說都是自己的,婚後固定資產可以寫在父母名下。小金庫必須有用父母名字辦卡保險些,還要時刻提防對方是否有巨額債務,我覺得這個很難做到。女人最好有一個人扶養孩子的能力再考慮是否要孩子。

無論男女都不該有依靠婚姻的想法,無論結婚不婚都必須獨立。

人性道德靠不住,婚姻法又漏洞太多,結婚太累了還是不婚吧!


商業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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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錢買房,離婚了該歸誰?|法合百科

關於父母出資購房問題,在離婚爭議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父母出資到底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針對父母出資是在子女結婚前還是結婚後兩種情形,就該問題,本期「法合百科」將進行簡要分析、介紹。

新聞案例:

王先生與夏女士於2013年3月通過網路認識,2013年12月9日登記結婚,結婚時沒有購房。

2014年5月,夏女士的父母出資58萬元,為夏女士在大學城購買了一套房,產權登記在夏女士名下,以便夏女士和王先生能和和美美的好好過日子。可事與願違,好景不長,小夫妻倆於2015年1月以感情不和為由在法院進行了離婚訴訟,庭審中,雙方同意離婚,但對於房子如何分割,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據《重慶晨報》

一、結婚前父母出資買房

除非明確贈與雙方,否則,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01、與婚前父母出資相反,除非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否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特殊規定除外(見下方02)

父母贈與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出資時而非訴訟時作出的,並且是明確的,主張一方應當對此提供證據,例如出資時所作的協議、說明等,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02、特殊規定:

1)一方父母全部出資,且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統一的認識,該條規定的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全額出資。

該條規定事實上是將不動產的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了銜接,即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合類案|侵權 女房客遇險,和頤酒店一聲「遺憾」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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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碎片化的知識,提高意識才是重要的。

這就是,結婚以後,從法律上說,一是你就會喪失一部分獨立性,比如婚後就不是個人財產制了,是共同財產制(除非書面約定適用約定財產制);

二是夫妻雙方成為彼此的近親屬,互相之間會產生一些權利義務,還有一些屬於近親屬的權利,第一順序人變更為配偶或增加了配偶。

這個要特意去問大多數人應該都知道,但平時可能意識不到,感情一到就領證了,沒意識到結婚會在法律上給人帶來的這些變化。

所以離婚平分財產時掙得多的一方委屈的不是一個兩個。


我就是混律所的, 不過我是做非訴的,不是做離婚訴訟的。

先給你個結論:據我觀察,律師的婚姻大多比普通人還要不幸一些。事實上你知道很多法律恐怕對你獲得一個幸福美滿的婚姻並沒有幫助,反而是一種阻礙。

因為你法律懂得越多,越想去規避風險,就越容易顯得不信任。

類似於親戚借點錢你讓人寫借條,土豪老闆之間本來吃飯喝酒就談了的生意你非寫個十幾頁合同...

結婚也是一樣,如果打從一開始就搞那麼麻煩基本就已經等於事先埋下了不幸的種子,這個種子一旦埋下,早晚都要生根發芽。

從規避風險的角度來說你做的沒錯,但是時間長了你會發現,別人並不太願意和你這麼玩。

也許通過這麼做你保全了自己離婚時分房產的權利,但基本上也就喪失了獲得真愛的機會。

以上。


這是一個離婚糾紛滿天飛的時代。

若你有興趣,比較法視角下的回答可以參見 我的 知乎專欄 《若佟麗婭離婚,可否以「通姦」為由,向陳思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兼論「通姦致害婚姻關係」之比較法梳理》

說個最簡單也是最容易產生歧義的:「出軌、一夜情、約炮」根本不是當前《婚姻法》上所說的「過錯」,也無權主張「損害賠償」。然鵝,有些律師都不知道這個規定。

情景重現:

好多已婚婦女見面就說:「我老公出軌、約炮、一夜情,是不是可以要他賠錢??我記得法律上有這個規定啊」。

每次我都很無語:「大姐,這個要分情況……」

「什麼,這還分情況?婚姻法不保護我這種良家婦女嗎?我諮詢過一些律師,他們說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啊」

我:「不可能吧,那些律師瞎說吧。你老公這情況拿捏的很好,還不構成損害賠償的程度」。

……

為此,我還不信,但是一百度,發現很多律師也這麼認為:

(為了給大家留點面子,打個馬賽克吧)

婚姻法上的「過錯」,明確只限定在如下四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 一般就有兩種情況:配偶者與他人又登記結婚的(現在如果還幹這種事,簡直是法盲),或者,未登記但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種情況是多數)。重婚的後果很嚴重,除了會解除重婚關係,如果你把原配惹毛了,他(她)可以告到檢察院,然後你會被判「重婚罪」(《婚姻法》第45條)。如果你不幸還是個黨員,很有可能面臨黨紀處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釋二》第2條),與重婚不同,這種情況是不辦理結婚登記,對外也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實施家庭暴力的-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司法解釋二》第1條) 。這裡,偶爾吵架、血拚、男女單打、男女對打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而拒不履行,給被遺棄的家庭成員造成生活上極端困難後果的行為。這個情況也是構成犯罪的(《婚姻法》第45條)。

可見,偶爾出軌、對不特定人出軌、一夜情、約炮(比如陳思成等為代表的娛樂明星)這種行為從法律角度還不算是「過錯」,所以也沒辦法主張損害賠償

當然,現行婚姻法有很多不合時宜的規定,第46條這種狹窄的賠償事由確實應該在未來民法典中予以擴張,但現在還沒有成文法的依據。


嘻嘻,我插科打諢一下

教你如何手捉小三

假設為妻子發現老公出軌

有的可能會想安攝像頭偷拍,作為證據法庭出示,或者請個私家偵探啊之類。可能作為證據有點欠妥,畢竟沒有合法性,法官不採納的話就沒有離婚的賠償了。

有個經濟的辦法,容我慢慢扯來。

如果跟蹤到了他們開房,這時候搞清楚門牌號,然後報警!

跟警察蜀黍說,這裡有人賣淫嫖娼!

警察蜀黍破門而入,把人抓局子里了。

審問,問你兩啥關係。

一開始都說我們是正當的!

身份證戶口一查,這不是有個已經結婚了嗎?

接下來只好招,說我兩偷情來著……

警察分別問了後發現真的是哎!做筆錄,簽字。順帶給老婆打個電話,領人。

好了,老婆出場,把筆錄複印,接人走。

這就是證據啦,這個就可以用在法庭上了!

有點麻煩警察蜀黍哈,不過人民的公僕嘛……

以上法律小常識,靠譜~也希望永遠用不著,多難看呢是不是?

如果捉姦在床,那就不要衝動!冷靜!拍照!然後存好!再動手打人,把握度哈,搞出什麼輕傷啊,侮辱啊,侵犯隱私權就划不來了。永遠記住,小三有錯,但重點收拾的還是自家老公,這樣就不會反過來吃官司了。


現在很多人都很關心離婚協議,如果離婚協議某些條款約定不好,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後果。所以瑾以此文告知廣大離婚客戶,一定要提高注意力,免得被渣男渣女給坑了!

俗話說:「流氓會武術,擋也擋不住」。但我要說,流氓會武術並不可怕,一個警察就能把他解決。但如果流氓懂法律,那就真的勢不可擋了。現代社會,渣男真是越來越多,他們耍的手段也日新月異,當他們拿起法律當武器,不懂法律的姐妹真的會招架不住。渣男們在離婚時,經常會設置一些陷阱,沒有專業人士指導,還真容易招道,最高搞得人財兩空。所以在今天,我們湖北赫誠律所將以此文揭開離婚協議中那些陷阱,為離婚的姐妹們撐起最堅實的保護傘!

最好別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在離婚協議中,渣男們經常會寫上這樣一個條款,「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乍一看,這個條款似乎十分公平,然而事實上其中有許多弊端。這是因為渣男很可能藏匿了你所不知道的財產。即使當你在事後發現了這些財產,也很難舉證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你不知道這些財產的存在,而你也很難向法院提出再次分割的請求。如果是這樣!你就中了渣男的陷阱了。

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對方如果擬定類似於「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款,千萬要小心。除非你對渣男的財產情況有十足的把握,千萬不要約定類似的條款。

千萬不要輕易約定「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

對於與渣男離婚,很多姐妹都是相當急迫的,恨不得立即就把離婚協議給簽了,告別這噩夢般的婚姻。然而這種心理,很容易被心機極深的渣男所利用。他們往往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類似於「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的字眼,然後誆騙姐妹們簽字,說是只有這樣才能最快離婚。

如果姐妹真簽了字,就中了渣男的奸計。當你辦妥了離婚手續,找對方分割財產時,會發現對方在裝傻:「不是已經分割完畢了嗎?你還找我幹啥?」到了這時,姐妹們很可能會迎來百口莫辯,凈身出戶的結局。

所以,沒有確實分割全部財產前,千萬不要約定類似於「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的字眼。

不要輕信渣男將房屋「過戶」給你

在離婚協議中,渣男往往在離婚協議中將房屋「大大方方」地過戶給你。然而當雙方離婚後,你帶著離婚證興沖沖地去房管局要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卻吃了一個閉門羹。房管局會以房產證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為由,要求夫妻兩人同時到場,才能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如果只是你單人前來,即使你拿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房管局也不會給你辦理。

當你要求渣男隨你一起去辦理,他瞬間就變成了聾子,對你的要求充耳不聞,房屋過戶也就難以實現,必須通過曠日持久的訴訟來爭取。

為了不至於那麼麻煩,湖北赫誠律師姐妹們可以向渣男要求高額違約金。如果對方拒絕過戶,可以起訴法院,向他要這個違約金,也就不怕他不給房子了。

在撫養費上耍流氓怎麼辦?

渣男對於老婆不負責,對於孩子又如何能負責的起來?在離婚協議上,渣男往往信誓旦旦,會給每月足額給你和孩子撫養費。但真到了離婚,又翻臉不認人,一分錢都不給你。

一般來說,撫養費的數額不會太高,一般都是大幾百或上千,如果為了這點錢去打官司,費錢、費時又費力,但不治治這渣男又心有不甘,姐妹們到底該如何解決呢?

這種事情最好要事先解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違約金,通過增加對方違約成本的方法,來促使其更好的履行義務。

有姐妹問,能不能一次性要求對方給足撫養費呢?

湖北赫誠律所回答: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渣男突然拿出你所不知道「借條」就要小心了

如果你這樣簽離婚協議,就著了渣男的道!專業律師盤點離婚協議常見陷阱

如果你這樣簽離婚協議,就著了渣男的道!專業律師盤點離婚協議常見陷阱

有時候渣男會非常爽快,不僅答應平分夫妻財產,有時甚至還會凈身出戶。一時間,一些姐妹甚至以為渣男終於有點良心了。

但是過了幾天,渣男突然出現,手裡拿著不知從哪冒出的借條,要求你承擔這筆債務。到了這時,你該如何嚴明借條的真假呢?

如何判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直都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很難提防夫妻一方再債務上作假。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前,一定要仔細審閱涉及雙方債務的條款。明確各自的債務,作為未來法律糾紛的依據。


結婚時,一方要給另一方彩禮,這是我國很多地方的傳統習俗。關於彩禮的性質,一般認為屬於贈與行為,但是是附有條件的贈與。贈與者的目的很明顯,即以最終結婚為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則贈與行為可以撤銷。如果雙方未能最終結婚或婚後未共同生活,女方有義務返還已收取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屬於(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儘管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中,仍存在比如彩禮的認定範圍等諸多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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