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者,是否適用死刑?


拐賣兒童本來就是有死刑。

洗洗睡去吧。

貼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註: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8]


來來來,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和買孩子無期的人,我們來做一道選擇題。站在旁觀者的角度正義感爆棚,愛心泛濫,《親愛的》看的時候一邊看一邊哭,哭完了也不知道思考,來來,我們做選擇題,都是單選。

有些人喜歡」如果你的家人/你的孩子。。。。」,那好,我們這道題就以各位看客的孩子被拐了為背景,請做題的人,設身處地的回答。

第一題:假設,你的孩子被拐走了,那麼你最想最想的是什麼?

A:孩子安全健康的找回來。

B:孩子找回來,安全健康與否不提。

C:殺了人販子。

第二題:假設,孩子被拐走了,你最不希望看到什麼?

A:孩子在拐賣途中,被毆打,被凍餓體罰,被賣到境外,甚至被殺死。。

B:孩子被照顧,雖然不是很好,但衣食無缺。

C:孩子被照顧的很好。

第三題:如果警察抓到了人販子,你最想的是什麼?

A:孩子被賣到哪裡去了?

B:終於抓到你了,你等著死刑吧。

第四題:人販子被抓到,你最希望在審訊的時候,警察說什麼?

A:交代孩子賣到哪裡去了,如實交代你還有減刑的空間。

B:交代孩子賣到哪裡去了,雖然你一定會被判死刑,但是你想過丟失孩子父母的傷心嗎?

第五題:如果你的孩子有幸能被找到,你希望在解救的時候是什麼場景?

A:大批警察開進,沒有人武裝暴力抗法,孩子被安全的救出。

B:一個山村的人幫助掩護買孩子的人,拿著鋤頭鐮刀暴力抗法,警察跟做賊一樣只能偷偷解救。

第六題:如果你的孩子真的找不回來了,你最希望什麼?

A:孩子被好人家收買,好吃好喝伺候,當寶貝養著。

B:孩子被一般家庭收買,動不動就體罰。

C:老子殺了人販子。

各位看官,你們的選擇應該都是A吧。還有人選擇別的答案嗎?如果都是A的話,你還希望人販子一律死刑買孩子的人一律無期嗎?如果你還是這樣想,那麼第一題和第二題中,你的孩子很難保證健康安全,因為拐孩子死刑,再把孩子殺了還是死刑,路上打打孩子餓餓孩子還是死刑,你作為失孤的父母,你害怕嗎?還是希望法律能夠先保護你的孩子不被拐賣,進而再保護你的孩子被拐賣了之後的人身安全?第四題中,如果人販子一律死刑,他會交代你的孩子被賣到哪裡去了嗎?當然不是死刑,他也不一定交代,但是哪個幾率大一些?第五第六題中,如果買孩子的人無期,會不會出現你不想選擇的選項?

《親愛的》都看過吧,很多人就是看這個電影才勾起了對人販子的恨,當然,恨我們每個人都有,我們都是正義的,但是,收起你那可憐的愛心吧,看看電影中的角色是如何處理的,黃渤的角色在劇中反覆嘮叨人販子該死嗎?他是不是在拚命的找回孩子?他是不是在拚命的祈禱孩子健康安全?為什麼我們的法律真的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利益的時候,你們這麼容易被一些可憐的正義感和安心去誤導你們的理性嗎?你們除了哭哭啼啼和咬牙切齒外,有真正分析和思考過法理嗎?動動嘴喊喊口號誰都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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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補充:

首先,很感謝各位的關注。我用了兩個半天時間對大部分網友的疑問進行了回復,結果發現越回復越多,頸椎病又犯了,撐不住了。我集中摘選了幾個問題,在下面統一回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問題並且想跟我探討的話,歡迎私信。另外有個朋友提到可否轉發,可以轉發,不用署名,本人放棄知識產權。

看到這麼多回復,很感謝部分網友還是能過理性回復的,我這樣回答問題也是出於一時的衝動,大段大段的法言法語很難讓普通人看懂,於是我才想劍走偏鋒。編寫題目的時候較為倉促,部分的選項我仔細看了一下,的確有畫蛇添足之嫌。不準備再改了,畢竟意思明白即可。

網友的態度,有贊同的,有反對的,又不理解的,當然也有謾罵的。我只想說一點,您當然可以不同意,當然可以反對,只是不要罵人。這是做人的底線。您說一句:答主的邏輯沒有道理。也就是了,您幹嘛還非得說一句:答主的傻逼邏輯沒有道理。這樣說話顯著您什麼了?還有人說我騙回復騙贊,算了,不說了。接下來集中摘選問題,集中回復。

第一,部分網友質疑題目為何是單選。其實設置單選,我是有意為之的。的確,如果作為失孤的父母,他們的情緒是很複雜的,既有想孩子安全的擔心,也有想殺了人販子的衝動,這是很自然的。如果我設置多選,那麼題目就沒有意義了。我想用單選的方式,逼迫做題目的網友,分清楚到底哪種情緒才是最主要的。是擔心孩子,還是想殺了人販子。

第二,部分網友質疑說我題目的設置,是基於孩子已經被拐的情況下。而要求一律死刑的目的,正是為了減少拐賣,為了讓更多的家庭不再受到傷害。網友的這種說法我理解,我也和大家一樣,充滿正義感。我也贊同這種說法。畢竟,刑罰的確有對犯罪的預防作用。但是我要再解釋一下,各位網友不要過分看高刑罰或者是嚴刑的預防作用。為了謹慎回答,我再此翻閱了之前學過的犯罪心理學。其實促成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很多,例如外部的刺激,外界社會的長期影響,思想的認識錯誤,甚至不認為這是犯罪,等等。試想,如果想讓刑罰的預防作用發揮100%或者很高的程度,那麼我們就要從犯罪中,剔除法盲犯罪,法盲不會被刑罰嚇住。剔除反社會人格犯罪,反社會人格的人,也不會被刑罰嚇住。剔除僥倖心理犯罪,有僥倖心理的人認為不會被抓住。各位可以看一下在高考考場上作弊的人。剔除情緒衝動犯罪,情緒一時衝動,腎上腺激素爆增,這個時候不會考慮刑罰。剔除報復犯罪,有報復心理的人知道有刑罰,但是不怕,網友中也有人會想,老子殺了你全家老子償命也值了。有的人販子也會想,我把你孩子賣到你永遠也找不回來的地方,比殺了他還讓你難受。如果我們從犯罪類型中,剔除了這幾類犯罪,那麼剩下的犯罪類型就不多了,真正在自然犯中,充分分析成本利益得失並做好充分犯罪準備的,不多。鑒於此,各位網友還認為刑罰能震懾住「一大批」人販子嗎?

其實,各位網友要求減少拐賣行為的想法我是理解的,不但理解,而且非常支持。只是各位切不可將減少犯罪的寶押在刑罰上。刑罰是最後的保障,是我們無奈之下設置的。刑法也是。企圖只用刑法或者刑罰來保障社會穩定的想法是愚蠢的。解決拐賣兒童在內的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一個社會綜合問題,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環,並且是最後的一環。我們怎麼敢把寶押在這裡呢?各位有孩子的網友,在教育的孩子的時候,也是先跟孩子講道理的對吧,而不是簡單粗暴到孩子一犯錯就打,甚至都不告訴孩子你怎樣做是錯的。我們打孩子,也是出於無奈。因為他不聽道理。

如果認為通過嚴刑就可以杜絕犯罪的,我不解釋了。您是草莽英雄。

第三,部分網友提出人販子會破壞一個家庭等言論。這個我知道,不止人販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集資等等好多的犯罪,都會給一個家庭帶來傷害。被非法集資騙了家徒四壁的有,跳樓的有,女人被強姦了然後家庭破裂等。我們都看的到。然後各位就以為犯罪的該死。其實,在拐賣兒童罪犯中,誰是真正的被害人?是家庭嗎?不是的,是兒童。是被拐賣的兒童。是那些毫無反抗能力分辨能力的兒童,他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他們被人販子強制脫離家庭,非常凄慘,但是,這些在人販子手中的兒童值得我們保護嗎?同理,被劫匪劫持的人質,值得我們保護嗎?當然值得。這些兒童的健康權,生命權,都是我們最珍貴的。我們不得不投鼠忌器,我們不敢過分刺激人販子啊,您敢嗎?孩子還在他們手裡啊。那麼可愛的孩子啊。您在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我們的法律如果真的這樣改了,人販子殺害孩子的時候,還會有顧及嗎?本來他不殺孩子,可以判5年,殺了孩子,判死刑。人販子也會考慮啊,他不敢殺孩子啊,如果他拐了孩子就是死刑了,您默認那些孩子就是死人了嗎?人販子殺孩子,還有顧慮嗎?

當然,如果我們的刑罰,不是如此的寬嚴相濟的話,人販子還是可能會殺害孩子的,他們都是喪心病狂的,可是你們真的連一點點努力保護孩子的安全都不想嗎?哪種立法的方法,會讓孩子被殺的幾率更大?

越寫越多,看與不看,隨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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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補充:

這是我第一次在知乎上寫一些略微專業性的答案。我要表達出來的東西,都是刑法中很基本很基本的原理,無奈還是有這麼多人看不懂,我絲毫不覺得看不懂是個問題,術業有專攻而已。我很疑惑,有些人沒看完就急著評價,評價就評價吧,還髒話連篇,這是什麼道德素質?

終於理解為什麼有些法律人士會因為評論暴怒了,也理解為什麼有些法律人士不再開口談論法律問題了,很簡單,沒有素質的人太多。你要反對我沒有意見,別罵人。而且每個人都重複的問題同樣一個問題,我已經無數次解釋了,您到底看沒看?到底看沒看?到底看沒看?能不暴走嗎?

我不再回復此答案中的任何評論了,因為評論中有人說我就是人販子。我說了這麼多,我一直在致力於告訴有些人,我們要保護被拐賣的兒童,所以不能一律死刑。然後這些人說我是人販子。於是我就閉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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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補充:

我原本以為法盲比較多,我從不以為法盲是貶義詞,僅僅是術業有專攻而已,讓他們專門來學習法學的話,比我學的好的人也大有人在。我也是經濟盲,是政治盲,是物理盲,是化學盲。所以,我樂於普法,想通過自己的些許努力,不敢說為依法治國添磚加瓦,最起碼想稍微糾正一下人們對法律的屬於無知範疇的鄙視和吐槽。

我雖然沒有再回複評論了,但是評論我還是看了。原來我錯了,不是法盲多,而是語文不及格的人多,語文不及格又胡攪蠻纏的更多。嗯,我說我反對一律死刑,他就說我反對死刑,我說我反對一律死刑,他就說我反對刑罰,我說我反對一律死刑,他就說我贊成寬待人販子,我說我反對一律死刑,他說我想給人販子發獎金,我說我反對一律死刑,他說我就是人販子。他們的世界除了白,就是黑。涇渭分明。要麼撐死,要麼餓死。從不知道中間的狀態---吃飽了是什麼感覺。

想起一句話,有些人哪,他要是找死,你攔都攔不住,不如就讓他去。

嗯,有這些想法和評論的人,祝你們生活幸福。


我一向不認為拐賣人口是犯罪,更反對拐賣買賣人口入刑。

這類行為是無比明確的反人類反社會行為,是真真切切的團體恐怖活動,應該根據對恐怖組織處理方案來處理。不應該動用警察,而應該讓武警或軍隊或維和部隊來處理。

一切阻撓和涉案的團體,組織,集體和地區,都應當視為恐怖分子基地,按戰時條例予以打擊,必要時屠村也是合情合理的。

畢竟,那並不是一般的罪犯,而是反人類反社會反文明的恐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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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提不可以讓人販子強姦犯死刑,防止他們殺人滅口。還提到了人口交易要合法化,畢竟有需求,堵不如疏。

我真心覺得可以恢復幾項古代的刑罰,比如凌遲,只用於踐踏法律威嚴的極個別情況,比如被抓前撕票,明知會害死人隱瞞不報,拚死反抗挾持人質致死,qj後拍照威脅在對方報警後散播也可以考慮。

比如人販子被抓是死刑,一般的話就正常槍斃。但若被抓前存在撕票和隱瞞致死行為,那麼就凌遲處死。

當然可以考慮更改為機器操作的腰斬,畢竟實際操作起來凌遲並不容易。且應對極為特殊的人群(可以稱之為天生罪犯或反社會傾向型人群),所以不需要太多,全國有兩個這種刑場就足夠,方便監督規範。

而且為了防止國家權力過大,腰斬刑罰需要公開案宗(除受害者個人信息),並經由部分國民投票,過三分之二才可執行。

這可以看作是一個法學社會學和人類行為學的博弈論,既要足夠威懾犯罪分子,又要最大限度保護受害者,就需要加入新的變數,使得博弈條件發生偏轉。

其實還有個相對可行的方案就是一般死刑一律安樂死,極個別的死刑(上文提到的個別情況)使用槍斃(推薦打肚子肝臟那一帶)絞刑(推薦落差小一些,繩索也別那麼緊)還有電刑(推薦用愛迪生髮明的第一批電椅)。這樣其實相對恢復古代刑法會更人性一些,也少了一些國際責難,當然成本會高一些。

而且涉及到國家立法層面,變數的把控要尤為注意,防止國家權力過高。

在嚴刑峻法足夠威懾的基礎上,才可以嘗試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比如成立國家監督下的兒童撫養權的交易。

有些人也是天真到可笑,張口閉口不可以讓人販子死刑,會使他們撕票。然後應該人口買賣合法化,打擊人販子的市場使其消失。

第一點不想再討論,說很多了已經。對於第二點,如果沒有形成足夠的威懾和恐怖,貿然進行的話,你覺得會比人販子買賣人口要好很多嗎?

走私知道不?內部腐敗枉法知道不?怎麼破?加強監督力度?誰值得信任?費用哪裡出?

自由市場早就有了,官商勾結偷稅漏稅和走私消失了嗎?反而形成了一門學問罷了。當然這也無可厚非,畢竟商品嘛,誰用不是用,無非大家互相勾心鬥角罷了。但若交易物是人的話,那可就是一幕幕人間慘劇了。

國家層面的事情,需要先樹立威信,震懾硬逼殺伐,然後再去從根源解決問題才是。絕不可以認輸妥協認慫,然後再去嘗試根本解決,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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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我這言論過分了,還有各種聖母和「法學教授」出沒。

我只想說一下。

如果拐賣婦女問題真的是個單純的犯罪問題的話,那麼自然好處理,立好法,該怎麼抓怎麼抓,該怎麼判怎麼判。

但是很遺憾,這並不是個單純的犯罪學問題,而是更為複雜的社會學人類學問題。根據某些高人的邏輯還是個動物學的問題。

話說到這一步還不明白的,要麼是智商捉急,要麼是居心叵測,不足與之論。


為什麼我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剛好前兩天看到法學院一個朋友的相關朋友圈,說得挺好的,於是把鏈接內容轉發過來,共饗 轉自:鳳凰新聞 文:麥姐 侵刪】

這兩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輪的「是中國人就轉」、「是媽媽就轉」以新的形式死灰復燃,瞬間點燃了一大群媽媽的激憤,成就了一批流量文、轉化文,不知多少公眾號因此得利。

這些文章的共同特點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淚下的被拐賣兒童慘狀的照片以及父母傷心欲絕的照片,充分激發讀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後把矛頭指向人販子,最後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呼籲買賣同罪。就好像我們的立法機構都是縱容人販子的幫凶,竟然能容忍這些沒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為一個母親,我也完全無法想像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樣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會傷心落淚。但無處宣洩的憤怒不能找錯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遠建立在理性地基礎上。

我為什麼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首先看看《刑法》對於最重的犯罪行為是怎麼懲罰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從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難以被容忍的,對應最嚴厲的懲罰。但我們的刑法里也沒有「殺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規定。情節有輕重,懲罰也有輕重,罪刑相適應,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則。

而拐賣婦女兒童已經屬於重罪,《刑法》中是這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有上述八種情況的,都在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更會處以死刑。

罪輕罪重,刑罰必須有所區別,否則無論犯什麼罪,只要你覺得傷害了我們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會還怎麼安定?

如果輕罪重罪刑罰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於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

舉個例子:

一個人拐了一個小孩正在運去賣的路上,警察大規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況下,他該如何處理這個孩子。

目前的刑罰來看,在人販不是法盲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獨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後一般不會再拚命追,而獨自逃走的行動力也更強,容易逃脫。

如果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一定是殺掉孩子獨自逃跑,因為如果扔下孩子難保不被孩子識別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個死罪,殺人與否沒有區別,那何不賭上一把,殺人滅口。

早在秦末年陳勝吳廣起義的時候就說過:「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秦國刑法規定,戍邊遲到就死罪。那遲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個死,乾脆干票大的,不就是這個意思嗎??

現在強姦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賣也是死、殺人也是死,強姦犯完事之後一定順手把被害人殺死,也不能讓她報警提供線索。而拐賣兒童也就從單純的生意變成了「砍頭的生意有人干」了。不僅市場價格會被大幅度抬升,被綁架兒童的存活率也會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慮,如果真的心疼這些可憐的,被拐賣的孩子,千萬別衝動的要求一律死刑。畢竟被賣到一個沒有孩子的普通家庭過上另一種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綁匪殺掉要強得多。

有人認為,一律死刑對罪犯有震懾作用,使他們一開始就不會去拐賣兒童。這也是不可能的。販毒也是死罪,大數額的貪污也是死罪,殺人更是死罪,古往今來,有杜絕過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夠大,市場足夠大,提著腦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況拐賣兒童這種一本萬利的生意。

既然不能加刑,怎麼才能盡量減少拐賣兒童呢?

1、增加對收買人的刑罰。

按照目前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

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這些被拐兒童的購買者通常都是家裡沒有孩子的農村家庭,對被買兒童不僅沒有虐待行為,反而當自己親生骨肉一樣對待,都符合這一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於是購買兒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擔法律責任,市場需求又長期存在,這門生意如何杜絕得了?

所以,法律責任是一定要承擔的,但不是網上盛傳的「買賣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適應原則,販毒和吸毒不同罪,倒賣野生動物製品和購買這些產品也不同罪,都是一個道理。

2、大力增加宣傳,從村幹部抓起。

上面說過,購買兒童的大多是農村沒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沒有男孩的家庭。他們對法律並不是很了解,而人販子又恰恰滿足了他們對「養兒防老」的剛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兒童時,經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實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對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對養育後代的一種執著,村民共同體心知肚明,同仇敵愾。

所以,法制宣傳教育要從村幹部抓起,責任到人,讓普通村民真正意識到法律的嚴肅性。

3、捋順收養程序,讓領養不再複雜難懂

這一點,釜底抽薪,把購買兒童的需求徹底掐斷。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個合法、正規、透明、方便的途徑能夠領養一個孩子,誰還會冒著被判刑的危險去買一個來歷不明的孩子呢?

根據《收養法》,領養程序倒是不複雜,複雜的是去哪兒能找到合適的孩子領養。撫養孩子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個方便的途徑將孩子交給需要的家庭領養,政府如何疏通這個渠道。我想這是比懲治人販子更緊迫更重要的問題。

從需求源頭入手,利用市場的方法杜絕一種交易,遠比高壓方法來得有效率。

最後,我們希望所有迷失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我們希望每一個家庭都能天倫相聚、平安喜樂;我們希望每一個社區都寧靜、安全,老人們悠閑踱步,孩子們盡情奔跑……

從今天起,不要再為了一些悲慘的照片而衝動疾呼,不要再被一些假數據和謠言搞得惶惶不可終日。

做好一個母親的職責,為孩子的安全做好保障:

1、除自己家裡人外,不能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僱工、老鄉、新認識的朋友等;

2、不要以為搶奪孩子的人一定是惡狠狠的,有些人販子是笑臉相對披著羊皮的,有的為達目的甚至可以在身邊潛伏一段時間,目的就是要你麻弊大意放鬆警惕,尋找機會下手;

3、少帶孩子到沒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場合去,實在要帶出去,應由有社會經驗的成人帶著;

4、帶孩子的時候一心不能二用,不要買東西、看報紙、聊天,放任孩子在自己身邊睡覺或玩;

5、家裡門要時刻關好,不是家人或很熟悉的人不能開門;

6、走在大路上盡量往裡靠,不靠路邊走,而且使用嬰兒專用的背帶,將孩子掛在胸前。

如果有餘力,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幫忙轉發兒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尋找走失兒童的公益組織,出一份力。

希望,天下無拐!


@Huang Gavin 的答案是有問題的,拿了1.6k贊,這讓我感覺不僅「謊言說了一萬遍會變成真相」,而且「真相說了一萬遍也會變成謊言」,為什麼呢?有的人慣性地覺得大眾都能接受的常識一定存在可顛覆的謬誤點,可惜,這次的姿勢不對。

主要是因為這位黃先生不僅對消費者剩餘、偏好等概念沒有準確的理解,而且邏輯推導也漏洞百出。

首先,那個答案中所說的「100萬桶油100天用不完」的說法,就是不正確的,完全對價格機制、市場均衡沒有理解啊。石油超越其他能源的價格,所以沒人買,然後沒人買就會降價到出清的價格,對廠商來說,最好的情況無非是讓消費者剩餘降到0,何談一直價格保持高位然後把石油「爛」在油管里?

其實這位答主的邏輯——死刑帶來的高昂的機會成本以抑制人口交易,類似自由主義經濟學者的「常見的、毫無新意的」邏輯。

我給你提供一個極端自由主義的邏輯,聽起來一定比你這個嚴刑峻法更好:允許合法人口買賣。

允許合法人口買賣,人口買賣就會被納入合法監管,讓市場來調節供求雙方,那麼兩方都是自願的,政府也可以保護交易在冊的雙方,因為提供了自願合法的「貨源」,那麼不合法的人口交易成本就過高了,那麼就可以解救不合法被交易的人口,「一時的陣痛或者另一小部分人的痛換來更多人的幸福」這種事情,相信黃先生一定會喜歡。

這種邏輯,還可以拓展到毒品交易、性交易、武器交易等等。

可關鍵是,邏輯線條都太單一,以至於很多時候在實行時,發現不是這麼回事。

比如,如果死刑通過提高犯罪機會成本就能有效抑制犯罪,那為什麼還強調「量刑合理,罪罰一致」?

比如,如果人口拐賣死刑,那麼就幾乎不存在可以找回被拐賣者的可能了,畢竟人販子發現你在追蹤,留下人證不如滅口。一旦抑制了親屬的找回意願(很可能是不敢再找,怕被拐賣者遇害),那人販子又反而受到了激勵。

那位答主認為人口買賣以經濟利益為主,所以死刑可以有效抑制之。那按照這個邏輯,偷竊、詐騙、貪污都死刑,我們是不是可以世界大同了呢?

「罪罰一致,量刑合理」應該沒什麼爭議了吧?支持拐賣兒童婦女死刑的應該論述在這種犯罪行為為什麼應該有比其他犯罪行為更重的懲罰,而不是用「提高犯罪成本」這個萬金油來證明。

所以這個「無限提高犯罪成本」的方法,基本上是行不通的,最後可能是會一定程度降低了人口拐賣的總量,但拐賣之後又會大大提高被害率,又抑制了親屬的尋找意願,這一來兩回,說不定還不如允許合法進行人口買賣呢。


關於嚴刑峻法能夠降低惡性犯罪率的想法,我提醒一下。

古代刑法普遍比現在殘忍得多,犯罪率比現在高何止幾倍。

現代社會真正降低犯罪率的並不是治安和司法手段,而是社會保障和社會公正的改善。

社會安全是社會工程的一部分,某一環節的激烈改動,只能造成反效果。

這是有實際例子的,伊朗搶劫基本都是死刑,導致的結果就是惡性殺人事件頻出,本來只是普通的入室盜竊,一旦被主人發現,盜賊必然選擇殺光失主全家,以求消滅證人。


閱讀核心:

(1) 人口販賣中買方是有限購買力, 人口對於買方賣方又是不可細分物品。

(2) 國內販賣人口被抓到後只有61%判刑5年以上, 而海洛因的運輸和販賣50克(國內價格約為4000美元案值)就是15年到死刑。

(3) 如果執法系統無法完成自己的職能, 反過來要求法律降低懲罰標準, 降低自己的破案難度, 提高自己的破案率, 這是不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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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死刑會導致拐賣升級為殺人」,這是很常見,毫無新意,而且缺乏常識的一廂情願。

有個學者問小學生,世界上如果還剩下100萬桶石油儲量,每天消耗1萬桶,能用多久用光?小學生說100天。經濟學家笑著說,根本用不光,石油的價格會隨著餘量的減少越來越難以獲得,所以越來越貴,然後超越其他能源的價格,隨後用石油的人越來越少,然後在用光之前就沒有人會用了,所以永遠都用不光。

這裡的意思是什麼?拐賣兒童的目的是賣掉,是做生意,是利潤,不是強姦這種脫了褲子忍不住的瞬間慾望,胡亂套用強姦死刑會導致滅口論是缺乏常識,不是蠢就是壞。

拐賣兒童需要從罪犯的角度找參照, 從犯罪鏈條中的預期利潤入手。拐賣認定確實後直接判處死刑,或者大幅度提高所有相關人員的懲罰(包括拐賣團隊, 流通環節, 買方, 包庇者等等),目的就是增加利潤的獲取難度,減少收入預期,讓拐賣生意變得無利可圖,讓「從業人員」主動放棄這門生意,去做別的事情。

如果這個懲罰力度會讓價格上漲,也是加速了行業的消亡,而不是會讓拐賣變的更有利潤,大部分我們知道的買家都在落後地區,如果價格從現在的幾千,增加到幾十萬的時候,還有人會去買嗎,還有人能買的起碼, 沒有客戶的高風險拐賣行業還能存在嗎?而潛在殺害兒童的可能性提升,只是這個過程里小的不能再小的事件,對大局趨勢毫無影響,在這個人口販賣的生意里,本身就有大量的死亡率(國際刑警和聯合國數據在0.4-0.6%, 國內不少被判刑的團伙案件里死亡率2-3%), 另外, 提高懲罰力度之後, 被拐賣的兒童和婦女是更有價值商品,天天殺人滅口還怎麼賺錢?比如一個服裝店每天要自行銷毀大量庫存,還能活得下去?這就會更加影響預期收益,最後加劇了從業者的退出,阻止新來者的加入,最後切斷產業鏈條。

@白澤 的建議非常好,可以死刑為基礎,但是給予一定操作空間,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與罪犯做適當交易,通過減刑緩除少量死刑,來換取本來可能無法及時獲取的拐賣信息或者確保兒童不會死亡,就避免了極端情況下魚死網破的局面。當然, 這個前提是警方無法自主解救或者獲得情報的前提下,罪犯通過提供有價值的交易信息,和美國DA在某些複雜案件中談條件比較類似,現在國內無法這麼施行的原因有兩個: (1) 所謂的各種減刑情節只是參考, 對罪犯來說沒有實際具體的保障 (2) 減刑情節的程度不足, 死刑改成死緩對罪犯來說的震撼遠遠大於5年改成3年。

提高懲罰標準降低犯罪率, 也就是所謂的嚴法, 我們在很多場合都在使用, 拿幾千年前的事情說事的不是蠢而是壞, 比如在酒駕上, 嚴法之前最多關10天, 很多城市一年能抓上萬個, 嚴法之後入刑加吊銷, 風氣驟變; 比如保護動物, 大熊貓, 五年前有人偷了一個大熊貓標本一直沒人敢買最後被警察抓了, 這就是行業被嚴法摧毀;在比如毒品交易, 運輸和販賣50克海洛因以上就是15年到死刑, 非法持有50克的買方也是數年,50克的涉案金額在在國內市場只有不到4000美元, 在此基礎上毒品價格大幅度提高,但是流通也得到了相應控制。

再回復為什麼毒品和保護動物販賣沒有完全消滅, 首先犯罪和犯罪不同, 心態不同, 場景不同, 行業環境不同, 那麼國內的人口販賣和毒品和保護動物販賣的不同也非常明顯:人口販賣中買方在落後地區,是有限購買力, 人口對於買方賣方又是不可細分物品,同時是理性需求不是生理需求。

海洛因的區別(因為我們團隊成員有在美國做海洛因成癮,毒品是比較熟悉的領域) 是可分割物品,單價很高,但是價格上漲後,吸毒者經濟不好的可以分割後少買一些或者摻著用,他們的支出總是在二十到一百美元之間,但是換算後能承受的單位價格很高。其次毒品的需求是剛性的,如果有個小孩的渴望度是1,毒品是1000以上,毒癮上來的時候可以摧毀自己也要吸毒,這是生理和心理的雙重衝動,而販賣人口相比就無比理性,會做利弊權衡。

保護動物販賣(也類同於金融犯罪和貪污等)的區別在於保護動物的終端買家是有強大購買力的, 可以容許的價格院超過罪犯對於自身生命的估價, 對罪犯來說, 最大的成本總是自己的生命, 如果一隻非洲大象在終端價格只有幾萬, 也不會有任何偷獵者。

再回到人口販賣, 在有限購買力下,哪怕買方有充足動力, 也沒有足夠資金去滿足不斷上漲的價格, 最後價格會高於替代形式, 有人假裝蠢萌的問買小孩怎麼替代, 正常人是怎麼有小孩的難道不知道嗎? 當有幾十萬現金的時候, 難道不會正常結婚嗎, 難道不可以做試管嗎, 難道不符合領養標準嗎, 難道不能買養老保險防老嗎, 到這個價位的時候, 原來買方達不到而必須以身試法的替換方案都變得可行了, 再加上購買中加入的犯罪成本, 買方就會放棄市場。

然後回答哪些用愛發電的。

有幾個評論說這種方法不管有的小孩可能遇害,有沒有人性,我倒想反問一句,相比幾個小孩「可能遇害」,每年國內有7萬以上人口被販賣,而且是每年,十年就有七十萬,而其中在販賣過程中本來就有很高的死亡率, 按照國際數據, 其中死亡率只要是0.4%, 就是每年上百人, 你們不顧這些更大群體,裝成為了一兩個家庭情願,你們的人性又體現在哪裡?

然後回答有法必究的問題

有法必究是執法系統自己必須做到的職責, 我的前提是執法系統做好自己份內的事情,如果執法系統無法完成自己的職能, 反過來要求法律降低懲罰標準, 降低自己的破案難度, 提高自己的破案率, 這是不是匪夷所思?人口販賣真的沒有辦法追蹤碼? 為什麼2009年之前每年只能解救3000-4000個被販賣人口,而在2009年公安部一聲令下, 當年就解救了11000人? 而後續使用新技術之後, 2013年就解救了24000人?這是願不願意的問題,而不是法律嚴不嚴導致的。

其次,毒品行業里知道,99%的人放出來之後會再進入流通販賣環節,而且慣犯會更加難以抓捕和對社會造成更大傷害,這也是為什麼只要50克海洛因的刑期都在十五年以上,而目前對於人口販賣的平均刑期大約在5-6年, 有39%的不到5年, 這意味著破壞無數家庭的團伙里,很多人都不需要二十年後一條好漢,而是五年後我們再見,更不要說國內買方目前定刑的要求多,大部分都無法定刑, 縱容了整個市場。

死刑和有法必究之間, 也並沒有二選一的關係, 這種言論就和中國為什麼花幾百億貸款給別的國家不拿來給山區一樣非蠢即壞。

死刑和有法必究兩者,都必須儘力達到。

簡而言之,目前的平均判刑力度不足以起到降低預期收益的作用,幾千塊賣一個就有高額利潤,所以必須無限度提高懲罰,全部死刑大概是法律上能達到的最高程度了,讓價格上漲到無人問津的程度,讓這罪惡的行業規則性消亡,才是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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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評論里說中國每年人口販賣只有1000左右,所以上面這段話的數據基礎是錯的,所以這些人的意思是,國內其實販賣人口比例逼近歐美水準?下面我貼一些數據:

2009年4-12月公安部解救了10824婦女和兒童,過去十年累計是43000,合計54000左右。

在2008/2009年分別有1353/1636例人販子被抓到起訴,題外話,只有61%判刑5年以上。

金融時報中「寶貝回家」2013年列出的被拐賣人數已經到了20735。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有24000/13000被成功營救。

根據大家普遍認為的破案率低下(至少不是100%),可以窺見每年的實際情況。


其實大部分人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除了極端的泄憤心理以外,都是希望用重刑來威懾,從而減少或者杜絕販賣人口的犯罪行為。那麼,這就涉及到一個效果問題了。重刑從來就不是杜絕犯罪的終極方式,不然那麼多的死刑,為什麼依舊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犯罪分子不怕重刑,因為他們一直存在著一個僥倖心理:我不會被抓。

反過來,倘若真是舉頭三尺有神明,如果伸手必被抓,哪怕只是判個三年五載的,都會很少人去以身試法了:動手就被抓,賣來的錢都還沒開始花就被關進監獄了,那我何必去做?

另外,從孩子的人身安全來講,一刀切的重刑反而會威脅到他們的生命。一旦東窗事發,我販賣兒童是死,殺了小孩毀屍滅跡也是死,那我幹嘛不一不做二不休,單身逃亡更方便呢?

而且,萬一事發,犯罪分子迫於壓力,也有自首的可能,安全送還小孩以希望獲得寬大處理。倘若還與不還都是死,我何必自投羅網?逃亡一天是一天,說不定還真躲過去了呢?

我們的行為都是趨利避害的,如果非逼著背水一戰,那最後就是一頭撞南牆,不死不罷休了。

我相信家長首先的願望都是孩子能平安歸來,而非先弄死犯罪分子再說。


支持。

死刑的種類那麼多,按所謂專家的邏輯,因死刑會導致人販傷害孩子的說法,我只能表示呵呵。如果按專家的說法,社會會因為死刑更亂才對,反正我殺了一個人和殺一群人一樣的結果,多拉幾個墊背的。你所推測的前提是在拐賣已經發生的前提下,記住,我們支持人販死刑的目的是為減少拐賣的發生,這才是我們的初衷,這和拐賣之後因死刑導致的嚴重後果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我們支持死刑是為了震懾,現在拐賣孩子的機會成本太低。這都能混為一談,真是叫獸..........

野獸。


在一個公安部組織的系列培訓里,我專門拿這個問題做過例子。

拐賣兒童一律死刑是很蠢的做法。

理由很簡單,不要從法律或者正義的角度想這個事,要從破案的角度。

比如我是個人販子,被抓了。按往常,判十年。如果我交待同案犯,幫警察追回孩子,可能5年能出來。這是法律的角度,大家都懂。

問題是,這時候我的同案犯知道我被抓了會怎麼做。他們的目標是別進去,可選的做法不外乎兩個。要麼就是跑,強行不讓抓。要麼就是確保我不會把他們供出來,常用的方式比如威脅我要禍及妻兒。具體的選擇怎麼做是要看哪種做法成本更低。拐孩子這事,本來就是跨區域流竄作案。作案地又多是小地方,沒有成熟的監控系統,不容易抓。同時,招供減刑的誘惑對於我則一直都有。我為了不被威脅,先安頓了家人再招供的可能性也一直都在。兩相比較,後一種做法就明顯不合算,成本高。

但要是拐賣兒童變成了一律死刑。同樣還是這兩個選項,同案犯選擇第二種的可能性會大增。因為被抓到是生與死的問題,成本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保險。他們得確保我不會招供,而且,為了給我足夠的心理壓力,手段可能會很殘忍。比如正常的威脅是說「我找得到你家,你不要亂說」。現在就可以很酷,什麼都不說。直接寄給我一根家人的手指頭。而從我的角度,說了,死。救回孩子,圖個悔罪,心裡舒服點,家人死光。不說,死,孩子找不回來,家人沒事。這是個權衡我不認識的孩子和我家人的問題,你說我會怎麼弄?

刑罰的輕重會決定同案犯是否有足夠的驅動力要確保我閉嘴。刑罰越重越容易使犯罪團伙黑社會化。而黑社會化會使跨區域團伙性犯罪的偵破率大幅度降低,因為你再也難以通過突破一個嫌疑犯解決一個團伙了。都是些寧死不招的傢伙。那孩子怎麼找回來?怎麼降低這類案例發案率?

如果我沒記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還給拐賣婦女兒童減刑了----對於收買的一方,如果沒有虐待情節,是可以不予處罰的。

修正這條的原因當然應該是從法理上考慮的。但從實際操作上,是很受公安系統歡迎的,因為能破更多的案。

另外,我看一個答案說,一律死刑會增加成本,導致孩子價錢變回貴,再導致買孩子的買不起,最後產業鏈就斷了。

我是真心為你們這些想通過經濟學解決世間萬物問題的直經濟學癌著急啊……

你不考慮量的么。一律死刑成本能增加多少?會讓孩子貴多少?是不是真的買不起了?

重刑會使部分人怕,但最重要心理影響因素永遠都是破案率。

美國人做過一個逗比實驗。找一幫人玩兩種不同的老虎機。一種中獎率百分之百,每次獎勵只有一個。另外一種中獎率極低,但一到中獎會吐一大堆出來。結果是絕大多數人選擇第一種。原因無他,就是穩定。選擇第二種的,賭徒心態,刺激。

路邊違章停車的,一次罰一萬,十年抓不到一次,你猜他停不停。一次罰50,被抓率百分之百,你看他停不停。

破案率低,被抓的人只會覺得運氣不好,即使有死刑的威懾,也只會嚇倒少部分人,剩下的大多數會繼續鋌而走險。

另外再普及個事。警察很多時候是要養嫌疑犯的。比如盜竊,不偷夠重判的數量,很多時候就先盯著。除了好認定、能多關幾年,節約偵破成本。重犯本身為了減刑,也更容易配合警方牽連出團伙或者其他犯人。降低整體犯罪率。出去之後,也會一直想著,不是警方不知道他犯罪,不是破不了案。只是沒到時候而已。有了這個念想,犯罪率就下降了。關鍵問題,還是破案率。

綜合一下,死刑對拐賣兒童犯罪有很小的抑制作用,但負作用(注意,沒寫錯字)很大。所以這麼做就很傻。



個人認為拐賣兒童和毒品帶來的危害不相伯仲。

一個是求生不得,一個是求死不能。

所以我支持死刑,如果有可能還可以加入石刑。


絕對該判死刑!!

不要在乎那麼多前因後果,要知道國情,什麼叫做利大於弊!!有些事該強硬就強硬!

大家想下,為什麼我國天天喊著打拐抓拐,但是為什麼拐賣兒童婦女的案件還是層出不窮??

原因在哪裡?

那是因為在我國人販子拐賣人口成本太低了啊!!所以人販子才如此猖狂!徹底毀滅了一個個家庭,妻離子散,痛苦一生,然後呢?

該死的劊子手,要付出多少代價?結果,人家人販子幸運的呢,做完這幾票,幾十年吃喝都不用愁了,走上"致富之路",萬一,"倒霉",被抓了,大不了在牢里蹲著,判個幾年十幾年他媽的就出來了!!!!十幾年後我他媽還是條"好漢"

大家覺得他們有幾個是真心悔改嗎,會痛改前非嗎?

不見的,他們更多的是後悔當初事情乾的不夠利落,跑的不夠快,才倒霉不小心被條子抓了吧!!而且出來了之後,會繼續禍害。

如果,說,把這個犯罪成本,的代價加高,

比如:乾脆就判他個死刑,

而且殺雞儆猴,讓全世界的人販子看著。

把拐賣兒童婦女,判死刑,這條法律喜聞樂見告示出來,在各個農村窮鄉僻壤山窩窩裡所有的地方,越窮越落後的地方更大力去全部宣傳個遍!!讓那些文盲,法盲都知道!!

讓所有人知道,

人販子

是要判死刑的!!

死刑!!!

!!

有幾個人販子(sha bi)還敢鋌而走險,去做這樁生意??

人販子,臘雞!

就醬。


嚴重同意答主@Huang Gavin 的觀點,極大的打擊力度會導致犯罪成本飆升,犯罪行為更加隱蔽,犯罪分子更加瘋狂。但如果犯罪利潤沒能得到相應程度的增長,最終會導致該市場有價無市。

毒品沒有因打擊力度大而消失,主要是利潤率太高,高到足以支付罪犯購買各種槍支彈藥,雇各種馬仔小弟來對抗警察的打擊。現在的毒販子槍都是標配了,可以設想一下,如果邊防警察標配熱成像設備,一定會出現穿紅外隱身衣的毒犯;警察標配直升機,一定會出現扛著RPG的毒犯。

然而卻永遠不會出現扛著長槍短炮的人販子,人口買賣值不值得掉頭不好說,但肯定不值得讓他們武裝起來。毒販可以用裝滿生鮮食材、化工原料、建築垃圾的大卡車來販毒,人販子貌似還沒見過能達到這種程度的。

再舉一個例子,目前新疆的街頭治安:我在烏魯木齊上初中的時候,同班同學還被人街頭劫錢,腿上挨了一刀。現在在新疆任何一個城市,遍地是警察,這種低級別的暴力犯罪基本都絕跡了,是非常典型的犯罪成本高而經濟收益卻很低,不用修改法律,單純的提高打擊力度帶來的效果。不過恐怖分子更看重巨大的政治收益,所以很難杜絕。

說一下結論:我認為拐賣兒童一律死刑太誇張,改為10年起步,稍稍提高一些威懾力,延長人販子重操舊業的時間周期就行了。

但如果拐賣兒童一律死刑,販賣人口就是一件難度超過殺人搶劫,量刑卻與之相當的犯罪行為。這個定位十分尷尬,門檻高收益低,販10個人的收益還不如一口氣殺一個大老闆搶上三五百萬,最終會導致拐賣兒童市場有價無市,只有極少的行業精英和無腦小白從業。以上推演過程不適用於非經濟目的的犯罪行為,也嚴重依賴於警察對罪犯的打擊力度;得不到執行的法律就是一紙空文,你判他誅九族又能如何?

不過提高打擊力度,說著簡單卻要累死警察,看看新疆的情況就知道了。


【死刑太武斷】支持拐賣兒童一律死刑,這種論調如果不是一時氣話,則未免太失理性。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幾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後的犯罪動機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經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說他是會多拐點還是少拐點?

刑法的懲罰,必須講求梯度性,否則會產生更大的惡果與不計後果!

另外,對於人販子而言,最理想的結果是「錢貨兩清」,最不理想的結果是,在犯罪過程中被發現。如果一旦涉案就面臨死刑,在面對暴露危機時,其殺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會增大,反正都是死,殺人滅口更符合自保條件。這就是為什麼販毒者,往往要裝備武裝、暴力抗法的原因。

重申一遍:刑法的懲罰,必須講求梯度性,否則會產生更大的惡果與不計後果!!

所有該死的,留給他一個可能不會死的希望,我們就可以加以利用他的求生慾望,而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如果有機會活著,在犯更大的罪惡之前,他的內心才會猶豫。破釜沉舟,抱著必死的敢死隊,危害才是最大的,亡命之徒抱著必死的信念,就會肆無忌憚,不計後果地犯罪,給社會與被拐者造成極大危害。所以,對於量刑,一定要有彈性,這樣才能更加靈活掌控。

之所以很多人呼籲讓更多的人販子被處以死刑,是認為死刑的威懾力能減少相關犯罪。對於死刑能否減少犯罪,這個議題過於宏大、複雜。即使有些效果,但未必顯著,而且副作用極大,並且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而且,每年都有那麼多罪犯被判死刑,死刑的威懾力有那麼大?

  實際上, 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一直秉持著「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死」的態度。所以,拐賣犯人有很大的可能是死刑,但是請給罪犯留下能夠活著的希望,因為狗急也會跳牆。


提問者連定罪和量刑都分不清楚。

最近知乎類似討論還挺多,我也感到很有意思,究竟我國的民眾是多沒有安全感?

顯然,這些不安全感是所謂政府帶來的。民眾不相信政府是根源。

可是消除這種不安全感的方式竟然是希望通過一律死刑來解決。

一律死刑可約束不住政府,只會給它一個大殺器,讓它變得更加強大、變態,最終所有人都會生活在它的恐怖之中。

包括人販子和你。


不適合一律死刑,很多都不適合一律死刑

但這不是政府國務院人大之類那群管立法改法的人不作為,用法律的滯後性來搪塞的理由

一律死不適合,但是隨著這些犯罪越來越猖獗,總要有向嚴苛方向改變的趨勢吧,類似的還有前幾天那個寶馬撞碎馬自達的事情,交通違章造成那麼多家破人亡,但算不得故意殺人所以最多7年,這個在機動車不普及的時候頒布的法律到現在一成不變,合適嗎?

之前那個玩幾百塊的扎金花被抓的學生,只因為幾百塊算賭博的額度是n多年前制定的,幾年間物價和收入漲了n多倍……這標準也是一成不變

還有隨著未成年人越發早熟,或者說越來越容易接受不良信息誤導,未成年犯罪愈演愈烈,未成年人依然被縱容

精神病人也依然是犯罪擋箭牌,犯了罪都先做個精神病鑒定,看看法規也是多少年沒動過

又或者男奸女算強姦,男的被強姦什麼都不算,隨著社會發展……菊花自保不易啊

或者說,相關的為懲戒犯罪而實施的犯罪也應該考慮事實情況加大輕判力度,就像前幾天曝光的那個打死強姦犯的丈夫被判無期一樣,我並沒有說打死活該,但至少法律的量刑起點不能因為「你可以繼續上訴」就從無期開始判吧

一開始我們只是呼籲嚴懲,沒人管,等有一天犯罪分子因為縱容而越發猖狂的時候,等到民怨鼎沸的時候,我們怒不可遏地喊出一律 殺 殺 殺 的聲音,又有人跳出來笑我們無知不懂法律的意義

真是完美的回應


很多人有一個誤區,認為加重處罰會讓犯罪份子鋌而走險,導致被害者受到更大損失。但此判斷錯誤之處在於,完全的理性人既不會犯罪也不存在。拋開個人觀念、學歷和見識這些影響因素,一個人犯罪必然有一個簡單好理解的思維定勢,那就是默認自己不會被抓,至少可以嘗試逃跑。而並非單純衡量處罰重不重。

從一個相反的角度考慮,如果人們認為犯罪份子是理性思考的,若加重處罰會導致他們加重犯罪,可反過來卻不再成立。自動亂年代,一旦政府事實上停止運作,法律形同消失,而這個時候犯罪是最猖狂的。

影響罪犯決策的因素主要是刑罰輕重與公安機關破案效率。但這個判斷是發生在實施犯罪前,在實施犯罪後,無論是對自己逃脫公安機關打擊過於自信;還是破罐子破摔或者單純的心理變態;犯罪份子有一萬個理由加重犯罪行為。我們不應該考慮讓已經雙手沾滿鮮血的暴徒突然頓悟,而是在他犯罪前就知道「這事兒不能幹」。

這靠的就是嚴刑峻法,嚴刑峻法並不一定要有肉刑或是毫無彈性。我們可以設置從寬條件、立功表現的機會,但立法之初就應該站在公理正義與保護受害者的角度思考問題,而不是千方百計得為犯罪份子思考。

對於拐賣婦女兒童,一定要多用死刑,要像打擊毒品犯罪那樣重拳打擊。一些答主說得好,我們就是要讓販賣人口的成本漲到天上去!斷了財路,才能治本。在根治落後思想較慢的情況下,嚴刑峻法效果更好。

被拐賣著往往搭上了一輩子的人生幸福,在活著的情況下真切的感受了無盡的痛苦,往往伴隨著暴力毆打、拘禁甚至性侵犯,對於女性受害者往往被迫生下買家的孩子,這種傷害可能比被人一刀捅死要殘酷的多。讓一個人過殘酷的人生,這個犯罪行為並不比直接殺死一個人輕多少。販賣人口沒有任何減輕處罰的餘地,反而要加重處罰。

很多人孤立地看問題,將破案效率提升減小犯罪量與保留重刑對立起來了。其實孤立得看問題沒有任何意義。做成一件事需要多方面要素相互配合,不能用一個要素否認另一個要素。你能走路,左腳、右腳和脊椎都有功勞。相較於古代,我國破案率大大提升,冤案大大減小,這是提升國家治安的重要因素。但這不能否認保留重刑對犯罪份子和謀劃犯罪的潛在罪犯有極大的震懾作用,也對受害者與其家屬能有個交代。

介於一些不能說的太明白的原因,如果廢除了死刑,甚至把二十年及以上的徒刑都廢除了,不僅不會讓窮凶極惡的犯罪份子良心發現。還會鼓勵犯罪,甚至迫使受害者家屬進行復仇,那樣法律將威信掃地。更恐怖的是,刑罰整體變得輕,為非法減刑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輕微的處罰也從根本上增加了判決環節腐敗的可能性。

有死刑的時候,即便是權貴犯法,再差勁也知道拿錢封口;若是頂多坐牢五六年,封口費都不會給,一個「不追究刑事責任」就可以讓XXX成為法外之人了。


支持一律死刑簡直蠢的沒邊,改過機會還是要給的,一個人沒有一點希望了,什麼都做的出來。

重刑至死刑,情節惡劣,死不悔改,不積極主動配合的死刑,積極配合,幫忙找到孩子的重刑。

但是我覺得買賣雙方同等入刑才是關鍵,那種一個村都買媳婦的,村幹部村支書簡直可以死刑了,現在對買賣人口的法律其實還是比較嚴格,可惜最後判決都很輕,不知道法官是根據什麼來考量……


我先表態,四個字「圍師必闕」,不懂可百度。

至於用經濟學去論證死刑能不能減少犯罪這種事我不感興趣。因為不論減少多少,拐賣兒童婦女都是不可能杜絕的。因為有需求,有市場,有利益,有僥倖心理。

減少和杜絕是兩個概念,杜絕的意思是,你家孩子丟街上不管他,三天三夜他也還在那;減少的意思是,你家孩子還是有可能被拐賣的,只是概率降低了。

死刑,我是支持的,但我反對無差別死刑。原因如下:

被拐賣兒童並非都是被賣到有需求的家庭,其實這麼說吧,被賣到有需求的家庭里的孩子算是不幸中的萬幸。另一部分孩子會直接被人販子用來獲取持續經濟利益,典型的比如街頭乞討。我想噴子們也不是沒腦子的人,該不會認為真有人把自己孩子拉到大街上弄得邋裡邋遢去乞討吧?無差別死刑間接給這部分孩子帶去了傷害。如果按照以前的量刑,拐賣兒童最多關幾年出來,要是身體上傷害了孩子,恐怕就不是那麼簡單了。人販子也不傻,會計算犯罪成本,所以孩子相對安全。然而,一律無差別死刑後,犯罪成本的計算在拐賣開始的那一刻就已經完成。罰無可罰。那麼如果這時再弄殘弄傷孩子,讓他去乞討,將有很大可能使獲利增加,卻沒有犯罪成本的繼續增加。你猜人販子會怎麼選擇?

我上面說過,犯罪率降低只能減少孩子被拐賣的幾率,卻會把被拐賣的孩子推向火坑。口口聲聲說你們有多愛孩子,實際上只是為了讓自己孩子降低那麼一丁點被拐賣的幾率,卻讓那些被不幸拐走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付出十倍百倍的痛苦,於心何忍!把自私披上博愛的外衣別以為我就不認識了。

最後添加一點,梯度量刑和減少需求才是解決之道。至於怎麼減少需求,留給大神們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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