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否應當為自己的無知負責?

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它是否應該為這種由於無知所導致的行為負責呢?


法律上的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之分,能給我們在思考這個問題時,提供一些思路。

當你拿出手槍,故意殺害一個人時,你即便對槍械的原理是無知的,你依然需要承擔責任。

當一個三歲小孩,在玩爸爸的手槍,而無意中殺害一個人時,我們認為這個小孩是無責任的,但是他的父母(監護人)需要負責。

當一個人A,踩過一塊地磚,改變了這塊地磚的形狀,另一個人走過時,被這塊地磚絆倒,摔到了頭,死掉了。這時,我們不認為A應該負任何責任,但A對自己行為的後果也是無知的。

這些案例,以及我們對它們的直覺判斷,能為我們提供什麼啟示呢?

當一個「無知」是可以或者說容易被避免或消除時,一個人沒有去消除這種無知,雖然自己非故意造成嚴重的後果,但依然要為這個嚴重後果負一定責任。就像車禍等等,你並非故意要撞死一個人,但你的疲勞駕駛等等,卻造成了一個人的死亡,而這原本可以,並且應該被避免。這個人的死亡就是你的過失。

當一個「無知」是無法預料的時,我們不該苛求A能預知一切,他不應該為自己所有的行為導致的後果負責。


從社會文化衝突方面分析一下,可以先下兩個定義:

「違規」:某行為從客觀上冒犯了某具體文化中的倫理規範。

「惡意」:某行為從動機上違背了自己已知曉的倫理規範。

講故事:

從前有一位小明,在一個叫藍色社會的文化熏陶下長大,假設他是一個絕對好孩子,其認知、行為都是藍色社會的文化所認同的。

有一天,小明去了一個叫黃色社會的地方。小明發現,黃色社會的文化規範、文化雷區和藍色社會的規範、雷區有重合之處也不盡相同。

在這種背景下,小明了做了一個橙色的行為:

  • 當這個橙色行為落在黃色社會的文化雷區中,但以小明的認識和藍色社會的文化規範來說並沒有錯,小明沒有「惡意」但是「違規」了,即非惡意違規(黃色月牙)。比如小明在新加坡吐痰、在香港的地鐵上啃雞腿, 必然會受到該具體文化中倫理規範的約束,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懲罰或文化壓力。吐痰者並非惡意冒犯這種規範,故情理上不應被責備。這種機制會導致什麼結果?

    1. 小明受不了文化壓力而回到舒適的藍色社區。
    2. 小明迫使自己拓展自己對規範的認知,提高對黃色文化的適應性。
  • 當這個橙色行為對藍色社會及小明自己的認識來說都是惡劣的行為,但是其結果在黃色社會並沒有被排斥,這時小明懷有「惡意」但並未「違規」,即惡意未違規。假如小明是一個醫生,來到一個落後的黃色村落,這個村落的人認為血太多有害健康。小明雖然知道此認識是錯誤的,但想到有利可圖就在村落幫助大家采血,並賣到藍色社會的醫院。這種情況小明雖未「違規」,但情理上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綜上,

人應該為自己的違規負責,承擔後果和懲罰。

人應該為自己的惡意,情理上被責備。

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嚴重的後果,他應該為這種由於無知所導致的「違規」行為負責;但由於並無「惡意」,情理上不必譴責。


我覺得米蘭昆德拉在《之輕》里關於俄狄浦斯的那段描述挺好的。如果有一個人對他所犯的錯誤說「我是無辜的,我當時什麼都不知道呢」或者說一個無知的國王導致了臣民的不幸,那麼他是否可以因為無知而把一切推脫掉呢?


難的是確定一個人是否真的無知。


回答被建議修改:

政治敏感

作者修改內容通過後,回答會重新顯示恢復正常。為什麼回答會被建議修改?

都是命,一個生在犯罪村的人受父母,受環境影響,會有扭曲的價值觀,繼續錯事,要怪他的父母或周圍的人,那他們也都是這樣長大的有什麼辦法?

以上是極端情況,很多人是比較無知的,因為他成長的環境就是他的未來的寫照。當然也有各種意外,比如在學校認識了某個人,從他口中了解了一個智慧美麗的世界,看了某部電影,閱讀了某本書,豁然開朗,直接導致三觀的改變。拿我個人舉例,我高二學完進化論,整個人的思維方式改變了,生活中的一切我都可以用進化論分析一番,改變了許多想法。還比如mo,如果沒有那個環境,你對於它就是徹底無知。

所以我認為無知不能怪個人。環境,基因造就了我們,偶遇的一本書一個人可能改變了我們,這是可遇不可求的,說到底就是命


這個問題提到法律話題裡面就很好回答了。

10歲一下無行為能力,意思就是說他的無知是天生的,不怪他。

10歲到18歲是限制行為能力,意思就是說他在某些方面無知是可以理解的。

18歲以上是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要是還無知,法律都不能原諒了。

在刑法裡面14歲以下,法律原諒他的無知,不用負刑責

14歲到16歲,輕罪法律原諒他的無知

16歲以上,再以無知為借口,法律就不能原諒他了。


少年無知可愛,中年無知可悲,老年無知可憐


無知是一種不自由的狀態,因為無知而沒有能力選擇,便也不應該對行為負責。

但是要界定是不是「無知」很困難,除非鑒定此人有智商或精神問題,自然不需要負責。而在「應該」有知但卻「無知」的事情上「無知」,只能按照法律去處理,而思考不能僅於此,要想為何會無知才能避免更多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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