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與一般贈與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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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兩個不同法律部門的概念,有所區別,也有所關聯。

一般贈與,合同法專門辟出一章進行了規定。

總體的規則是:

送出去的東西,潑出去的水;

還沒送出的東西,可以隨時反悔。

但,規則,總有例外:

身家數十億的小李說了,我要給災區人民捐1萬塊錢;這個就不可以撤銷,這是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小明說要送給小紅一部iphoneX,但是在公證處說的,還記錄到了公證書上;這個也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所以,法律早就想到,某些人啊總是愛雖然亂講,贈與合同的效力也就沒有其他合同的拘束力那麼強,就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的權利,要不然,誰還敢吹牛啊。畢竟,我們民法保護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但是,有些話是可以亂講,有些話是不可以亂講的,法律還對於承載了其他更為重要價值的事物進行了特別的保護,比如,前面所講的對於災區的捐贈。

彩禮,在本質上也是一種贈與,只不過是伴隨著婚姻的締結而做出。不知道是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但這個習俗早已在民間存在多年。

在婚姻法解釋二出來之前,婚姻法及其解釋一完全沒有涉及到彩禮這個法律關係,此前的判決,大多沒有支持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理由大抵是基於贈與合同的潑出去的水原則。但司法實踐從來不是鐵板一塊,也有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你看,這不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嘛,結婚是條件,條件都不存在了,彩禮也得返還回來。爭議越來越大,直到婚姻法解釋二一錘定音,這些情況下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認識到全國各地的婚姻習俗存在極大的差異,所以,就把這幾種存在共同性的情形作為應當返還彩禮的條件,全國各地的法院也在執行者最高法院的指示。但有些情況是沒有包括在這個裡面的,比如,甲給了彩禮之後,雙方登記結婚了,在一起共同生活,並且支付彩禮也沒有導致誰生活困難,這種情況就完全不符合返還彩禮的規定,但如果乙在結婚後多次出軌,甲真的毫無辦法要回彩禮。

好氣哦!!!!!

沒事,不要怕。如果你是個關注法律的孩子,那麼恭喜你,你肯定知道《民法總則》出台了,但你不一定知道其中第10條規定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甚至說到這裡,你還可能不明白和彩禮有什麼關係。

不要緊,我們回顧一下,彩禮是基於我們這個民族的習慣而支付的費用,我們的民族習慣裡面存在著大量的關於彩禮的規範,通過《民法總則》第10條這個管道性的條款,法官具備了將民間習慣引入法律的權力,比如,在我們那個村落,出軌這種情況,離婚了就是得返還彩禮的,否則,整個村子和附近村子都會鄙視,哼。

只不過,對於民間習慣的舉證,很難。


一、認定彩禮的四個核心要素

婚姻法並沒有對彩禮給出很明確的定義。

大家都知道,我國地域廣闊,全國各地婚姻習俗差異很大。訂婚時一般是男方給女方及其父母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財產。給付這些財物時,有時是各項包括在內的土豪式「大包干」,有時則有明確分項的,如彩禮多少錢、衣服款多少錢、金銀首飾款多少、行李款多少、父母奶水錢、看錢、認門錢等等。

那這些形形色色、名目眾多的財物,即「彩禮」,是否都是法律上認定的彩禮呢?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主要參考以下四個核心要素:

1.地方風俗是怎樣的;

2.雙方是否表達過結婚的意願。所以,沒有結婚意願,亂髮巨額紅包,就很危險了!

3.財產的價值。一般而言,財產價值越大,越容易認定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財產價值的大小判斷,不看絕對值。王思聰送女明星一輛法拉利,跟普通老人家用賣房錢買豪車給漂亮姑娘,完全不是一回事。前者很可能會被視為泡妞禮物,後者即使沒有證據反映出結婚意願,也會被視為以結婚為條件。

4.贈與的時間。贈與的時間越靠近分手時間或提出結婚時間,越容易被認定為彩禮。若是兩三年前甚至八年前的財產贈與,沒有書面約定,說是彩禮,沒人信。

二、可以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關於彩禮返回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里只列舉了3種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戀愛期間維繫感情的紅包和贈與,不屬於彩禮。

之前廣州中院就出了一個很經典的案例:

土豪曉磊和阿蓉相識一個月便訂婚,曉磊給了對方300萬彩禮,雙方還未結婚就分手了,後曉磊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彩禮,法院認為300萬元數額巨大且在訂婚前給與,應認定為彩禮。扣除雙方同居花費後判令女方返回280萬元,雙方對此均沒上訴。

此後,男方又起訴,要求女方歸還戀愛期間給與的累計114萬元紅包費。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這些錢到底是戀愛中的一般饋贈,還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廣州中院日前二審認為,從其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轉賬應屬於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並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因此114萬是戀愛饋贈,女方不需歸還!!!

戀愛期間,凡是不以結婚為目的財物贈與,

一律不能返還!!

如果女友問你要Iphone X,

你要問她:你要嫁給我嗎?

如果女友問你要5200,14130的節日紅包,

你也要問她:你要嫁給我嗎?

如果女友問你要一部寶馬3系,

你也要問她:你要嫁給我?

如果女友問你買套房子加她名字,

你還是要問她:你要嫁給我嗎?

一切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耍流氓!

男同胞們,你們現在理解這句話的份量了嗎?


結婚給付彩禮一直都是我國曆來傳統習俗,雖然各地對具體給付數額、時間等有所區別,但都無疑有此一步驟。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將彩禮與贈與相混淆,認為彩禮其實就是一般增與。但其實這是兩個不同概念。如果彩禮和一般贈與一樣,在支付了以後豈不是就因已經交付不能返還?如果婚前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兩人名字,送了一半的房屋份額給對方的,又能否認定為是彩禮?還是說屬於贈與?另外,在生活中,還有一種不同於結婚彩禮,但又和婚姻有關聯的贈與(婚姻財產),我在這裡也一併解釋,這或者更有利於大家理解前述區別。

以下為彩禮、婚約財產、一般贈與的區別

一、概念區別:

彩禮:指男女結婚時,男方依據民間習俗向女方支付的禮金、聘禮,彩禮的數額多半都是依據民間習俗為某一特定數額,或是帶有一定寓意。

婚約財產:是男女雙方基於婚約關係即訂婚,使得一方從另一方處多獲得的財產,帶有一定的贈與性質,同時又負有以結婚為目的。

一般贈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二、舉例如下:

彩禮:小麗和小明準備結婚,在訂婚當日,小明按當地習俗支付小麗彩禮333333元。

婚約財產:小麗和小明準備結婚,在還沒登記結婚的時候,為了婚房準備,小明全額買了一套房,房子登記在小麗和小明名下,各佔50%。

一般贈與:小麗和小明是好朋友,小明買了一輛車送給小麗。

三、法律規定不同

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及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一般贈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四、處理方式

彩禮:條件:1、未辦理結婚登記;

2、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後離婚的。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後離婚的。

具體返還數額根據登記時間、共同生活實際等酌情予以返還。

婚約財產:因該贈與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未能結婚的可以要求全額返還,即便已經辦理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一般贈與:因車輛是動產,小明把車輛交付給小麗且登記在小麗名下的,則該贈與不能撤銷。但如果小明是贈與小麗房產,且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則可以撤銷。

五、處理方式的不同

彩禮:法定情形下酌情返還。

婚約財產:即便已經交付,或房屋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仍可以要求返還。

一般贈與:已經交付,或房屋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不能要求返還,未辦理所有權手續,或未交付的,可以要求返還。


個人對婚姻法了解甚少。所以就從平常所見談談個人愚見。

問題是彩禮與一般贈與有什麼區別?

Ⅰ首先,「彩禮」。是我國曆來的傳統,不管我國哪個地域或者哪個年代,都有「彩禮」一說。從古時候開始,就有嫁妝。那時候的嫁妝也許就是一種「彩禮」的體現形式吧,「彩禮」因其帶有一個「彩」字。所以肯定帶有一定的喜氣之意,一般伴隨著某件隆重的大喜事而產生。

Ⅱ其次,「贈予」。這個不一定伴隨某件大的喜事,一般是某人(團體)給某人(團體)某件物品或者金錢。或因為感謝,或因為心情等等,產生「贈予」的因素很多。

此處討論的主要是婚姻。

由此可見,現在,「彩禮」在結婚中最為常見,也是大家最容易想到的。這個甚至可以說成了一件逢婚必談的東西,而大多數地區一般是男方家庭給予女方家庭彩禮。縱觀現代社會,太多家長過於看重彩禮這個東西,甚至有的家庭在新人結婚當天,在結婚現場因為彩禮多少發生爭執,想想是多麼不幸的一件事啊。 「彩禮」意味著好的兆頭,個人覺得,如果把「彩禮」定義為「贈予」,而不是「索要」或者「商討」就太好了。並不是一個家庭拿不出那麼多數目的禮金,而是說一方面(此處引用岳父的一句話)-「那不是在賣女兒,而是嫁女兒。」,另一方面,我國自古以來講究「禮輕情意重」,不管是幾十萬上百萬又或者是幾萬或者就制些物件,都只是代表著一方家庭的心意,而這幾十萬上百萬或者幾萬不會因為給了彩禮而導致家庭破產(不要笑,哈哈,真的有這種)。

總之,社會風氣很重要,個人的心態和看法很重要。

哈哈,回答的不好。大家請輕噴,我是第一次回答問題。哈哈哈哈~


彩禮與贈與可區分如下:(1)給付對方財物時;是否基於當地習俗;(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3)給付財物是否為不得已而為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即「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中國《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況: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及行使期限

行使主體:(1)贈與人(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行使期限: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附條件啊~


當然可以退,已有案例,被告 返還。

話說為什麼會有彩禮這種東西存在,是在買勞動力還是買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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