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被別人異地使用,涉及到刑事和經濟,期間警察的辦事流程我覺得有問題,你如何看?
身份證丟失被別人異地使用,涉及到刑事和經濟!警察再前期偵查的時候發現我和犯罪人身高有明顯的不一樣,但還是再小區沒將我帶手銬帶走了,事後核實犯罪人並不是我,但是 我覺得他們傷害了我的名譽權,畢竟小區的人只看見我被帶走了,其它一無所知,我想知道他們辦事符合流程嗎?雖然不知道結果,但是我會發一次聲,為祖國的法制進步盡一份力!
有幾個問題請教:
1、身份證丟失被別人在異地使用,這個情況你是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知道的?
2、「我和犯罪人身高有明顯的不一樣」這個事情你又是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知道的?
3、「事後核實犯罪人並不是我」後,如何處置你的?
4、你認為警察辦事不符合流程指哪些方面?是「再小區沒將我帶手銬帶走了」呢還是「小區的人只看見我被帶走了」?
其實這就是一個常見的公民配合警方調查的過程,試想一下,如果因為「我和犯罪人身高有明顯的不一樣」就沒有去找你本人核實,那麼在審判階段就會出現這樣的場面:
審判長:畫面中的這個人是被告人嗎?
辦案民警:是。審判長:畫面中這個人是用本人身份從事這些行為嗎?辦案民警:不是,他當時使用的是xxx的身份。審判長:有沒有找xxx本人核實?辦案民警:沒有,這個xxx與他身高相差很大,肯定不是一個人。審判長:xxx和被告人有沒有可能是同一人?辦案民警:這個xxx與他身高相差很大,肯定不是一個人。審判長:xxx和被告人之間有沒有什麼聯繫?
辦案民警:這個xxx與他身高相差很大,肯定不是一個人。審判長:案發時在現場的是xxx還是被告人?辦案民警:這個xxx與他身高相差很大,肯定不是一個人。審判長:xxx是否主動向被告人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幫助?辦案民警:這個xxx與他身高相差很大,肯定不是一個人。所以我們沒有找xxx核實。審判長:xxx是什麼人?辦案民警:這個xxx與他身高相差很大,肯定不是一個人。所以我們沒有找xxx核實。
被告律師此刻早已樂暈,被告人身份未核實清楚,xxx的嫌疑未排除,這不就是事實不清嘛,疑罪從無啊趕緊麻溜的當庭無罪釋放被告人好不好。
然後,檢察院瀆職犯罪偵查局的目光投向了辦案民警,這玩忽職守能跑得了嗎?
謝邀。
身份證丟失自己不在意不去掛失就有責任..被別人撿了用了賴警察把你帶走咯?
我知道,你不滿意的是,警察把你帶走,你在好友裡面沒面子。
你覺得,正確的,應該是,證據確鑿把人帶走,而不是帶走後發現人抓錯了。
這裡給你糾正一個誤區,傳喚與逮捕。
傳喚是什麼?警察手裡有點證據,想請你配合一下(24小時內)。所以可以是找對人,也可能是找錯人(公民有配合的義務) 再說警察也沒有什麼刑訊逼供什麼的,就是找你了解一下。
而你心中覺得把人帶走是什麼東西呢?那個叫逮捕。基本上證據都差不多了,檢察院發的逮捕令。
辦案流程我不懂哦,不過你這個身份證丟失後居然有刑事和經濟問題,應該是電信詐騙之類的吧。你不掛失就代表你對你身份證的使用有責任,警察查到案件中主要的賬戶是你的身份證開設的,難道不應該找你嗎?找你時你算嫌疑人,怕你逃跑一般是會拷起來。沒毛病啊!警察在找到你之前是不能確定你在案件中是否有嫌疑,你說你身份證丟了,誰知道你是不是拿去給團伙里用,自己收個使用費什麼的。身份證這麼重要的東西,丟失後不掛失不像是你這種知道為名譽權維權的懂法人士的所作所為吧??
現在知乎真是越來越不行了了,明明不懂強行回答順帶嘲諷,真的是垃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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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是公民的義務,如果抓錯了,應該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至於他是否違反了該條例,主要看是否符合第一款,你要是覺得不服,可以選擇投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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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強調,那幾位的答主真實又噁心又垃圾。不謝邀,說的真好聽啊,看似大義凜然。
要不,我再問你幾個詳細問題?你有沒有老老實實配合警察工作啊?有沒有警察叫你去協助你裝大爺不去的啊?有沒有各種我是無辜你管我幹嘛的情況啊?
來詳細給大家說說流程啊,別只撿著對自己有利的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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