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8 月 24 日發布的史上最嚴 P2P 借貸限額要求?

昨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在同一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而一個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而同一法人機構則在同一平台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在不同平台的借款總餘額則不得超過500萬元。

銀監會原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即便有這個限定額度上限的政策出台,要落地首先要建立一個網路借貸統一登記查詢系統,才能有地方可以登記、有地方可以查詢。

這個看起來簡單做起來可不算簡單:

這個過程要從確定各種各樣的互聯網平台中誰是個體網路借貸中介機構開始。首先現在工商登記的名稱以「信息服務公司」、「投資諮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名字命名,從這個角度區分不了誰是網路借貸中介機構;其次業務結構上有很多平台的業務涵蓋了銷售傳統金融產品、純粹的信息平台、各類債權轉讓/收益權轉讓、委託定向投資、實物購買出租、活物購買寄養寄售等,很多網路平台業務交叉、界限模糊。

確定了誰是網路借貸平台之後,接下來的艱巨任務就是建立這個登記查詢系統,而其中信息披露和銀行資金存管是這個系統的前提,要不然沒依據,誰都可以瞎填瞎報。但是現在這些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以什麼樣的方式保存、報告和披露借款人的哪些信息,都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一個統一法定的機構來管理。

其實這一個系統就相當於P2P行業的徵信系統。這個政策裡面明確的100萬及500萬餘額限制,想像一下一家P2P平台必須從一個借款人借款開始到每一期的還款,到最終還款結束都要實時更新,此外除了最初的借貸雙方,之後的無數多次轉讓變現本質也是借貸。一些大的平台可能每天就有成千上萬筆借款、轉讓申請和達成,這麼多筆借款申請和成交都需要做到實時查詢、登記(否則其它平台沒辦法及時查詢)對這套系統的要求真的不低。另外還有的問題是,這一套系統如何保證錄入的準確性、查詢的合法性、競爭的保密性,這套規則要制定,還要讓兩千多家平台熟悉和嚴格執行。

以上是這個政策落地的難度。

從正面來說:這個額度限制的政策反映出監管層對網路借貸的定位更傾向於滿足兩類需求:個人消費貸款和企業流動貸款(因為除了消費和短期周轉,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長期資產投入,都很大幾率會遠遠超過100萬和500萬的上限)。這樣的限定有一個好處就是風險確實可以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例如一個自然人只能通過一個平台借到20萬,那麼相應的出借人就很少或者每個人的出借額就很低,相應引起的社會風險和風險傳播範圍也限定起來了,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特別是對銀行體系的風險傳導很容易被切斷。

從負面來講:這個額度上限的政策如果短時間內落地,會引發一個大量P2P平台停業——原借款人被動去槓桿——流動性風險爆發——引發進一輪P2P平台倒閉的循環規程。對於長期的影響,則是隨著額度的限定,P2P的借款人結構逐漸變化,因為要借100萬和要借1000萬、5000萬的借款人群體是不一樣的,會往實力更加弱的小微企業下移,因而相應的借款利率相反有可能反而會呈現整體上升的趨勢,真正的成為一個小額、高風險、與傳統金融體系完全隔離的民間借貸市場。即便這個政策對於現在做小額消費貸款的P2P平台似乎利好,但恐怕好景不會太長,馬上湧入的其他平台會大大加劇這個領域的不理性競爭。

這個政策應該會遇到很多阻礙。

例如,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當一家平台查詢到某一借款人已經借滿了上限,但又認為這個借款人還有很強還款能力的時候,他是不是可以不通過P2P系統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回到線下的模式來居間借貸雙方賺取居間費用?應該怎麼處理?畢竟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並不一定要通過P2P的這套線上系統。那麼監管層想利用P2P來把民間借貸透明化和監管起來的意圖就又要落空。

本質的原因是從上限500萬到傳統金融市場的最低門檻之間還有很大一段空白,無法發行債券和股票卻又希望發展壯大的企業眾多,需求旺盛。在把P2P的上限額度封死,又在缺乏多層次的金融體系的前提下,那麼可以想見:任何數量或價格管制所抑制的需求,都會通過各種變通的方式浮現。例如: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同時運營五家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一家企業是不是要註冊二十家子公司或孫公司?一家企業是不是可以同時為一百個員工擔保?對於監管層來說,出發點總是好的,但可能得到的結果只是民間借貸由透明再度轉為不透明。

我認為限定上限額度有必要,從風險傳導和金融穩定上來說也應該有,各家平台甚至P2P借款人都要著手做好應對。但這個額度如何定,主要應考慮市場的平衡點在哪裡這個客觀事實,當然宏觀金融政策上想把P2P引導到多層次金融體系的哪個位置這個主觀意願也很重要。而更重要的是這樣一種「定死一個額度」的方式,監管層又打算怎麼樣隨著金融體系完善和P2P行業成熟而相應調整呢?畢竟市場供需情況是時時不斷變化當中的呀……

要是真的最後按單家20萬及100萬的上限限定了呢?

對於現在的做大額借款居間的平台來說,可以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繼續為每個自然人提供20萬、每個法人機構提供100萬的借貸居間服務,繼續服務於互聯網小額用戶,這個是肯定的。但之前的資源也不會浪費,資產資源較強的轉向私募基金和地方金融交易所掛牌產品,對接合格投資人和傳統金融機構;技術資源較強的轉向數據公司和系統公司,深入產業鏈做科技金融服務;營銷資源較強的轉向財富管理公司,服務高凈值客戶。其實只要資產專業度比別人高,或者技術能力比別人強,或者服務能力比別人到位,就有存在的價值和基礎。對於一家平台來說永遠要保持這樣強大的生命力,否則即便是不限額,這類平台也做不長久。

而P2P資金占負債比例較高的借款企業,則需要適時多元化或主動降槓桿了。


經過8個多月的討論和等待後,「靴子」終於落地。

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及網信辦,共同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提出了13條禁令,明確劃定了網貸平台的業務邊界。

網貸的管理辦法去年年末曾在國務院法制辦的網站上發布過徵求意見稿,如今新增了更為嚴苛的要求。

新規定明確了網貸平台只能作為信息平台,而不能向銀行一樣作為信用平台。其提出的禁令還包括: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銀行理財等金融產品,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等。

其中,引起討論最大的莫過於新增了貸款上限。《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平台借款餘額上限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不同借款平台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借款上限在同一平台則為100萬元,不同平台不得超過500萬元。

那麼問題來了,最嚴網貸監管令的出台,借錢是不是越來越難了?

根據網貸之家的數據,截至今年6月,有問題的平台累計達1778家,約佔機構總數43.1%。網貸之家首席研究員馬駿稱,目前自然人借款超過20萬元的平台,佔全行業5成以上。這意味著,監管規定出台,對大部分平台都有影響。

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定有利於行業規範發展,也能部分解決從業者、投資者、融資人等多方困惑。不過他們一邊歡迎監管,一邊指出,這一行業的「想像空間」越來越少了。

對突然增設的額度上限,網貸平台「錢香」的CEO黃崇望就表示有點意外,他認為,20萬元和100萬元的標準定得較低,可能無法滿足目前的借貸需求。一位P2P平台資產端負責人認為,新規對平台資產端影響巨大,簡單說,獲得合規的借貸標的更難了。「10萬元以內的個人信用借款通常比較安全,但是企業借款,尤其是小企業太容易出問題,反而是大額借款比較安全。」這意味著大額的借貸可能還是會回歸原來的渠道,比如銀行和線下民間借貸。「國家擺明了態度讓你不要碰傳統金融的乳酪。」他對《第一財經周刊》說。

不過,這也可能逼迫一些網貸平台轉型,並為了促成小微企業貸款去想新的方法 。比如有的平台會轉而注重大數據風控的研發,去防範可能存在的壞賬率。

至於新規對借款人方面的影響,從中小企業的「大額」融資需求看,由於單一借款金額上限的限制,它們的融資額度受限,融資通道也收窄,能借貸周轉的資金確實也更少了。但是對於普惠金融的借貸,做個人端的借貸來看,影響並不大。比如車貸的平均貸款額度在12萬元,還有一些旅遊消費類的貸款,也遠少於20萬元。

文字 | 陸佳裔


網貸P2P監管新規解讀

一、P2P准入門檻的細思極恐:「備案」原來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但具體備案規則「另行制定」。備案制是網傳已久的P2P大殺招,通過備案制這種雖非行政許可,但實際卻行行政許可之實的制度,能讓一大批人望而卻步,但有人說備案制的出現讓很多P2P平台舒了一口氣,畢竟P2P行業沒有引入互聯網金融中的牌照制度,否則大家消失得更快,似乎這也說明官方一直將P2P當做是接地氣的民間借貸,而不是所謂的高大上互聯網金融吧。

但,各位以為備案是真大招么?不是,真正的大招還在後面,一個是ICP許可證,一個是銀行資金託管,這兩個才是整部新規中的終極殺手。當然,個人認為這亦是P2P監管中合規題中之義,符合行業監管特點。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段話實在是簡單地能讓人忽略條款的存在,但對於P2P而言,這句話的表述實際上卻能讓P2P從業平台減少97%以上,據網貸之家聯合盈燦諮詢發布的《2016年中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顯示,2016年6月底,正常運營平台數量已經下降至2349家,但是,目前實際取得ICP許可的網貸平台可能不到50家,佔比不到3%。

為什麼很多平台只會跟著大家死盯著那亮晃晃地十三禁條款而沒有關注到ICP許可證,那就是因為平時都不重視,或者根本就是悲催地將自己平台網站現在的ICP備案當成是ICP許可證了。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的網站分為經營性網站和非經營性網站,前者要辦理ICP許可,後者只需要辦理ICP備案,ICP備案比較簡單,而對於ICP許可證而言,不僅耗時長,一般都需要幾個月時間,而且准入門檻高,不是普通人能順利辦得下來,故應儘快詳詢各地通管局。但相信,隨著後期大量P2P在通管局門口排起長龍,通管局大門也會更加不容易鑽進了。

銀行資金存管也成為了另一個大招,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於平台公司能夠直接接觸出借人資金且沒有任何監管措施,這就給P2P平台捲款潛逃打下了伏筆,人之初性本惡,當P2P平台看到一大筆資金在平台賬戶里不斷翻滾,還能不動心?但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台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台有24家。再想想,如果把銀行資金存管和ICP許可證放到一塊思考,那得夾死多少平台?

二、「十三禁」條款中如何夾縫求生

網貸P2P新規中最吸引眼球的莫過於所謂的十三禁條款了,但細看這些條款,實際上P2P平台還是存在比較大的生存空間的。

債權轉讓P2P模式未完全禁止。有人說網貸新規已經禁止了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但細研條款,事實並非如此,該條款明確規定:「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其債權轉讓是有前置條件的,就是不能包裝成金融證券信託等產品進行變相的債權轉讓,而普通模式下的債權轉讓仍還是允許的。為什麼?P2P平台上之所以會有大量的投資人或出借人會應標出借,就在於投資人和出借人知道一旦自己應下這一次標,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歸還,則出借人自己是不用跑世界跑到「外地」法院去訴訟的,因為P2P平台或第三方會為自己接下這筆債權,幫出借人提出催收或訴訟,實踐中也確實如此。而且當同一筆債權人有多位出借人時,就更需要有這麼一位「蓋世英雄」能踩著五彩云為出借人分憂。而如何實現,靠的就是債權轉讓,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這類債權轉讓規則,幾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會有投資人或出借人來玩這個無聊而又沒有保障的遊戲。

自融概念被狹窄化了。我們發現,在2015年年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於自融的定義是「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而在正式頒布的網貸新規中,自融的概念變成了「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雖然「變相為自己」似乎也可以和關聯關係扯上關係,但畢竟關聯關係屬於嚴格的法律定義,和「自身」仍存差別。

P2P的宣傳方式被嚴格限定為線上,線下被完全禁止。網貸新規明確平台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這說明什麼,說明江南春同志要丟掉一大批的P2P廣告費了,以後在電梯、公交站地鐵口等物理場所下,P2P已經不能再做廣告了,但回歸線上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當然,空間在於,P2P平台可能會改頭換面,以其它項目方式在物理環境下進行宣傳,這類項目包括消費金融,畢竟很多消費金融的資金來源是P2P公司,這已經成為業界的秘密,也實際上架空了消費金融牌照的含金量,而消費金融需要有特定的場景,比如說學生分期,就需要將分期產品廣告直接打到學校的黑板之上,還恨不得掛到宿舍床上,這也給了P2P另一個渠道的廣告口。

三、監管部門要有隔空打牛之法

縱觀網貸新規,發現有很多條款其實是空中樓閣,只能是美好的幻想,在實際中如果沒有下一步配套措施,一定又會成為無用之法。

例如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但什麼叫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以及如何讓當事人提供「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甚至什麼叫「熟悉互聯網」?,以及如何展開認證都會是一個問題,相信,P2P平台也會在網站註冊時添加一個風險提示框,讓註冊勾選都具備上述條件,OK,平台就可以打完收功了。這在去年股權眾籌新規出來後,各大平台匆忙上馬網站合格投資人認證情況一樣,都只過流於形式,沒實質內容。

例如新規又明確「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請注意,這裡沒有強制要求使用電子簽名,畢竟這一下成本太高,而且電子簽名配套在國內還真沒有完全叫得響地品牌,這就很沒有意思了,一個鼓勵性條款,你以為會有多少平台會真的去採納呢?畢竟成本可能不菲,所以這樣的軟條款還是不規定為好。可笑的是,新規竟然要求P2P平台「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這不是強人所難么,P2P機構何德何能,有能力去審查另一個全新領域內的安全性,並作出保證?

新規要求借款人須「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一句話,沒有罰則,鬼才理你,這應當是平台或監管機構要做的事情,聯網才對,對於借款人何以強求。另外,也是新規中的亮點,就是借款限額,為什麼新規中要設一個20萬,一個100萬?當然也不是隨意想出來的數字,這是借鑒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這一定罪起點而來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你沒有提供類如銀聯或網聯的系統,如何計算得出不同平台的借款總額?這條款規定相較之於第三方支付20萬元的限額計算方式是落後了不少。

P2P平台成本畸高將成為難點。網貸新規對P2P引入第三方監管提出了很多要求,如前面所述可能的電子簽名第三方機構,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還有銀行資金託管、另外,還「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這每一個「應當」的背後可都是金錢啊,平台可得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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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千呼萬喚中,《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了。從銀監會發布的管理辦法細則來看,新規對於網貸平台定位、從業機構不能觸碰的13條「紅線」以及資金存管等方面做了具體要求。

至於如何看待新鮮出爐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來說,正式稿和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化不大,唯一一點在於12禁變成13禁(新增債權轉讓)、劃定借款上限以及對第三方存管、備案登記、ICP證有所規定,另外,監管細則特地給了12個月的過渡期,這也算上是一個利好的消息。

普惠金融是必然,「小額分散」將成為互聯網金融最終走向。

此前,最引人關注的是各路媒體披露的借款限額問題。這次,在正式出台的《辦法》中得到了解答。

根據《辦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現在來看,限額是沒有商量的餘地了。監管層意思很明顯,就是不希望網貸和傳統金融進行正面PK,不希望固有的金融格局被打破。所以網貸行業未來的路必然是「小額分散」。

「小額分散」也是最近幾年監管機構和網貸行業逐漸形成的共識,算是普惠金融發展的大方向所在。此次,規定個人、企業借貸金額上限,正是「小額分散」的具體體現。

「小額分散」一方面是考慮到現如今金融市場上服務的主體主要是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他們真正需要的正是小額但是高效率的借款服務;另一方面,從風險控制方面來考慮,「小額分散」防範了風險過度集中,對投資者來說是一種保護。

當然,要想順利實現「小額分散」,就需要網貸行業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工作的不斷推進,打破現如今網貸平台之間信息孤島的現狀。

這裡,借用約翰·多恩的《沒有人是一座孤島》。

No man is an island,

Entire of itself.

Each is a piece of the continent,

A part of the main.

底線的劃定,是監管愈嚴的直觀體現。

從《辦法》中可以看出,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網貸的制度設計、規則制定和日常行為監管,明確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辦、金融局)負責機構監管,包括機構備案、登記,風險防範和處置。這也是首次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安排。分工明確,形成了整體-部分的監管格局。

同時,對網貸設置了負面清單管理,就是劃定底線,明確哪些東西「網貸」機構不能幹。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備案管理主要解決「網貸」機構資料的齊全性,而不是門檻高低,沒有資本金限制,沒有高管人員的限制,沒有股東的限制,但備案必須有必要的資料、手續,備案登記機構必須持續、無條件的向監管機構報送經營信息。

所以,不論各家平台現階段做到哪一步,接下來都應該是規規矩矩按規定走了。

監管細則給了12個月的過渡期,到底是冬天還是春天,一年後自會見分曉……


P2P

P2P

P2P

Peer to Peer 也叫 Person to person

新規大讚, Back to basic, 返璞歸真.

1, P2P 怎麼要總是借20萬以上呢?

2, 贖樓貸款什麼過橋資金的能納入P2P呢?

3, 怎麼就那麼多商業/銀行票據混進來P2P呢?

4, 咋那麼多保本保息,剛性兌付的話術呢?

5, 掛著P2P招牌,2015年牛市瘋賣定增,創投,私募接盤基金的,還少嗎?

6, 香港就一兩家P2P公司且不讓公眾投資購買債權收益權,大陸峰值上200家,真的只因為市場受眾大而廣嗎?

7, 第三方就做第三方, P2P就做P2P, 大把一併把保險,信託,移民, 什麼玩意都混業出來了..一切向錢看呢?

當一回憤青吧!!

包裝產品的人浮躁, 銷售產品的人浮誇, 購買產品的人敷衍, 跑路的人膚淺.

犯錯的的成本太低, 違規的懲罰太低, 監管的防範沒有, 造就了紅紅火火的一站式P2P.

新規後,一地雞毛.

如今留下的,看著這局面....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這規定一出,紅嶺創投就得死啊


看罷這個限額的規定,本人內心百味雜陳!這個「借款限額」的傳聞如果實施,對行業的影響相當深遠。我想從正、反兩面來對這個「借款限額」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限額規定的正反面影響

首先,積極的一面是,國家已經開始對網貸行業進行監管、規範了。

這個行業一直是個比較尷尬的行業,類似於早年的「私募業」,P2P幾年時間迅猛發展到9000多億的行業體量,現在連個監管文件、監管部門都沒有。正是因為處於「三不管」的真空地帶,才會出現那麼多「濫竽充數」的騙子企業出現,為禍市場,這些人弄壞了整個市場的口碑,若不及時出台監管政策,整個行業都不會有好的明天!

所以,我們從內心支持國家的監管,支持監管部門儘快出台管理辦法,規範互聯網金融!

但是,具體這個「借款限額」的傳聞如果實施,不良影響會更多,需要監管當局做好評估。

第一,直接對單個借款主體設定借款限額,沒有擊中要害。

這種管理方式是較原始、粗暴的;我國的金融業從來都是輕監管、重准入的。對於互聯網金融這種新興行業,太需要監管部門認真研究行業特點及監管方式,切不可搞一刀切的監管模式,否則整個行業的發展都會受到嚴重影響。(老祝的微信公眾號:老祝說)

舉例來說,一家企業在銀行申請融資授信,銀行會根據借款企業的資質、借款用途、抵押物價值、擔保人等情況核定總授信金額,即借款總限額。或者,個人申請銀行信用卡,銀行根據個人的過往信用情況,核批一個信用額度,在額度內消費或提現。但是設定信貸限額這事是應該企業行為,為什麼要通過行政命令來約束?

真正需要管控的事進入這個行業的人的從業資質及企業的經營動態!

第二,導致貢獻就業最多的中小企業又成了無金融覆蓋的區域。

這幾年,實業經濟情況非常不好,銀行體系對於中小企業幾乎都是拒之門外的;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民間金融,特別是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迅速填補了傳統金融體系的空白。P2P這個行業正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崛起的:由於互聯網的影響,很多傳統金融行業中的信息不透明、不對稱都陽光化了。

以老祝3年的實踐來看,以前民間金融中年化30%~40%的利率收費由於互聯網金融的深遠影響現在已將到年化20%以下。像陸金所、宜信等大的互金企業,大規模進入各地的民間借貸市場,直接把各地的平均借款利率普遍拉低10~20個百分點。

而傳統的小貸公司,由於高啟的人力資源成本及過高的運營成本,無法提供較低利率的信貸資金,絕大多數根本就沒有干小貸公司的事(都在做大額民間借貸等)。

所以非銀行體系金融的空白真正得到有效填補正是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這幾年!

如果按照「監管意見稿」傳聞所言,勢必要將互聯網金融企業逼入小微貸款及消費信貸這個層面,那真正中國市場的中小企業又成了無人覆蓋的區域。銀行信貸不愛,小額貸款公司由於成本太高無法提供較低的信貸資金,而真正能夠干這個活的互聯網企業又被逼離這個行業,對於本就水深火熱的中國的實體行業來說,又會是一場災難!

很現實的情況是,在目前的物價水平之下,人民幣20萬對於借款人是工薪階層,用於一般個人消費支出而言,比如裝修、買車、置辦婚禮等是足夠的;對於借款人是個體工商戶,用於商戶經營支出,則顯得杯水車薪。

同樣的情況,人民幣100萬對於企業而言,尤其是一線城市企業,則可能只能滿足小微型企業的日常經營需求,但對於國內融資需求最大的幾千萬中小型企業而言,則意義不大。企業在發展成長的過程中,需要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需要改進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以爭取更多的訂單,而這對資金的需求將是遞增的,很難想像企業如何憑藉小投入,而產生大收益?

二、關於借款限額的細則,兩點實施建議

筆者覺得,既然這是個指引,就說明在指引正式出台後,還需要相應地制定細則。至於細則如何制定,不妨可以從兩方面著手:

第一,按借款類型是信用借款還是抵押借款區分。

信用借款可設置借款餘額上限人民幣20萬,畢竟信用借款是憑信用申請的借款,在我國目前徵信體系還不完備與開放的條件下,適當設置是可以起到緩衝潛在風險的作用。抵押借款,可根據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市場價值來綜合測評其可申請的借款餘額上限。

平台可參照銀行做法,對抵押物按市場估值進行一定比率折算抵押價值。比方說,借款人提供一套深圳的房產抵押,根據深圳鏈家研究院監測(2016/8/15),深圳目前全市二手房放盤均價為人民幣60,646元/㎡,一套80平方米的房產市場估值就達483萬,若以此為抵押物申請借款人民幣20萬,估計沒有多少個借款人願意。若按80%計算,借款人至少應可借386萬,這才是合理的借款餘額上限。

第二,根據互聯網金融平台的規模設置單一借款主體借款餘額上限。

由於每個互聯網金融平台的規模、客戶群等都不盡一樣,行政性地一刀切政策略顯不妥。就設置借款限額這個規定,可根據每個平台的資本規模來相應制定各自的單個借款主體的借款限額。具體可以參照以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方式,規定其槓桿最高不超過實收資本金的10倍。這樣,互聯網金融平台就可通過增加資本金的方式,變相地人為調整這個限額。

而現在這種設置方法對正規經營而業務方向不在小微貸和消費貸的平台企業將會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不管出台何種指引或辦法,從正面來看,說明國家是正視和支持互聯網金融這門新興行業的發展,希望讓從業人員和參與者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努力為行業創造一個公開透明的競爭環境。

過去出現的跑路或惡意坑騙平台,無非就是這些不法分子抓住了監管未明的漏洞,投機取巧,給正規經營平台和投資人造成了損失和信心挫折。

我們作為從業者,更希望監管部門能更深入的了解行業特性,更細緻的制定監管細則,保護這個行業健康而有序的發展;同時能為中國實體經濟的重新崛起及消費升級提供有力支持。(老祝的微信公眾號:老祝說)

我們也堅信,這個行業在陽光化的監管下,必將爆發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為什麼互聯網金融企業不能挑戰銀行呢?呵呵,我覺得有希望。


我覺得這很贊,笨虎一直強調平台要堅守小額分散的原則,這才是P2P應該發揮的普惠金融作用。

這樣也能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至於有些平台會因為這條限制而活不下去,那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下面是我的解讀全文:

作者:笨虎

鏈接:P2P真的不能投了嗎? - 笨虎的財經評書 - 知乎專欄

P2P行業監管細則發布後,各種消極的言論都出來了,其實笨虎的感覺是:都很合理呀,哪兒有那麼悲觀啊!

1.笨虎覺得今年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態度嚴厲了許多,本來預計正式發布的監管細則也會如此。但實際上,正式監管細則和去年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差別不大。

2.前一陣子有行業大佬透露說,國家可能將對P2P採用牌照監管。也就是發布專門的網貸信息中介牌照,沒有牌照就不能玩。

如果這樣的話就相當於採用了准入式管理,這是最嚴格的一種監管。但現在看來並沒有這麼做。

3.徵求意見稿中劃定的是12條紅線,而正式的監管細則中是13條紅線;就增加了一條:禁止債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業務。

這不是禁止平台內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只是禁止跨平台債權流動。笨虎覺得這也很合理,之前笨虎就說過,有些平台打包其它平台的債權售賣給投資者的做法,相當於是既減少了投資者的收益又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

4.監管細則對自然人和法人設定了嚴格的借貸限額。笨虎覺得這很贊,笨虎一直強調平台要堅守小額分散的原則,這才是P2P應該發揮的普惠金融作用。

這樣也能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至於有些平台會因為這條限制而活不下去,那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5.2000年左右時中國曾有過2000多家信託公司,最後監管到位後只剩下了幾十家,成為了新的金融權貴。P2P行業也差不多,最多會剩下幾百家。

還有一年的過渡期,哪些平台更有可能笑到最後?一是進入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二是完成了銀行資金存管系統對接的,三是取得了ICP許可證的。

說到這裡笨虎提醒一下,ICP許可和備案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ICP許可證獲取的難度相當高。所以目前全國只有32家平台拿到了ICP許可證,大部分都只是備案。

以北京地區為例,如果拿到了ICP許可證的平台在其網站首頁最下方可以同時看到京ICP證和京ICP備兩串數字。而如果只是取得了ICP備案號的,則只有後面的ICP備了。

大家可以根據這個標準隨時查看自己感興趣的平台狀況。

或者,大家也可以在笨虎的微信公號「60秒懂金融」回復ICP,獲取一份已經獲得了ICP許可證的平台名單(截止2016年8月)。

Note:如何識別理財產品的安全性?下周一(2017年5月22日晚上20:30分)笨虎會主辦首場知乎Live重點來分享這個話題,可以戳這裡了解詳情:2017年如何做到安全理財?笨虎的知乎live來啦! - 知乎專欄

歡迎關注笨虎的微信公號「60秒懂金融」和我一起探索金融的真相,順便體驗下機器人為你定製專屬理財方案的服務吧~


作者:Lyodi

鏈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2229344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台,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靴子終於落地,監管規定對小貸、擔保、租賃、典當、保理等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請大家毋糾結保理租賃典當是商務部牌照)的影響,在網上充滿了各種討論。作為曾經跨界黨報、發改委、大型律所和知名商業保理公司,自身看空並反對公司開展P2P業務但有因公司決議而參與組建P2P平台並制定製度的人(無奈:P),也來談談自己對《辦法》的解讀。

先說明,以下個人意見基本都是潑冷水的。

總體來說,我看到這幾天知乎上的各種討論,感覺是多數人都理解淺了,覺得還有對策。實際上如果對規則做嚴格解釋的話,前述金融機構在P2P平台借款的路已經被封死了。

有人覺得上述機構也要受單一平台100萬、總額500萬的限制,也有人說資產要單獨發標、不能打包轉讓。根本不是這回事。我們來看看《辦法》是怎麼說的:

第十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這裡微妙的用詞是「類資產證券化」。據筆者多年起草政府文件以及法律從業的經驗,這個條款是個典型的「口袋罪」。進不進口袋完全看有權機關的解釋口徑。金融機構如果用信貸資產在P2P平台進行轉讓的話,基本不可能是一個資產對應一個大額投資人,都是將資產拆分轉讓給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這個行為本身就是典型的「類資產證券化」、「證券化資產」的行為,同資產是獨立資產(單獨一筆應收賬款或房產抵押)還是打包資產無關。據此規定,P2P平台不能發布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標。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這條規定可對比《刑法》來看:個人或機構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所得數額較大的,成立「高利轉貸罪」。這條規定則指出前述金融機構不得使用P2P募集資金開展借款業務。其中的精神可謂是一脈傳承的,國家不希望影子銀行超越監管而影響金融市場秩序。

因此,從嚴格意義上結合這兩條規則,《辦法》從平台和金融機構兩個角度,都封殺了以信貸類資產進行P2P轉讓融資的途徑。換句話說,目前很多P2P上發布的「租賃標」、「保理標」、「小貸標」、「典當標」都是違規的。但例外的是「擔保標」如果是企業通過平台直接借款,依據《辦法》似乎不能定義為違規(眾多機構可以看到一線出路)。這是債權領域的。對於股權以及相關的股票業務,是直接明令封殺了,不多做分析。

當然,最終的解釋尺度控制在銀監會等機關的手中,相關規則未來還可能有變數。


除房貸和大額車貸外,純個人信用貸款在國內徵信不完善背景下,20萬個人借款上限並不會有太大影響。而對於企業貸款來說,100萬也很少,普遍在幾百萬和幾千萬的居多,影響會很大。為保護投資人,平台選擇和大型的企業合作,而這些企業都不是小微企業的範疇,亦不屬於網貸平台的服務對象。監管層對網貸平台的定位是要解決傳統金融機構不能覆蓋的投融資需求,不是競爭關係,要維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所以網貸只能做補充、只能做小額。

一、貸款上限符合國際標準

根據美國監管當局對網路借貸的理解,對網路借貸建立了經營者市場准入制度、網貸經營信息披露制度、放款人保護制度與借款人權益保護制度。麻袋理財研究院通過對國外網貸平台研究發現,較多知名網路借貸平台對借款金額進行限制。其中個人借貸平台Lending Club單筆貸款的上限為35000美元,Prosper單筆貸款的上限為25000美元;專註小微企業貸款的Ondeck 劃定企業貸款上限為500000美元。從單個平台借款金額看,個人借款的20萬和企業借款100萬的上限也比較符合國際標準。

二、利好消費金融,行業格局重新洗牌

《辦法》對貸款上限的設定,直接將借款對象劃定為個人和小微企業,無疑變相劃定了行業的邊界,加劇了對資產端的競爭。未來,專註企業貸、房貸平台甚至部分大額車貸平台都面臨較大的轉型壓力。而已經布局甚至深耕個人信貸、消費金融、分期等領域的網貸平台會發揮巨大的先發優勢。


個人感覺,這不是個嚴不嚴的問題,是監管機構看待或者認定p2p在金融市場的功能。應該是散、小為主,補充金融市場。試想大額借貸傳統金融都無法滿足讓p2p來接盤的是個什麼鬼呢,嚇死寶寶了。


曾經我們以為視頻沒辦法正版化,各種麻煩各種原因,忽然一年就正版。

曾經我們以為音樂沒辦法正版化,各種麻煩各種原因,忽然一年就正版。

曾經我們都以為P2P沒辦法在監管範圍內運作,信息登記無法建立………


從我的角度看,《辦法》中對額度的限制對行業是明顯的打壓。

最初網貸行業的發展,我是從互聯網+民間借貸這個角度來思考的,中國的民間借貸長期存在,而且非常不規範。網路借貸的發展,雖然中間有波折,但總體上是向著規範化的方向發展的。雖然互聯網因為其便捷性、低門檻,也帶來了一些新的風險,讓很多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進入到了這個行業當中。進而,又因為中國金融教育的長期不足,導致剛兌無法避免,就把行業拖入了一個非常危險的惡性循環當中。

這個角度講,監管本應該做得是砍斷這個惡性循環的條件,一方面是投資者教育,另一方面是砍斷旁氏的生存條件。有這兩條,互聯網對民間借貸行業的改造就是好的、正向的。

然而這畢竟是我個人的思路,從監管政策的指引性上來看,監管對網貸的定位是:普惠金融。普惠金融並不是說所有人都能享受金融,在監管看來,所為普惠金融,就是正規金融的補充,就是說我原來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服務的,你可以來服務,而作為網路借貸行業,借貸嘛,屬於間接融資行為,跟正規的金融機構對應的,就是銀行業。所以你網貸就是做跟銀行相對的業務裡邊,銀行不做的那些,你不能搶銀行的生意來做。

我自己之前在銀行短暫待過,從銀行角度講,最臟最累最不願乾的就是小微貸款,銀行對小微貸款個人規模上的定義大概是10萬~100萬,對企業我不太了解,有從其他地方看到大概是幾千萬左右。那麼現在監管辦法明確的額度上限20萬,100萬,500萬,是很明顯的偏向了銀行,網貸一方面要在小額上跟銀行的小微部門競爭(很明顯優質借款人網貸沒戲),一方面就要去做那更小額度也更臟更累的部分。

說實話,從民間借貸角度講,這個額度實在是差太多,一般民間企業主的借貸,100萬甚至500萬實在是很難滿足。那麼這個限額政策有沒有好處,也有,就是它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分散了投資人的風險。

但是另外一方面,這又讓騙子們重新回到了線下財富管理公司的詐騙模式上。而且就我所了解,線下財富管理公司在詐騙上,擁有先天的額度優勢,他們往往詐騙的數額更大,危害更嚴重。說白了,騙子永遠存在,只不過是換了個地方而已。在線上,他們可能騙得人多,但也更容易暴露,在線下,他們可能騙得數額更大,更隱蔽,但能騙得人可能就要少一些。

從金融本質上來看,借貸行為的風險因素是比較明顯的,針對不同形式的貸款,風控點是不同的,借貸行為說白了就是還款兩個字,一看還款意願,二看還款能力,你不能讓有1000萬還款能力和意願的人只去借20萬,一刀切的限額不得要領。

綜合來看,單說這條限額的政策,它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但對平台和借款人一是粗暴、二是野蠻。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多找點殼公司就解決了,無形加大貸款人的成本。


謝邀!關於 這個問題,表示在這個周末已經被刷爆了。、

其實這個問題早在去年7月就已經被媒體有過一次大肆報道,並且行業議論紛紛。如今重新回到大眾視野的關於網路借貸限額的問題,同樣是一石激起千層浪!!

我知道這則消息一開始是從澎湃新聞網看到的,後來幾個網貸第三方平台也開始發消息,隨後到各家媒體都開始傳播。

澎湃新聞據消息人士所透露,將出台的《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這條被稱為史上最嚴監管的規定,在業內人士看來,如果該規定嚴格執行,無疑會對行業會有非常大的影響,平台需要調整業務、尋求轉型。但是,在正式文件沒下發之前,誰也不能確定是否存在變數。

回歸《暫行辦法》的這條限額標準,就從目前來看,限額的規定究竟如何實施其實也還是一個問題,畢竟現在各家平台的借款信息並沒有共享,較難監管。

有法律界專家直接指出,這一細則實施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控制單一借款主體在網貸平台的借款額度上限,防範和控制大規模的金融風險。但實施這項規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所有網貸平台已完成備案;2、所有網貸平台的借款人信息處於共享或可查詢的狀態。」(梅臻律師)

而我們從上述的兩個條件的現實情況來看,都需要較長的時間。沒有上述兩個前提條件,新規將流於形式,沒有實施的條件。雖然監管層一直在倡導P2P平台信披透明化,而且關於信息披露的各種要求也越來越多,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並實施統一的網貸信息披露制度。

所以,《暫行辦法》最終發布實施的效果如何,還有待實際檢驗!不過,平台應當及早布局,以應對接下來有可能的嚴格監管。

不難看出,監管制定限額無非是想要降低P2P網貸風險,讓其做「普惠金融」,而不是和銀行去競爭。但是如果僅僅以統一的限額標準,進行全行業的約束,卻不對平台業務定位、風險控制能力,不對借款企業實際借款需要,進行充分考量的話,仍未免過於「一刀切」,且無法體現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中,本該有的創新監管理念。

反之,應當基於對平台業務範圍和風險控制能力的界定,分為不同實力梯級,進行不同標準限額、區別化監管。


我不知道怎麼看,我直接跳出這一行了。


政策很傻,我們都知道,但是這種暫行辦法從來都是拿來定調子的,不必深究國家以後怎麼補這個坑,還是考慮考慮從業者該以怎麼樣的態度面對吧。

首先要理解出台的目的: 一是控制資產脫媒影響 二是進一步去槓桿降風險 三是規範化集團化管理

意思很明確,無外乎是喊了幾句話,

1. 你們要抵押借錢的,老老實實去銀行吧,那邊的錢靠譜,不會卷了跑。

2. p2p平台嘛,就是搞普惠金融的,那些大資金就少點碰吧,擠兌起來你們也不好玩是不是?去做做信用貸吧。

3. 現在的平台偷偷搞自融搞債轉加槓桿別以為國家不知道,趕緊找個銀行去,手腳放乾淨點,當然,如果這樣平台還是跑路了,這個鍋國家和銀行不背(老鄉,我們儘力了)

4.新平台搞事我們管不了,但是真出事了,國家好歹不會一臉蒙蔽「這是個什麼鬼平台」,順便建立建立檔案冊,搞搞大數據,領導們以後報告用得著

其次要理解現實意義:個人猜測從制度出台到制度落地的這段時間裡,會出現相關政策補充和修改,不必過於驚慌,舉兩個例子,前段時間私募備案deadline出來的時候,大家紛紛保殼,備案必備的法律意見書20w一份,還不一定成功,現在呢?叫價已經到了5k必成功。非自融非債轉的事情說了這麼長時間,現在幾家p2p不搞債轉?還不是一樣在玩。可見,我黨倒是一直貫徹鄧的思想:「允許看,但要堅決地試。看對了,搞一兩年對了,放開;錯了,糾正,關了就是」

政府如果不願意一棒子打死p2p、引導p2p加速壟斷或國有化的話,政策就註定不會因此,對於公司未來發展而言,該怎麼干還是怎麼干,天塌了個兒高的頂著,圍繞國家核心思想別做的太出格就行

至於新平台的話,最好斟酌一下,等風頭過了再考慮上線吧


監管制定限額無非是想要降低P2P網貸風險,讓其做「普惠金融」,而不是和銀行去競爭。但是如果僅僅以統一的限額標準,進行全行業的約束,卻不對平台業務定位、風險控制能力,不對借款企業實際借款需要,進行充分考量的話,仍未免過於「一刀切」,且無法體現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中,本該有的創新監管理念。


不幸言中,政策已經出台。

除了20萬和100萬的限額之外,還規定必須找銀行做資金存管,以及必須拿到ICP備案等等。

個個難於上青天。

一共只給了12個月的過渡期。

祝平台們都能平安度過此次危機吧,阿門....

============原答案============

據我了解,政策已基本板上釘釘,不出意外,很快就會出台了。

這個政策最核心的內容是:

個人借款人在同一家網貸平台上借的錢,禁止超過20萬元;在所有平台上,最多借100萬元;

企業借款人在同一家平台上借的錢,禁止超過100萬元,在所有平台上最多借500萬元;

而市場上符合監管要求、小額分散的平台,不超過P2P總數的10%;

PS:這個政策將大大利好於它們。

反過來說,全國90%的P2P平台,都面臨著無事可做的尷尬....

一刀切,非常狠。

比如,紅嶺創投、愛投資這樣主打企業大額借款的平台;

還有,好多有上市公司、國資扶持,為它們輸血的平台,本來有很大的資金優勢,但現在也受限了。

再比如,一些做贖樓貸、紅本抵押貸、車輛抵押貸業務的平台;雖然做的是個人借款,但是額度很可能超過20萬。

2、

我覺得,被一刀切的平台,可能有三種結局:

一、把手上的業務兌付完,逐步退出P2P行業,不玩了。

這可能也是大部分中小平台的選擇,就像前段時間的美利金融。

二、少數有實力、有財力的平台,可能會慢慢轉型、換跑道,改做小額分散的個人業務。

三、用各種「合法」的方法去規避政策。

車到山前必有路,任何政策都難不倒聰明的中國人。

比如說,可以和金交所合作,就像螞蟻、京東金融、微眾做的那樣。

但是,並不是誰都有實力找到「路子」的,小平台很可能做不到了。

所以,悲觀點說,P2P以後,大概只會剩下200家不到...

3、

不過咱們也不用太過擔心。

首先,政策還沒確定落地,官方還沒證實;(但不出意外會出台)

另外,落地之後,還會有一個過渡期,會給平台整改的時間,中間也會根據具體的整改情況和效果,來進行一些調整。

只要以前合規經營、不是太弱或者太激進作死,大部分P2P都有安全撤離、轉型的時間和空間。

網貸人、網貸的「金主」們今天也紛紛表示——

雖然覺得方案無厘頭,但目前情緒穩定。

微信公眾號:ynducai

關注越女讀財,感受金錢最大的善意。


從平台人的角度談點設想,不一定合理。

以前P2P之所以受資本青睞,是由於行業具有無限可能性,不論是資產端的產品創新還是資金端在運營方式的靈活性,都是傳統金融所不具備的優勢。然而限額一出,等於直接給P2P划了一個圈:你們只能做小額的市場,而且市場就這麼大,你們自己競爭吧。

這樣的監管方式不能說不正確,因為這個行業的起源,就是為了滿足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需求:我要借十萬塊周轉資金,你正好有十萬塊閑錢,我發個標你來投資,皆大歡喜。

可惜壞就壞在,P2P在國內發展到現在,始終沒有完成投資人教育這一環:大量的網貸投資人沒有風險自擔的意識,他們將安全放在第一位,投資前始終不忘問一件事——你們平台的風控怎麼樣?

風控,已經成了所有P2P平台的核心競爭力。

然而,風控的成本是很高的。

對於一個P2P平台來說,資金端的價值是什麼?

平台的籌資能力越強,代表它能運轉的規模越大,不管你的項目金額多大,放在平台上都能在短時間內籌到錢。

相對的,平台從項目中所賺取的利潤就越高。

對於一支專業的風控團隊來說,做一個500萬的企業貸款,和做一個100萬的企業貸款,所要走的風控流程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而中間的利潤差距,可想而知。

每單100萬,這是監管給你平台劃的天花板,你的利潤,撐死了只有這麼多。

人力、物力、時間、平台推廣甚至擔保,都是成本。

既然這樣,你跑量吧?

個人信貸、消費金融、車貸、個體商戶周轉貸……這些你都做起來,量也不少吧?

不,還是太少。

更別說這類小額信貸做得都是高收益覆蓋高風險的模式,對於大部分網貸投資人來說,風險實在難以接受。

從風險保證金到引入擔保公司再到各大平台的逾期壞賬自墊付……為了平台的可持續發展,投資人風險教育這一塊缺失始終沒有被補上。

只能說,該來的遲早要來。

在信用卡、東京白條、螞蟻花唄和各大消費金融公司的爭相蠶食下,小額借貸的市場早已經被瓜分得七七八八,餘下的市場,對於早已經習慣運轉上億盤子的各大P2P平台來說,塞牙縫都不夠。

設網點、搞大數據,花費人力、技術、推廣成本,最多最多也就搞幾個億。

這點錢,大部分平台,自己都能消化掉。

前段時間美利金融清盤,想必也是這麼考慮的。

來來回回就折騰這麼幾個億,還靠投資人來籌什麼資?自負盈虧賺中間的利差唄,辛辛苦苦做的項目,帶投資人分錢?

所以我的觀點是:

在短時間內,現有的大標平台因為捨不得已經取得的成績,也順便觀望行業風向,會把借款端一點點往線上挪。走批量審核、批量風控的模式,向大數據金融的道路上試探。

但由於限額實在太低,即便借款端找到了出路,也不需要投資人出資來賺個利差——能摸到大量數據資源同時設計出一套成熟的線上風控模型的平台,不會差錢。

平台會從傳統金融的風控模式一點點往真正的互聯網金融過渡,通過互聯網,實現借款、審核、發放的全流程,國資系、風投系、上市系、銀行系,以他們強大資本優勢,足可以消化掉新開拓出的市場。

只是這裡面,基本沒有投資人什麼事了,少了投資人這一環,恐怕就不能叫P2P了。

至於目前以小額分散的各大平台,這樣的監管政策對他們來說無疑是利好。

但利潤空間的問題還是在,以及在平台是否還能代銷基金、理財這類問題上還是模稜兩可(比如提供技術服務是否屬於代銷),即便如積木盒子、人人貸這樣產品多元化的平台,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真正小而美的平台,大都是民營,做車貸、做信貸,合規合法——但沒有背景,又是否能順利接入銀行存款,取得ICP經營許可?

在我14年入行時,P2P臭名昭著,平台跑路事件頻發,行業病態地高速發展著。這兩年,P2P越來越正規,資本大佬的爭相入伙給行業提供了增信和背書,老牌平台的良好口碑持續發酵轉變人們的觀念,行業終於一步步走上正軌。

如今監管一出,整個行業都陷入了混亂之中,卻還要違心地向外界表示:監管很好,我們要擁抱監管。

原因無他,這一行的人,被行業負面形象坑怕了,有個監管,至少給行業「正名」了。

至於監管之下還做不做得下去,只能看各平台的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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