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資源如此匱乏,為什麼各個國家為什麼不強制性要求人死後必須拿走至少一樣器官呢?

經常會看到新聞里講,單單眼角膜就要等若干年才能等到,還有腎,等等等 為什麼各個國家不考慮強制性要求移植呢?(別罵我,我是為病人考慮!)


如果實施題主的建議:如果在你就醫或獻血時,個人信息泄露,被發現你的器官和某富翁、政要或其最愛的家人所需要的器官很配,那你出意外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我一直強調我們考慮問題,就像下棋一樣,往後多想幾步。

讓我們先從相對小範圍的死囚器官捐獻說起。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委聯合頒布了《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規定強調: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然而到了2015年1月1日,中國全面停止了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人體器官來源只能採用公民逝世後器官捐獻。

這是為什麼?中國每年約有150萬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僅1萬人能夠接受移植手術,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在這種器官嚴重緊缺的情況下,這個規定為什麼反而被取消了?

因為更加駭人聽聞的事情正在發生,從死囚身上獲取器官,且私下獲取、分配、移植死囚器官的行為非常嚴重,已達到泛濫成災的程度,這些器官不僅僅用於高價出售移植,也用於解剖實驗。

心跳停止的人體,5分鐘以後其肝臟就會喪失功能,腎臟也只能維持在半小時內。因此,對死刑犯的現場摘取器官必須在15分鐘內完成,並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你可以腦補一下,就是剛剛槍決了一批人,就會很快被拉到大學的解剖室,甚至直接就在刑場上,對著還沒死透的抽搐著的軀體,熱氣騰騰地進行著摘取器官和製作標本工作,畫面感極強。

死刑犯在待決前,要通過驗血獲取其生理信息,必須經過看守所同意;法院執行死刑,檢察院負責監督執行,但其中也出現了很多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強取」的案例。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於勇剛因搶劫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其母堅稱醫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兒子的器官,並寫下《一個公民血與淚的控訴》,控告相關部門。

江西媒體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農民付信榮因殺人罪被槍決。當地法院偷偷將其腎臟賣給江西某大醫院,付父悲憤自殺。付信榮的姐姐為此委託律師起訴法院。

2003年9月23日,《蘭州晨報》揭露甘肅某看守所在未經死囚同意的情況下,行刑後將其器官「捐贈」。後當地法院對此事作出判決,看守所向家屬賠償2000元。看守所負責人向媒體承認,死囚必須透過書面申請捐贈器官,但是看守所並未持有楊自願捐獻的文字記錄。

我國憲法明確宣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根據憲法制定的《民法通則》(1986年)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看起來都是針對活人而言的,而人死後對屍體將如何處置,憲法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給人一種錯覺:處置囚犯的屍體,似乎既不違憲也不違法。這大概也是近年來對死囚犯肆意處置的一個重要原因。

但是,我國民法理論早已對人格尊嚴作了廣義解釋,它既包括公民的生之尊嚴,也包括公民的死之尊嚴,民法通則規定的生命健康權也被解釋為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前對器官的處置權,通常被認為是身體權的內容。人生前對死後器官是否捐獻的處置,是行使身體權的表現,是身體權的延伸。

以上對於人權的基本解釋被聯合國大會通過並由各成員國批准,因此國際上通常都對公民遺體的處置遵從死者遺願,這是尊重公民的人格尊嚴最起碼應該做到的。這就意味著,不可能如題主所說,強制要求人死後必須拿走至少一樣器官。

那麼新加坡呢,我看到有回答說新加坡就是強制性的,這並不準確。

新加坡每年有超過700人(請看這個數字多麼小,這是一個多麼小的「國家」)因腎臟衰竭必須洗腎,當中只有170多人成功找到願意捐贈器官的人。他們當中有三分之一和捐獻者的血型不合,另三分之一的捐獻者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捐腎。最終,新加坡每年只有85人成功獲得腎臟移植。於是政府出台了人體器官移植計劃,這個計劃是公民默認加入,但絕對可以隨時自願退出的。

然而在2007年2月,新加坡中央醫院醫生宣布一名病人腦死,由於這名病人生前並未選擇退出人體器官移植法,因此醫院準備摘除器官,但家屬認為病人還有呼吸與心跳,與醫院發生爭執,最後醫院動用警力,強行摘除器官,此舉引發全國輿論強烈爭議。此事件過去五個月後,已有7574人選擇退出人體器官移植法,接近過去三年退出人數的總和。為了鼓勵參與器官移植計劃,新加坡政府又於2009年頒布了《人體器官移植修正法令》,對其中部分器官捐贈者進行高額經濟補償,這個修正法令通過時還是很多爭議。

全球平均器官供需比為1:20~30,美國的比例為1:4,我國為1:150。這個可怕的比例背後不僅僅是一個個等待器官的悲慘病人,也是巨大的黑色利益鏈條。

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絞首的危險。很多人都看過余華的小說《許三觀賣血記》,賣血就是發生在中國大地上的、在利益驅使下的、從合法到非法的、難以治理的惡劣事件。如果強制人體器官移植合法,那麼會不會有醫生在手術台上非法殺死病人?割腎換iPhone早就不是段子了,一顆健康成年男子的腎,國內統一行價為3.5萬元,非法器官交易窩點遍布各省。

人體器官捐贈本來就是個很複雜的問題,它涉及到金錢、倫理、法制等多方面,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尋找出路,美國的器官捐獻制度已經非常完善,但是喬布斯也要等。每個國家的國民健康水平、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條件以及傳統文化都不同,但尊重人權和預防惡性事件是共同的大前提,對公民觀念進行積極引導並建立良性、公平、透明的器官捐獻使用體系才是最根本的出路。


主任,這個病人還有救!

恩,可是剛才我看了他的肝和xxx的很配啊!

主任,我明白了。


經常會看到新聞里講,某某地方的人很窮,等等等 為什麼國家不考慮強制性要求其他家庭(收入在平均線以上的)必須拿出財產來進行捐助呢?(別罵我,我是為窮人考慮!)


病人是人,死人就不是人?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有倫理,然則禽獸無異。


因為無論國王還是乞丐,死神會平等地叩響每個人的大門。

就像有個段子說 美國國會上關於兩個提案,一個是希望增加邊遠地區公立學校的建設,二個是希望提高監獄犯人的福利待遇。這兩個提案同時在爭同一筆預算資金。很多議員都支持第一個提案,這時一個議員突然站起來說,你們不會再進入公立學校了。

也就是說 某條法律有可能危及到立法者的利益時,這條法律是不會通過的。


那就可能會出現販賣死人的屍體,甚至故意殺死囚犯的事

出發點是好,但粗暴的強制不夠的


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詳見新加坡器官強制捐獻制度。你不想捐可以,但是如果你需要器官,我們也不給你用。


因為一句話:法律的尊嚴高於生命。


如果你意外失去了性功能,是不是可以把你老婆發給光棍漢呢?


題主啊,人腦移植術還沒成功,所以就是這政策推行了也不能隨意挑個腦子移植給你的,雖然你的情況確實很著急。


死了以後拿走的器官沒用的,拿器官要人身體活著的時候拿。並且人衰老的時候,人的器官也衰老了,移植過去也沒用。不少人衰老以後,身體里或多或少有一些腫瘤。移植過去就是把腫瘤移植過去。移植器官還需要匹配,不匹配的器官是沒用的。

萬一被人預先匹配好了,走在路上就要小心了。因為又年輕又健康的器官是好器官。


人家要是不願意捐,題主您有什麼權力逼著人家捐呢。嫌現有器官不夠,題主您可以寫個遺囑自願捐獻所有器官……


朕賜給你,才是你的

朕不給,你不能搶!


應該先從全體黨員和家屬試點吧,尤其黨中央應該先起帶頭作用——怕只怕他們身上的東西沒人敢要。


我想知道是全世界的都有人這麼考慮,還是只有我國有人會這麼想,有人在quora上問過這種問題嗎?


我看很多答主都是從倫理方面考慮的,但若是問及為什麼有這樣的倫理,恐怕很多人都回答不上了。

我來提供一個可能的解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有鋼琴家和許多的明星都為自己身體的某個部位買了保險,這恰恰說明了,在資本主義市場中人的身體部位是有價格的,人本身也是有價格的。不知道有多少知友看過一篇劉慈欣的小說,《贍養人類》,此文描述的是不加限制的資本主義隨著生產力發展到最高階段的景象。我引用一段

我們要被罰款,但我們已經沒有錢了,於是母親的遺體就被沒收抵賬。要知道,對一個窮人家庭來說,一個人的遺體是很寶貴的,占它重量70%的是水啊,還有其他有用的資源。但遺體的價值還不夠交納罰款,社會機器便從我們家抽走了相當數量的空氣。

「我們家生態循環系統中的空氣本來已經嚴重不足,一直沒錢補充,在被抽走

一部分後,已經威脅到了內部成員的生存。為了補充失去的空氣,生態系統不得不

電解一部分水,這個操作使得整個系統的狀況急劇惡化。主控電腦發出了警報:如

果我們不向系統中及時補充十五升水的話,系統將在三十小時後崩潰。警報燈的紅

色光芒迷漫在每個房間。我們曾打算到外面的河裡偷些水,但旋即放棄了,因為我

們打到水後還來不及走回家,就會被無所不在的執法單元擊斃。父親沉思了一會

兒,讓我不要擔心,先睡覺。雖然處於巨大的恐懼中,但在缺氧的狀態下,我還是

睡著了。不知過了多長時間,一個機器人推醒了我,它是從與我家對接的一輛資源

轉換車上進來的,它指著旁邊一桶清澈晶瑩的水說:這就是你父親。資源轉換車是

一種將人體轉換成能為家庭生態循環系統所用資源的流動裝置,父親就是在那裡將

自己體內的水全部提取出來,而這時,就在離我家不到一百米處,那條美麗的河在

月光下嘩嘩地流著。資源轉換車從他的身體還提取了其他一些對生態循環系統有用

的東西:一盒有機油脂、一瓶鈣片,甚至還有硬幣那麼大的一小片鐵。

由此我們甚至可以推出一個政治不正確的結論,資本主義中的所謂人權,也就是人的價格,並不是什麼普世的理想;而侵犯人權,其實是沒有按照恰當的價格支付。

那麼回到問題,國家之所以不得強制拿走死人器官,其實是因為人體組織作為死人的財產,處理權在本人手中,其處理過程應該與遺產處理相同。

最後,放私貨。我是一個道德虛無主義者,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其目的只不過是為了維護利益。

寫到最後才發現整篇文章私貨滿滿,算了不管了。


因為個人有對身體絕對的決策權,人的身體是不容許任何他人包括國家在內無理由侵犯的,一個國家,要懂得尊重生命權利,要懂得尊重人的身體權利。

我自己的東西,包括身體在內,由得我自由處置,無論我生或者死,任何人沒有權利傷害我的身體。就是這麼簡單的道理。


不是剛取消死刑犯器官被用於器官移植么?題主這是開歷史倒車啊。至於理由,我就是沒有那覺悟,題主自己要捐我也會舉雙手雙腳贊成的。

如果生命作為一種最基本的權利卻不能自己決定,實在想不出如何安心生活,誰是國家養的用來培養器官的牲畜嗎?

國家應該做的是宣傳和鼓勵,讓人們不再被傳統道德觀念束縛,自覺捐獻,那樣國家才會有明天。

如果像題主說的那樣,也許每年多救活幾萬人,因此產生的衝突到底會死多少人呢?你想過嗎?


你不為死者家屬考慮么,死了就得捐?怎麼不得了病就槍斃呢,還給國家省了看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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