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為我國刑法對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有什麼不足之處嗎?
規定沒有問題,唯一的問題就是,制定規定的人忘記了我們大部分的人都不是黃飛鴻。我們沒有絕對的戰鬥力應對所有的犯罪情況,我們沒有辦法判斷一個人闖進我家是為了偷錢還是為了殺我,也沒有辦法判斷犯罪者在什麼狀態下才叫無法繼續犯罪,也沒有辦法判斷犯罪者投降究竟是真的投降還是詐降。但是,正當防衛都要求我們判斷出來。
謝邀,強烈推薦您看看張明楷教授的一篇文章:「張明楷:奇怪的正當防衛」。這篇文章是我們了解目前我國執法人員關於正當防衛認識偏差的一篇佳作。
是否是適時防衛。(防衛行為的時間問題)
是否考慮手段過當(如果唯結果論是會有一些奇葩的判決)
在危機時刻對於施害者的行為認定,是否應該以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罪名認定(如於歡案,假使於歡在杜志浩對蘇銀霞進行露陰侮辱時就一刀捅過去,能否認定杜志浩強姦預備而認定特殊防衛?)暫時想到這些。正當防衛在現行司法環境下適用起來還是挺難。規定沒問題,關鍵是實際執行時與社會公眾的期待不符。
這其中部分是社會公眾的鍋,對相關規定有理解偏差。社會公眾以為正當防衛是在懲罰犯罪分子,是在鼓勵人們與犯罪作鬥爭,甚至還存在利用無限制防衛權斬妖除魔的奇怪想法。
實際上正當防衛是很簡單地歸納雙方過錯和行為後果之後分配責任的一個結論。誰惡意大,誰造成的後果更嚴重,誰就多分配一點責任,僅此而已。
公眾會注意到完美的正當防衛難度極大。那是因為法律本來就只規定最理想的情況可以免責,這只是個邏輯判斷。方不方便實操不關法律的事。後果自負。
所以說,正當防衛制度沒有半點鼓勵、保護、懲罰的意思。只是說這種事總會發生,所以有個判斷標準。實際上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比登天還難。
社會公眾要理解這一點,別把正當防衛當成尚方寶劍。能跑就別反抗。
但司法機關也是有鍋的,因為他們顯而易見地不敢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畏首畏尾,尤其是無限防衛。
按理說無限防衛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遭到極其猛烈的反擊,仍舊在正當防衛理論框架之內。但我國司法機關對人命案的判斷總是謹小慎微,即使死的是個罪犯,司法機關無法接受「死了人卻沒人需要負責」這種結論。
有句話在中國是真理,「司法機關只會做出對他們自己最安全的裁判」。殺了人卻不用判刑,在司法機關看來根本不安全。所以他們不敢判。其他情節輕微的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都有類似現象。
什麼時候能多替當事人想想呢!規定沒有問題,認定嘛…
關於正當防衛,有很多種理論。比如權利義務說,法律賦予個人權利,那麼對應的義務就是不侵犯他人的權利。當個人違背義務的時候,那麼他的權利也就消失。如搶劫,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和生命權,那麼行為人作案的時候違背了義務,他的生命權隨之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使用對他無限防衛權。
但問題在於認定上,正當防衛在認定上存在很多的爭議,是否正在面臨現實危害,防衛時間,防衛工具,防衛限度,防衛意志等等。
如是否正在面臨現實危害,這個就很難認定。比如,甲正準備拿刀殺乙/甲正拿上刀準備殺乙/甲拿上刀正在殺乙,被乙反殺,乙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按照先行標準,1是假想防衛,2.是防衛過當,3是正當防衛。問題來了,什麼樣的標準才算危害?先行法律的標準很高。又比如,甲拿刀正在殺乙,被乙開槍打死甲/甲開槍殺乙,被乙用刀殺死,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我實習遇見一個案子,甲、乙都是銷售白酒的商家,雙方店鋪相鄰,甲覺得乙搶了他的生意,帶人去砸乙的店鋪,店鋪里有乙妻子和兩歲多的孩子,甲等人正在砸的時候,乙提菜刀出來砍傷甲致輕傷,乙被故意傷害罪。反正這個問題很複雜,建議題主看看論文。說實話在正當防衛的處理上,政治考量多,法律考量少。參考鄧玉嬌案的精神鑒定結果。
人在面對嚴重不法侵害時,應當有魯莽的權利。
還手就算斗歐,如何正當防衛?
規定沒啥問題,但是在適用的時候存在很多問題。但是!一切為了和諧社會,識得唔識得?
我一直覺得,外行去評價一個專業領域的專業名詞,是很不公平也很幼稚的行為。無論什麼領域。
規定沒有問題,認定也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普通人對法律的理解和法律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問題。
這裡就舉一個例子:碰到一個法律問題時,講《XX法》第幾條、《XX規定》第幾條的,大多數是普通網友;講《最高院關於XX的解釋》、《最高檢關於XX的意見》的,大多數是普通法律人;不講發條只講法理的還被法盲們追著噴的,是資深法律人。扯淡的東西,名義上有,認定方面么,呵呵首先不傷害你你不能還手,傷害你了再說,其次是一個能傷害我的人我還受傷了,這時候你讓我反抗?我特么打得過么?就算打的過,下手還不能比人家打你打的重,不然就是防衛過當。
對於可以試用正當防衛的情形規定的太模糊,而在法律適用的實際情況中,對正當防衛的條件限定的太苛刻,基本不給你使用的機會,就是沖著防衛過當去的,法律制定者可能考慮更多的政治因素吧!
沒有沒有,非常完善非常合理非常人性化。反正就是模糊定義,具體實施全看法院,法官大人目測一下,感覺你打過了就是防衛過當(對方可檢測出輕傷,己方態度不好,己方長相不和善,對方長相面善都符合此標準),感覺打的還行(對方沒事你重傷)就是正當防衛,一切以人性化作為第一標準。
完美著呢。
所有的問題都集中在了執法混亂上,法律條文只有施法解釋才會提到標準,而條文階段只是表達立法意願重在性質而非標準。比如特別嚴重之類的,這裡缺失的是標準而非文意表達性質列示。
同樣的,正當防衛只是一種性質。判斷標準可以量化的標準必須根據事實案情。作為一種容易出現不嚴謹的語言,只有性質沒有量化標準為執法不嚴混亂執法提供了捷徑。
同樣還有辨識判斷的過程。文化基因所致,缺失辨識判斷的能力。比如從持續時間,事件過程可以概括案情,但是去看法律文件普遍缺失持續時間的描述,只有模糊不堪的過程,為此很容易產生代入以及主觀感受偏差,也就是基本缺失判斷依據是常態,除非去真切追蹤案件的細節,但是卷宗看得再多都是缺失概括結構性的東西的。也就是卷宗以及證據形不成一個完整的案情記錄。清晰的時間鏈證據鏈都是奢侈。真的是感覺很低級的素質階段。
所以,如張姓刑法專家所說,針對這個形同虛設的法律條文,多數案例卻都被判決成了互毆,幾乎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案例。至於不允許反抗,這不能相信,畢竟一個國度需要正常而非各種模糊不清的變態。
難道你不知道我國法律禁止防衛嗎?p民怎麼能有反抗精神!
沒有,很好很科學。看看萬惡的美帝的鄉巴佬們
有的特殊情況下你並不能很好的判斷你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如小偷入室盜竊,一般的口角糾紛和推揉行為 謝邀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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