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致 1 人死亡 1 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這個情節應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希望就事論事,不要扯閑篇。

希望有專業的法律意見,別回答「我不懂啊,但我覺得吧…」這類的。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駕駛,致 1 人死亡 1 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所以一些意見認為應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是因為在校園中醉酒、高速駕駛,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並不應該等同於在公路上的交通肇事行為,因為當事人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涉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在現實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存在不少案例,檢察院是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當事人提起公訴。

但我個人的看法是,必須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定罪量刑的時候必須要以刑法的條文為依據。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犯罪構成要件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這一要件,所以交通肇事行為不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況且,刑法第133條是對特定侵權行為的具體規定,按照法條競合原則,特殊法條優先於普通法條,也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面對目前交通惡性事故頻發,法律觀念淡薄,肇事者漠視生命的行為令人髮指,給整個社會、死傷者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損失的現狀,全國人大非常有必要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對於是否涉及「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明確界定,而不能像現在這樣,隨意適用刑罰,有權勢或有錢的人,賠錢了事,得到輕判。


以下這段是賀衛方博客上對孫偉銘案的解釋,希望有幫助。具體可以看這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17q38.html

不過。。賀老師是在講法理,可實踐起來,中國沒法理的。。。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二章的標題,該章涵蓋跟危害公共安全相關的四十餘種罪名,第一三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正是其中的一種。嚴格地說,「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一種類的概括或曰類罪名。請注意刑法的措辭:

第一一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一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略。)

從立法技術而言,這裡採取了兩類列舉,一是對犯罪方法的列舉,一是對犯罪對象或客體的列舉。看上去有些笨拙,例如倉庫很可能也是公共建築物,不過列舉本身就是限制,這也可以理解為顯示了立法者力求防止擴大解釋的意圖。在放火等罪名之後用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的表述,是因為立法者無法做到窮盡所有犯罪手段,於是只好用這樣的兜底或俗稱的「麻袋條款」以便將未列舉者包羅其中。當然,這裡存在著某種與罪行法定原則相背離的傾向。所以,如果要將某一種行為納入其中,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最重要的是,「其他危險方法」必須與本條已經列出者即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另外的一個不言而喻的限定是,本章已經列有專門罪名的犯罪不得移花接木地納入本條治罪。例如,刑法有專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

第一三三條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明顯,從分類學上說,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範疇,但除非在某些完全突破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導致不特定人員死傷的犯罪才可以納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前最高法院副院長、著名刑法學專家劉家琛主編的一本權威的刑法解釋著作舉了這樣的例子:

承德地區的一個汽車修理工李某,因犯罪誤受了處分,心懷不滿,在1983年7月的一天,將一輛大卡車開到劇院前,見劇院散場,就駕車向人群衝撞,當場軋死20人,重傷23人,輕傷5人,撞毀自行車29輛。(《新刑法條文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頁445)

這的確是一種極端的情況,無疑超越了交通肇事罪的範疇,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無異議。


兩罪並罰。


交通肇事罪判罰法規,殺死一個活人,甚至是背後一個家庭的摧殘,1-7年,是對生命的極其不尊重!每年的兩會不知道幹嘛的,年年混過場嗎?

每隔不多久,就總有新聞,一個小孩被碾壓致死,如果肇事者,沒有主觀惡意,只是「沒看見」,也就是賠些錢,判1-3年而已,有時候錢陪的多的,甚至一年都不需要。

這種法律法規,簡直是鼓勵:司機開車馬馬虎虎,撞死人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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