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婚妻子遭調戲 男子刺死施暴者判無罪?這會不會成為正當防衛的標誌性案件?

因新婚妻子遭調戲,丈夫陳某傑反抗被圍毆,過程中陳某傑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傷致死。

18 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一起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二審結果,法院最終駁回抗訴,認定被告人陳某傑屬正當防衛,無須負刑事責任。

來源:南國都市報

記者:利聲富、通訊員:黃梅

小編:靜靜

補充問題:

關鍵過程描述,與原題來源一致。

陳某傑被幾位工友圍毆時,儘管他的妻子和另一位工友極力勸架,但周某烈、容某和紀某練等人還是圍住陳某傑亂打。其中,紀某練甩倒勸架的工友後用鋼管朝陳某傑頭部打去。

被圍毆過程中,陳某傑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亂揮、亂捅,導致紀某練等人受傷。見此,其他工友立即趕到現場,周某烈、容某和紀某練等人立即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陳某傑砸過去。

被捅傷的容某跑到工地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後因失血過多死亡。同時,周某烈事後被鑒定為輕傷,紀某練和勸架的另一位工友為輕微傷。同時,陳某傑也為輕微傷。

因為看到一些網友的評論(為何公訴機關「非要置其於死地?」)想補充一個問題,請問一審判絕後,公訴機關繼續上述的法律依據和理由是什麼?


蟹妖!終於抗住了維穩壓力!乾的漂亮!


注意是被三個人持械圍毆,刀揮舞在腹部致死,而且事態穩定後受害人丈夫未持續施加暴力。

我認為沒有討論的必要,必然正當防衛。


謝邀。

我很少在法律話題下說幹得漂亮~正當防衛在我國的認定一直是十分謹慎的,僅看這個案子報道的情節,我也覺得很可能是防衛過當。但是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有遭受致命傷害的危險性」,這等於擴大了特殊防衛中「行兇」的範圍。如果這一結論能得到普遍接受,確實有可能成為正當防衛的標誌性案件。

我國正當防衛的認定,一直主要由檢察院負責,通過直接不起訴的形式來認定,所以少有正當防衛的判例。而一旦起訴,由於責任制度的問題,檢察院會把有罪的意見堅持到底,有些地方甚至會通過某些形式直接與法院進行磋商,更加減少了判正當防衛無罪的可能性。所以僅僅喊獨立審判,那是不夠的,對於合理的法律爭議,我們還需要更多的包容。


目的,減少維吻壓力。加大秩序破壞者的機會損失,發揮民間正義力量對抗秩序破壞者。

以前的判決傾向於減少暴力事件本身,因為從前宗族意識,漿糊習氣的原因(30年前),暴力對抗容易演變成群體事件。

現在的判決著眼於宗族勢力解體下,個體維護自身權利能力不足。所以法律釋放個體維權力量。

善沒有惡來守護,只能蛻化為懦弱,惡是善的守護神

法律本身並不是為了公平正義。

法律是為維持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秩序」。

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只是法律表面的,相對的意義。是追求穩定秩序的中間產品。而不是生產目的。

所以你會看到為什麼「維吻」>法律,

拆遷>法律,行政>法律。權>法

第二個問題是,這種秩序是我們想要的嗎?我們為什麼不能直接追求公平,而放棄對秩序的追求?

秩序是一種妥協的產物,而非一種絕對的真理。所以,如果你被維吻了,唯一的出路就是讓這種維吻轉為另一種更大的不穩定狀態,這也是為什麼跳樓維權的心理根源,因為法律未必能給你公平,只有維吻卻可能給你超過公平的待遇,自己抗爭有5萬,法律給我10萬,維吻卻可能給我15萬。

你追求公平本身往往會失去公平,例子如蘇聯。所以為了相對的,絕大多數人可接受的公平,我們不得不去默認維吻。

其次公平正義並不是人的最高追求,享受生活才是,所以為了生活本身,不得不去追求物質,為了物質生產不得不去追求效率,為了效率,不得不放棄一部分公平。因為公平正義本身,很可能損失效率,比如印度。

最後結論,

1公平正義,生產效率,有時互相促進,有時互相矛盾,為了公平,美國有民主黨,為了效率,美國有共和黨。

2公平正義建立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上才有意義,不然原始社會可能比現在公平,生活在烏托邦,桃花源,或一個人的深山老林也比現在公平。

公平正義本身是為享受生活服務的,當公平正義帶來的效率損失變得不經濟,那麼,效率將是首要考慮。

當公平正義建立在物質匱乏上時,哪怕共x主義也會xx,這就是所謂大鍋飯

3過分的公平和過分的不公平都會效率損失,維持一個相對的公平是合理可接受的。


法律早就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然而法官/檢察官們一直拿「防衛過當」來制裁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

一個只是還原了這條法規本來的精神的案例,成為新聞才是悲哀。


我只提醒一下鏡像問題在此問題下不甚妥當。

如果題主舉的不是另一個我不知道的例子的話,那個案例中施暴者已經開始求饒,受害人的丈夫依然將其刺死。

因為正當防衛對時間性的要求是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以才有最終的判決,和此案例不是一種性質。

當然我不贊同那個判決,我支持另一種說法:大體意思是只要犯罪者仍有不法侵害的可能就應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因為受害人無法準確鑒別不法侵害何時確定中止,如此嚴苛不利於保護受害人。

但無論如何這兩個案例情況不太一樣,不建議對比觀察,容易形成誤導。

嚴格說來,正當防衛一旦成立即無任何刑事責任,事後防衛不屬於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概念。


會成為標誌性事件。幾方面:

1、真的是進步了一大截,我國對正當防衛中剝奪施害人的限定範圍是:殺人,強姦,縱火,爆破等嚴重危害個人或公共安全的事件致人死亡不視為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案中尋釁滋事、持械圍毆沒有大的傷害和其他犯罪的前提下,到派出所很可能就是個治安拘留,甚至警告。而犯罪是否為進行時?防衛者是否可以使用武器等等諸多方面都在限制守法公民捍衛自身權益。(說實話,同樣的案情被定性為打架鬥毆的不在少數),不得不說法官這次威風了一把,能在現行刑法下,力挺事件中真正的被害人,和檢察院抗衡,在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的幫助弱勢而正義的一方,讓我覺得中國法律真的是在進步。

2、大多明顯為正當防衛的案件中,人都直接放的,一旦界定模糊,上升到檢察院參與的,基本都會定性為防衛過當,這裡面有很多官僚主義的東西,鮮有判決無罪的。

3、我覺得有個答主說的很好,法律不是為了公正而是為了正義,至少當前形勢是這樣的,但長期來看效果並不好,除了會引發社會群體事件、降低民眾對政府公信力降低以外,最重要的是:長此以往會誘發犯罪。假如滋事的不是工友,陳某反抗並沒有致死,而被公安機關按照打架鬥毆收押,那陳某再遇到同樣的事件時,陳某很可能抱有打也是關,不打也是關的心態,甚至在法律成本最低的時候(比如,對方是陌生人,附近無人無攝像頭)可能會誘發犯罪行為並逃逸,即沒有正義就自己伸張正義。

綜上,這樣維護正義,又有先例判決為何不效仿?法官也是人,而且我相信大多數法官都是有正義感的人,有了先例將促使很多此類案情案件向實際被害人傾斜,倒逼檢察院改變其「潛規則」。

最後想說,法律的正義在於維護了守法公民的權益而不是代替被害人去審判誰,如果總是各打五十大板,甚至傾向於施害人,那世界上就會只剩下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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