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你明天不用來了」是否違法相關的法律?

比如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突然有一天領導讓我明天不用來了,是否違法相關的法律。不是說辭退員工的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首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分為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只有合法解除才需要考慮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就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而違法解除...法律並無規定違法解除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其次,告訴你明天不用過來上班了,這個表述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表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證明單位的確發表過這樣的意思表示。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被通知明天不來上班,就收拾東西回家準備以後勞動仲裁去。仲裁庭上單位說:沒有啊!我們哪裡是要炒掉他?是他突然不辭而別,連續曠工xx天,我們多次通知他都不上班,所以我們以他連續曠工xx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了!

大家都聽過「口說無憑」這四個字,所以炒魷魚這麼重要的事情,就不能僅憑經理口述就確認了啊。其他答主說了很多如何收集證據的做法,目的都是為了讓仲裁員啊法官啊吃瓜群眾啊都知道:哦~原來單位才是壞人~

再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作為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選擇不再履行合同而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繼續履行合同是什麼後果呢?你想想感情徹底破裂的夫妻強行要求他們繼續共同生活會有什麼後果呢?

所以我實在不能理解那些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勞動者是什麼想法。你要繼續履行合同,你就還是單位的職員,單位要整你還不容易么?何必要在一棵樹上弔死呢?

最後,被炒魷魚不要緊,炒的多了,就...最多變成炒焦的魷魚而已,說不定有人就喜歡這種口感呢,是吧。

共勉。


賠償部分見 @高佳文

補充:除非特定情況(你這不屬於,我手機打的就不引法條了),公司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一個月(北京除外,這地方的勞動案子比較邪門)。

蛋四!!需要合法的理由。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39條。

你讓你單位給你出一份書面的辭退通知,必須蓋公章,這是你的法定權利,也是公司法定義務。

在拿到書面函件之前照常上班,注意打卡。千萬別賭氣老子不去了。單位阻攔你進來你就報警,不為別的,拿張報警回執。拿到這東西後你就可以回家睡覺了。然後繼續跟單位拿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拿到手後就去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直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會寫申請書沒關係那地方有文書照著填或者找個工作人員問問。

然後等公司賠錢。

好久沒碰到這麼作死的公司了還真有點激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公司被仲裁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就沒有賠償金了。賠償金與繼續履行合同,給你二選一。


另外還有經濟補償金,每干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滿六個月即視為一年哦,未滿6個月按0.5計算。

如果是違法辭退,那麼還需要將補償金乘以2


前段時間我在一家公司實習,我們幾個實習生因為做不好每天被上司訓斥無數次「你明天不用來了」……

這只是口頭上的,具體要辭退你還是需要按照公司的流程來吧。


你可以後天接著去上班啊!


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 四十條

如果是經濟性裁員見第四十一條

如果題主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見第四十二條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見第四十七條

原諒我的偷懶

但就這個問題法條都十分清晰明確了,題主背景不夠明確清晰,望能解答題主的困惑 多謝!


遇到這種情況,可理直氣壯要求單位出具辭退的文件,辦理離職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要求撤銷沒有合法辭退理由的決定。


你繼續正常上班,直到拿到蓋有公司章的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否則,可能算你曠工。


老闆意思是放你一天假,後天照常上班。。上面那些人想多啦:P


這個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你工作能力一般般,參考其他維權的答案做。

還有一種情況,你工作能力特彆強,單位的骨幹。領導沖你一頓發火,你就回家呆幾天。他會給你打電話——歇夠了就回來上班吧!我那天說話有點沖,你別往心裡去,下個月給你漲工資。。。。。。。


被告知的話。。我就後天來啊。。。這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了一個月工資後,可以代替提前三十日的書面通知,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很想參與一把這個話題啊。雖然根本不是在回答題主的問題。

這句話我一直想跟手底下的那兩三個傢伙說啊。

以下言論均屬於個人牢騷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遇到這樣的屬下,

1.安排的工作根本不按你要求的時間點完成。

2.工作中遇到加班應該是在所難免的,公司性質的關係,偶爾有幾個繁忙期是在假期的,可是每次公司忙成一鍋粥的時候,提出需要在假期讓其加個班回答,不行我有事。

3.交代一個任務需要耗費掉好長時間才能明白。

4.卡著點交付的任務,基本都是需要重新做一遍。

5.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當天必須交付的工作。交代完之後,下班後發現人不見了,東西沒交上來,打個電話問去哪了。回答是回家了,問要不明天下午再給。

6.更令人吐血的是,有時候推脫任務的理由是,我做不好,不會做。(絕對是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就跟飛行員說自己只會起飛不會降落一樣)

雖然我很想說這句話,但是 然並卵。


實習,試用的話應該可以吧,簽了勞務合同就應該不能吧。。。


這種事情經常發生,作為員工我們必須保護自己的權益,相關內容還是諮詢專業律師合適,你可以看一下`法加`這個APP,裡面有專業律師答疑解惑


如果有證據可以向公司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我媽的公司根本不會說這個好嗎,他只會溫柔的讓你去廣州總公司工作...我們家在內蒙。

手動再見


→_→這個就跟平時有人經常罵的:wcnm一樣,請問我這麼罵別人是否犯強姦罪呢?


你明天不用來了。拿著這一百萬給我滾,我再也不想看到你。


這個是好問題。是對基本知識很好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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