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代嫖娼不違法但通姦違法,而現代卻是嫖娼違法而通姦(養小三等)不違法?

請從專業角度分析。


題主的這個問題有點意思。原本答案寫得亂七八糟很潦草,重新整理一下。

———————————4.15整理——————————————————————

這個現象的原因是:古代立法主要考量婚姻關係中的財產權,現代立法則更注重人身自由權。古代大部分時期及地區,女性屬於一種有所屬權的、特殊的財產,因此通姦的邏輯和盜竊相通的。而到了現代,法律已經不承認人擁有商品屬性(即所有權交易),因此法律不立法限制類似的自由意志行徑。

【古代嫖娼不違法但通姦違法,而現代卻是嫖娼違法而通姦不違法】的說法並不絕對,因為在中外古代都有嫖娼違法或者特定人群嫖娼違法的例子(例如明清多次禁止公務員嫖娼),現代社會也不是每個國家都賣淫非法化通姦不入法的(澳洲的妓院都可以上市)。但大體上來說是不錯的。

性權利的專屬說到底是權利歸屬的問題,甚至婚姻本身就既是私有制的產物,又是私有制的基石。我們現在知道如果沒有私有制,連「我」「我的」「你」「你的」這樣的單詞都不會出現,也就不會出現「我的妻子」「我的丈夫」這樣的說法。

在古代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和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地方交際和家族聯姻往往成為婚姻的主要考量因素,個人情感通常被排斥在這一社會活動的主要考量因素之外。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權幾乎是婚姻相關法律的唯一主題。

羅馬法史上,早期的羅馬社會婚姻,被稱為「有夫權婚姻」。也就是女子出嫁之後,所屬權歸於丈夫,脫離父家的控制,如夫為他權人(羅馬法以家屬權將人分為自權人和他權人),則妻由家父代行夫權。到了羅馬共和國中期,基於萬民法上的婚姻制度產生了改革,「無夫權婚姻」取代了「有夫權婚姻」,妻子在家庭中取得了一定的人身和財產的地位。之後除了部分神職人員,普遍地將無夫權婚姻作為婚姻標準。

你可以看到羅馬歷史上男子解決性慾的渠道眾多,從奴隸到姘居,事實上說是一夫多妻也不為過,但核心利益——繼承權、財產處置權,都保留在核心家庭成員手中。這是希臘法和羅馬法在婚姻層面達成的共識。這就是我們今天現代一夫一妻制度的法理源頭。

而在地球另一邊的中國,基本上自秦之後的朝代,都秉承了儒家嚴格的等級觀念。家庭中的婦女同樣按照嚴格的等級制度被劃分為妻、妾、滕等,具有鮮明的有夫權財產特徵。雖然和西方的婚姻制度不一樣,但東方的士階層或者紳階層也從來不缺乏正當、合法、合理的解決性慾的渠道,和西方同樣的,中國古代的律法強調的也仍是核心家庭成員的法定利益。唯一的差別只在於中國的農業社會在地緣的影響下保持了兩千年的穩定態,而沒有刺激產生解除個體人身依附的社會變革,而西方則在工業革命之後實現了將貴族等級社會逐漸夷平的過程。所以今天在中國社會,仍保留了一定的對婚姻關係中越界行為的性別歧視——女性的出軌往往面臨比男性更大的輿論壓力,這是舊時婚姻關係的文化遺存。

因此,古代的嫖娼,只是作為一種發泄性慾的渠道而已,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它達不到觸及到統治階層利益的地步,因此大多數情況下它是合法的。

而到了現代,經過幾百年的主權-人權-女權運動,大部分的文明國家都已經接受了個體自由的觀念。這背後,是城市化和生產方式變革帶來的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城市化破壞了宗族、門閥,商業發展毀掉了騎士和士人階層,人們彙集到現代化的城市中,重新開始認識彼此的身份。這時候男性開始從身份中解脫出來,女性開始從男性附庸中解脫出來,他們也不再是家族和地方利益聯姻的棋子,而開始考慮如何為自己而活。

城市化是促使人身自由觀念形成和鞏固的關鍵環節。一夫一妻制和相對獨立的女權誕生於城市文明為基礎的羅馬,而不是農業文明的其他國家,已經說明了這一點。詳參可見:

為什麼古代東方出現一夫多妻制而西方沒有? - 塗子的回答

因此,禁止娼妓行業緊密相關的人身買賣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共識——因為無論自願與否,人或者人的一部分都不能作為一種商品出售。所以現在捐贈器官可以,獻血也可以,但買賣器官就是非法的;有的國家或地區允許樓鳳存在,也可以小姐站街,甚至有妓院牌照——這某種意義上是對個體的自由勞動權妥協。但無論如何,都絕不允許人身販賣。

另一方面,婚姻擺脫了家族門閥的影響,變成兩個個體之間的關係,原本基於家族門閥利益的立法思路,也被現代法律精神所取代。無論是通姦還是包養小三,哪怕是婚姻關係因此而解除,也不再具有舊時輕則家族敵視,重則國家變色那麼大的影響力。法律在這個層面想要介入,一則違反現代人權意識,二來對現代個體關係離散化的社會來說毫無意義,已經完全沒有立法動機存在。


謝邀。

題設有誤。

中國古代,嫖娼有犯法和不犯法兩種說法。

從商朝到明朝,嫖娼不犯法,作為稅收對象,持證上崗。尤其是明朝。

但到了清朝,就得分情況了。

在清朝,嫖娼有時犯法,有時不犯法。

雍正行法家嚴苛清肅之政,乾隆繼承祖上意志,深得與罪惡勢力撕逼之奧義。於是下聖諭說:「此四惡者,劫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良之害者,莫大於此。」

但他自己卻屢屢下江南,統共去了六回,回來撒尿就分叉了。

嘉慶、道光更是跟妓院死磕:

嘉道中六街禁令嚴;歌郎比戶,而平康錄事不敢僑居。士大夫亦恐罹不測,少昵妓者。

儘管如此,剛需如何解決呢?

於是有了這麼一個段子:

道光以前,京師最重像姑,絕少妓寮。

我同你解釋一下:道光年以前,京師盛行像姑,妓女基本是沒有的。

這就對了嘛。

嫖娼敗壞社會風氣,必須禁了,實在受不了的,你找像姑不就行了么?

啥?

你不知道像姑的含義?

那是諧音。

就是相公。

俗稱鴨子。

今朝後入,明日屎粗。

所以說慾望靠堵,是壓制不住的。

就如同武則天下了禁肉令,維持了一段時間便放棄了。就如同大天朝性壓抑了十年,最終還是繁榮娼盛了。

這不是什麼人性的墮落,這本身就是人性。

因此,袁枚先生言曰:

二千年來,娼妓一門,歷明主賢臣,卒不能禁,亦猶僧道寺觀,至今遍滿九州,亦未嘗非安置閑民之良策。

在地球多數國家,嫖娼是違法的:

這意味著,在大多數國家,嫖娼雖然在任何時候都屢禁不止,但也不能因此將其合法化。

為什麼嫖娼是犯法的?

荷蘭性服務業合法化後,一開始並沒有出現人們所擔心的離婚率、犯罪率上升的現象,常為性服務業合法化倡導者所提及。並於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認妓院合法化。但目前已經出現黑道勢力其中擴張的情形,販毒或買賣人口等問題日益嚴重。因此,荷蘭已開考慮採用北歐模式

所謂北歐模式,是「罰嫖不罰娼」。

嫖娼不僅僅是嫖娼,還牽扯各種滋生的問題。這些滋生的問題解決不好,嫖娼在多數國家就無法合法化。總要有幾個身先士卒的國家去試了,摸索出一條充滿了人性光輝同時不會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道路,大家才會跟進。因此,這些國家,有相當一部分嫖娼是違法的,但執法是不嚴的。跟乾隆似的,自己的衣冠一定是楚楚的,但別人的衣服是可以爆裂的。

在這件事上,多數國家的態度是曖昧的。

所以:

為什麼古代嫖娼不犯法?

那是一項稅收。

為什麼清朝中葉嫖娼違法?

因為提倡道德。

為什麼現在嫖娼違法?

是有多重考慮的。

至於說通姦。

騷年,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通姦都是見不得人的事。只不過,古代人治的情況更多一些,因此通姦也常常被列為罪狀。如果禮教嚴格,尤其適合用這種罪狀對政敵進行道德層面的打擊。

即:

踩上一萬隻腳,讓他永世不得翻身。

為什麼通姦從非法演變成了無罪?

因為,嚴格來說,通姦罪是思想罪。而設立思想罪的直接後果也只不過是讓人道貌岸然罷了。譬如文革時期,思想罪泛濫,每個心懷異心的人,都要裝作一副大義凜然的樣子。

目前,依然確定通姦有罪的多數是不能描寫的國家。

通姦的男方會被處以石刑,即用鈍石擊打致死。

通姦的女方,如果未成年,會被處以100下鞭刑,成年人也會被砸死。

這樣的判決,與其說是替被背叛的人著想,倒不如說是為了維持自身的禮教。如同在古代的中國,有些地方會用火燒死企圖私奔的人。懲治思想罪並不會讓人的思想有什麼改善,甚至會讓思想倒退。並不真正愛妻子的人,在親眼看著犯了思想罪的人被活活燒死後,通常不會這樣想:

通姦的人太齷齪了!真雞巴可惡!

他們通常會這樣想:

我擦,太殘忍啦……還是得悶聲通大奸。

================

聲明:允許非商業類型的轉載,但複製型轉載必須在開頭寫明作者豆子,必須附上原地址。長圖形式的微博轉載必須在微博字文上@豆子和他的朋友們 (必須艾特上,中間不得故意空一格)任何做成長圖的轉載形式都不得將本聲明刪除後發布。


屬於違法。但一般不夠成犯罪。

大陸刑法認為通姦沒有法益受損。

賣淫嫖娼屬於有傷社會風化中善良風俗這一法益。屬於侵犯社會公共秩序這一大類的犯罪。

在有傷風化這一犯罪類別中有兩個重點罪名,聚眾淫亂罪和侮辱屍體罪。

台灣的刑法認為通姦屬於犯罪,侵犯了子女的利益。明文規定了通姦罪這一罪名。

從刑法角度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判斷是不是犯罪行為,要看是否有法益受損。

通姦在大陸屬於單純的違法,不構成犯罪。違背了夫妻雙方忠貞的義務,屬於違背婚姻法,但是不構成刑事犯罪。

評論中有提出重婚罪。對於破壞婚姻的有兩個罪名,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其中重婚罪包括了事實婚姻,既有共同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共同生活。

在有傷風化這一犯罪類別中有兩個重點罪名,聚眾淫亂罪和侮辱屍體罪。

前者侵犯了公眾對性的感情,後者侵犯了親屬的感情。這個觀點在刑法學中有說明。

不是犯罪意味著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基於違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不可避免。


古代通姦違法是為了保證婚姻制度的壟斷性,也為了保證社會的穩定性。

在古代的宗族禮法社會,人是分三六九等的,女人是被當成物品的,傳承是靠血統的。這就造成了了男尊女卑的社會,女人被要求貞潔,男人地位越高獲得優質女人的概率越大,這個金字形的制度設計的非常嚴密,它規範每個人遵守這套制度。

如果你不遵守這套制度,就會付出極大的代價。

首先,古代未婚女人是關在家裡的,你根本接觸不上,即使是已婚女人也不是那麼好接觸的,西門慶想勾搭潘金蓮還需要王乾娘當介紹人呢,為什麼,古代的避嫌文化使然,孤男寡女,授受不親,想開房都沒機會。你看聊齋裡面,幾乎全是日鬼,日妖的故事,為什麼不說是人呢,因為現實生活中,你想繞開父母,自己做主婚姻,幾乎就是不可能的事。

其次,你到年齡不結婚,你會被社會歧視,所謂鰥寡孤獨,低人一等。

再次,你不結婚生理問題怎麼解決?嫖娼?嫖一次多少錢?你要能嫖一輩子,絕對可以娶幾個媳婦了,看看古書上嫖娼嫖破產的事有多少。

最後,古代還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說法,不結婚誰給你生孩子,俗話說,養兒防老,沒兒子老了怎麼辦?

歸結起來,制度逼得你只有結婚生孩子一條路可以走,這麼做有利於社會穩定,以家庭為單位,鄰里之間有互相監督的義務。

也只有少量的人,比如土匪,可以不受制度約束。這些人就是所謂的流民,是政府重點打擊的對象,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而如果取消通姦罪,上述制度就會打開缺口,女人不那麼講貞節了,古代人一般又不避孕,親子鑒定又不靠譜,血統就可能不純,就很可能接著發生像呂不韋和秦始皇這樣,主人的兒子竟然是老婆和僕人生的,歹人鑽空子的機會就會增多,禮法制度就會很不牢固,政權控制力無異會削弱。

而古代的娼妓僅僅只是這種嚴苛制度下一個釋放性壓抑的窗口罷了,也就是尋歡作樂而已,屬於錦上添花,對整個完善禮法制度來說,幾乎沒有什麼影響。

而現代社會則是在破除封建制度後重建立的無道德社會。

雖然人們一直在講道德的重要性,但其實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律。

我們所講的道德,不過是將古代的道德繼承一部分,將西方的道德繼承一部分,但卻完全無法自洽為一個完整嚴密的體系。

舉例來說,中國人重物權,非常看重主與仆的關係,誰是隸屬於誰的,你是屬於我的,我是屬於你的,父母認為孩子是隸屬於自己的,非常喜歡干涉子女,夫妻認為互相是屬於對方的,極不能容忍對方有隱私空間,年輕人談戀愛,我被你白睡了幾年覺得吃虧了,你處過十個對象,我還是處女,我吃虧了,典型的物權道德。

而西方人重人權,人對自由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我有選擇自己想要生活的權利,我尊重你的感受,你也要尊重我的感受,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遵守契約關係等等。

可是你難道看不出這是相互矛盾的嗎。你重人權,就自然要求有隱私空間,包括不可以隨便查對方手機,你重物權,就會覺得憑什麼不可以。

道德是一種社會約定俗成的共識,如果連基本的共識都沒有,雞對鴨講,你認為這樣是對的,我認為那樣是對的,這怎麼能稱為道德?

所以在沒有道德的情況下,社會的運行只能靠法律了,而婚姻恰恰是屬於法律和道德的交叉地帶,比如說通姦,到底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

男未婚女未嫁,野合了,兩情相悅,算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婚後出軌呢?

如果判前者無罪,後者有罪,那大家何必結婚呢?我不結婚,可以有自由交配權,可以隨便野合,但是結婚後,卻沒有了,再發現一個喜歡的人,很有可能是犯罪,所以人只要稍微理智一些,就不可能選擇婚姻了。

如果這兩者都不算犯罪呢?不結婚就可以享受結婚的福利,還不用為房啊,車啊,財產之類的頭疼,分手也乾淨利索。但是結婚之後呢,福利沒怎麼增加,麻煩事還一大堆,離個婚能把人氣得吐血,這就是道德混戰的後遺症。你追求的到底是物權道德,還是人權道德?如果你僅僅是截取物權道德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人權道德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那麼不利的部分不全得另一半來承擔嗎?所以在兩者的撕扯中,作為法律的婚姻已經開始走上了毀滅的方向。

至於現代的嫖娼不合法,恰恰是現政權把嫖娼當成了道德的評判標準,下錯了葯。翻一翻古書,在古代娼妓雖然不入流,但嫖娼絕對和道德無關。


古代女人是東西,你可以去租別人的東西用一段時間,但不可以偷拿別人的東西。

現代女人是人,你不可以強迫他人出賣肉體,但可以自由與他人同居。


現代通姦當然犯法。

通姦,即是婚外性行為,指法定婚姻中的一方與非婚姻關係的異性(同性)性交的行為。

很明顯,這種行為是犯法的。通姦侵犯了以「一夫一妻制」為基礎的《婚姻法》,在《刑法》里對應的罪名是「重婚罪」。只不過,「重婚罪」的定罪要件比較嚴格,需要通姦雙方有「同居生活」的行為。而通常情況下,頻率低和短時間的通姦,在司法實踐中不會被入罪。

至於「養小三」之類的,肯定是違法並構成犯罪。按照《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中受侵害的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既是對通姦者的一種懲罰。

此外,在《婚姻法》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通姦行為的隱秘性和取證難的緣故,在具體實踐中很難將刑事懲罰落到實處,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總而言之,短頻率的通姦犯法但不入罪,長頻率的通姦犯法並可入罪,是否定罪遵循「民不訴、法不理」原則。很多時候,通姦行為的受害方不願意起訴,或者不想將個人隱私宣揚於眾,這才造成大眾心目中「通姦無罪」的誤解。但通姦入罪難,並不代表通姦就不犯法了。

古代的情況是另一個話題了,有空再說。


因為財產是婚姻的重點,而繼承主流是用血統。

古代中外皆以父系社會為主。

因判斷血統較難,所以對私生子問題看得更嚴重。私生子是可能依賴血統搶家財的。

而生父不可能判明的娼妓所生的子女,則難以依賴血統搶家財。

工業革命後,個人能快速累積足以生存的私財,繼承父輩財產的重要性下降。

又因遺囑對繼承財產的作用比血統更高,嚴守血統純正的作用下降。

再者,離婚率上升,法律上的子女佔比上升,血統子女的佔比下降。

結果,對私生子可以更網開一面,更容忍。

現在對嫖娼的管制或限制,是因為管制比開放對管制者來說能得到更多收入。


按說找小三的危害要比嫖娼大得多,因為養小三的費用很高,如果小三生娃還要分家產,對原配的利益損害極大。個人感覺,現在好多女的對老公嫖娼睜隻眼閉隻眼,但要養小三,非打起來不可。另外養小三還有一個巨大危害,就是傷害其他光棍的配偶權,要知道社會上光棍太多是要亂的。反過來,女人偷人危害更大,會讓老公「喜當爹」,不僅要花一輩子的精力養別人的孩子,最後財產也被他人繼承,這種情況一但發生,經常是白刀子進去紅刀子出來。所以說通姦沒有傷害第三人的利益完全是胡說。

古代通姦違不違法得看對象,如果是有夫之婦與野男人通姦,那絕對是違法,親夫可以把姦夫淫婦一起殺了;但男人在外面養小三,則不違法,老婆如果反對還會被輿論稱為善嫉的悍婦。很顯然,這是男權社會造成的,目的是保護男權,忽視女權。

現代法律沒有規定通姦違法(只算過錯),主要是為了保護官員利益。49年以後,大量官員在城裡討了女學生或是國民黨官員的姨太太,但他們大都在鄉下有老婆,如果法律規定通姦、養小三有罪,那好多官員都要進班房,包括最高級的官員。法律都是他們制定的,他們怎麼會找條繩子套在自己脖子上?但你千萬不要以為法律上沒規定,你就可以隨便通姦,嚴打時期槍斃了好多「流氓犯」,其實就是通姦。記住一點,法律永遠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目前排名第一的匿名用戶的答案是正確的,不過是從道德角度來看的。

從經濟角度來說:

古代社會的最小單元是家庭。

核心勞動力是男人,女人是輔助的;通姦破壞了家庭,影響了男人的勞動力,而嫖娼不影響家庭。

現代社會的最小單元是個人。

女人也是勞動力,因此通姦不影響勞動力的發揮。而娼妓一般都會伴隨各類違法犯罪,並且從多方面影響女人勞動力的發揮。

過去男人女人誰也離不開誰,現在離開了誰都能過得很好。這也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離婚率日益上升的原因——家庭已經不再是社會的最小單位了。

因此美國的離婚率為50%,而中國北上廣已經在40%左右了。越不發達的地區,離婚率往往越低。


因為古代的統治者喜歡嫖娼而當代的統治者喜歡通姦


我來簡單粗暴的回答把

古代把女人看作財產物品,所以嫖娼是向另一個人購買他名下的某物把玩,付錢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然而通姦卻是侵犯了另一個人的財產權,自然違法。

現代把女人當人,女性有性自主權,和誰上床都是自己的人權,不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問題,談不上違法;而嫖娼則被認為是剝奪了女性的性自主權,是侵犯人權,所以違法。

談到這兒,多嘴一句,所謂破壞軍婚其實還是把軍人女眷當作是軍用物資來處理對待了,所以破壞軍婚就是損壞軍用物資,自然違法——無論怎麼說,我覺得這條法律內在邏輯是比較滑稽的。


說明在法律層面上,女性的權利是受保護的。

男女平等是作為基本國策被寫入《憲法》的。


個人認為這是性法律的不健全,根本原因是從古至今的性觀念的不成熟。

在古代,從男女平等角度看,女性是男性的附庸。通姦這一行為侵犯了其他男性的權利,故違法。

嫖娼其實就是性的商業化。性的商業化有幾大好處:

1、通過對性工作者徵稅,可以使性工作者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

2、合法的性商業,使性工作者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有機會向政府求助,可以減輕治安系統的負擔。

3、性工作業由政府控制,通過抽取重稅可以避免官員腐敗。

如此看來在古代性的商業化就受法律保護了。

而現代,從男女平等角度看,通姦是對自己身體的自由支配,是對自己性權利的使用,國家應當保護,因此通姦不應當違法,我國也確實這樣規定,但是通姦影響家庭穩定,為了保護家庭其他成員的利益,通姦又不應該合法。

由於嫖娼容易滋生各種違法犯罪,所以我國多重考慮下認定嫖娼也是違法的,但個人認為性的商業化其實是未來性觀念的趨勢之一,中國現在正面臨研討商業化性活動對策的局面。

西方經歷了女性解放運動、性革命,男女平等觀念深入人心,性開始成為一項個人權利,不能為外人所犯,中國受西方文化影響,開始尊重性權利。但實際上我國性觀念還正在發展(其實西方性觀念也正在發展,不能確定什麼是正確的性觀念,各派別正在PK),性觀念不成熟造成與其相關的法律不完善。例如在我國性工作本身不違反《刑法》,也就是說中國公民有從事性工作的權利,但在《刑法》之外的行政規定中,賣淫行為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處罰,這種《刑法》 與行政法規的矛盾正是法律不健全的表現。

綜上,古代性觀念不健全,所以可以嫖娼不違法但通姦違法;現代性觀念不健全,所以可以嫖娼違法但通姦違法。由於其他各國性觀念不健全,有的國家思想保守,所以可以嫖娼通姦都違法,有的國家思想開放,所以可以嫖娼通姦都不違法。


古代去青樓的多是上流社會,現在通姦的多是。。。


多數國家的古代法律都是把人分等級的。三六九等。調戲良家是犯罪,調戲娼妓沒問題。現在的中國在法律(條文)上人人平等。不承認妓女的賣淫的特權。

中國古代男女不平等,女人沒有婚外性權利。男人是有的。

現在男女平等,這個權利大家都有啦。

中國古代法律大量圍繞婚姻家庭繼承。賣淫嫖娼不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所以能不管就不管。通姦問題正相反。


誰告訴你養小三不違法了?可能構成重婚罪。一般的通姦可能構成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背進而引發民事責任。

不懂法的就不要答了,扯一堆沒有用的。


古代女人附屬於男人,性作為一種資源是附屬於婚姻的。通姦侵犯了另一個男人婚姻中附屬的性資源,而嫖娼沒有。

現在性不再是婚姻的專屬權利。在沒有合適方法規範這種資源以及傳統觀念的綜合作用下,國家禁止這種資源貨幣化。


愛情這種事,怎麼能叫通姦呢~

∠( ? 」∠)_


賣淫是違法行為,嫖娼當然就是不合法的了

對於通姦,有很多客戶跟我抱怨,表示不理解,自己辛辛苦苦維持這個家,對方去在外面瞎搞,為什麼法律還不保護自己。對於這個我引用上面知友的回答:

「無論是通姦還是包養小三,哪怕是婚姻關係因此而解除,也不再具有舊時輕則家族敵視,重則國家變色那麼大的影響力。法律在這個層面想要介入,一則違反現代人權意識,二來對現代個體關係離散化的社會來說毫無意義,已經完全沒有立法動機存在。」


建議恢復通姦罪


推薦閱讀:

有哪些霸氣的姓氏?
如果抵制狗肉節是錯誤的那怎樣才是愛狗的行為?
如何評價山東棲霞?
掌擊真的會在現實格鬥中使用嗎?
人文學科的價值在哪裡?

TAG:法律 | 歷史 | 道德 | 倫理 | 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