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如何看待聞清良在法庭中提出的「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

新聞鏈接:http://view.inews.qq.com/a/NEW2014122800061902

「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判決說我情節特別嚴重,我搞不清楚哪裡情節特別嚴重?」聞清良反問說。

是否真的存在像聞清良說的受賄3000多萬元判無期,受賄2000多萬元的判死刑的現象。法院在審理貪污受賄案的時候有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條文和依據。


早上在微博上看到這條新聞,該微博下面的評論都是這樣

都說我們是"法治"了,法官怎麼治你就怎麼治

和你們說個笑話:中國是法治國家。

因為國家有規定,受賄三千多萬才判無期,你只受賄兩千多萬有什麼資格談條件,小夥伴們,快來貪吧.貪的越多越安全.

論有後台跟無後台的重要性

於是上知乎搜到這個問題後怒答。

網路暴民都有這樣的思維:

所有出乎我預料的結果都是因為社會扭曲法制崩塌,所有我不能解釋的社會異象都歸結於政治黑暗民主缺失。

最讓我無語的是這條:

沒辦法,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

你能分出判例法國家和非判例法國家,你都不能明白影響受賄罪量刑的因素不止受賄金額這一項。

建議大學裡把那些馬哲毛概課一律改為法律基礎課,以免以后街上沒文盲但全是法盲

以下正文:

這兩個案子的判決都是有據可循的。

聞清良案

新聞鏈接中對於聞清良的指控和判決如下:

一審法院認為,聞清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情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大部分贓款已追回等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一審判處聞清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時檢察院對聞清良的指控:受賄罪

受賄罪往細分可以分為: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聞清良被指控的應該是狹義上的受賄罪。

我們來看受賄罪的定義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行為包括兩種基本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簡稱索賄。 二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簡稱收受賄賂。索賄相對於收受賄賂來說,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聞清良在二審時否認全部指控,受賄的犯罪事實還在進一步認定中,而我們討論的問題是聞清良受賄2000萬元判死刑和某位受賄3000萬元的官員判無期是否有法律依據,在這裡我們先依照一審判決認定的「聞清良受賄2000萬元」以及「判死刑」來進行分析。

我們來看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刑法典第383條是關於貪污罪的處罰的規定,據此,受賄罪的具體處罰標準是: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在想,2000萬,都超過10萬多少了,妥妥的死刑啊。

別急,這不是還有個「情節特別嚴重嗎」,你是不是還在想,都2000萬了情節還不嚴重嗎。

這「情節特別嚴重」還真不是只依照金額來認定的。

前面我說了,索賄相對於收受賄賂來說屬於情節嚴重。新聞里說

一審法院認為,聞清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情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不是索賄。是「收受他人財物」。但是後面說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當處死刑。確實啊,2000萬超過10萬200倍了,可不是數額巨大情節嚴重。

鑒於本案大部分贓款已追回等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一審判處聞清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就這個判決的內容分析一下

「判處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兩種情況。此外,死刑有一系列的條件限制,首要的一條是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在聞清良一審判決中判決結果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我們來看看犯罪分子因在其緩期執行的兩年執行期間表現不同而有以下三種不同的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有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Tips: 不要老在微博上說什麼大貪官死刑關進去過幾十年年走關係又放出來了,若人家本身判的就是死緩,最低刑期減至25年後本來就是要放出來的,法盲打了自己臉都不知道。

這時候有人說了,情節這麼嚴重,為什麼不直接判死刑而是判死緩

我們看死緩的適用條件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情況、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在聞清良案這一點,可能法官考慮的就是對社會的危害情況,以及可以不立即處死的情節(大部分贓款已經追回)

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是附加刑,不深入。

上面一直說一個很含糊的概念,叫「情節嚴重」 ,現在我們來分析一下情節嚴重與否是怎麼回事。

刑罰的裁量制度中,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有:自首、立功、犯罪中止、未造成嚴重後果、坦白情節、積極賠付等等等。

聞清良案件一審中法官考慮到的情節有大部分贓款已經追回,未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判處了聞清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聞清良案分析到這裡。

下面是「受賄3000萬判無期」的分析

「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判決說我情節特別嚴重,我搞不清楚哪裡情節特別嚴重?」聞清良反問說。

我們在百度搜索欄里輸入「受賄3000萬」得到主角 劉鐵男

劉鐵男案:

劉鐵男案的一審判決大概是這樣的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發展改革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鐵男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查明:2002年至2012年,劉鐵男直接或通過兒子劉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558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一審法院對劉鐵男的判決罪名同樣是受賄罪,附加刑同聞清良一樣: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沒收財產。但是主刑怎麼就變成無期了呢?

在受賄罪的量刑上,聞清良和劉鐵男屬於同一檔,就是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劉鐵男被判處無期徒刑,在這一法條的適用上,沒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為什麼劉鐵男比聞清良整整多收1000萬,還沒有輪到情節特別嚴重呢?

我們來看看兩人在案發後各種行為的對比:

劉鐵男

從一審開庭時的痛哭流涕並自稱「利令智昏」,到在紀委辦案期間提交《關於發改系統項目審批環節防範腐敗問題的若干建議》,劉鐵男似乎對自己的腐敗墮落頗為後悔並在力爭輕判。

對此,法院判決書指出,劉鐵男在辦案期間結合自身教訓,為從制度設置的源頭上預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屬於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情形,不構成立功。

判決書同時表示,對於劉鐵男及其辯護人所提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與家屬積極退繳了全部贓款,認罪、悔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聞清良:

一審被判死緩後,聞清良提出上訴。前天上午,此案二審在市高院開庭。聞清良否認全部指控,稱一審判決是在編故事

在宣判的現場,鍾華(情婦)就大喊:「這不是事實,我不服!」隨後,聞清良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中,聞清良對於檢方指控全部予以否認,稱其履行的都是正常職務,未收過一分錢。「我只收到一個20萬的消費卡,但後來我也退回去了」 。聞清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其受賄都是基於證人之間的相互印證、法官的推理,並沒有直接證據,判決內容是在編故事。

「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判決說我情節特別嚴重,我搞不清楚哪裡情節特別嚴重?」聞清良反問說。對於判決書認定且鍾華本人在一審時也予以承認的情人關係,聞清良也予以否認,稱這不是事實

看出區別了嗎?

上面說了,刑罰的裁量制度中,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有:自首、立功、犯罪中止、未造成嚴重後果、坦白情節、積極賠付等等等。

自首:倆人都沒有。

立功:聞沒有,劉積極嘗試但未成功。

犯罪中止:倆人都沒有。

未造成嚴重後果:一半一半吧。

坦白情節:聞持抵抗態度拒絕坦白,劉積極坦白。

積極賠付:聞的贓款被追回,劉和家人積極退繳贓款。

劉鐵男在事發後做出的努力挽回被認定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所以使用條款是該法條「情節特別嚴重」以外的最高刑——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眾生。

劉鐵男案分析到這裡。

你可以抱怨社會黑暗法治不公,但這一切抱怨必須是出於你受的苦難而非你的無知。

————————————————————————————————————————

12月29日添加減刑的限度條件

回復 @蔣四四

@李文回答了減刑的條件,其中要注意的是可以(表示也可以不)和應當(表示必須)減刑,這裡再補充一下減刑的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推薦閱讀:

如果你精通武術,被5個手持砍刀的歹徒圍攻,你認為應該用什麼近身肉搏武器合適?
我為什麼看新聞聯播會看的津津有味?
如何評價 2016 年 4 月 19 號美國紐約州共和黨、民主黨初選結果?
如何評價新華社對王寶強離婚是炒作的論調?
如何評價 2016 年美國民主黨費城全國代表大會?

TAG:法律 | 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