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親親相隱允許在不提供幫助情況下不舉報嗎?

高玉倫被侄女一家大義滅親。據說越獄事件發生後,這些犯人相關親屬家附近都安了攝像頭。所以,他們只有報警一個選擇。

關於親親相隱就找到刑事訴訟法2013年的修正案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事程序法有沒有賦予親屬拒絕協助抓捕和拒絕作證的權利?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公民有作證的義務。(第60條)

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規定中,並沒有免除公民的作證義務,只規定了在幾種情況下可以不出庭作證。親親相為隱免除近親屬的出庭作證義務,也只是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之一。

至於抓捕,公民本來就沒有抓捕的義務,只有抓捕的權利,不需要再另外賦予他們拒絕抓捕的權利。

第一種情況——沒有出庭作證的必要。

188條規定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時候可以強制其到庭。

但請注意,這首先是187條規定了前提:必要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它隱含了的前提是:

  • 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無異議,

  • 或者雖然有異議但證人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影響不大,

  • 或者雖然前兩者都具備了但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已經很明確沒必要出庭

——證人都可以免除出庭作證的義務。

證人本人拒絕作證的可能情況:

第二種情況——有正當理由

第三種情況——父母、配偶、子女

有了「必須出庭作證」的前提下,188條才規定了如果(必須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要怎麼處理:

  • 無正當理由的一般證人,強制到庭——這裡是「無正當理由」,這意味著如果證人有正當理由,是可以拒絕出庭作證的。常見的正當理由,比如有確實被打擊報復的可能,路途遙遠,災難、疾病等客觀困難,等等。當然,如果是關鍵證人卻拒絕出庭作證,會導致其書面證言不被採納。

  • 父母、配偶、子女,允許其以任何理由或無理由拒絕到庭作證。但是,並沒有說允許他們拒絕作證,即沒有完全免除他們的全部作證義務(雖然實際上他們要是拒絕了,司法機關也不會勉強)。

——————

順便說一下,目前在司法文件中體現「親親相為隱」的共有三處:

其一,《刑事訴訟法》188條規定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拒絕出庭作證。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如果是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其三,4.11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為近親屬窩藏轉移隱瞞毒品及收入,或者包庇涉毒犯罪的近親屬,如果是初犯偶犯,而且量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程序法有沒有賦予親屬拒絕協助抓捕……權利?"

旅遊法里有沒有規定不能殺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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