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案主犯被判無期,此案件中是否存在量刑過重?

徐玉玉案主犯被判無期,此案件中是否存在量刑過重?區別於一般的詐騙罪,哪怕從重處罰,也很難達到這個量刑,是否案件中有受到各輿論壓力。


這裡我先進行分析,後面附上全部的法律條文。

首先,本案判處無期徒刑是否合法。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的法定刑下至拘役上至無期徒刑,所以本案判處無期徒刑為該罪法定刑項下定格判處,不違背該罪的上限;

其次,本案判處無期徒刑屬於罪刑相適應。原因如下:本案的詐騙金額不大,但是屬於有嚴重社會影響、社會危害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屬於刑法中該罪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從嚴懲處,本案頂格判處屬於罪刑相適應。

一、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司法解釋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髙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就詐騙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如下: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宛里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最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亊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最後,關於本案判處無期徒刑是否存在輿論壓力,由於不清楚本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不予分析,題主可自行考量。


身邊準備司考的小夥伴正好有今年鳳科大帝的講義,法條什麼的我就不貼了,先看這一段

看到倒數第二句話了沒,聖母們認得無期徒刑四個字不。

那麼接下來,至於嚴重情節是啥,再貼張圖

看見了么

整個一起案件,都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內,結果到有一堆人跑出來高呼司法不公,司法腐敗,也是醉醉的,我不否認可能有輿論的壓力在裡面,但至少目前看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個判決。鍵盤俠們,是不是以後取消法院然後全國人民一人一票來表決一個人的刑罰?你們開心了是么

對了,問題下面的某些人哦,借用黑公公的一句話,「請不要在自己不熟悉的領域隨意發表意見,否則很容易被抽臉,謝謝」

改過自新個頭,以後把看守所監獄裡的人全放了吧,讓他們好好改過自新如何,刑法第一條就很明白告訴你,這是拿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不是拿來讓你們哼唧哼唧裝聖母的。以上です


判無期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斷定死亡結果與詐騙直接存在因果關係草率。


不是此案量刑過重,而是其他詐騙案量刑過輕。http://www.ahyouth.com/news/20150316/1196772.shtml


自己去看看法條,翻翻司法解釋再來發問不好嗎?不丟臉嗎?


不重,自己看法規,他們一共詐騙了56萬,不只是徐玉玉一個人


據媒體報道,發現被騙子騙走9900元學費後,徐玉玉萬分難過,見到母親說的第一句話是:「媽,我被人騙了,學費全沒了!」說完就哭了起來,「在她當時的心裡,這一萬塊錢也許就是她的全部,自責、懊悔,還有說不出的絕望,讓她一遍遍地喊著,『咱家都這樣了,為什麼還有人來騙我!』……」在報案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暈厥,不省人事,21日晚在醫院離世。

看了這個報道,估計沒人想說審判得重了吧!


這個團伙又不是只騙了一個人……

它總共詐騙了數十萬人民幣,而且間接致人死亡,屬於數額極其巨大,情節十分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理應從重處罰!


全文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為何認定死亡與詐騙存在因果關係?判處無期徒刑依據何在?法院詳解「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焦點問題

2017-07-19 閆繼勇 最高人民法院

  7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罰金從六十萬元到十萬元不等。

宣判結束後,記者第一時間就案件審理等有關問題採訪了臨沂中院負責人。 1、臨沂中院在案件審理期間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
一是依法及時組成合議庭。4月20日,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立案受理後,我院即確定由三名資深刑事法官組成合議庭,開展閱卷等庭前準備工作,並在我院官方微博發布了相關信息。

二是充分保障各方訴訟權利。我院於立案當日向七名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依法告知了訴訟權利和義務,為部分家庭困難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被害人親屬也委託了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在庭前均查閱、摘抄、複製了卷宗材料,在庭審中均充分行使了陳述、質證、發表辯護、代理意見等權利。

 三是召開庭前會議。通過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迴避等程序性問題以及證據展示、非法證據排除、出庭證人名單等問題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為庭審的順利進行打下了良好基礎。

 四是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開庭三日前,通過我院官方媒體向社會發布開庭公告,並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依法通知了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通知當事人親屬,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系統代表、媒體記者以及學生代表等共30餘人旁聽了庭審。

2、對各被告人的具體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   本案案情重大複雜,被告人人數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詐騙犯罪中交叉結夥,在參與作案的時間、組織分工、詐騙金額認定、撥打詐騙電話次數、贓款分配等方面差異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時,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賠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也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詐騙在校學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從重處罰情節。

  我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上述量刑因素,結合各被告人在詐騙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系從犯,並據此確定各被告人的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3、我們注意到,庭審的一個重點內容是調查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請問法院認定這一情節的依據是什麼? 答:   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徐玉玉平時身體狀況良好,在高考體檢中,亦沒有發現其他疾病或遺傳病史。案發當天下午,徐玉玉被騙後,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緒低落。當晚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後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及法庭審理中出庭的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均認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及高低溫損傷、中毒、腦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臟疾病所導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騙後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導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潛在的極為罕見的心臟病發作,進而導致死亡。無論上述何種情形,都能夠證實徐玉玉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院對此依法予以認定。 4、被告人陳文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為什麼沒有認定陳文輝構成自首? 答: 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陳寶生、鄭賢聰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我院認定陳寶生、鄭賢聰構成自首,而沒有認定陳文輝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陳文輝在案發後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實施詐騙時的部分同案犯,對在九江市的主要詐騙犯罪事實、在網上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在江西省新余市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均未如實供述。偵查人員通過審訊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陳文輝的全部犯罪事實後,陳文輝才陸續供述在九江市實施詐騙的同案犯及具體犯罪事實,但對在新余市實施詐騙的其餘同案犯和作案地點仍未如實供述,直至陳寶生歸案後,陳文輝才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文輝作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糾集者,雖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5、對被告人陳文輝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是什麼? 答: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被告人陳文輝量刑時,我院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第一、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路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出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這也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萬餘次,依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陳文輝在共同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其還以家庭經濟困難、亟待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社會影響惡劣。

第三、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二線」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6、對被告人陳文輝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答: 為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關法律適用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千條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高考學生信息10萬餘條,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陳文輝犯罪事實及情節,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7、「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給我們什麼啟示? 答:  此案的涉案被告人受到正義的審判,但是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鬥爭並沒有結束。隨著科技的發展,電信網路詐騙手段和方式不斷翻新,危害突出。今後,對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公開宣判等方式,以案說法,震懾犯罪,教育群眾,努力將法律效果轉化為社會效益。同時,提醒社會公眾也要加強防範意識,提高自身防範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劇再次上演。我們也建議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提高監管水平,加強源頭治理,不斷創新方法,積極預防,切實防範此類惡行蔓延。我們相信,通過全社會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高發勢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魯婧晗


我要是主審法官,不會判無期。

刑法明文規定:「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判決書原文,應該是根據「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判的無期。從此推定主審法官認為被害人死亡與詐騙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此處應是此案關鍵點,遺憾的是從判決書里找不出支持法官觀點的有力根據。此處可以包容理解為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沒有問題。但是我並不認為此因果關係存在。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庄區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實施電信詐騙騙走9900元。案發後,徐玉玉與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此部分出自人民日報)根據案情描述,被害人是意識到詐騙後,先是聯繫了父親,再來報案,然後回家,時間上間隔太遠,期間介入的因素太多,導致到底是詐騙導致的心臟居停還是其他原因,很難判斷。再來,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觀念,把當事人所有身份和情況刪掉,被騙者死亡歸咎於詐騙人,那是不符合一般邏輯的,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兩者之間關係,僅僅根據推定就判法定最高刑,我是沒有如此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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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會有這麼多人回復我,知乎真是個神奇的地方。簡單看了一下大家的評論,不得不在寫點東西。

首先,我承認確實沒看判決書,起初是想看,但是礙於能力有限,沒找到。再來,對整個事件發生來龍去脈也不是很了解,看到了微信公眾號里的人XX日報新聞才了解此案。對於詐騙額累計50多萬也毫不知情,對不應判無期的主張道歉並收回。確實不應該亂下結論,還是太年輕啊,當時太激動了。

但是被害人死亡和詐騙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我覺得這是很值得討論的地方。看到新聞第一時間的疑問就是這個,後來跑偏了。看到評論里有說是國內最厲害的法醫出的鑒定書,但是鑒定並不能證明死亡和詐騙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是通過鑒定結果推定而知。而傻乎乎的我以為法官以此判了無期,事實上他還有其他犯罪行為。

最後,對於那些冷嘲熱諷就不回應了。想對「法官最重要的經驗」這一說法說一下小小的看法。法官的經驗重不重要,很重要,有評論拿美國法官說的話舉例,美國和我們不一樣,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重先前判例,且在美國當法官需要很多資歷的,可以說他們的法官是經過層層篩選和長期鍛煉之後當上的,他們的經驗較比國內法官有更高的信賴度。不像我們,考過司考,考過公務員,就能當上的。且我們有實體法,法官的自由裁量無論如何都不能違背此,經驗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違背實體法。法治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不可信賴,法官可以通過自己的經驗來自由裁量,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經驗並不是法官最基本的素質,恰恰相反,對法條的理解才是。進一步說,我覺得經驗為王的想法才是我國法官素質低下的原因。


輿論影響判決的典型案例。

自從媒體報道這個案件之後,爭論的焦點就是徐玉玉的死與詐騙之間的關係,是直接導致還是徐玉玉之前的身體原因導致,也就是間接導致。

個人認為,如果沒有媒體的參與和一邊倒的輿論影響,直接致死跟間接致死都有可以商量的餘地,但決不至於到無期這種量刑程度,而輿論把商量的餘地給堵死了。

所以,無期是合理範圍內的判決,但是將商量的餘地堵死,是對嫌疑人的不公,是法律程序正義的失敗。

插一句題外話,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隨時都在發生悲劇。法律的程序正義任重而道遠。


這些犯罪分子被判得一點也不冤。

徐玉玉的死亡,與這起詐騙案有直接的聯繫。一個人在情緒過分激動的時候,很容易誘發心臟類疾病產生危險,這是一般人的常識。對於造成這麼嚴重後果的詐騙案件,又是團伙詐騙,這麼判怎麼是量刑過重呢?有些人為犯罪分子抱不平,說量刑過重,有沒有想過徐玉玉的父母以後的日子怎麼過,這種失去女兒的痛苦會伴隨他們一生,這對他們公平嗎?法律的作用難道不就是懲治邪惡,維護社會公平嗎?這些犯罪分子犯罪手法之惡劣,對社會危害性之大,簡直是可以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正國法。


純乾貨

不重 你看看他有多少法定 酌定從重情節 多次詐騙 集團詐騙 電信詐騙 騙在校學生 致被害人死亡 冒充國家機關 以不特定人為詐騙對象 主犯 還有個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犯罪 條條致命 主觀惡性 社會危害性我就不具體展開論述了 大家看看天津量刑標準吧

真以為我們拍腦門 估堆量刑啊


看著樓下樓上一批嚷著 輿論綁架司法 的

我就特想笑

哈哈哈哈哈

這年頭啊,不標新立異一下

別人不知道自己與眾不同呀~~

你們在這嘩眾取寵,醜人作怪

不如讀讀案例,看看書

再來說你的司法獨立

別讓人笑掉大牙


判重了

因為照此邏輯,以後詐騙犯量刑不在於性質了,而在於社會影響力

也就是說以後詐騙受害方就可以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方法影響法庭判決

以後詐騙犯是都是沒活路了,法律的嚴肅性也蕩然無存


為什麼總想在說讓人改過自新,而不是減少犯罪呢。犯罪成本的增加不正是抑制犯罪發生的最好方法么。如果這能成為警醒世人的達摩克利斯,不是對詐騙犯最好的


太重了,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當時葯家鑫案也是如此,原本有很明顯的從輕情節,結果讓那個張顯一攪和,煽動輿論,讓一個年輕人失去了改過自新的機會。


首先我不是學法律的,國內一直以來各種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生活在社會主義大家庭,工作生活慎之又慎,同學朋友也有被騙的經歷,徐玉玉案件真的是國家的悲哀,要不是徐玉玉死了,媒體報道了,這群詐騙者也不知道猴年馬月才落網,看到輿論說年輕人經不起壓力巴拉巴拉等等的,被騙了錢那怕是一百塊錢,說實話都會心裡不舒服,更何況是一個剛剛考完的高中生。

國內目前傳銷,詐騙,拐賣等等風聲水起的,試問國家什麼時候管?怎麼管?我感覺這次量刑剛剛好,以後再有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此案,逐步完善現有法律條文,儘早制定出可執行的法律條文,讓以前聽著就讓人不開心的事都能有解決,減少的一天。


不要以為輿論真的能對司法施壓。


一般不同情詐騙犯和強姦犯,再高都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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