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儘快廢除刑法中的對未成年人的優待?

目前我國的校園暴力越發嚴重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成本為零,施暴者只是被口頭教育,學校個記過,最多是開除,對施暴者本人沒有任何影響,但是對受害者而言則是難以磨滅的傷痛。犯罪成本一旦高了之後,校園暴力就會減少,所以說需要儘快廢除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優待嗎


利益相關:校園暴力受害者,法學生。

不應該。

很簡單,明明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更好效果。

【1】更有利於充分,全面保護受害者。

首先,我國對校園暴力的重視程度並不夠,如果能有zf重視,實行對校園暴力產生的老師責任制使得部分消極怠工的老師介入,和良好的校園暴力反饋機制(如校園暴力調查單,像日本連很小的扯辮子類似事情都要記入在內)等等,有無數方法可以避免和拯救校園暴力受害者。

而我國因為孩子只是調皮等觀念阻礙了這些,真的需要zf的重視和學校的重視。我曾經被某人拿筆數次捅手臂到如今還有疤痕,而當時也因為對方是個富家少爺不了了之。

如果zf,學校和家庭充分重視,在語言謾罵,合意孤立等萌芽階段就作為校園暴力處理,隨著校園風氣的變化,所謂學生認為的嚴重不再是打傷別人而是謾罵了同學作為底線,這能夠充分的保護受害者不受到更大的傷害。

【2】(以充分的預防和懲戒代替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有利於懲罰施害者

暴力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果以刑法來調控,在輕傷之前的許多暴力是得不到懲罰的,只能懲罰一些惡性施暴。而通過打耳光等暴力只要小孩把握好無疑很容易避開刑法懲罰的。

另外降低法律刑事行為能力無疑是愚蠢的,我質疑的從來不是小孩對惡的理解,而是對法律威嚴的理解,你無法想到一個叛逆的小孩會怎樣藐視法律,而這無疑會使法律剛實施階段及以後斷送很多小孩的人生,卻又沒有保護受害者【只可能滿足了部分人盲目正義感的自我滿足而已】。

除開保護受害者的法律目的不論,如果各位在法律是懲罰還是改造這一點上完全認為是懲罰的話,那麼我想所謂法律的懲罰的標準還是高些罷了,只要有足夠的社會預防機制和行政懲罰機制,保持刑法當前的懲戒標準不降低將其作為最後的懲戒不僅有利於保障法律的威嚴,也是多給小孩們一些機會,可能某天誤入歧途的你或者你的孩子一些機會吧(此處非為主張不懲罰,主張的是以行政或者其他懲罰代替以降低刑罰標準懲罰非惡性事件)。

【另強調,答主主張的是充足的社會預防與懲戒機制扼殺於萌芽階段更有利保護,減少受害者,全面懲罰所有施害者而不只有部分惡性的,請認為放過施害者的閱讀障礙者左上角|?ω?`),手動再見】

擴展:談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對法律威能和效力的損害,我簡單舉個例子吧。

對於當今一個手機隨便幾千的當今,很多中小學生自然有手機,以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為前提,如果一個小學生偷盜了價值達到盜竊罪標準的手機,那他將作為盜竊罪關入牢房和一群各型各色的犯人生活幾年。

你覺得是如上懲罰好還是家長暴打一頓,然後學校開除他轉校重新開始一切更能防範他在未來造就更多受害者呢?【當然此處規避了題目描述中的惡性校園暴力,但是法律很難違背法理為校園暴力增加特殊條款——對於校園暴力刑事責任年齡改為10,而zf政策等行政手段能對於校園暴力的任何苗頭零容忍】


如何看待 13 歲少年為搶劫一部 iPhone 潑汽油燒女教師,被放回家? - 鋶騏的回答

前一段時間出了兩個13歲的,一個是這個,一個是殺了三個人的那個。當時看這兩個新聞時,心想:令各方都滿意的結果,就是他們看見警察時強烈反抗拒捕,然後被警察叔叔(一個手勢),不過最後沒有,那就該怎麼辦怎麼辦了,就是沒到刑事責任年齡,無刑責。

刑事責任年齡定在14歲,當網路上鋪天蓋地出現13歲的行為人殺傷奸搶的行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話題會被推到風口浪尖。在想一個問題,如果真的有一天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了,會不會就鋪天蓋地出現11歲的行為人殺傷奸搶的新聞了?那這就成了無底洞了。

另外,犯罪率可不只和刑罰輕重有關,和經濟、文化、社會穩定等許多要素都有關,有人總說「刑亂世用重典」,但用重典之後的結果是什麼樣的呢?

再有:因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顧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刑滿釋放後有多少能夠改過自新? - 鋶騏的回答

如果中國有一天真的變成法治社會了,會有一部分人不願意的。部分當權者只是這一部分人中的一部分。

回答里有人想恢復連坐制度了,挺好挺好。斬立決、凌遲什麼的用不用恢復一下?


實然角度:不完全是刑法的鍋,學校、社區、zf、社會也有很大責任……起刑14歲,難道就完全杜絕14歲以上人員犯罪了?

應然角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14歲可能已經不太適應現狀了,那麼重新計算起刑點,需要教育學、犯罪預防、刑法學、社會學、經濟學屆等參與……或者針對每個犯罪個體量身定做,那麼一是經濟受不了,二是權利尋租空間更大……

ps: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一般是事後尋求一個相對的公平(理想狀態下)


是,生而為人,無論你多大,都要為自己負責。

之所以未成年人可以不負責,是因為有父母扛著。

如果非要保護未成年人,那就懲罰沒有教育好未成年人的父母吧,叫他們賠錢,叫他們坐牢吧。

生來就要養!就要教!不養不教而給社會增添了敗類!垃圾!人渣!就請為你的垃圾給這個社會負責!

謝謝你看到這裡(鞠躬)


我更希望能建立強制剝奪撫養權的制度。


謝邀。贊同@陳風暴烈酒觀點。稍有不同刑事責任年齡六周歲有點太小,我覺得10歲合適。


謝邀。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用負刑事責任。

從理性上來說,實際上14周歲這一起刑點是隨著社會發展慢慢得出來的一個最佳起刑點。但是近幾年14周歲以下的孩子犯罪率確實有所提高(沒做過統計,只是就我見過的案例來說)。

前幾天在辦公室談起一個案子。一個13歲的孩子開著他爸的車把一個賣菜阿姨撞了,本來受傷不嚴重,孩子未成年,也判不了刑。無奈那個阿姨要求的賠償數額比較高,雙方就吵吵起來了,最後那孩子竟然嚷嚷說:趁著我還未成年,我砍死你我也不用負責任!

當然,沒有砍死。不過這孩子的話確實讓我們一陣唏噓。我自認只是小小審判員一枚,修改現行法律應該是人大的事。我只是小小建議:是不是可以為孩子們提供一個過渡的教育場所,並且採取一些處罰措施,讓他們知道做什麼程度的錯事該受何種程度懲罰,畢竟,孩子不一定長大就懂事了,如果他們在犯錯的時候不好好教育,長大後就很可能是社會不安定因素。

而且我讀大學的時候在犯罪心理學一書中看過一個「天生犯罪人」的理論,當然,這個理論頗具爭議,不詳述,不過,從小就性格暴戾的孩子更應該好好教育。


這個問題,最好還是拿相關數據來回答吧,目前為止,沒有哪一家機構拿出確切數據說,未成年保護法究竟是縱容了百分之多少的小畜生,還是保護了百分之多少的小。。。,一個法律規定,必然有兩面性,對受害者的最大程度保護肯定就意味著對犯罪人最大程度的打擊,而它依然存在,是否意味著利大於弊?


不如加重所有故意侵權造成人身傷害的民事賠償,以倍數賠償…關鍵是要補償受害者…現在的法律是給施害人充分的重新做人機會,卻往往直接斷了受害人乃至其家屬活下去的念想…

侵權賠償以填平為原則,但很多國家立法針對故意侵權都制定有懲罰賠償,侵權法、刑法說到底是政策性很強的法,針對行為人故意的威懾完全可以優先於所謂的「禁止獲利」


個人觀點是應該取消刑責全免,部分免於刑事責任的年齡下調到10歲,出現未成年嫌疑人存在主觀惡意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應視為成人對待。恢復勞教、少管所、還有工讀學校。


法律 不是 為了 讓你 覺得 爽 覺得 有 復仇的 快感 才 制訂 的。受害人 還能有 賠償金拿,確認 犯罪事實的 嫌疑人 被依法判刑 就 已經 是 保護受害人了。


應修改《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免責條款,部分承擔刑責年齡上限從16歲下調到8歲,完全不承擔刑責年齡上限從14歲下調到6歲。同時部分不承擔刑責之規定應予以修改,盡在非致人死亡、殘疾案件中可免除罰金、死刑改無期,不涉及其他優待;完全不承擔刑責之規定增加特別條例,殺人、毀容、重傷或以殘忍手段傷人罪同成年人,其餘情況其罪責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未成年的保護是必須必要的,但是,做錯就要認,挨打就立正。我不信河北那孩子殺人前不知道後果,是,他必然清楚,也明白,可是呢,他下手了,毫無憐憫。處理這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分析他的動機,了解他的精神動態,如果頭腦清晰,下手狠毒,那麼,他很明顯就是對社會極具危害的暴徒。我不信教,不理佛,洗心革面,回頭是岸,我覺得就是對受害者的無情嘲諷。希望國家,能給這些未成年的小畜生,一個重新投胎做人的機會


需要。

看到一個小範圍的網路暴力事件,裡面孩子的話簡直刷新了我的三觀——

「我們沒有成年就算人肉她也沒有關係」

附幾張截圖,可能辣眼睛。

起因不過是一個腦殘言情作品被爆抄襲,一個讀者粉轉路,結果將近70多個人不斷對她進行騷擾。

她們平均年齡應該是12歲左右。

這不是現實版的校園暴力,頂多算是網路暴力。知乎er可能不太能理解,這世界上竟然還有這種12歲的孩子存在。

法律需要對她們嚴格一點兒,因為處於那樣階層的孩子,是很容易被利用做出壞事來的。

她們太容易被扇動,太容易為了所謂的「信仰」付出她們以為的一切。


我覺得入刑是不現實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的確那個年齡段的孩子是沒有法律意識以及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行為的,而且很大程度上的責任是家長的。

難道不應該加強少管所以及特殊教育的學校么?

聽說山東有個楊........咳咳,物盡其用嘛


我認為這種東西要看人,有的人是因為幼稚不懂事,有的人就是完全沒救了。


是,只要是主觀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的就應該被判處死刑


應加大未成年犯罪的成本,未成年人犯罪多半與監護人的不負責任脫不開關係,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應同責


完全不同意陳風暴烈酒的回答。

我國刑法確定的未成年人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一刀切只按照年齡劃分卻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並不是簡單的降低責任年齡就可以解決校園暴力問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經列有詳細的處罰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所以校園暴力問題的根源不在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責任能力。而是在於我們的職能部門(公安,教育)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執行。


我認為法律量刑只因犯罪行為,主觀意識,和導致後果相關。

沒有人能因為年齡,身份逃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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