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過錯方如何合法取證?


婚姻法確立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制度:

  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時婚姻過錯賠償制度,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根據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根據有關規定,法庭認定「包二奶」的證據有:

  一、男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

  二、男方自己承認有第三者;

  三、曾因此事被所在單位或公安部門處理過;

  四、存在人證、物證。人證是周圍群眾指證同居雙方在日常生活中對外以夫妻名義互稱。物證包括諸如同居時雙方的書信、照片等。但是,此類證據是否有效,還要由法院裁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

  1、 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2、 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 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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