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這個案子「女子被劫持說「我不要命」激怒劫匪 頭部中槍成植物人 」?這個案子是不是有疑點

2014年6月11日,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志雙搶劫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處李志雙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限制減刑。

根據犯罪嫌疑人李志雙的交代,他和被害女子並不認識,而他之所以走進銀行是因為自己抑鬱,當天他晚上喝點酒,因為酒沖昏了頭腦,再加上當時受害人十分強硬的語氣,這讓李志雙有些惱火,他無法控制情緒,隨後便開了槍。行兇時所持槍支是在網上購買。

從視頻中看,行兇者的目的似乎是奔著殺人去的,而不是奔著搶劫去的。「案發前,自己剛剛辭職,身上只剩下幾百塊錢,喝完酒在回家的路上,他看到銀行里有人取錢時動了邪念」新聞中這樣說,但是據新聞報道卻說槍支兇手是從網上買來的。

視頻中兇手僅僅要求給兩千塊錢,可是看視頻中槍支的威力,如果真是網上買的,那個這把模擬槍(姑且這樣說)的價格肯定不止兩千,買了這麼貴的槍,搶兩千有點說不過去吧。還有,既然是網上買的,那麼相關的槍支賣家以及快遞為什麼沒有提到被處罰?

還有,兇手在案發之後,立刻投案自首,僅僅說自己有抑鬱症,被激怒就開了槍,但是僅僅被判了死緩,是不是判決過輕?

請相關人士做個分析如何。


這個男子有個事肯定不知道:搶劫不比殺人輕。。(尷尬)

如果這個男子是奔著殺人去的然後辯解自己是搶劫,那就是典型的聰明反被聰明誤,自己把自己帶進了坑裡。

一般人理解故意殺人罪肯定比搶劫罪來得重,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翻翻刑法條文就可以看出:兩個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搶劫罪在死刑的基礎上還增加了罰金和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就是說兩罪如果都頂格判,故意殺人槍斃就完事,搶劫的話槍斃完還得罰錢

而且學過刑法的人都知道,搶劫罪中有一種典型情況就是以搶劫為目的,殺了人再搶劫。這種情況下,由於嫌疑人不但想要殺人還想要圖財,所以單單以故意殺人罪認定的話,不能涵蓋他的兩種惡劣行為,所以法律規定要以搶劫罪來認定。

這裡的邏輯就很明顯了:又想殺人又想圖財,肯定比只想殺人判的重啊。所以印證了我開頭說的那句話,搶劫罪在一些情況下判的要比故意殺人重

回到案例里來,如果當時男子如實陳述自己就是想要殺人,那麼他的罪名是故意殺人(未遂),而現在他辯解是為了搶劫,罪名就變成了搶劫罪(既遂),量刑時還要考慮他的殺人未遂的行為。

現在男子的刑期是死緩,還不得減刑。我查到一個故意殺人的案例比這個男子還惡劣,卻只判了十三年:

案例中的被告人,吸毒後被警察抓獲了,在警察局大開殺戒,先拿刀狂捅了一名警察,然後又槍了警察的槍,開槍射傷另一名警察,兩個警察一個輕傷一個重傷。而且他不像銀行搶劫男一樣有自首情節。最終這個人以故意殺人罪被判了十三年。

下面是案例鏈接:

無訟案例 | 無訟法規 - 法律人的智能檢索工具

而根據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搶劫致一人重傷的,起步價就是10-13年。。。

所以你說這個銀行搶劫男是聰明呢還是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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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前段時間非常流行的一個段子:

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後來請來一個學法律的好朋友,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姦,最後以強姦未遂,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與入不入室無關。再後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訴他,當初你應該這樣講,當你想強姦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逃跑,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而免罰。

當時朋友圈風靡一時,大家看了都嘖嘖稱奇,十年變三年,原來還有這種操作。

弱弱的補充一句:強姦終止司法實踐里一般是判兩年左右,博士的說法只是一種美好的理想。如果當時某人找到我,我會告訴他,要是進去只是偷窺一下,那叫「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判6個月左右,,

所以啊,提高一下姿勢水平還是很有必要的嘛。


提醒所有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如果當對方的目的是財物而非以人身傷害為目的時,破財免災絕對不是懦弱的表現。尤其是對面還持有武器甚至槍支的時候,盡量不要激怒犯罪分子。

普通人面對犯罪分子,逃跑和安撫對方是第一目的,如果能逃則逃,逃不了則盡量避免人身傷害。視頻里女子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言語激怒了持有武器的罪犯,但是沒有採取有效的逃走或制服措施(假如你是受過訓練的武警或軍人,在有自信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一招斃敵,如果不行,乖乖認慫也行,不丟人)。言辭激烈和罪犯發生衝突,才被罪犯開槍打成重傷,哪怕將罪犯千刀萬剮,受害者及家屬受到的傷害也難以復原了。

我尊敬每一個和犯罪分子鬥爭的人,但是我也奉勸所有普通人,在面對犯罪分子不法侵犯時,如果雙方實力懸殊,應該把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住自己,才能為警方提供更多線索打擊犯罪。


不論是你覺得中國是好還是不好,總要承認一個客觀事實

在中國想買到一把槍是極為極為困難的事情

說實話這種持槍搶劫殺人的,我個人更傾向死刑立即執行而不是死緩

因為這種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

哪裡有可能隨便就在網上買到的。我估計是公安已經在追查了,但是為了不暴露偵察秘密所以模糊處理了。

所有說買槍不難的,請自己去買買看

會不會被警察叔叔打擊掉


我看過這個視頻,這個女的好像還說她老公是警察。

這老公就不能給自己媳婦做做安全教育嗎?你老公要是x戰警你跟人剛一下還行。

至於槍能不能在網上買到,真的我不知道,高仿遍地都是。

我微信里就有幾個賣高仿的,五米距離能爆啤酒瓶,我不懂槍械,不過這個殺傷力近距離沖腦袋來一下不死也算命大了吧。

至於判刑,持槍,搶劫,致人重傷,有自首情節,這個結果問題不大,而且我覺得這個人應該是有預謀的,不然誰會沒事帶槍出門啊。


他的話顯然是在撒謊。

「案發前,自己剛剛辭職,身上只剩下幾百塊錢,喝完酒在回家的路上,他看到銀行里有人取錢時動了邪念」

既然是看到有人取錢才動的邪念,那怎麼會突然有把槍啊?

他的槍又不是是在外頭憑空掉下來的,肯定出門前就揣兜里的。

如果只是去喝酒的話,那出門帶什麼槍啊?

肯定是出門前就準備搶劫,喝酒多半是為了壯膽。


我大概猜測了一下法官的思路,並不代表我個人意見。

首先,搶劫致人重傷(植物人只能算重傷,不能算死亡)是個加重情節,應該是加重到無期了,持槍再加一層,應該到死刑了。然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自首了,這又是個減輕的情節,所以減到死緩並限制減刑。大體上我認為這個思路問題不大,細節上就不提了,肯定不是我說的這麼簡單,但手機打字太煩了。。。


1、事實不清,綜合其他回答,歸納案例事實如下:

一男子凌晨持槍在銀行ATM搶劫1名女子,後受到刺激開槍射女子頭部,致其成植物人。

2、關於持槍

  • 如果槍是買來的,還單獨成立非法買賣槍支罪。

「買槍後自己藏著玩,不再另外出賣」的定性有爭議——不以出賣為目的的購買槍支行為,是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還是認定為非法買賣槍支罪。

支持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是2014年6月25日《人民法院報》上高銘暄、徐宏的文章《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買賣」槍支概念》,主要提出與刑法中其他「買賣」的罪名相比較,通過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社會學解釋,認為「非法買賣槍支罪」,應當是以出賣為目的。

支持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是《刑事審判參考》第103集第1075號案例,《王挺等走私武器、彈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以文義解釋認為「買賣」是指「買進或賣出」,以實質解釋認為行為人是否有牟利的目的不影響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認定,認為買進槍支後無論有出售牟利的目的,無論最終是否被出售,都不影響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成立。

由於審判實踐中一般按《刑事審判參考》的觀點執行,所以買進槍支的行為,會成立非法買賣槍支罪。

  • 如果證據不足以證實槍是買來的,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

槍的來源,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刑事訴訟法原則之一就是被告人不得自證其罪,所以如果槍的購買時間比較久,很有可能無法查清。此時就只能認定其持有槍支的行為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

當然,非法持有槍支罪同樣要有證據證實他在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內穩定持有、控制槍支,而不能簡單依照被告人自己交代「我一直把槍放在家裡」。

  • 如果槍是為了搶劫而準備,則屬牽連犯,一般按一罪認定

不細說了。像這種案件明顯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以上的,再繼續偵查多一個罪名的意義不大,因為最後量刑都會被重罪吸收。除非是能打掉背後的買賣鏈。

  • 槍支在淘寶上買得到

見過實際的案件,賣家是拆散成零件賣的,連子彈、製造的模具都有賣的。你們要相信淘寶的萬能。但多數是賣氣槍,賣火藥槍的少。

3、關於搶劫的量刑

雖然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中包括了「持槍搶劫」與「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法定量刑幅度也是10年-死刑。

植物人肯定是重傷,而且通常是一級或二級傷殘。即使是故意傷害罪,這樣的傷情和致傷過程也屬於「特別殘忍手段」。

因此搶劫在兩個加重情節之下,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相同,但是量刑的過程仍然要考慮「如何致人傷亡」。

即如果致人傷亡的過程與故意傷害罪比較符合,則量刑是參考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如果致人傷亡的過程與故意殺人罪相符合,則量刑要參考故意殺人罪。

而本案的行為是「持槍射擊頭部」,無論是使用的工具還是致傷的過程,都更接近故意殺人罪。如果故意殺人中持槍爆頭致死的,基本上都認定為情節惡劣而判了死立執,但如果人沒死就是故意殺人的「犯罪未遂」,不能判死立執。

綜合考慮這些情況,死緩限制減刑已經是死立執之下最重的刑罰。


如果有人拿槍對著我,別說給錢,跪下唱征服我都毫不猶豫。

活著比什麼都強,錢算個屁啊!

反正我卡里沒什麼錢!


劫匪:我從來沒見過這麼奇怪的請求。

可能是太平日子過久了。


這個女的真不值得。

這種情況要錢就給他嘛,非要犟。

事後報警就行了,這種案子不會不管的。持槍搶劫是重罪,起刑點就是5年還是在罪犯無前科的基礎上。


疑點在哪?

在網上買把槍,就只能是去殺人。這是誰規定的?

買了槍,每次搶劫數額不能低於購槍數額。這又是誰的規矩?

案發後相關的槍支賣家以及快遞是否被處罰,和本案有什麼直接關聯?

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從輕從寬的。這有什麼疑問?

相關的法條,自己上網搜。


網上能買到槍?我覺得這一點才是最重要的!萬一以後跟誰吵架,網上買把槍把我嘣了怎麼辦?

另外,該女子很有勇氣,不過,有勇氣的人一般活不長,她既然敢說這種話,心中早就有了赴死的勇氣,寧死不屈!鼓掌!!!

她求仁得仁,死得其所!老子沒臉沒皮,遇到這種情況還是儘快跪下裝孫子吧!


應該去年已經槍斃了吧?

其實應該在監獄裡做一輩子苦力,創造的價值用來養活受害者

年紀大了工作量不減,活活累死為止


他說取兩千塊,你信嗎。。。

判死緩完全是因為人沒死,死了絕對是死刑跑不了。


這不只是社會安全教育缺乏的問題。

也許她是一個有正義感相信邪不壓正的女人。

但是

這女的在處於極度危險,只需要花點錢緩命的境地選擇了鄙視和對抗,居然還說我家人是公安局的?不自量力這個詞雖然冷血,但是真的很適合她,敢和持槍歹徒鬥嘴,可見她老公平時過的是什麼日子。

自從中國反對棍棒教育子女,禁止打老婆之後,這種女人中國遍地都是,只憑一張利嘴斗四方,在家斗老公,上街斗交警,吃飯斗小二,出遊斗老虎。中國千年來女性要溫柔的傳統,正被潑婦一次次的用血證明正確。

這個世界不可能永遠都忍讓一個不自知的女人。

這種女人真正害她的是她父親的溺愛和丈夫的縱容,和家庭間缺乏居危思安的提醒。歹徒的槍老虎的嘴店小二的開水只是給這種教育缺失的女人最終的評分。

我知道這個答案很冷血很直男,但是如果循循善誘挽救不了一個人的無知和狂妄,就只能用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

用一個人的血驚醒更多人

但是效果不大

有關單身女性的安全建議,不再重複,網上有。


首先:一句「我不要命」激怒劫匪,說法的根據是什麼,劫匪口說?感覺這種提法的新聞是否有嘩眾取寵的嫌疑。

另一個,劫匪被判死緩,有可能是需要時間監視一下他的精神病問題是否是真的,當然以往的就醫記錄如果有是可以做旁證的。


謝邀 搶劫判重罪這是大家都知道的,明知如此還要去做其實非常惡劣,具體量刑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另外切記不要激怒任何一個人,你不知道他(她) 會做出什麼事!


我和女子正好相反,我一直是信奉誰有槍誰說的對的


刑法第263天規定,持槍搶劫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67天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為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判處死緩還是比較公正合理的。


卧槽,我看回答中怎麼那麼多覺得受害人活該呢?一個罪犯實質目的是去搶劫或者殺人,視頻中誰能直接得到答案,媽的,受害者也不是主動找犯罪分子的,人家說什麼,怎麼說管得著嗎?自己的錢憑什麼給別人,犯罪還有理了?真尼瑪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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