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刑庭庭長王桂榮被判玩忽職守罪?
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刑庭庭長玩忽職守罪刑事判決書
舞陽縣人民檢察院玩忽職守罪刑事判決書
日期: 2011-12-20
法院: 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案號:(2011)舞刑初字第167號
公訴機關舞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桂榮,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漢族,本科畢業,1998年6月至2008年6月任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現為川匯區人
民法院審判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犯罪於2011年6月12日向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6月13日經舞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10月19日經本院
決定被逮捕。現在押於舞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史國輝,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律師。
舞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舞檢刑訴(2011)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桂榮犯玩忽職守罪,經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於2011年8月31日向本
院提起公訴。期間因被害人於某某申請調取新證據而延期審理一次,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一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舞陽
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恆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於某某、被告人王桂榮及其辯護人史國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舞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桂榮在2002年辦理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於某某詐騙案件時,對該案證據不嚴格依法審查,對據以定罪的證據之
間的矛盾沒有合理排除,同時錯誤採納了程序違法的無效證據,於2003年1月9日錯誤對於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00元。2007年6月
27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判決於某某無罪,2007年6月29日於某某被無罪釋放,造成於某某被錯誤羈押近六年,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
失。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桂榮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
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桂榮辯稱,自己當時作為於某某詐騙案件的主審人和審判長嚴格履行了庭前審查,開庭前彙報院領導並提出讓審委會委員參加旁聽,組織合議庭進行了四次
合議,三次提交審委會討論,並在罪與非罪問題上向市中院請示,市中院也作出構成詐騙罪的書面答覆。同時,自己與案件雙方均素不相識,無利害關係,亦未收受
任何人的宴請及錢財,又如實向領導彙報請示,判決的結果也是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只是因為業務能力有限,在證據上的採用上自己當時不知道什麼是「三無」證
據,在檢察院申請撤訴時進行了工作慣例的口頭裁定,特別是於某某案件被再審改判,是因為證人翻供等新證據出現而改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
議庭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應不承擔責任。
來自網路:
徒弟:案件事實不明,我是否可以自由心證?師父:切莫,唐山法院你師姐馬瑞芝,因為自由心證把自己給「證」進去了,心證有風險,判決需謹慎啊。徒弟:當事人舉證不能,我是否能判他敗訴?
師父:看運氣,四會法院你師叔莫兆軍,因當事人舉證不能判其敗訴,後當事人在法院服毒,你師叔差點被判刑。徒弟: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我是否可以認定其無效?師父:不能,洛陽中院你師姑李慧娟因認定《河南省作物種子管理條例》違反《種子法》而宣布其無效,庭長被撤,助理審判員資格被免。徒弟:案情不明,移交審委會討論,並請示中院後宣判是否可以?師父:舞陽法院你師姨王桂榮儘管三上審委會,但最終難逃獨擔責任被判刑之命運。徒弟:那疑難雜案,穩妥起見,我慢慢研究可否?師父:呵呵,審限在那裡,你結不了也得結。其實辦了錯案被追責本是題中之義,但這個案子彆扭的地方就在於案件本是審委會討論決定的,合議庭只能無條件服從。在這種情況下,以「誤導審委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理由追究承辦人責任就不妥了——審委會要那麼好糊弄,還要審委會幹啥?刑事案件上報審委會討論或請示上級法院,是極其常見的做法。早些時候,審委會、政法委及其他機關,都可能對主審法官施加壓力,造成法官做出違背自己意願的判決。
本案中,法官處於一個矛盾的地位。上級法院是法定的二審審理機關,按照描述,如果不按照上級法院的指示判決,經檢察院抗訴,上級法院改判,則一審法官必然要擔責任;如按照上級法院及審委會的指示判決,則出現由法官承擔錯案風險的結果。
為何該案的公訴人沒有因玩忽職守被追究刑事責任?為何進行違規取證的人員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中確有法官頂住壓力進行了無罪判決,但向法官施加壓力的那些人卻從未得到應有的懲罰。造成悲劇的往往不是被推出來承擔責任的人,我國的反腐及司法改革任重而道遠。一、本人並非沒有不認同法官處境很尷尬,相反本人對法官等司法、執法機關一線人員處境非常理解。只是覺得現有回答沒答到點上,請勿歪曲理解。
二、對匿名的攻擊的再多也與邏輯正確與否無關,想攻擊這一點的先報上你的真實身份、哪個機關的,一個ID有什麼用,按你們的邏輯怕什麼。看完回答和回復再評論,好脾氣也是有限的,何況我脾氣不好。
三、面子和里子只能選一樣,想說自己無辜的,先想明白自己是否把能做的都做了再說,要不被別人戳破很難受的。我覺得可能會有,但現在還沒遇到過,評論也會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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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回答:事實認定有誤否?法律適用有誤否?
如無誤,沒什麼好評,就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只是罪犯是法官,趕上司法改革的推進時間點有政治意義。如有誤,適用不正確則舉證說明。目前(2015年6月30日23時23分)持異議的答案里沒有一個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答案。聯想起兩個問題:
一是是問群體、社會事件的問題里為什麼法律人士很少發聲?其中有幾個答案很是贊同,主要說得是法律人士這個群體相對於其他群體理性點,在沒有對事實了解前,不會隨意發聲。二是最近刑法修正案(九)里加入了律師泄密和擾亂法庭秩序入罪。某些律師立馬跳出來,叫囂法制(治)的倒退。大家有空可以看看這些人的理由,他們的邏輯可以簡述為有法律規制律師泄密等事項了→司法機關會藉機對律師更加不利→所以是法制(治)的倒退。看著荒謬嗎?有的答案(暗示)是審委會的決定,法官只是背責。請問你是看了副卷還是有其他證據?還是像聯想第二問中,某些律師天然假設司法機關有逮著個機會就要治律師一樣,天然假設這個案件就過了審委會,原判決不是法官本人的意思?
還有說出了問題怎麼不搞公安、搞檢察院的。怎麼不說整個案件都是以審判為中心呢?公安找來的多少證據不是檢察院說沒用就沒用嗎?檢察院過了的案件到法院,不同意不還是得乖乖撤回來?檢察院是能抗訴啊,你抗你的,我判我的。你有多大的權,就擔多大的責。別整得案子認定錯了,審委會或上級院真能壓你似的,你又會為了審委會或上級院擔綱似的。回到原題,我個人對這名法官沒有情緒,只是看到答案里這瀰漫的莫名其妙的情緒和談不到點的瞎想有點受不了吐個狠狠的槽。
法律人就要答得有點法律人的樣,就算判的是個法官,錯了也是錯了,沒錯就拿證據說法條,哪來這麼多事。說太多,語氣也太沖,太招人恨,還是匿了吧。
7月1日補充:
評論里這個問題比較有意思,粘上來大家討論。法官到底該怎麼做?簡單地說,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
如果一審法官認定的事實和判決與意見其他意見明顯相左,而自己又十分確信,必須堅持自己的意見。如果你對自己的認定非常確定,為什麼會擔心二審改判,如果認定錯了當然要承擔責任。在這個問題里隱藏的是一審法官對自己的工作到底有多大信心,和對最終公正是否實現的信任度。
再說"屈從"其他意見這一點。為什麼要屈從?一審法官就不按他們的意見辦能怎麼樣?這一點可以自己好好想想。我匿名我來演那最骯髒的角色。我怕讓領導印象不好,丟官丟職喪失上升的機會,怕影響我的發改率。那話又說回來了,既然我選擇屈從來避免這一負面影響,相應的錯判後果當然我得承擔著。合著我一邊討領導歡心一邊還不想承擔這個案子的錯判後果?好事兒都讓我一個人佔了?
當然,這種揣測的想法只是一部分,肯定有其他的原因,歡迎批評指正。明顯被挖坑了,然後跳進去了。據說這個案件 驚動中央的了據說是賊員外賄賂衙役栽贓無辜百姓的故事 檢察 公安的一群人都受賄了就是法官沒受賄十幾個證人做偽證
然後出事兒了
而且事兒還挺大總得要人背鍋然後只有法官背鍋了畢竟判決上署名是你的哦 對了 那個受賄的公訴人最後被免於刑事處罰了以上信息來源於網路的了解如果不當 請指正。如果她這樣按程序辦案的法官也有罪,哪么將來按程序給病人看病但沒有治好的醫生豈不是都有罪?以前就有李慧娟法官種子案,現在又來一個王桂榮案,當地的高層真的好牛B,河南的法官真的好可憐,但願其他省不要出現這樣的事!否則司法的公正還有誰去維護?恐怕以後法院只有被上訪者牽著鼻子走了!這才是司法的真正的悲哀!
結合員額制,倒也是個好辦法。這下不用愁那員額有限怎麼分了,反正過幾年也剩不下幾個了
前幾天省檢察院偵查監督系統培訓。期間大家都對此判決感到心情沉重。雖然是檢察院系統,但對這件案件中對錯誤起訴的檢察機關不作處理,單搞法官,明顯不合理。法官的判決,已經請示了上級法院,還有審委會決議,還有委員旁聽,結果還是落得這般下場。哼哼,很好,既然領導都不挑擔子,以後辦案子就玩找茬遊戲好了,有點問題就提不訴,就判無罪嘛。大家都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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