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法官是否在濫用職權?
昨天翻知乎看到這樣一個問題,然後在下面看到了這樣一個回答
作為一名在讀本科法科生我感到首先是震驚與憤怒。這位答主第一句話沒什麼,主導合議庭評審,沒關係,我們還有評審記錄來說明,那該合議庭評審又卻不評審是否已經嚴重涉及程序違法?
ps:根據答主之前的答案來看,答主可能真的是一名在職的法院內部工作者 PPS: 4.19凌晨再補充首先感謝所有已經在本答案下或實名或匿名的7個回答,尤其是@求解 耐心的長回答,道出了法官工作中的苦衷。但是我依舊有些話想要說。首先聲明:這個問題並不是我非要和用戶@小妹妹 過不去,她在那個話題有幾分調侃意味,又有幾分真實表達我也能夠想像,至於我在她之前的回答里質疑如那般做法是否已經越過濫用職權,也只是就是論事,我絲毫不懷疑先進中國職業法官的素養並認可他們或有或無的精神追求。更不是在這裡搞些人蔘公雞,搞個知乎大新聞,這位用戶的態度和行為可能在法官中普遍存在,只不過她說出來了,而我對此懷有疑問。
關於基層法官有多苦,即使是作為一名任然在讀的法學生,我也多有聽聞,我最喜歡的刑法老師曾經是中院的審判員,閑談之餘,法官的現狀我並非一無所知。事實上。即使是我個人在學習刑訴民俗的時候,也曾經感嘆我國的陪審員制度看上去多少有點雞肋,也對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的狹窄,合議庭的工作壓力太大從心底里抱有微詞。法官工資不合理,這幾乎是學習法律人的共識,尤其是考慮到法官的競選在現階段門檻很高,責任重大,現行的待遇肯定是不盡如人意的。更不用提現在法官人手嚴重不足等等等等。但是!我可以理解,基層法官需要在部分案件中淡化合議程序的必要性,但是這似乎這件事本身的對與錯並無關聯?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即使被家庭虐待的女性殺害了丈夫,縱使其再值得同情與理解,法院還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判決的形式給予對錯的評價。衡量審判過程是否正義自然是刑訴民訴一類的程序法(當然辯護者也可以用不切實際的法律沒有執行的意義作為說辭)。上法學院第一天,老師就讓我們think like a lawyer。事實上這個問題我也是基於一個律師(理想形象)的立場而提出的。我沒當過律師,但是我當過3年辯手和裁判。大大小小的比賽中,我最害怕的不是奇葩的辯題,挖坑的隊友,而是深不可測的裁判,尤其害怕把個人好惡拚命往評判中帶的裁判,更害怕這個裁判還會在最後的討論里努力說服其他的裁判,因為這使得辯論的勝利的標準變得捉摸不定,我不得不費勁心力的觀察評委的每個微表情,努力讓自己的語言變得讓評委適應(有的人喜歡快有的人喜歡慢)……儘管我這麼做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認為這樣的評委是值得尊敬的,如果有可能,我更希望評委更加關注我們的論據的可靠性,反駁的針對性和專業性。題干中法官(?)的說法,讓我感到的恰恰是這種最令人不快的不可測性。合議庭審議的過程寬鬆一點還罷了(說實話,按照原文我真不覺得一名在合議庭審議時主動主導討論的行為是法官累的體現,而是一種自我膨脹),要是法官真的任由自己情緒主導自身行為,最需要擁有可測性的過程中,又多出了一個重大的不穩定因素(這貌似也不能用給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來解釋吧)。
又是開小差時間。
首先我是不太贊同當今的合議制度的。只有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獨立簽發判決書。而雖然現在各法院都在追求將儘可能多的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簡易程序的適用是有條件的。首先,案件標的超過某個數額就不能適用,其次,三個月內未能審理完畢的就不能適用,再者,一方未能送達需要公告時就不能適用。
其實設置合議制度的初衷,大概是讓複雜的案件交給幾個人一起討論作出決定吧。但是案件的複雜並不與標的大小、審理時間、是否公告送達沒有關係。也許當事人對幾千萬標的的案件的爭議並不大、法律關係也非常簡單,但也有可能複雜的事實和法律關係僅僅針對的是幾百幾千元。案件的審理時間可能會受多種因素影響,譬如需要鑒定、調查、評估等,時間刷一下就過去了。再說公告送達,如果一件簡單的案件在公告之後被公告人前來法院應訴呢?
所以現實情況就是,大部分需要合議的案件,其實並無合議的必要。
其次,我們的合議制度規定,合議的人員包括其他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因為案多人少的原因,其他法官肯定不太願意浪費自己的工作時間陪你合議,所以合議的大多是陪審員。而陪審員前來陪審大多不是為了要參與庭審評議案件,而是為了領取陪審的補助費而已。
所以大量基層法官為了工作效率,會將簡單的合議案件直接做出審判結果,製作合議筆錄讓陪審員簽名。
從程序上看,合議制度落實在幾個方面。一是開庭時經辦法官和其他合議庭成員都要坐在審判席上參加庭審,而是判決書上需要註明全部合議人員的名字,再者就是每個合議案件都要製作合議筆錄。
實踐中,合議筆錄大都是法官或者書記員事先打好,然後再讓其他法官或者陪審員簽名的。雖然看起來像是法官並沒有落實合議制度,但題主也可以這麼理解,就是合議人員在合議筆錄上簽名,也就是代表了他同意經辦法官的意見,如果不同意他就不會簽名啊。
事實上如果是疑難案件,經辦法官的確會與其他合議庭成員討論,找其他法官討論,組織庭內所有法官討論,甚至提交審委會討論。審委會討論也會有相應記錄的。
關於法官個人情緒是否應當代入案件的審判當中,我在那個問題好像也有回答,就不再贅述了。4.19中午更新回應題主的pps:
一、基層法官簡化合議程序是否是正確的。
讓我們從合議庭制度說起(為方便非法律專業讀者理解,可能有點啰嗦,同行見諒)。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其主要作用有三:一、查明事實時增加客觀性;二、適用法律時抑制主觀偏見;三、權力制約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在基層法院的辦案中,大多數的案件都是事實極其清楚明了的,或者說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事實」是十分明了的,如沒有財產爭議的離婚案,沒有事實爭議的道交案,純屬走一遍司法程序的勞動爭議案等。這類案件或因為沒啥事實需要查明或行政機關已經查明了事實,合議庭成員不會對承辦法官認定的事實有異議。而此類案件的事實認定之後,就是算賬的問題,也不存在法律適用的難題。因此,在不損害合議庭作用的前提下,簡化合議程序也就成為提高效率的正當出路。至於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事實上法院內部仍然主要依靠院、庭長簽發制度。原因很簡單,合議庭內部之間的互相妥協會讓成員之間的相互制約作用嚴重降低,直至失效(這個問題很複雜,並不能簡單的責怪人情社會之類,牽涉到我國的合議內容保密制度和合議庭成員追責制度的問題,這裡不詳細展開)。在事實上不影響合議庭作用(實證角度)的發揮的前提下,簡化合議程序提高效率,成為法院、法官、社會的一致選擇(法院要減少未結案率,法官要節約辦案時間,當事人希望儘快判決)。因此,在部分案件中簡化合議庭程序是正當的,而且是必要的。
二、法官在司法活動是不是要排除個人感情。
題主顯然對法官的個人感情參與司法活動,導致結果的不可預測性表示反感。我理解,但不能同意,因為「在司法過程中排除法官情感對司法裁判的影響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關鍵在於理性防範與控制案情因素對司法裁判的消極影響。」首先,法官是自然人,不是適用法律的機器,排除個人情感是不符合人的思維規律的。人作出判斷的過程是「先形成一個很不確定的結論,然後努力去發現能夠導出該結論的前提」(博西格諾著《法律之門》),法官也是如此。審判是一種認知活動,在該活動中不可避免摻雜著法官的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其次,法律需要法官的個人情感參與。實用主義哲學認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官與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見,組成了「實在的法」。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的判決,充分反映了法官的個人情感對司法判決的參與,甚至因為此案轉化為了「實在的法」。法律不是紙上的法律,而是行動中的法律,法官的良知和對社會的遠見,對法律至關重要。再發幾句牢騷,社會要求法官無比的睿智、絕對的中立、純粹的善良,任何情況都微溫爾雅彬彬有禮............這是神,不是人。當女法官脫下法袍後怒斥無恥的當事人的時候,法律職業共同體們能不能先放下法律思維,和老百姓一樣叫聲:「好,該罵!」
-------------------------原答案----------------------------------------------------------------------------------------------
在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合議庭合而不議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但不能苛責這些法官沒有遵循程序,因為辦案量實在是太大。
我認識的幾個基層法院民事法官年人均辦案量都在兩百至三百件之間。他們白天上班開庭,晚上寫判決書,五加二白加黑,周六保證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證。在這種工作條件下,正兒八經進行合議的就會變成一件十分奢侈的事情,基本上只用在特別疑難的案件中。很多的時候是承辦法官問一句這個案子你怎麼看?其他合議庭成員回答一句,我覺得原告訴訟請求成立,具體的意見你看著辦吧。然後承辦法官甚至是書記員,會在承辦法官撰寫完判決書之後,再補做合議筆錄。雖然程序不夠嚴謹,但也算合議過了。
至於 @小妹妹 說的可能只是氣話的表達方式,因為合議程序無論如何簡略,徵求得其他合議庭成員對你的意見的認可是必不可少的。刑事法官偶爾也開玩笑:那個被告人在庭上胡胡攪蠻纏,害的中飯沒的吃,要多判他幾年。這只是對工作辛苦的一種牢騷,並不是說他們真的會多判幾年。
其實辦案任務過於沉重,最大的問題是影響了法官再學習的機會。我發現同屆進入法院的年輕法律畢業生,在中院呆上五六年以後水平會明顯的提高,甩下在基層法院的同僚們一大截。主要是中院有足夠的時間正規合議,在合議中讓不同的觀點充分碰撞,磨礪了人的法學思維。同時參加業務培訓,法官論壇,學術研討的機會更多 ,也有更多的時間撰寫法學文章總結提煉自己的所學所得。說實話,基層法院的審判任務太重,林業庭和行政庭略好。通常合議庭合議把握一個大方向,細節主審法官自己拿意見,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即可。
把握底線,顛倒是非黑白通常是不可能的,合議庭成員要負責的,也不可能同意。
補充:你看足球賽嗎?足球賽里裁判有時也會有判斷失誤的時候,但是通常不予更改。因為裁判也是比賽的一部分。
你如果把法律的適用理解成像計算機程序一樣的話,那就忽略了人的主觀能動性了。尤其是英美法系控辯交鋒的庭審制度,當庭表現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證據能否被法庭採納。這個時候的法官就是你說的深不可測的裁判。人的不可控性,你可以視作令你心生疑慮的黑暗部分,也可以視作智慧迸發的契機。你是法學生,應該看過《洞穴奇案》,同一個案件每個人的看法均不相同,重要的是如何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內言之成理。這才是法官智慧最有趣最重要的的部分。你說呢?又結合其他答案來做個補充。
補充了不少,總結一下:在學校里照著老師的講授和論文的觀點來分析一個案子,很簡單。但是,在現實中,沒有題干描繪出確定事實,只有幾個看起來都不那麼可信的人在賭咒發誓信誓旦旦跟你說著完全相反的故事版本,還有各種通過大吵大鬧威脅上吊來發表觀點的人在後面等著你作出你的決定;你作出決定後沒有分數,而可能是上訴、堵法院門、信訪、答疑、沖辦公室。在這種情況下,你能保證你作出的決定,真的符合你理論上的答案么?為什麼不確定?因為現實不會照著書本來發生糾紛。所以沒有充要的條件滿足書本上的分析架構。一個鼎理論上四條腿,現實中只有三條甚至兩條,其他的東西,就靠法官了。所以,現實中的鼎,長得和理論上的不一樣,就不足為奇,也不能因此指責現實中的鼎長錯了。關於人民陪審員問題,其實法官是否有心架空人民陪審員?這個我真心不清楚,千百個法官千百個想法。但是人民陪審員自身已經跟不太上司法的精細化和訴訟爭議的專業化了。部分大城市的法院固然有資源可以嘗試專業的案件組織該專業的人民陪審員來進行審理,但是相對於大城市龐大的案件數量級,這種嘗試也只是杯水車薪。所以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人民陪審員沒有對案件表態的興趣。那麼可不可以嘗試改變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結構、任職模式、激勵機制之類的東西?寫論文想想應該蠻好,但是深入實踐的話可能畫面太美不敢看。很簡單的一個例子,我在刑事審判部門,有實習生過來,我們帶著去給一個集資詐騙的案子宣判,因為犯罪金額絕大多數是沒有退回的,法庭里坐著滿滿登登的被害人,對於量刑,只要不是死刑,他們一毛錢興趣都沒有,只關心錢到哪兒去了,宣判完堵著法庭罵。應付完快要一小時了,我沖著一起被罵滿臉尷尬的實習生說:「別往心裡去,這在刑庭不多見。」然後走到樓下,我指著人聲鼎沸的調解室說:「如果你去民庭,我只能跟你說,你要習慣。」這就是現在法官工作的一種狀態。你說司法公信力低也好,塔西佗陷阱也好,現實就是這樣。你讓更專業、更高大上的人站在外面發表支持一方的觀點,總有一方的人來喝彩,但是站在法院里,只會迎來另一方的責罵。在這種情況下,什麼制度架構都會撞個頭破血流,剩下的還是體制內的法官來收拾這一地雞毛。應然的東西,只要能自洽、符合邏輯的圓滿,都是美好的。但是理論降落到現實的位面,就會被大量的現實幹擾沖亂本來精密的邏輯論證。
另外,法官的個人好惡其實也未必像題主想像的那麼可怕。以樓主熟悉的辯論賽為例,兩支隊伍,一支嚴肅說理,一支風趣幽默。我作為評委,當我喜歡嚴肅說理的時候,我會覺得這一方是雄辯,應該是優於另一方的;而當我喜歡風趣幽默的時候,我又會覺得另一方更加生動活潑。你能說這個評委錯了么?甚至說的極端一點,一方引用的都是自由派大師,另一方引用的都是馬恩列毛,場下坐了一個信奉自由派的評委,他覺得只知道引用馬恩列毛的選手見識比較淺薄;另一個信奉新左的評委,認為只知道引用自由派觀點的人不接地氣被反向洗腦。他倆是對的,還是錯的?還真不好說。這種判斷標準本來就是主觀的。樓主做了三年的辯手和裁判,應該更明白辯論其實沒有那麼量化的指標,法官的裁判哪怕有個人好惡成分,比辯論來說也可預期的多了。所以題主的那個個人狀況的說明,個人認為,不論對有沒有過辯論經驗的法官,都無法引起共鳴……
我也當過法學本科生,也當過長達七年的辯手和教練。拋開繁重的辦案壓力,僅就題主描述的情況來談一下。一,法官個人好惡對於案件審理有沒有影響?答案肯定是有。只不過作為專業人士,這種好惡表現出來更像是法學立場之爭。作為法科生題主一定知道美國那幾個黑衣人裡面保守派和自由派長年累月的爭議和分歧,以及伴隨一方勝利而形成的大量經典判例。我們可以通過迴避制度來剔除利益關係對裁判的影響,但是個人好惡沒有辦法消除。其實這也很好理解,如果一個法官家裡人被人騙過,他手下的詐騙案件被告人比別人的多一兩年也就不足為奇。強姦和虐待幼童的案件落在女法官手裡,可能也會有類似的結局。二,這種影響會不會影響司法公正?應該說,絕大多數不會。為什麼?證據規則、量刑規範化、改發率以及各種全市、全省x事審判工作會議,會不斷的縮小各類案件的自由裁量區間。當一個被告人的罪行綜合各種情節後本就在三到五年量刑,你憑什麼說我取五年就是錯的?當雙方舉證完成後仍然留下了空白,需要法官進行常識推演的時候,前面我們說的「好惡」,其實多半也是這個法官個人體驗所積累的常識。明顯違背常理和規則的判決,已經越來越少了。三,合議問題是否程序違法?首先,如果這本身就是可以適用獨任審理的,那就沒合議什麼事兒。那麼組成合議庭的案件呢?我可以負責任的說,如果合議庭都是法官組成,那麼其他法官「完全沒有發表意見」這種情況是不太可能出現的。因為你的名字會出現在裁判文書上,出現問題會被追責,會有無窮無盡的麻煩,沒有哪個法官會同意只露個臉,然後放任主審人隨意裁判。只不過這種意見的發表,未必是通過正規像模像樣的合議庭會議模式。因為真心沒這麼多時間。通過庭上交流、庭後交流、主審人主動問詢等方式,作為合議庭的法官肯定會表述過自己對案件的判斷。當然,承辦人因為更深入全面的了解案件,在整體的意見發表上有更多的主動性和控制力,這個也是正常的。最後我要說的是,題主可以去法院實習一下,直接接觸一下。代入律師視角,對於法官的期望似乎從來也不是「更中立」而是「更認同自己」,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世上的人有千百種,我不敢說絕對不會有怎麼樣的人。但作為一名基層刑事法官可以給你說說我們在合議案件時的操作流程你自己可以分析判斷一下。基層法院組織合議庭多半搭配的是人民陪審員,我們要和陪審員就案件認定的事實,採用的證據,定性,量刑進行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因此合議庭是單數。合議的案件由書記員記錄整個合議過程,今年的最新要求是合議時還要互相詢問是否有人情案、政治干預什麼的,然後所有人員在合議筆錄上簽名確認。我不否認因為陪審員也都有自己的工作,我們工作很繁忙,時間不好湊,我們可能會在電話里分別合議,然後做出筆錄後再簽字。當陪審員的大多都是各行各業比較優秀的人才,他們一旦參與審判,就要承擔審判風險,他們也是具備較高文化水平的,即使我們這麼偏僻的法院,選用的人民陪審員是這樣,我想絕大多數法院應該都是吧,你試想你如果是名陪審員你會不會連自己參審的案子都沒發表意見,你就簽字吧,你會不會問也不問自己參審的案件是什麼結果?因為你可是要承擔風險的那個人。我不否認某些新任陪審員在合議時因為沒有法律基礎,沒有經驗,總顯得手足無措,但也不至於自己案件什麼結果,他都不知道不管吧。就我接觸到的陪審員,他們大多對案件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因為他們都是各行業精英,有豐富的人生閱歷,他們有他們的社會視角,當他們對法律不明了的時候會詢問,我會翻出具體條文、解釋給他們看,對於有經驗的老陪審員,他們都是很厲害的,在定性量刑上,尤其量刑上把握較為準確。每一年我們都會給陪審員做一到二次培訓,而且陪審員每審一件案件都是有國家專門資金補助的,不是像某位知友說的沒錢。刑事案件更嚴格,部分常見罪名在全國範圍都是適用量刑規範化,量刑規範化要求將量刑用各種情節加減計算後得出結果,跟算數題差不多,標準繁複,法官自由裁量範圍小。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手中只有20%的幅度可以調整。適用量刑規範化的罪名,在檢察院起訴時,檢察院就要給出一個建議量刑的幅度,並寫出根據量刑規範化,如何計算得出,在發起訴書時一併發給被告人和辯護人,陪審員當然也會看,合議時也要就量刑如何計算合議,並填寫量刑規範化表,填寫出是如何計算的。如果法院計算得出的量刑沒在檢察院建議的幅度內,還要在判決中、合議過程中給出合理解釋。但即使這樣,作為一個法官、一個合議庭也是有一部分自由裁量權的,但這樣的權力都是在一定框架下的,不是一點都沒有,一點都沒有的話機器也可以判案了。現實生活是複雜的,很多情況不能量化,是需要我們具備合理的社會視角、道德思維去衡量,所以全世界的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前面說了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對於較為複雜的案件,我們都是合議庭人員全用審判員,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個審判員對自己的審判風險都很清楚,你覺得他們會不在乎自己參與的案件自己有沒有發表意見,有沒有被正確記錄嗎,如果你是那個審判員你敢這樣嗎? 這些是我們正常工作的流程,說出來你分析看看吧
嗯,嘴賤來答下這個問題吧。
題主的想法我很理解,上學那會兒我也這麼中二。
請原諒我的直白,中二,沒錯就是中二。那會兒我總覺得法律是多麼多麼的神聖、"法律人"是個多麼精英化的群體、總以為自己讀的是真正的聖賢書、總想著一定要為中國法治建設貢獻青春……
題主,如果你連法官在互聯網上調侃、吹牛逼的話都一本正經的聽信,那我想說單純真幸福。
不要以為法官就是穿著法袍拿著法槌一臉威嚴坐在國徽下的樣子,脫了那身皮一樣有喜怒哀樂。法官只是個普通的職業,法律行業只是這個社會萬千行業中的普通一個,不要自視甚高,玻璃心是做不了這個行業的。有些案件如果很複雜,即便是獨任審理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經過部門好幾個法官一起討論出的結果有些案件很簡單,可是因為被告下落不明而適用普通程序的,合議什麼的只是一個形式,有些時候只是走個過場,有些過場都不用走
譬如兼職陪審員做合議庭成員的案件,很多時候根本不用問他們的意見,判決下來之後有空再讓他們來補個簽名什麼的,太常見了
至於為何只是流於形式,你試試一年辦兩三百件案子就知道了我只想說,學生學到的都是最美好,最理想的東西。但是到了社會上,那種東西並不一定可行。但也不能因此質疑社會。
建議題主去法院實習體驗一個月,如果在北京可以聯繫我。
我在某副省級城市基層法院實習的時候
合議庭就是一個法官兩個老頭老太(人民陪審員)陪審員懂個毛線啊,七老八十,老眼昏花,字能不能看清還兩說呢我的任務就是打電話給這些吉祥物通知他們第二天來開庭合議庭記錄什麼的都是補得老頭老太負責簽字,拿補貼。就像現在辦案子
什麼討論真正懂業務的沒幾個有空來討論我多罰你兩萬少罰你兩萬完全是一念之間的事情樓主你真是圖樣圖森破
太理想化了學院派那套東西在實務中沒啥用簡而言之就算我濫用職權了我因為這個當事人普通話不好耽誤了我的午餐(遇到不會說普通話的外地當事人,庭審從早上九點弄到下午三點吃不上飯真是惱火)
我多判了他一年兩年可是我的判決書裡面會這麼寫嗎?我判決書裡面當然是李菊福的你怎麼判定我濫用職權了?我們是最講證據的嘛事實為依據 法律為準繩嘛我覺得吧,你不太需要跟這些人太計較的。
上次項目答辯的時候,專家組的一個成員(非技術人員)說了一句很外行的話。他本身算是個不大不小的領導。然後我就事論事地稍微解釋後,就不再說什麼了。而且結束的時候,我跟這位小領導說,今天非常感謝您的指點,我獲益良多。你該提升的是自己的專業水平,而不是鬥氣。合議庭其他法官有自己的案件,還有一個是來當吉祥物的人民陪審員,你工資又不分給人家,人家幹嘛為你的工作費心費力啊。
至於法官的個人好惡和情緒屁都不算,稍微大點聲,人家分分鐘投訴舉報你。咱就一特殊行業的服務員,不敢拿喬。
既然題主也是個法學本科生,考個法院干兩年,你就啥疑惑也沒了,去吧,拍肩。
1. 法律的可預測性並不是指100%可預測;
2. 大陸法系本來就是法官主導審判進程;3. 法官的好惡本就是日常生活經驗、心證的內容。人類社會就不可能存在你理想中的那種爭議解決機制。
回去多看看書吧孩子。那刑期5-10年你咋判?你先自證判決結果沒受個人喜惡影響
應該不多人會這樣吧,抑或是比較年輕?不能苛求每個人都是聖人。
再者,裁判都是看證據說話。我也問過庭室啊姐,但是人家的回答是:雖然對這個人討厭得咬牙該怎麼判還是怎麼判。
最後在刑事量刑裡面,單單法官自由裁量權這一項的話,量化後只有10%。合議制的初衷是限制法官權力,築牢違法辦案的第一道防線,然而如今卻和審判委員會制度一併成為了一些法官逃避辦案責任的障眼法。司法改革之後將組成固定的合議庭,實行案件責任終身制,同時將對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革,縮小上會討論的案件範圍。當然,我估計題主提到的知友估計也就是隨便說說,案件發回率是一個衡量法官業績很重要的指標,如果那位法官真的如此,相信她在審判崗位上也呆不久了。。。
我本科四年的時間基本放在了搞辯論上,帶過四支辯論隊,去各個學院交流點評的辯論會更是不計其數。我想說題主你混淆了辯論賽和辯論——一個是表演,一個是追求真理。類比之,辯論賽如同武術表演,你方唱罷我登場,評委看的是姿勢技術水平,但內容本身是無法下結論定勝負的;而辯論則是擂台爭霸,或者KO一目了然,或者算分多者取勝,勝負總是無限趨近於客觀。
法庭雖然有辯論,但絕不是辯論賽,任你律師巧舌能辯,在不利事實面前也只能徒呼奈何;任你法官內心搖擺,在嚴格的法律規定面前也只能望而卻步。在基本成型的規則框架下,情感所能影響的,寥寥而已。況且只要結果正確,中間有無情感摻入,我若咬死不認你也拿我沒轍不是?
至於合議制度,只要簽字就視為認可,也要對結果共同負責,不算程序違法。至於簽字是基於對案情的考量還是與承辦人相互信任,抑或兼具,那是細節問題了。在當前的審判壓力下,私以為是可以容忍的變通之道。如果我跟我的書記員說待會合議幾個案子你來記錄,她絕對會滿樓追著我打,你信不?只要是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我認為法官的個人好惡並不違法,作為一個法科學生首先就要樹立法的界限,顯然題主還停留在道德和法律不分離的階段,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
謝邀~這也算是職權範圍內的,只怪法律定的還不是太細化。還有,法官一張嘴,哈哈,習慣就好了。我們抓的一個盜竊慣犯,認罪態度極其惡劣,判決書上居然寫著認罪態度好,然後就判了一年。
題主,堅持下去,我敬你是條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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