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遲到嚴重為由威脅開除我,我該怎麼申請仲裁?
來自知乎小透明請求各位大神援助
想了很久不知道怎麼起標題,就這樣吧
我在賣貨郎呆了兩年多,看著公司一點點發展起來,從無到有,為公司盡心儘力,公司有好幾次拖欠工資(嚴重的為幾個月或者幾個星期),我依然陪著公司度過難關,做好自己本分工作。部門領導換了一個又一個,換一個領導帶走一批程序。前幾個月又換了一個領導(部門老員工基本走光,大家怨念頗深,老員工都懂的),這個新領導大概在一個月前開始找我們聊天(部門其他老員工也聊了,內容就是勸退而且是裸退),開始是談工作,談自己對公司的看法,並表明如果你有更好的公司你可以去,我不會耽誤你的青春,那時還沒反應過來其實他就是在勸退(而且是裸勸)。。這是第一次大概是星期一。到了星期五又來找我們,內容大致是對我工作不滿意,含糊的勸我換一份工作(已經招到了新人開始不給我安排工作)我基本上不說話就聽他唱獨角戲。到了第三次談話時,他就打開天窗了說是想要為公司節省成本,一個崗位上不需要兩個人,招一個全能人才就行,並說我是女生趁現在還沒結婚趕緊去換一份工作,不然以後都不好找工作了(我的內心萬馬奔騰這是在歧視女性嗎,內心鄙視他一萬遍),期間一直在講對我工作不滿意,工作不飽和,不加班,工作做完了還加什麼班,像他們那些經常加班到凌晨的人,第二天晚到公司工作效率還不是降低了。。。。我說我考慮一下。。後來在qq上給我發了消息
我沒回復他。另外一個同事也收到了此簡訊,內容一模一樣,改了名字而已
緊接著大概有兩個星期沒把我們拉進小黑屋了,就在本周二的時候又來找我,直接問我上次發消息給我怎麼沒回,我說我最近有點忙手頭有幾個活動,他說這些可以給新人弄,我說了句新人不會做,他開始講話打結巴了,問我考慮得怎麼樣,讓我走儘快考慮清楚並且不會讓為難我會給我時間緩衝找工作,我談了賠償,我說我在這兩年多了你怎麼給我賠償,他說和人事溝通過了公司沒有賠償的先例,問我假期調完沒。。只要談到賠償他就語塞胡亂扯淡,balabala.....他講話經常會講到一半想不到講什麼了,停頓很久就開始亂舉例子講其他同事壞話,鄙視哦!講話還喜歡搖頭晃來晃去不敢直視別人的眼睛,打包票說公司討厭他的人佔一大半,想弄死我,我就他到時怎麼收場!!!
重頭戲來了,就在昨天(2017.09.14)早上(我遲到了來得比較晚)一到辦公室他立馬來找我聊天,我開啟了錄音,他把我今年五月份到現在的遲到和忘打卡記錄列印了幾頁紙給我看,說我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早上害他開會被領導批評了很沒面子,讓我考慮什麼時候走,讓我中午下班前給答覆,我說下班前。那麼我先說明一下,我並不是天天遲到,並且遲到也樂捐了,一分鐘一塊錢。後來我回座位了,不到兩分鐘立馬又來找我了,說張總(人事總監)很生氣讓我立馬走人,他讓我呆到明天(嚇唬我),我說勞動法並沒有說遲到要開除一個人,讓我走可以給我賠償吧,他說我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可以讓我立馬走人別說拿到賠償,找法務也沒用。。。後來我懟了他幾句,他無語停頓了很久然後假裝出門打電話,幾分鐘後回來拿著手機上拍的員工手冊給我看,這是其中一張
說超過五次屬於嚴重違反,我呵呵呵,他讓我等會去找人事拿離職申請表,我說考慮一下然後走了。。。。下班前在公司轉彎處碰到他,他問我拿單子沒,我說沒有便沒有理他。
媽呀!手機碼字好累啊。謝謝看到這裡的人,衷心感謝!!!你們都是好淫!!嘿嘿。
今天早上人事(2017.09.15)來找我了(我就知道人事該出馬了),早聽聞此女人不好對付,我算是見識到,畢竟是做人事的嘛,講話頭頭是道語速飛快,根本不給我說話的餘地,內容是我遲到嚴重還忘打卡,下午會給我出通告批評並且解除勞動合同,我說那你解除吧反正我不會自己填離職申請的,她說我也希望好聚好散不想鬧大免得影響你以後找工作,她看到我拿手機,說,就算你錄音了也沒用,申請勞動仲裁你還是會輸(我呵呵噠,你好棒棒哦)你管我輸不輸,我就要告賣貨!咋滴!我就怕你們賣貨郎玩不起,專坑老百姓的平台。(大家可以自尋搜索賣貨郎騙供應商的錢)
中午下班前收到了這個通告批評,罰500塊錢,還什麼屢教不改,給我機會改了嗎,行行行!我跟你們講哦說話不要太誇張呵(大聲用台灣腔念出來),賣貨郎要威脅逼迫我走真的什麼手段都可以耍出來,你說我遲到,行!我樂捐了,一分鐘一塊錢,敢問我樂捐的錢是幹嘛的,忘打卡,公司有兩次忘打卡的機會,第三次沒有全勤了。照這麼說的話,公司大部分員工是不是都要收到懲罰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在下班前收到了這個,什麼叫不服從領導安排,什麼叫屢教不改。解除勞動合約了為什麼還要通告批評罰500塊(黑人問號臉)並且我們遲到是有樂捐的,一分鐘一塊錢,辛勤工作兩年多的公司,現在因為遲到和我解除勞動合同,自從換了個領導後,這些都是早有預謀的,一直在抓我把柄,先是對我工作不滿意不和程序員溝通,後來實在沒轍了整出這招,行!!!!這是在變相裁員,我陪你們到底,等著吧,賣貨郎。
不要恐嚇我什麼什麼領導是律師出身的,根本不care你告!賣貨郎真棒棒,我嚇大的哦
我們的目標是沒有蛀牙(啊呸,什麼鬼)
公司制度經過工會批准了嗎,如果沒有這算違法的嗎!???????!
這是賣貨郎貼吧截圖,再說一次,這是供應商寫的與我無關,我沒有歧視河南人的意思,我只是讓大家看清楚這個公司
再續,2017.9.16,剛才看了一遍解除勞動合同,上面寫著我是2016.03.23和公司簽訂合同的!原則是我是2015年3月來的,15年簽的是一年的合同,16年到期後又簽了三年的,到19年到期
因為你遮蓋了因為遲到受到罰款處分的時間,接下來只談談針對公司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問題。
首先,你可以提起仲裁。這是每個勞動者的權利。你的仲裁請求可以是:
第一、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XX元。(這個錢的演算法是2015.3.23-2017.9.15不到2年半,則可以請求支付2*2.5個月,即5個月前十二個月稅前的平均工資)第二、請求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XX元(這個錢的演算法是從2015.9.16-2017.9.15日,這兩年。你的社會工作年限有幾年了?10年以下則每年年休假只有5天,每年按日曆日這算年休假。比如9.16日到年底有多少天?然後這個天數除以365,再乘以5天。 最後把你的月平均工資/21.75*8*3,這是你每少休一天可以主張的年休假工資。)其次,談幾個問題。
第一、因為你照片展示的員工手冊只包括了一般違紀和較重違紀。 公司對於嚴重違紀的行為是怎麼定性的?第二、你主張是2015年3月與公司簽訂過一年期的勞動合同。這份勞動合同你手中是否有原件?或者是否有社保繳費記錄、銀行流水可以證明。 當然簽訂合同的舉證方一般是公司,可公司解除通知上寫明了你是16年入職,到時候仲裁員要你舉證的時候,你能否舉證?第三、關於你屢次遲到的處罰,公司是否有通過其他方式告知過你?包括你遲到樂捐的時候,是否每次都有書面的簽字記錄。最後,談這個事件上幾個法律問題。
第一、工作中勞動者行為要符合規章制度我們一定不要認為公司每次對小事處罰了之後就完了。一定要注意員工手冊中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定性。時刻提醒自己的行為和言行。如果覺得憋屈,那就趕緊用腳投票。千萬不要最後一不小心,因為自己沒注意的小錯丟了工作,到時候就不好了。第二、對於沒有休完的年休假要及時休為什麼我在上面計算年休假工資只從九月份開始算,是因為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檔案的保存期限是兩年。超過兩年的檔案企業是可以銷毀的,兩年以內勞動者主張為休年休假,是由單位舉證勞動者休了,而超過兩年的部分一般是要求勞動者舉證自己沒有休。所以,大家工作再忙,一般都能休則休,及時休完。有些公司規定你不休年底就放棄、清零這是不合法的,但是我們盡量沒必要問了這種問題去和公司爭執。自然年度年底前都休完就好了。第三、對於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我在一個回答中寫過。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有約束性要滿足三點,1.曾經有過民主程序(在你入職之前有過即可,可以是任何方式的民主程序,只要體現過協商的過程)。2.這份制度中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或者內容。3.這份制度是在你入職的時候向你公示、宣傳、培訓過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每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但一定要在日常行為中就保護好自己,這樣當我們面對不合理的安排和決定時,自己鼓勵和支持自己的聲音才能更大。希望勞動關係能越來越和諧。也希望題主能拿回屬於自己合法的所得。
針對有評論指出的年休假工資時效問題做一個補充。事實上,時效問題相當複雜。有時候一個案子,仲裁、一審、二審都會針對時效有不同意見。但是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現在有一點意見很明確,就是如果仲裁階段雙方都不提時效問題,那麼到了法院審理階段都不能再提了,提了也會被駁回。
回到上述這個案件,為什麼認為2015年9月之後的年休假還在時效內?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休假,最多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也就是我們2015年年休假,最晚可以在2016年年底前安排休假。那這樣算的話,即便2017年主張2015年的年休假工資,也仍然在時效內。
第二、按照《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拖欠工資報酬引發爭議的不受一年時效限制。由於未休年休假最終呈現的還是工資報酬問題,所以引用這個條款應屬恰當。第三、關於時效審查,仲裁員和法官還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權。什麼階段屬於不可抗力的時效中止。決定權還是在他們手中。綜上,這個案子並不存在時效問題。首先恭喜題主要發一筆小財。
其次你的問題回答如下(補充修改了下):
1、你公司開除你的理由不成立,就算是嚴重違紀,違紀處罰已經寫清楚:罰款50~500(這個是你們公司自己規定的,我也不明白為啥嚴重違紀只要最多罰500就行了,歷任HR就沒研究過這個事嗎?);
2、公司涉及處罰的章程,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明顯不符以上條款,那麼別忘記仲裁的時候把500罰款要回來;
3、公司開除你的理由不成立,並且按照你提供的貴司HR的水準我估計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也沒有經過通知工會等法定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所以請拿著這張開除書面證明(還給書面證明,真蠢~~),仲裁要求2.5個月(按照不超過2年半時間算,超過2年半就是3個月)X2=5(或者6)的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自己準備好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合同,工資銀行流水,提供近一年的工資流水計算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賠償金按照此標準做要求好了,免得按照最近一個月的公司還跟你扯皮;
4、至於什麼公司見不得光的證據那就算了,理性維權,你占理的事情,不要自己混淆到敲詐上,不管是仲裁還是打官司,是和公司談還是和公司律師談,提都不要提,看不慣自己的事情解決後再舉報就是了,首要的目前是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
祝維權順利。
我來說下我的經歷吧,給題主一些參考。
我於今天2月中旬在河南鄭東新區某快遞公司任職,5月中旬離職,離職是我提出的,任職期間租用公司電動三輪車一輛,押金2000。離職時老闆以快遞數據需要兩個月才能拉取出來為由,雙方口頭約定7月25日結算4月和5月的工資且退還押金,但是一直到8月1日都沒有給我結算工資,之後一直打電話要麼不接,要麼就是以工作忙為由往後拖,直到8月10號
這樣莫名其妙扣我三分之一工資我肯定不答應,於是我去了鄭東新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就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他們聯繫了公司老闆,然後就是調解,這是第一次調解書
當時調解員說電動車押金不屬於調解範圍不與調解,只調解工資爭議。由於我是第一次遇上這種事情,就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簽字了,事實證明我還是太年輕,當初就不應該在調解書上簽字!後面說原因。之後雖然有拖延但好歹是把工資給我了,但是押金確一直不肯退,我第二次去了勞動仲裁委員會,因為押金不屬於調解範圍,我也沒抱太大希望,就想問問我應該怎麼做(那裡有免費的法律援助可以諮詢),然後他們領導說再幫我調解一下。。。我同意了,直接說結果吧,老闆說給我1800,我同意了,然後又開始了漫長的等待,期間還是各種理由拖,要麼乾脆不接電話!
我沒辦法就在這個月月初第三次去了勞動仲裁委員會,這次倒好,說幫我申請仲裁,我問得多長時間,答曰60到90個工作日!我嫌時間太長,直接去了法院,臨走前順便舉報了一波該公司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的事情。這是起訴的相關材料就在今天法院發我簡訊確認立案後半個小時,對方財務打電話過來說退我押金,我說2000押金加50訴訟費一分錢不能少,對方痛痛快快的答應了,掛完電話錢就轉了過來
有點拖沓,將就下總結一下:題主你的問題真的不用擔心,現在司法很全面,誰都跑不了。勞動仲裁委員會會要你先進行調解(和稀泥),我建議不要接受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或者乾脆直接去法院起訴,這種公司用不著留情面!他們是違法的,你是在捍衛自己的權力!支持維權,我原來也是賣貨郎的,說句難聽的話,這家公司確實讓人不爽。
說下我在這家公司的經歷吧,我去年入職的,做技術的,當時我進公司不久就了解到公司面臨著極大的難題,原來的後台技術團隊全部離職,都跟著原來的技術總監跑了,後來了解到技術總監還是合夥創始人,不知出現了什麼不可調和的矛盾,瞬間撤了,留下破破爛爛的系統,業務一直上不去(系統這麼破,怎麼上的去Σ( ° △ °|||)︴)。
當時經常加班,搞的很累,本想撤了,但是和同事間相處很好,公司領導層面對研發人員還算不差(可能吃了大虧吧),本著能學到點東西,學點電商的經驗就呆下來了,後面系統實在不行撐不住了,因為實在太爛了,各種爛數據,沒辦法,公司找了架構師,開始重新研發新系統。當時後台就5個人,前端3個,一個架構師,一個技術總監,包含產品測試設計總共20人不到,後來加班更多了,一方面要維護老系統,另一方面要研發新系統,公司當時承諾年終獎,漲薪,包括我們的加班時間可以調休,經過大家努力硬是5個月把整個新的電商系統搞出來了,當時還是挺開心的。
後來公司進行A輪融資,融到10億,你沒聽錯,10億!!!
附新聞鏈接 農村電商賣貨郎A輪融資10億 全國近3萬站點
我們想這下公司應該會給我們點福利了吧,結果等來的不是福利,而是悲劇的開始!
首先年終獎沒有了,到後面公司提都不提,其次漲薪也沒了,當時不少人有怨言,融資10億,福利還少了,這是真的嗎?讓人噁心的是接下來的幾個月,公司開始裁員,故意給技術總監小鞋,逼別人離職,包括運營部,人事部,線下運營部等總監全部換掉,換掉是好聽的說法,實際就是變相裁員,這時候我已經看出點問題來了,這種公司只能共苦,不能同甘,公司就是這樣對待一起奮鬥的員工的?我已經萌生了離職的想法,還好那時架構師還在,說實在的,跟著架構師我能學到很多東西,這就是我最終的目的,後來架構師有自己的一些事情也辭職了,後面我就開始為我的下家做準備,埋頭學習,十年磨一劍,呱呱!
再後來來了個新的技術總監,這傢伙是我見過的最渣的技術總監,技術能力很一般,管理能力完全是零,但是就是喜歡吹牛逼,邀功,喜歡讓下面的人加班,臨時的需求都要加班做完才能回去,啥?敢問你是猴子請來的傻逼嗎,其他部門提的需求不管合不合理都接,不懂的規劃,任務全部丟給員工,這年頭這管理這麼好當的么。
最噁心的事情來了,不久後,公司可能看到了技術部都想離職的現狀,實際上有人開始提離職了,然後原來的加班時間在新技術總監那卡著,通通不讓調休,就是拖著,人事還出了政策,一次調休不能超過兩天,年底清零,WTF?
有些同事從去年到今年累計的加班時間超過200小時,按照這種政策休的完嗎,這不是逼別人離職嗎,又在不停招人,這下都明白了公司的用意了。
我不久之後提了離職,人事那邊不想給調休折現,後面集體去談這件事,最終打了九折!!公司就是摳門到這種地步。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懶得和這種公司計較了,實際上如果那天公司真不想給,都準備申請勞動仲裁。
不久整個技術團隊基本解散了,公司的做法真是讓人心寒,把很多從一開始陪著公司成長的那些老員工不是開掉,就是逼走,真是夠了,真慶幸自己早日脫離這個大坑。
不久前喜聞樂見看到一條新聞,我就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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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就好了,剛剛考的一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開除了申請仲裁,應該由用人單位舉證開除行為是合法的,這個知識點我還記得。還有一個知識點就是,提起仲裁要在一年以內,記得別總是拖拖得過了期限了。
我經歷過兩家創業公司,都有類似題主這樣的遭遇。15年在一家網貸的公司,規模不大,30多人,老闆愛畫餅,經常開會講以後上市了每人能分幾十上百萬,然而實際待遇卻處於市場較低水平。16年初一個下午,老闆突然召集我們部門開會,說最近資本市場不景氣,未融到資,建議我們去投簡歷,言下之意就是要辭退我們,語氣聽起來有些哽咽,當時我們沒有提出異議。回去我們開發部門的人商量後,認為按照勞動法,辭退需要賠償我們三倍工資。第二天,老闆單獨找我們談話,找到我時,希望我留下來,後面我在大廳,聽到辦公室裡邊爭吵及排桌子的聲音,後面知道他們提出賠償的事情,老闆發火,說一分錢賠償都別想拿。就這樣僵持了三天,最後他們商量去勞動仲裁,去仲裁機構時對方已經下班,但老闆知道了他們去仲裁機構的事情,發簡訊給其中一個同事,同意再談賠償的事。最後的結果是,每個人賠償了兩倍的工資,再加一台一萬多的高配置台式機。 雖然說花了一個多禮拜的時間,但是爭取到了該有的權益,還是值得。其實當時有同事想放棄,不知道這個過程需要耗費多長時間,我們項目經理說,要爭取權益大家要團結一致,力量會大一些。
我也是從賣貨郎出來的,之前還挺好的,大家都很團結,天天加班都沒有怨言,後面換了一群垃圾領導,整個公司就一團糟了,無奈。。。。 。。
你可以申請仲裁的,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通過工會,沒有通過員工大會,是無效的。1、雖然規定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哪些情況是嚴重違反,而且這個也是不好量化的,所以嚴重不嚴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2、遲到早退,不屬於嚴重違反制度,就算你們的勞動合同上有這麼個約定,也是屬於無效條款。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這樣的垃圾公司就應該給他們教訓!我支持你!
勞動法肯定沒有遲到開除的規定,具體到你這件事上,你可以了解一下:
1、你公司有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對於遲到早退的處理是怎樣規定的,有沒有遲到就解除勞動關係這一條;2、如果有,則該規章制度有沒有經過工會或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3、該制度通過後有沒有向全體員工公示。以本人長期HR從業經驗,絕大多數公司都沒有做到以上3條,所以公司以遲到為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據此提起勞動仲裁,以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為由,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要求公司對你進行補償。另外很多人都不清楚,在勞動關係中,「開除」這一提法是不允許的,因為公司沒有權利開除員工,正確的提法是「解除勞動關係」。我國無論從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是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他這樣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有這樣幾個問題: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辭退。何種程度為嚴重違反一般來說是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違反的法律後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而遲到五次以上屬於嚴重違紀他上面規定的後果為罰款而非辭退。故,違反改條是否能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成都還需仲裁委來定 2.你遲到的次數是否達到五次,其舉證責任在公司。公司需承擔你的確多次遲到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3.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員工規章制度的制定的程序合法,主要看他制定的員工規章制度是否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與全體員工討論。如果沒有或者沒法證明。。。那麼這個規章制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4.辭退你的決定有沒有經過工會,如果沒有就是違法解除。。。但是這個你需要穩住,因為法律規定這個單位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補的,所以你應當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在庭審中提這個問題 5.看看公司有沒有其它的一些問題,比如勞動合同的續簽啊這些比較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2333333大概就先想到這麼多,因為不太了解全部的情況和一些細節問題。。。所以也只能提出這些意見供參考啦!另外,很多東西單位都會在你提出之後補的,你需要暗搓搓的了解一下,如果發現他們補了一些材料的話,比如那個員工規章的員工代表的簽字啊什麼的,立刻申請簽字時間的鑒定,3個月內的都是可以鑒定出來的。。。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了。。。大概就這些~另外。。。講真的。。。別自己搞,很容易出問題的。。。花點錢請個靠譜的律師把握細節很重要(要找靠譜的,有經驗的,我們這行有些律師的水平emmmmm) 希望可以幫到你
上個季度我們也用這個理由試圖開除過一個工齡長達20年的老員工
結果
……呵呵
賠死了
你可以「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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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斷是:(根據有限線索初步判斷)
你的「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訴求在國內半數地方不被支持,半數地方被支持。(但實際上大幾率可能會贏)
你的糾正「罰款」訴求在國內絕大多數地方會被支持。(一定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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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僱部分
本案例中:
1、企業制度是否公示並具備一定約束力問題。 成立並具備。
企業已經公示制度(默認),並告知於你。如果你簽字過手冊,那麼,默認已經知曉、確認此制度,表示對其無異議。並依法(在勞動法等上位法的指導下)遵守其規定和享受對應權利。(公示方式無需爭議,目前的司法實踐在考慮企業規模、成本的前提下,支持 員工代表大會等形式 公示/告知 或 一對一 告知/確認)
2、企業規定的一般違紀和嚴重違紀是否有效的問題。 成立並有效。
按照目前司法實踐來看,主要判斷依據是:
1)是否雙方均認可(你如果簽字,則認可);你認可導致成立。
2)是否符合常理,即「一般性評判標準」。每月遲到5次,每次時間(無線索)。「遲到次數過多嚴重違反制度」來看,符合常理。因此,成立。
(引:一般應當由規章制度或用人單位自由裁量決定,但不論是由規章制度直接規定的,或是用人單位自由裁量的,都應當符合正常情況的一般性評判標準,而不能任意規定或裁量。例如某員工偶爾上班遲到幾分鐘,用人單位就不能視其為「嚴重」違反自己的規章制度。)
【備註】
1、除非你能找到遲到每次10分鐘以內,且有完整不打卡但到崗的證據。你的駁回「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訴求勝算不大。
2、除非你在某些勞動保護比較先進的地區。你的駁回「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訴求勝算不大。(各地區司法實踐是有不同的,大幾率50%-50%的地區對你支持 或 不支持。)
3、律師可以在「遲到」不屬於嚴重違紀,未對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等角度來反駁以上。
罰款500的部分
按照我國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用人單位對員工處以罰款沒有法律依據,其只能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據此:公司提出的關於因遲到導致的罰款無根據,畢竟他們舉證因此導致的損失99%幾率不可能被認定。
【備註】對於罰款不超過20%的說法,來源於之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相關法律。但目前已經被廢除,無任何法律依據。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返還遲到被扣的500元。並且看看有沒有其他權益可以主張,比如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等等。解除是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合法性的,不是由勞動者證明其違法性,對勞動者來說舉證難度較低。
樓主好樣的,一部分人在企業遇到不公平的遭遇,都想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
不想麻煩,不想折騰,
正是這一次次縱容和妥協,
也澆灌了一些「醜陋」企業的卑鄙行為。
雖然不懂法律,但,樓主公司的做法,真是太下三濫了。
公司HR水平太差,連辭退一個員工的方式都如此的low,可想而知,她所服務的企業,是一個什麼樣的模樣。
看到樓主帖子後,在網上查了下,賣貨郎。
很想努力找出半點正面描述的東西都沒有。
全是各種詐騙之類的負面新聞。
樓主能在這樣的企業堅持2年多,真是不容易(心疼...)
希望樓主下周能成功的維權。
後期繼續關注
謝邀
作為16年2月被賣貨郎辭退的老員工,現在的情況我不太了解,反正對於當時的組織架構我是真的好無語。各個部門都沒法好好配合。
我是被朋友介紹推薦過去的,負責的是APP的運營和推廣,發了一個月工資以後,就沒見過工資是什麼樣子了,當時據說是資金拿去搞P2P賠了,然後資金周轉不過來了,具體情況我也不知道,臨近年關了,所有員工集體罷工才搞到了1個月不到的工資回家過的年。年後剛回來,我就被拉去小黑屋聊人生了,說公司現在不容易啊,這樣啊,那樣的,然後工資補給我1個月吧,我就走了。
後面在別的公司,聽說賣貨郎融資了2個億我還挺驚奇的,現在看到其他的答主都出來說,才知道員工還是那樣水深火熱。
不過我還是挺佩服的,現在都開始以這樣的理由勸退了還要扣款。不用擔心,直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當時我們集體罷工,已經被辭退的都去直接仲裁的,不要怕面子啊這些那些的,勞動仲裁就是來保護我們的。加油!
勞動仲裁是保護員工的 樓主相信自己哦 雖然我幫不上忙
樓主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收集好公司開給你的這些「規章」、「處分」、「解除」之類的證據,直接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具體如下:
要求仲裁賣貨郎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賠償金2N(N為工作年限,超過0.5年按1年算,不足按0.5算)。理由如下: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月遲到5次以上屬於「較重違紀」,「較重違紀」不等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公司已經因樓主多次遲到給予樓主通報批評處分並罰款500元的處分,再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沒有法律依據。
支持題主,覺得公司既然覺得要節省人力成本,要解聘員工,就好好按照合同履行賠償義務,而不是找條款開除員工
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你的案子的難點在你作為職員是否嚴重違反公司章程以至於開除你的地步;不考慮仲裁之後你在當地的名聲,建議是直接仲裁,反正仲裁不花錢
我不具有專業相關經驗,但從我個人角度,覺得還是可以去試一下的。從你的情況說明來看,公司確實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至於說結果會怎樣不好說,只是說我們也要儘力爭取!想想我們在外面工作的這些,有時也確實不容易,遇到這種公司,真的坑爹,也希望這方面的法律能更加對我們工薪層多一點保護。
與其在這裡說這麼多,倒不如提前請個律師或者做個法律諮詢,做好仲裁和訴訟的前期準備,沒離職前盡量搜羅多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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