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傷及人身財產安全時,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為什麼常常看到高空拋物傷人後整樓賠償的討論?判決背後的邏輯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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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是適用於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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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這條法律的立法精神,需要用到中國趙家屯政法學院新開設的《量子立法理論》這麼課程的相關知識了。

有物理基礎的同學都知道薛定諤養了一隻貓。這隻貓有一個特點,在掀開貓屋的蓋子前,它既是活的又是死的,既不是死的也不是活的。

有了這樣的基本概念,就能夠理解校區住戶的狀態了:在抓住真正的責任人之前,人人都有責任,同時又都沒有責任,處於一種兩個量子態相疊加的狀態。

對於量子疊加態下的人員的處置,難倒了各國落後的專家,至於底層的愚民,連量子物理都不能理解,就更別提了。面對這樣的難題,在各級領導的關懷下,9527研究小組在物法系2號樓B座正式成立,提出了量子立法的思想。

既然處於有責又無責的疊加態,那為什麼不用處罰和不處罰的疊加態來相匹配呢?有責,自然應該罰款,無責就該幹嘛幹嘛去。兩者一加,補償呀。你看,補償從法律上來說,不是罰款。補償也是錢呀,也具有處罰性質。完美對應住戶的量子態。

量子立法的另一特點是很好地解決了民法中重要概念【相關人】的問題。要是彭宇沒撞人,就不算相關人。撞了人就是。究竟是不是?難倒了南京法官,用常理來推斷,強行把量子態當作經典態來處理,簡單粗暴,沒文化。要是按量子立法的思路,彭宇不能證明沒撞人,既不是責任人,也不是非責任人,在這種狀態下,作出「補償」就合情合理了。

相關人概念,牽涉到「坍縮」理論的應用。一次觀察可以讓一部分量子態坍縮。比如該法規定的業主,就是一次觀察。把其他人員的量子態坍縮成無責狀態。極大地減輕了執法難度,同時也極大的保證了合理性。 證明自己確實沒有可能扔磚頭,也是一次觀察。只要法庭認可了這張種觀察,其狀態立即坍縮成無責,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了。可見,量子立法理論的科學與嚴謹。

量子立法學在刑法上的研究也在進行中,但是由於刑法的執行很難量子化,進展並不順利。我國的死刑還沒廢除,讓80個人既生且死,還需要量子物理在醫學、生物學方面獲得突破之後才有望得以最終解決。

衷心希望量子立法學在民法其他方面也得以應用。賣空者不知道誰有惡意誰是善意,可以按照量子態處理一下嘛,賣空者都補償一下做多者,股市不就牛牛牛了嘛。


 高空拋物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說,只要被害人證明自己被砸到了,那麼剩下的問題就是這棟建築裡面的住戶來證明自己的清白了。不過有句話兒說得好,最難證明的不是做了什麼,而是沒有做什麼。尤其是在法庭上面,舉證標準高起來了,舉證過程莊嚴起來了,這個事情就更難搞了。一個案子少則牽連幾十戶,多則牽連上百戶。簡直是律師們和訴訟代理人的狂歡。

  換一個角度看因為自證清白很難,最後的結果往往是找不到具體肇事人,責任由大家分攤。正是這種「責任大鍋飯」才使得「高空拋物」者有恃無恐,不長記性,反正萬一出事,天塌下來有大伙兒頂著;也正是這種責任無意識,從而形成了惡性循環。

  當然這並不是立法的愚蠢,最多是法律的無奈。在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前,我們國家對於高空拋物這類案件有四種操作方式。分別是:

  第一,就是現在侵權責任法的解決方案。法官硬套了《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4項,判決建築物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重慶煙灰缸」案,法院判決20戶住戶均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4項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當時引來一片叫好。後來發現不行,咱們是成文法國家,不帶這麼玩的。據說後來執行的時候難度極大,反正很長時間都沒有執行下來,也不知道現在執行款到賬沒有。(適用這個規定是當時的無奈之舉,爭議挺大。法條的適用對象不對,但是生拉硬拽的還是按照這個判了。)

  第二,搞一刀切,整棟樓的住戶一起賠。在高空拋物案件中,適用共同危險行為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前的意見認為,此類案件屬於非典型性的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情況,可參考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原理進行處理。共同危險行為制度是指當真正加害人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參與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其特點是:(1)不知道誰是真正的加害人;(2)參與人的範圍可以確定;(3)在因果關係以及舉證責任方面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這個解決方案,一度在司法界以及學術界中一統江湖。後來發現不行,沒扔東西的人太吃虧。

 第三,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責任。如「深圳好來居大廈案」,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分報告」。物業公司對於這種情況也很鬧心,這是無妄之災。在這麼整我難道天天用攝像頭排人家窗戶?

 第四,砸了白砸。以高空拋物案件中沒有具體的被告駁回受害人的立案請求。如「濟南菜板案」的初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起訴中無法確認誰是真正的加害人,缺乏明確的被告,法院從訴訟法角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個肯定超出咱們中國人的樸實價值觀了。要是砸人白砸,那殺手組織是不是天天爬人家窗戶外面練飛磚(煙灰缸、玻璃杯、啤酒桶.......)就解決問題了呢?

  大家以為高空拋物有沒有更有效的解決方案呢?


法律規定如此,這種判決在法學上沒有問題。

個人從倫理學上認為,提出這個法律的某大代表特別友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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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兩句題外話。

題外話之一:

前段時間軍訓,站軍姿的時候,我周圍幾個同學突然笑了,教官找不到笑的人,就讓這一個範圍內所有人做俯卧撐。

「我不做。」

「我就是不做。」

「你憑什麼讓我做。」

「你腦子友善度了吧!」

後來有一天,我真的在站軍姿的時候笑了。

「報告教官!笑的人是我!我自己做!」

於是我就做了所有男生的俯卧撐。

很多普通民眾的文化程度非常友善度,他們只想看到有罪的人受到懲罰,他們抱著寧可錯殺不可錯過的心態看問題。

然而,他們卻沒有想一想,從理論上講,他自己有一天也有可能變成惡法的受害者,他們也有可能因為一件自己沒做過的事情被惡法懲罰

別忘了,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最大的傷害。因為對一個人的不公體現的是制度的邏輯,制度的邏輯可以適用於所有人,沒有人可以保證自己從中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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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之二:

女嬰殘疾那個案子中,相關執法人員的牛頓力學都還給物理老師了。


謝邀,樓上有人給出了簡單的回答,大致如此。

PS:建議樓主去圖書館查相關書籍,去知網下載相關論文,這樣會比在網上問問題,幫助更大。

知乎上只是經驗的傳播,不是學術知識的傳播,大家都很忙,不會為了你的問題而寫出一篇論文的。


謝邀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立法目的應該是以一定方式分擔被害人損失。合理不合理各人有個人看法。

至於疑罪從無,這是民事侵權,不是犯罪問題。


如此法律條文只能助長法律工作者逃避對案件追根究底,將案件審個水落石出的職責。同樣助長了真正拋物者的僥倖心理,減低了過錯人的危害賠付成本。如此法條難道不是一種隱性的不作為嘛?


謝邀。

疑罪從無適用於刑法領域,刑罰由於強烈的人身損害性,冤枉一個好人的代價是極大的,因此學界以往對刑罰的適用一般持慎重態度。

而民事領域則不同,經濟賠償不比刑罰,在損害結果客觀存在的情況下,以犧牲「可能犯錯」公民的利益來彌補實際受損害公民的利益,以此來實現一種迫不得已的相對公平。

利益的權衡。

當然,如果有人能相出更好更合理的做法,那自然更好了。


蟹妖。這個案子,法官完全是按照法律判的,沒什麼好指摘的地方。根據現有證據,排除了4號房使用人侵權的可能性;對聲稱房屋出租的處理也符合民事證據規則「高度蓋然性」的標準。

任何制度包括法律在設立的時候都必須考慮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目前的立法亦是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個規定將舉證責任倒置給業主,有兩個作用:一、迫使業主們行動起來,或者想辦法證明自己不可能侵權,或者找出真正的肇事者;二、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由業主共同分攤侵權損失。

這個案子如果沒有上述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法院在原告舉證不能確定侵權者具體為誰的情況下,就只能判被告不承擔責任。那樣的話,受傷女嬰今後的醫療費用等等都需要她的家庭獨自承擔,而現在平均下來每戶需要支付的只是4000多元。你覺得哪個更合理?


謝邀,本人對法律問題不是很熟悉,賣萌了。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首先案件的前提已經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1、不能讓被侵害人自認倒霉,總要有人承擔。2、被侵權人在這種情況處於弱勢地位,應保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方面其他人有很好的解釋。這個案子在央視中午的今日說法欄目報道過(如果沒記錯的話)。這個小區是城中村改造的小區,平時就經常發生高空拋物的陋習。當時是已經排除了一樓等不可能拋物的住戶。這個判決的社會警示意義還是很有必要的。


地上撿個磚頭都是國家的。

天上掉個磚頭就不是國家的了?

這樣不好吧~~~

隨手用「法律 惡法」的關鍵詞,搜出了「道不遠人,遠人非道」【貶低人的法律是惡法】的文章。與你們分享。

來源【人民網】(本來先找到的是網易的,怕你們覺得不夠權威)

作者:邱 本(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2008年10月13日)

原文鏈接:貶低人的法律是惡法--中國共產黨新聞--人民網

 法律是人的行為規範,對人具有強制約束力。法律要正當而有效地規範人的行為,就必須首先研究人,對人性有一個基本而確切的把握。怎樣處理法與人的關係以及如何使法律規範切合人性是一切法律的核心問題。「道不遠人,遠人非道」。法律作為一種重要的「道」,同樣如此。法律要以人為本,要合符人道、人性,人性即法理。法律問題歸根到底是人的問題,即如何認識人及人性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是人學。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合符人性,法律就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優良,一切違反人性的法律都是與人作對的法律,因而都是惡法。

  一談到人性,立刻就有人性善與人性惡之爭,這種爭論由來已久,且相持不下。但這種爭論本身,加上歷史經驗和現實觀察,足以說明人性並不是單純的善和單純的惡,而是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惡的一面。那麼,法律要合符人性,究竟是合符哪種人性呢?應該說,這兩種人性法律都要合符,即法律要因應這兩種人性做出法律規定、進行制度設計。就人性善而言,這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根據。正是基於人性善,如人具有仁義禮智信的本性,絕大多數人在絕大多數時候是性善的,他們值得信任,可以自治,能夠自律,無害他人,所以法律才有那麼多授權性或任意性規範,並且這類規範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日益佔據上風。如果人沒有善性,都像魔鬼一樣,那麼人世間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法律,因為魔鬼敢於並且會踐踏一切法律。就人性惡而言,這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根據。正是基於人性惡,如人好食色貪名利,有惡人,會做惡事,傷害他人,所以法律才有許多禁止性規範,如人們會言而無信,所以法律就把誠實信用奉為基本原則,人們會貪財好色,所以法律就規定有貪污罪和性犯罪,目的在於防止惡人作惡。可以說,幾乎整個法律體系都是克服人性惡的工具。如果人沒有惡性,都像聖人或天使一樣,完美無瑕,那麼就根本不需要法律,有道德約束就足夠了。由此可見,無論是人性善還是人性惡都是法律存在的根據,法律正是善惡兩性之人所特有的行為規範。

  法律不要對人性作過高的估量。如果法律把人拔得過高,把人都想像為聖人完人,並以之為楷模設計法律規則,在法律中規定許多常人達不到的要求,那麼這種法律就不是良法。因為人們達不到法律的過高要求,因而處處違反法律,進而遭到法律的懲罰,這反過來激發人們對法律的敵視和反抗,這種法律變成了束縛人們身心的桎梏,是一種惡法。法律也不要對人性作過低的估量。如果法律貶低人,如把人都看作是非理性的、無秩序的、不能自治的,在法律中規定種種監管防範措施,甚至連最隱私的事情,國家都要插手干涉。這樣的法律對人性缺乏基本的判斷和信任,它懷疑人,敵視人,防範人,為了實現此目的必然要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樣的法律不但繁文縟節,而且犧牲效益,是一種惡法。法律本來就有一種固有的弊端,即為了防範少數壞人,常常牽累絕大多數好人,如果法律把人性估計得過低,那麼這種弊端就會惡化到無以復加的地步,使人不成其為人。法律要正視人性,以常人為標準,著重依從他(她)的七情六慾去設計法律規則,在法律中只規定常人能做到的,既不要強人所難,迫人就範,也不要心懷叵測,與人作對,這樣的法律才是合符人性的,才可能是良法。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瀉藥。

首先要明確「疑罪從無」是刑法概念,民事侵權中不適用。民事案件中一般秉承「誰主張誰舉證」。

其次,文章鏈接里也說的很明白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有法可依,當然有法必依。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也很好的貫徹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當然了,如果最後有證據確定侵權人,那麼這個就有可能上升到刑事案件了。


法律依據同上:《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其實換位思考一下就很容易理解立法用意。作為建築物上的業主遇到此種情況,可以通過舉證,證明自己不在場,規避自己的責任和風險。

疑罪從無是刑法上的定罪原則,與民事行為的性質不同。


像一樓二樓這種肯定不致死的,以及不在家的等能證明自己無罪的,其他連坐沒什麼不好。


謝邀,上面的很多回答都已經把事情說清楚了,說一點容易被忽視的。法院在判決中用的詞是「補償」而不是「賠償」,我覺得這一點很巧妙。確實查不清楚是誰侵權的情況下,只是向有可能侵權的住戶說明,我的判決不是認定你們都有侵權責任,只是現在有人被侵權,需要大家伸出援助之手,人多力量大,每個人給點補償,共建和諧社會。這種判決真的已經很好了。


高空物件損害責任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於建築物、構築物自然脫落、墜落所產生的責任,另一種是由於人為從建築物中擲拋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所產生的責任。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和第87條對兩種不同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作了明確規定。兩種責任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自然脫落或者墜落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難以確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的具體侵權人的,該建築物內的居民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需承擔責任外,其餘居民應承擔連帶責任。


已經有知友從實務角度寫下了很好的回答,我斗膽盡量少用法言法語對現象的背後說幾句。

我認為提問人是把本屬刑事司法制度的「疑罪從無」,套用在應依據民法進行調解的事情上,所以給提問人造成困擾。

就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不同的法律也會對價值觀按自身所追求的目的有不同的取捨。用一個蹩腳的比喻,刑法是一位一絲不苟的嚴父,民法則是位持家過日子的慈母。

嚴父對程序有著宗教般的信仰,對證據要求天衣無縫,因為嚴父知道後續雷霆般的懲處不容許有絲毫懈怠。嚴父的眼中可不揉一顆沙。

慈母民法呢,有時真有點「和稀泥」,挺身保護弱勢一方。那無辜被高樓墜物砸傷的人以及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這該多可憐啊?慈母尋思按說這真正的肇事人應該承擔責任,無奈現在沒法確定,自己又沒有嚴父那樣的調查手段和執行隊伍,況且一番調查可能把豆腐絞成肉價錢不合算啊,不合適,還有萬一還查不出個甲乙丙丁天干地支的,該咋整?唉,既然不能眼真真看著這飛來橫禍的「小可憐」獨自擔下這不白之冤。算了,來個「法就責眾」,算是給受害的「受氣包」一個交代。被處罰的一眾人呢,今後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管好自己家陽台飄窗……等處雜物。事後看看效果,慈母還真為自己的機智暗喜不已呢。

(手機黨,諸位莫噴或輕噴。)


謝邀,本案涉及侵權責任法的概念,主要就是在難以確定侵權責任人的時候,為保護被侵害對象的合法權益,由可能做出侵權行為的所有疑似人員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法官適用法律正確,本案無法律爭議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對於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很有可能是某人或某些人侵權即完成證明任務,可能侵權人無相反證據推翻,既要承擔責任,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高度概然性規則。


「疑罪從無」是刑事法律對事實不清時從法律原則方面做出的價值判斷,這也是刑事法律判決一個人是否有罪時的價值評判標準。

「高空拋物」是從民事法律方面對致害行為所做的一種價值評判,民事證據要求「高度蓋然性」,也就是同樣的證據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會做出「無罪的認定」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會做出"有責"的認定。具體到「高空拋物」的法條規定,對高空建築物致害對象不清的情況下採取的一種價值取向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個是補償主體的確定,也說明了法律對「高空拋物」可能存在主體的一個範圍的界定,給相應的可能「致害主體」從法律的層面規定了自律以及相互監督的義務。從「補償」來看,說明法律對該「受害行為」只是給予法律上人道主義的補償,而非「賠償」限定了對損害後果的態度。

所以,「疑罪從無」是從刑法方面做出的價值評判;「高空拋物」責任分擔是從民事法律方面做出的價值評判,故,二者不存在相悖的基礎,而是處理具體案件的不同方式。


如果通過監控什麼之類的找到拋物人那麼有該責任人賠償,如果不能確定責任人由整個建築物的住戶賠償。

但實際確定責任時一樓的住戶一般會去除,然後如果相關人員能證明事發時不在建築物中也可以排出責任。剩下不能排除責任的人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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