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騎行遭風箏線「割喉」 被判自己擔責30%》這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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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男子騎行遭風箏線「割喉」 被判自己擔責30%_新聞
2015年4月12日,成都市民陶先生騎著摩托車行駛在成都龍泉華龍路輔道上,突然被風箏線「攔住」脖子,隨後被甩翻在馬路中間。
醫生診斷,風箏線割入陶先生頸部,傷口長10多厘米,頸部肌肉組織和喉管都被嚴重割傷,所幸頸部動脈未受影響。
陶先生將放風箏的高先生告上法庭。
10月30日,成都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放風箏的高先生由於對風向把握不準,對風箏控制不及時,導致風箏線偏離正常放飛範圍而將摩托車駕駛員脖子掛傷,存在明顯過失,承擔70%責任,賠償原告4896.43元。
而陶先生超速行駛,因此法院認為陶先生應對其受傷自行承擔30%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物理撞擊類的損害案件中,超速必然是一個導致侵權後果加重的過錯行為,減輕侵權人一定責任是應有之義。不談法律,我們談談常識。
摩托車時速100公里被割喉,與時速60公里被割喉,司機的受傷情況肯定不一樣吧。
所以放風箏的人應當賠償的是(如果摩托車在合法的最高時速下被割喉所造成的)合理損失。這是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判案,即對於傷害或損失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進行責任分配,新聞中受害人自身有超速駕駛的情況,對於造成和加重傷害結果都有一定影響,因此法院認定其也應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
謝邀。陶先生超速行駛,因此法院認為陶先生應對其受傷自行承擔30%責任
有什麼問題嗎?
不要說民事上折衷的地方比較多。很剛性的刑事上,法官也不會不管這個案件的前因後果任性的量刑吧。比如說兩人吵架打起來,先動手的人被對方打死了,法官肯定也要考慮一下事情的起因經過、雙方的過錯責任,然後在量刑上做一些微調的啊。如果不告上法庭,私了的話說不定還能賠多點~
我的觀點:這是一個不夠溫暖的判決。* 悄然而至的風箏線是騎車人難以預判的情況。* 無論如何超速,沒有風箏線就不會造成騎車人的這次傷害。* 遇到這種情況,即使嚴格遵守了交規也可能會受到傷害,差別在於只是醫藥費補償偏多一點,非過錯方的傷痛只能自認倒霉,權利和義務不夠對等。* 想要避免傷害出現,讓過錯方多付出些成本是更好的方式。法律就不詳細展開了,法官自有他判決的道理和依據,但是這種怎麼判都有依據的案例,可以也應該再溫暖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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