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政府可以參與審批嘉能可 (Glencore) 與超達 (Xstrata) 的合併案?

我之前看到這樣一篇文章:Lex專欄:嘉能可的好兆頭

提到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會是他們合併案的最後一道關卡。

但是這兩家公司都不是中國公司,為什麼他們的合併要中國同意呢?我理解是因為他們掌握了大量資源,所以中國要來插一下,可是這看上去中國監管部門通過與否是他們能否成功的必經之路,於是我就不懂了……這和我們有什麼關係?為什麼我們的意見還是決定性的?

望經驗人士解析一番。第一次在知乎提問,謝謝!


謝邀。我來簡單說一說,做跨境MA當年沒少看這種戲,加上Glencore IPO是當年我僱主做的。當年Glencore/Xstrata這個案子,中國的意見不是決定性的,只是最後一道坎。

這種改變行業格局的deal,在雙方簽字畫押以後,過監管都是最後一步。這種國際化的資源類交易,尤其是大多數企業都是橫跨歐美(企業總部和資本市場)、非拉(產地)和中國印度等(消費國)經營,一般來講都要過美國、歐盟和中國的反壟斷調查。歐盟和美國比較有章可循,都有條文可參考,以及計算市場份額和不當的市場地位的公式。過他們的會一般的意見最多是需要賣一些市場的non-core資產之類,而且說實話設計deal的時候能不能過歐美反壟斷都是律師研究過的,一般很有把握。當然不是說歐美從來不施加政治層面的影響,但至少能維持一個照章辦事的可預測程序,比如保護本地就業之類的政治動機也很好預判。

資源類deal,因為中國可怕的資源需求量和在油和礦國際貿易里的分量(任何主要資源佔世界總需求30%起),中國反壟斷是肯定要過的。而中國反壟斷程序,恩。。。不想被河蟹所以就說一點點:

第一,永遠永遠是最後一道坎。這是個讓做deal的所有人最嘆氣也最沒辦法的,中國反壟斷永遠要最後一個,不等歐盟美國都過了,不等全世界只剩中國一個章要蓋了,他們根本不收申請材料。這是,恩大國症候群不必要的自尊和對商業的一種體制化有意無意的不友好吧。這給了領導們一種having the final word的滿足感,同時給各種直接間接涉及到中國的international MA添堵。插一句,中國在世行的Doing Business排名里排90不是沒有道理的,排在中國前面的包括亞塞拜然、蒙古、摩爾多瓦、迦納、牙買加等等。。。

第二,程序嚴重不透明,無端加大交易風險。想想在國內辦個轉戶口或者准生需要多麻煩,再想想假如是個跨n個政府部門管轄範圍的幾百億美元的跨國公司合併。所有材料還要中文提交哦,知道不少律所靠這一門就過的非常滋潤。

第三,很容易被政治化。一個積極的例子是當年Rio Tinto和BHP要合併澳洲鐵礦石的deal,這個比較好理解,不光作為最大消費國的中國,澳大利亞、歐盟和美國都對合併市場份額不舒服。一個比較寒的例子就是可口可樂買匯源。總之什麼市場需要考慮壟斷,市場份額怎麼算,超過多少是壟斷嫌疑,這當然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黨國的心思一貫很難猜。

以上


謝邀。簡單說兩句:幾乎所有國家都有反壟斷法,如果涉及併購交易的跨國公司在中國有營業收入且達到一定的界限,則需要在中國進行反壟斷申報。

這和殼牌和BG的700億美元併購案需要巴西、美國、歐盟、澳大利亞、中國等國家的反壟斷審批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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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

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商務部)申報

稍微對我國反壟斷法有一點了解的都應該知道


首先回答題主問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在合併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此項交易,以獲得批准,未申報或者未獲批准的合併不能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合併的申報標準是: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因此,中國,乃至世界普遍通行的反壟斷審查標準都不是看合併公司的國籍,而是合併公司可能影響的市場、營業額達到一定標準等等因素。從題主所說的案子來看,這兩家經營者是符合我國規定的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條件的,因此即使不是我國公司,也需要在我國進行申報。同時,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如果沒有我國審查機構的同意,這個合併不能進行,因此說我國的審批成為了交易的最後一道坎。

回答完題主的問題,我說點題外話,因為工作的關係,對中國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有一定的接觸,我不同意@PhilippeS的說法。

首先,「永遠是最後一道坎」這個說法是需要證據的,很多時候大的併購案審查時間本身就會較長,但是很多併購向中國提出申請的時間就較晚,特別是在反壟斷法剛實施不久的時候,因為不是特別重視中國的審查,提交晚於美國、歐盟的情況是很多的,這時候反過來說中國最後一個接受申請材料的說法是否成立覺得值得商榷。確實存在中國反壟斷審查機構人員較少(僅僅幾十人),審查速度慢於歐盟、美國(幾百人的審查隊伍),這是我國反壟斷法發展較晚的必然缺點,很難證明「不必要的自尊」、「不友好」、「添堵」吧?同時,併購審查申請只能在併購協議簽訂之後提交是普遍的規則,也不是中國特有的吧,提交之後按照提交的先後順序進行審查難道不是通行做法?再加上現在審查機構也適用了簡易程序加快較為簡單的案件審查的速度,只是對比較複雜、涉案經營者市場份額較高的情況需要用更多的時間審查,這個難道不應該嗎?

其次,程序不透明這個問題,不透明的是什麼?當事人沒有申訴舉證權利嗎?當事人沒有提交資料,商談、聘請律師的權利嗎?據我所知這些都是審查機構已經提供的程序保障?您說的不透明是指什麼不太明白?

最後,很容易被政治化這個怎麼確定?美國多次否定涉及中國公司的併購案件是不是政治化?任何國家的審查機構查案件都是個案判斷,依據證據,為什麼這裡就成了政治化的標誌?


我覺得和政治有關。嘉能可不是一般的公司。


中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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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總結及擴展:

1中國對境外可能影響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的交易活動,有管轄權。

2中國實施經營者集中申報反壟斷審查的機構是商務部。未經審查,交易各方不得擅自實施合併等集中活動。


因為他們在中國有業務,如果不給中國審核,中國業務就會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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